跟小三同居算重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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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小三同居算重婚嗎,在我國夫妻離婚的情形是非常多的,而造成夫妻原因是非常多的,很大部分的離婚原因都是因爲出軌了,感興趣的來看看跟小三同居算重婚嗎及相關資料。
跟小三同居算重婚嗎1
依據我國《刑法》的規定,男方結婚的情況下與小三同居的,如果是以夫妻的名義同居的,是會構成重婚罪的,但只是普通同居的,不會構成重婚罪。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條 【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事實婚姻的認定
按照《民法典》上的定義,事實婚姻是指男女違反結婚程序而以夫妻名義公開同居生活,羣衆也公認他們是夫妻的。也就是說,事實婚姻的成立有三個構成要件:
1、以夫妻名義;關於第一個要件,雙方須以夫妻相稱,這一點可以根據同居雙方的供述認定。但是,由於大多數當事人在事發後都拒絕承認這一點,所以只能間接地來證明。如雙方居住的地方有無表徵其是夫妻的證據,包括房內有無"喜"字、有無雙方喜慶的請柬、有無夫妻共同生活必需的用品;雙方對外是否以夫妻相稱、對外人稱其爲夫妻是否加以阻止或糾正。
2、公開同居生活;對於第二個要件"公開同居生活",首先,這種同居必須是公開的,即雙方對此是毫不掩飾的,雙方的事實婚姻關係須有形式上的完整性,即具有對外的公示性,若是祕密的,則不能認定爲事實婚姻,最多隻能認定是通姦,而通姦在法律上是不被認爲重婚的。關於"同居生活",則包含了更多的內容,因爲正是由於雙方所構成的是一種"婚姻關係",所以這種同居必須是和夫妻的共同生活具有完全的同一性或者適格性,包含夫妻生活的實質內容:
(1)雙方須有同居生活的事實,而且這種同居須是長期的、穩定的,若是短暫的、隨時可以結束這種關係的同居,則不能認爲是事實婚姻;
(2)雙方須有夫妻關係的實質內容,如雙方相互間以夫妻身份相對待,具有共同的財產,雙方相互扶助,相互扶養,具有穩定的兩性關係,具有共同的經濟生活,具有共同的社會生活等等。
3、羣衆也認爲其是夫妻。
跟小三同居算重婚嗎2
一、跟小三同居算不算重婚罪?
跟小三同居不一定算重婚罪,只需要看同居的狀態是否以父親的名義來進行。根據有關司法解釋,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按重婚定罪處罰。
重婚罪破壞的是我國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我國對重婚案件實行的是自訴與公訴並行的訴訟制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的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就民事責任而言,根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重婚爲婚姻無效的法定情節之一,所以重婚當事人的婚姻爲無效婚姻。
根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自2021年1月1日施行)》之規定,無效婚姻的“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同時,因重婚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所以,就民事責任而言,重婚者在離婚時可能會因此而少分割財產,同時無過錯方還可以主張損害賠償.
二、重婚行爲該怎麼認定
構成重婚有兩類人,第一類是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第二類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的人,又與之登記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其中,第二類人構成重婚要求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事先知道,或者事後知道而繼續保持婚姻關係,則屬於“明知”。反之,不知道、受欺騙,則不構成重婚。
認定重婚,關鍵要看是否構成另一夫妻關係。依據有關司法解釋,重婚有兩種情況:一是法律上重婚,指有配偶的人與他人登記結婚;二是事實上重婚,即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視爲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1)有配偶的人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的;
(2)有配偶的人雖未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但以夫妻相稱或者對外以夫妻自居的。
夫妻相稱,除當事人間承認、日常生活間的稱呼外,當事人同居生活,女方生病時男方以丈夫的名義簽名、陪侍,女方生育孩子男方以父親的名義在醫院簽字,當事人以父母的名義爲子女慶祝滿月等,也可以作爲認定以夫妻相稱的輔助證據。認定重婚,通常還需要取得周圍羣衆、當事人親朋戚友的證言,以證明周圍羣衆認爲當事人是夫妻。
現在生活當中,大部分夫妻在結婚之後生活的是非常的幸福美滿,但是也有一些少部分夫妻結婚之後存在出軌現象。這種出軌可能和小三共同生活,甚至都已經有了非婚生子女,但不管怎麼樣來說的話,並不能夠一味的都能認定成爲重婚罪,需要具體來分析。
跟小三同居算重婚嗎3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親口承認與小三同居,只是違反民法典,但不會構成重婚,但是是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就會構成重婚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條 【禁止的婚姻行爲】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爲。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四十六條 【損害賠償】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重婚罪怎麼認定
可以先明確地是,認定重婚罪,關鍵要看是否構成另一個婚姻關係。依據有關司法解釋,重婚有以下兩種情況:
1、法律上重婚,指有配偶的人與他人登記結婚,簡單地說,就是同一時間擁有兩本有效的結婚證。
2、事實上重婚,即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並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即可以視爲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1)有配偶的人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的;
(2)有配偶的人雖未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但以夫妻相稱或者對外以夫妻自居的。
而以夫妻相稱,除當事人間承認、日常生活間的稱呼外,當事人同居生活,女方生病時男方以丈夫的名義簽名、陪侍,女方生育孩子男方以父親的名義在醫院簽字,當事人以父母的名義爲子女慶祝滿月等,也可以作爲認定以夫妻相稱的輔助證據。
跟小三同居算重婚嗎4
2006年,10月,當事人郭某(女性)與老公李某(男性),通過親戚介紹認識。經過短暫的接觸,雙方當事人一致認爲,三十幾歲的人了,門當戶對,彼此家庭狀況也算了解,沒有必要經過長時間的談戀愛階段,所以,他們很快領取了結婚證;次月,在雙方當事人親友的祝福聲中,婚天喜地的走進了婚姻的殿堂,開啓了這對新人人生的又一旅程,這也許就是當下比較流行的`“閃婚一族“吧!
老公李某是一位當地小縣城的公務員,剛剛提拔爲市場管理局的企管科的科長,工作體面,經濟收入穩定,每天就是三點一線,沒有什麼不良嗜好,及時把工資交給郭女士,次年,他們有了自己的寶貝兒子,雙方的父母也是看在眼裏樂在其中,認爲當初的選擇很睿智;其實,的確剛結婚那幾年小日子很是滋潤,處處洋溢着歡聲笑語……
常言道:”天有不測風雲,月有陰晴圓缺“當事人郭女士,大學本科畢業,會計專業,一直是在民營企業打工賺錢;由於郭女士工作不穩定,當然,也許是外向的性格的原因,最近,她跳槽進入另一家民營企業做會計工作;讓她感到意外的是,公司經理竟然是大學期間深深相愛的戀人張某(男性),感情的事情誰又說得清呢?郭女士幾次想告訴自己的老公,這裏發生的事情,但是,由於某種顧慮並未告知,於是接下來發生的事情,讓人無法釋懷……
大學期間,郭某認識了張某,這也是她 的初戀。青春總是美好的,剛剛步入大學生活,什麼都感到新奇,沒有高考的壓力,一切都在荷爾蒙的促使下,進入了戀愛的季節;青春年少,懵懂愛情,她們悄悄地在校外租住房屋,同居在了一起;同居期間意外懷孕,郭女士還去醫院做過墮胎手術。曾經的往事,像電影一樣在郭某的腦海中浮現,如今,久別重逢,曾經的戀人又相遇了,五味雜陳,郭女士內心泛起了漣漪,也許這就是天意。
那麼爲什麼郭某和張某沒有最終走在一起呢?主要是異地戀,郭某的父母不同意,認爲張某家在大西北的苦寒之地,不願意自己的孩子受苦,同時也希望自己唯一的獨生女,不要遠嫁自己也能夠老有所養。郭某的父母認爲,張某父母農民,家庭條件一般,自己很小就開始闖蕩謀生,所經歷的人生複雜,社會江湖氣息嚴重,不值得託付終身……
俗話說:蘿蔔白菜各有所愛。郭女士就喜歡張某這種類型的人,對於自己的老公,談不上十分討厭,但是,對他的不解風情,養尊處優,盛氣凌人的眼神,很是不滿,因爲,一般的家務都是自己來做,丈夫從來不幫忙,不過,郭女士內心也認同,丈夫忠厚老實,對家庭負責沒有異性朋友,不做家務也和他的出身有關;老公從小愛學習,是學霸,父親是某鎮長,母親是教師,家務事父母從來不讓其做,就是希望自己兒子能夠上大學,畢業以後,考取公務員,所以,老公很聽話,一直以來按照父母安排循規蹈矩,從來也沒有交過女朋友談過戀愛。
期初,郭女士認爲自己的婚姻家庭生活就這樣了,也許此生就這樣平平淡淡地走下去了,然而,世道輪迴,不該發生的事情還是發生了。
自從公司遇到張某,郭某就不能自拔,雙方頻頻約會,最後,索性,瞞着丈夫李某,郭某利用家庭財產,購買的房屋,登記在李某的名下,這對曾經的戀人,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在一起;郭女士的反常舉動,引起了李某的懷疑,通過手機定位,跟蹤了郭某,並且全程錄製視頻取證,郭某和張某的事情敗露以後,李某和郭女士攤牌,郭女士明確告知,不想與李某在一起了,要求離婚,第二天,郭女士帶着自己兒子,毅然決然的出走了……
時隔不久,郭女士去當地法院,提起了離婚訴訟,李某無奈也不知道如何應對此事。
法聖網法律專家解讀:一夫一妻制度是我國婚姻家庭制度的一項基本原則。我國婚姻法明文規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根據這一條,也就是講一個男人只允許娶一個女子爲妻,一個女子只允許有一個丈夫?法律只允許一男一女結爲夫妻。無配偶的而與他人結婚,對其本人而言雖是初婚,但因其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就侵犯了一夫一妻制,成爲重婚罪之共犯。
婚姻不是兒戲,婚姻是以感情爲基礎,感情不存在了,婚姻家庭也就解體了。我們從一個自然人成長爲社會人,就要肩負起一定的責任,無論是丈夫、妻子、教師、公務員、公司經理,都要遵紀守法,不應違背公序良俗,而應該稱爲生活的強者,理智的處理各種關係,不要出軌脫離美好的人生軌跡;衝動是魔鬼,害人害己,得不償失,當代人還是且行且珍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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