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罪的最高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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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的最高賠償,相信大家都是知道重婚罪是違反我國刑法的有關規定,重婚罪通常是指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這種情況是需要賠償原配的,下面是重婚罪的最高賠償。
重婚罪的最高賠償1
重婚罪民事賠償金額是多少
對於重婚行爲,賠償金額可以參考以下:
一般情況多判300-5000元,較爲嚴重點可以在5000-10000元,一般不會超過5萬元。
重婚的民事責任有哪些
民事上,除構成婚姻無效的法定原因和准予離婚的法定事由外,在民事上應負的其他責任包括:
1、損害賠償。重婚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可以向過錯方請求損害賠償,包括財產損害和精神損害賠償;
2、離婚時分割財產和確定子女撫養權歸屬時,無過錯方應得到照顧。當然,對重婚的處理,也要依具體情況而有所區別。譬如,因強迫、包辦、受虐待等建立起的婚姻關係人外逃的重婚,或被拐賣建立婚姻關係外逃另外建立婚姻關係的當事人,按重婚論,但可據情不按重婚處理,可依當事人的要求解除其中一個婚姻關係。
3、停止侵害。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判決當事人解除重婚,停止繼續侵害合法配偶權益;
重婚如何找證據
如何收集重婚的證據是最關鍵的一步。收集重婚證據的方法有:
1、發現對方重婚的,受害者可以到婚姻登記機關調取自己的婚姻登記檔案,但對他人的婚姻登記檔案當事人一般很難調取,此時可以委託律師調查;
2、另外注意蒐集重婚一方遺留的電子證據。如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傳真、聊天記錄、電話通信記錄等,重要時建議把這些電子證據通過公證處以“公證書”的形式固定下來;
3、跟蹤調查,通過照相、錄音錄像等方式把證據固定下來,必要時可以委託專業調查機構調查;
4、尋找證人證言,有條件的話最好讓證人出庭作證。
目前,由於我國法律對事實婚姻存有爭議,因此,事實婚姻的認定在各地區各法院也有不同,但法律重婚卻是非常確定的。即只要是已婚者與他人重新登記結婚的,則就屬於重婚。
重婚罪的最高賠償2
重婚罪是如何認定的
1、本罪的主體,由於重婚罪具有對合偶性的特點,單個人不能構成。
本罪主體爲兩種人:一是重婚者,所謂“重婚者”,是指有配偶而在其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又與他人結婚的人。“有配偶”是指男有妻,女有夫。這種夫妻關係,是指經依法登記而成立的夫妻關係,下包括事實婚姻。二是相婚者。所謂“相婚者”,是指本人無配偶,但明知他人有配偶與之結婚的人。無配偶的。人、原無婚姻關係的存在,與育配偶的'人結婚也只有一個婚姻關係,從嚴格意義上來講是無婚可重。但根據刑法規定,如果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可能構成重婚罪。根據法律要求,此種情況必須以明知他人有配偶爲要件,不明知者則不構成重婚罪。
2、本罪侵害的客體,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係。
3、本罪在主觀上是故意。
具體表現爲:
第一、有配偶的人明知自己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如果行爲人基於某些合理的依據,如認爲自己的配偶已死亡而與第三人結婚的,不構成本罪;
第二,無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其結婚。如果無配偶的人受有配偶的人欺騙,誤認爲對方沒有配偶而與其結婚的,無配偶的入不構成本罪,而由有配偶的人單獨構成重婚罪。
4、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爲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爲。
第一,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相婚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登記結婚。
第二,有配偶者又與他人建立事實婚姻關係,相婚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建立事實婚姻關係。
所謂事實婚姻,即以夫妻名義同居共同生活的關係。在婚姻法上,對事實婚姻是不予承認和保護的。那麼,在刑法上具有事實重婚是否構成犯罪呢?1994年12 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有關司法解釋中指出: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按重婚罪處罰。可見,在實踐上對事實重婚是以重婚罪論處的,所以,這裏所說的“結婚”、“重婚”,我們認爲既包括正式登記結婚,也包括未經結婚登記而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的事實婚姻。這並非是對事實婚姻的法律承認,而是爲了更好地懲治犯罪,保護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關係。
重婚罪的最高賠償3
重婚罪是指行爲人違反我國刑法的有關規定,在有合法配偶的情況下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所構成的犯罪。
(一)構成要件:
構成要件的內容爲,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
1、行爲主體分爲兩種人:一是重婚者,即已有配偶並且沒有解除婚姻關係,又與他人結婚的人。所謂“有配偶”,是指男子有妻、女子有夫,而且夫妻關係處於存續期間。這種夫妻關係既包括經過合法的登記結婚而形成的夫妻關係,也包括事實上形成的夫妻關係。二是相婚者,即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人。後一種主體就其本身而言,並沒有“重婚”,但從重婚關係的整體來看,這種主體仍然是重婚的一方,在性質上與重婚者的行爲完全相同,故我國刑法明文規定這種主體構成重婚罪。
2、實施重婚行爲。
例如,重婚者又和第三者登記結婚,或者相婚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登記結婚;重婚者又和第三者建立事實婚姻,或者相婚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建立事實婚姻(可稱之爲事實重婚)。有爭議的是後一種情況。
事實婚姻無效,不受法律保護;於是人們會認爲事實重婚不應繼續作爲重婚罪的表現形式。本書認爲,不能因爲事實婚姻沒有得到婚姻法的承認,而否認後一種情況構成重婚罪。
一方面,事實婚姻是公開以夫妻名義長期生活在一起,而且周圍民衆也認爲二人存在夫妻關係。事實重婚關係的存在,侵犯了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係,有必要認定爲重婚罪。
另一方面,事實婚姻是否有效與事實婚姻是否構成重婚罪並非同一議題;任何重婚罪中至少有一個婚姻關係無效,不受法律保護;要求兩個以上的婚姻關係均有效才構成重婚罪,有自相矛盾之嫌。當然,不能擴大事實婚姻的範圍。一般的同居關係、包 養關係等不被民衆認爲是夫妻關係的情形,不能認定爲事實婚姻。
(二)責任形式:
責任形式爲故意。重婚者明知自己有配偶而又故意與他人結婚,如果認爲自己的配偶死亡或者認爲自己與他人沒有配偶關係而再結婚的,不構成重婚罪。相婚者必須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如果確實不知道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不構成重婚罪。
結婚後因遭受自然災害外流謀生,或者因配偶長期外出下落不明,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又與他人形成事實婚姻的,因強迫、包辦婚姻或因婚後受虐待外逃,或者已婚婦女在被拐賣後,與他人形成事實婚姻的,都是由於受客觀條件所迫,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因而阻卻責任,不宜以重婚罪論處。但是,上述婦女又與他人前往婚姻登記機關登記結婚的,並不缺乏期待可能性,仍應認定爲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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