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流程需要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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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流程需要多久, 離婚是指夫妻雙方通過協議或訴訟的方式解除婚姻關係,在決定離婚的時候通常都是要走程序的,不同的離婚方式流程不同,下面詳細介紹離婚流程需要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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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協議離婚的,離婚流程所需時間僅爲一天。協議離婚的,離婚雙方攜帶提前簽署好的離婚協議,以及雙方本人的結婚證、身份證、戶口本等證件,前往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即可,符合離婚條件的,一般當天就可以領取離婚證。

但如果雙方不能達成離婚協議,需要通過訴訟的方式離婚的,則離婚流程所需時間要根據具體的訴訟情況判斷,一般最短也需要幾個月的時間,長的可以達到兩年。

因爲訴訟案件一審的期限是半年,如果第一次起訴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需要等半年後再次起訴,再經過一審半年時間後,可能還需要二審,二審的審理期限爲三個月,總共耗時一年零九個月。如果一審審理期間有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法院的審理期限還會延長,因此離婚流程所需的最長時間有可能超過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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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離婚手續需要的時間是要看離婚的類型:

1、協議離婚,至少30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第一款“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爲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可見,協議離婚至少需要30日,如果一方不配合,可能更長。

2、訴訟離婚,根據法院審限確定時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可見,訴訟離婚的程序是要經過法院預立案、調解、正式立案、開庭、審批等程序的,可能還要經歷判決不離婚,再次起訴,或者判決離婚,對方上訴等情況,時間是不能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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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的法律程序

1、申請

當事人協議離婚時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否則,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2、審查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在接受當事人離婚申請時,應把婚姻法及《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向當事人講清,而雙方當事人應如實回答婚姻登記管理人員的提問。

3、登記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經過審查後,對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離婚申請,予以登記併發給《離婚證》,註銷《結婚證》。

男女登記離婚後,一方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離婚協議及子女和財產問題的處理翻悔時,應當向原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解決。只有在原婚姻登記機關撤銷離婚登記的情況下,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的,人民法院才能受理,在原婚姻登記機關未撤銷離婚登記的情況下,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的,人民法院不應受理,但應告知當事人向原婚姻登記機關申請撤銷離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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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的離婚程序

1、只能通過法院訴訟離婚,不能通過民政局協議離婚。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屬於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根據該規定,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不能通過協議離婚,當然包括不能由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法定代理人代理簽訂離婚協議,進行協議離婚,只能通過訴訟離婚。

2、必須由監護人作爲法定代理人提起離婚訴訟。

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由於不具備民事行爲能力,其訴訟只能由監護人作爲法定代理人代爲訴訟。另因訴訟衝突,故需由其配偶之外的監護人作爲法定代理人進行訴訟。

3、離婚訴訟只能判決離婚,不能調解離婚。

離婚訴訟屬於身份關係訴訟,必須由離婚當事人表明是否願意離婚,訴訟代理人無權表示離與不離的意見,而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的離婚當事人無訴訟行爲能力,無法正確表達意願。因此,這類案件應由人民法院判決,以判決的形式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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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的程序包括三個階段:

(一)第一階段:起訴階段

這一階段包括以下三個程序:

1、原告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書、副本及相關的證據;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進行審查;

3、經審查起訴符合法律規定、要求,作出受理決定並立案,反之則退回原告文件及材料,並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第二階段:答辯階段

1、人民法院決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原告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並告知被告作出書面答辯;

2、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起訴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書面答辯。

被告在十五日內不提出答辯,人民法院照常審理案件並作出判決。

如果被告確因非個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內不能作出答辯,可以據實向人民法院申請,請求延期,人民法院院長可以作出延期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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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三階段:開庭審理階段

這一階段進入離婚訴訟的實質性階段,主要是審查證據,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確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它包括以下幾個程序:

1、起草起訴狀;

2、準備訴訟所需要的證據;

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和證據;

4、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訴訟;

5、法院受理該離婚訴訟案件之後,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發送起訴狀副本;

6、法院安排開庭時間並向雙方發送傳票;

7、開庭:雙方均可以委託律師或者其他專業人士代理訴訟(一般情況下離婚當事人必須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實在不能到庭,必須向法庭出具是否離婚的書面意見);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對是否准予離婚,以及如何分割財產,子女撫養問題如何解決等問題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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