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撫養權是不是就意味着不需要付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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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棄撫養權是不是就意味着不需要付撫養費,夫妻離婚的時候,一般都是會有很多爭執的,孩子的撫養權只能判給一方,沒有撫養權的一方是需要給付撫養費的,下面是放棄撫養權是不是就意味着不需要付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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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養費不會因爲撫養權的放棄而喪失,放棄撫養權還是要給撫養費。

父母對子女應盡的撫養、教育義務是不應該也不能夠放棄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有關條文如下:

第二十一條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第二十八條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第二十九條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義務。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第三十條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係變化而終止。

放棄撫養權是不是就意味着不需要付撫養費

第三十六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八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婦女兒童權益保護法》的有關條文如下:

第十七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必須履行保障適齡女性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

第四十五條父母雙方對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監護權。

父親死亡、喪失行爲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擔任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的,母親的監護權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四十六條離婚時,女方因實施絕育手術或者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處理子女撫養問題,應在有利子女權益的條件下,照顧女方的合理要求。

放棄撫養權是不是就意味着不需要付撫養費2

據瞭解,家住上高的喻某(女)和家住上高某鄉鎮的黃某(男)經人介紹認識,短暫相處後於2010年登記結婚,婚後育有一女。2013年,結婚不到三年的兩人由於關係不和睦協議離婚。

離婚時協議約定家產歸男方,女兒由男方撫養並承擔全部撫養費。就在女兒隨黃某生活了僅30多天後,思女心切的喻某便將女兒接回,打算由自己撫養。爲此,2013年9月,喻某還與黃某簽訂了一份《撫養權變更協議》,協議約定黃某自願將女兒的撫養權變更到喻某名下,由黃某承擔全部撫養費用。

喻某本以爲雙方從此以後能和和氣氣共同撫養女兒,但自從接回女兒後,就未收到黃某一分撫養費,每次催討都空手而歸。2014年11月黃某再婚,隨後與現任妻子生育一兒一女,更是無暇顧及與前妻生的女兒。喻某在上高某公司上班,帶着女兒一直未婚。今年7月,喻某一紙訴狀將黃某告上法庭,請求法院明確自己對女兒的撫養監護權,並追討拖欠的撫養費。

放棄撫養權是不是就意味着不需要付撫養費 第2張

“我和前妻離婚的時候,離婚協議中約定了女兒歸我撫養,後來是我前妻自己把女兒抱走,並要求我簽訂《撫養權變更協議》,將女兒的撫養權變更到她名下。我現在沒錢付撫養費,而且我要求重新要回女兒的撫養權。”法庭上,黃某氣憤的說。

經法庭調解,雙方都作出了一定的讓步。喻某同意支付女兒一半的撫養費,但是還是要求女兒的撫養權歸自己。黃某表示不再力爭女兒的撫養權:“現在我在農村養兩個小孩也是生活緊巴巴的,實在沒有能力拿出撫養費。”黃某現任妻子也出庭:“現在我們生活困難,實在是拿不出撫養費,要不把孩子給我們帶吧,反正帶兩個和三個也都是一樣,不在乎加雙筷子。”喻某堅決不同意把孩子給黃某:“你都再生了兩個了,能有多少心思花在大女兒身上?我不同意!”

法院經審理認爲,雙方於2013年9月簽訂的《撫養權變更協議》是在雙方根據實際撫養情況下對小孩的撫養權重新作出的約定,應爲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小孩隨女方生活至今,已和女方形成穩定的生活習慣及親子關係,因此繼續由女方撫養將對小孩的成長更有利。

最後,法院判定:撫養權歸原告喻某;被告黃某每月承擔一半撫養費400元,從簽訂《撫養權變更協議》時開始計算;之前拖欠的撫養費在判決生效後一個月內付清,之後的撫養費每年給付一次,直至女兒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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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棄撫養權不可以不給撫養費。撫養子女既是一種權利,也是一種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母離婚後,子女隨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據“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來決定。

《民法典》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爲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根據《民法典》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頒發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應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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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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