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可以有雙倍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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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可以有雙倍賠償金,賠償金在職場當中的人應該都是不陌生的,即便是沒有遇到過,但是也是會去了解的一個問題,也是勞動者關心的問題,以下了解什麼情況可以有雙倍賠償金。
什麼情況可以有雙倍賠償金1
1、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以下勞動合同的,應當按2倍支付經濟補償金;
2、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3、勞動者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4、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5、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6、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二、經濟補償的支付標準是怎麼樣的?
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是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三、公司賠償金拖着不給怎麼辦?
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後,拖着不給經濟補償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經濟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五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綜合上面所說的,用人單位只要辭退員工不合法那麼就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一般的情形是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的經濟補償,但如果辭退時存在違法,而且違法的情形也與法律所規定的條件相符合,那麼單位就需要按雙倍的補償來進行支付 ,所以,不同的情形所存在的補償方式都不一樣。
什麼情況可以有雙倍賠償金2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雙倍的工資。”但是,實際操作中有不少勞動者誤以爲,只要目前還未籤合同,就都有權利得到雙倍工資。實則不然,想要拿到雙倍工資是有前提的。
不簽訂勞動合同在什麼情況下可以獲得雙倍賠償?
1、勞動者同意並且積極和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公司拒絕簽訂;
2、未簽訂合同的情形發生在2008年2月1日以後;
3、並且從進入公司滿一個月以後即第二個月開始計算;
4、勞動者不與公司簽訂合同;
5、公司不依法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合同,才需要承擔支付每月2倍工資;
6、如果是勞動者故意或者不願意與公司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的,不適用改條款;
7、職工故意或者不願意簽訂勞工合同,則不能獲得2倍工資。
什麼情況可以有雙倍賠償金3
解除勞動合同哪些需要賠償
(一)根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的規定:
1、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2、勞動者患病或非因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其中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100%。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5、用人單位頻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二)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賠償問題的覆函》(勞辦發[1997]98號)的精神,"工作時間不滿一年"是指兩種情形,第一種是指職工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不滿一年;
第二種是指職工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超過一年但餘下的時間不滿一年的。計發經濟賠償金時,對上述不滿一年的工作時間都按一年的標準計算。《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辦法》第五條關於"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的規定,適應於該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和第九條。
(三)根據《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有關精神:
6、勞動者按照《勞動法》第二十四條,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7、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由於主管部門調動或轉移工作單位而被解除勞動合同,未造成失業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四)根據《關於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計發經濟補償金有關問題請示的發函》(勞辦發[1995]33號)精神:
8、用人單位依據《勞動法》第二十四條,向職工提出並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由勞動者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支付經濟補償金。
9、勞動合同制度實行以前原固定工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應當作爲計發經濟補償金的年限
(五)根據《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的有關精神:
10、用人單位依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解除勞動合同,可以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11、動者依據《勞動法》第三十二條(一)項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應按照勞動者的實際工作天數支付工資。
(六)用人單位發生分立或合併後,分立或合併的單位可依據其實際情況與原用人單位的勞動者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變更、解除或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在此情況下重新簽訂的勞動合同,視爲原勞動合同的變更,用人單位變更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能依據《勞動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一切經濟補償。
(七)勞動合同解除後,用人單位對符合規定的勞動者應支付經濟補償金,不能因勞動者領取了失業救濟金而拒付或剋扣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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