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遣散費的賠償標準新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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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遣散費的賠償標準新規,遣散費是對於勞動者的一個賠償這是我們都知道的,但是對於相關的內容可能還是有很多人都是不清楚的,以下了解2022遣散費的賠償標準新規。

2022遣散費的賠償標準新規1

公司辭退員工需要法律是由和法律程序,不同的解除理由將導致不同的解除補償情況。

首先了解賠償標準的常見陳述和算法:

N:經濟補償金,由員工工作年×員工離職前12個月平均工資。

1:代通知金,公司沒有提前30天通知就解除無過錯員工,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爲補償。

2N:違法解除賠償金,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支付兩倍經濟補償金。

員工的月份薪酬高於當地平均工資三倍的,按照當地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最長不超過十二個月。

用人公司在以下5種情形下辭退員工,補償也大不相同,很多情況下賠償比勞動者自己想象的多,一定認清自己屬於那種情況:

2022遣散費的賠償標準新規

一、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協議補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公司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根據雙方的協議執行補償,可以高於也可以低於法定的補償金,甚至可以協商達成其他交換條件不給補償金。

二、非過錯解解除動合同,補償爲N或者N+1

由於主客觀原因致使勞動合同不能履行,公司在履行法律規定的程序後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如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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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解散員工賠償標準

對公司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時,經濟補償金如何計算存在困惑是因爲對相關法律規定不瞭解。《勞動合同法》規定在本法行前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終止的,按規定如需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經濟補償金應分段計算。有人認爲公司解散導致勞動合同結束是否應予補償屬於新舊法律規定不一致。

《勞動法》並未明確此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必須支付經濟補償金,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分段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原則,2008年前因《勞動法》無相關規定所以用人單位亦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

但這種觀點其實並不正確。《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關於經濟補償金分段計算的表述原文爲“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2022遣散費的賠償標準新規 第2張

公司解散導致的勞動合同終止是否應予經濟補償《勞動法》雖無明文規定,但上海市頒佈實施的《上海市勞動合同實施條例》對此種情況已作明確規定。該條例規定用人單位解散亦是勞動合同終止的情形之一,用人單位據此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給予勞動者本人一個月工資收入的經濟補償。因此,根據上述規定,公司解散而應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的,年前的'補償金應當一併計算在內。

二、解除員工賠償條件

依據勞動合同法,以下括弧內是法條依據出處。簡述合同解除的條件有: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六條)

2、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七條)

3、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八條)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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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員工遣散費怎麼算啊

1、公司解散的情況下,支付經濟補償金即可。

2、補償金支付標準: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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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資料:

遣散費(severance pay)——即當僱主同一位僱員終止僱傭關係的時候,向僱員支付的一種一次性補償。

公司解散的情況:

1、公司章程規定解散

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中規定有其他解散公司的事由出現的,公司應當解散。

在上述情況下,公司解散無須股東會再另行作出決議,但公司也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續。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自股東會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股東會決議解散

雖然未到營業期限,但是根據需要,股東會可以作出決議解散公司。由於解散是公司的重要事項,所以股東會會議作出解散公司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3、股東請求法院解散

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但是要求解散公司的股東所持表決權不超過三分之二,通過股東會不能形成解散公司的決議。這時,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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