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官司一般打不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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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官司一般打不贏,其實在生活中還是有一部分人對於醫療事故的認知是不清楚的,其實發生醫療事故的話基本都是由於院方的過錯而導致患者受傷嚴重等情況,所以通常發生這類事故的話都是需要第一時間協商解決的。下面分享醫療官司一般打不贏。
醫療官司一般打不贏1
一、大家認爲醫療官司一般打不贏的理由是什麼?
1、 雙方實力懸殊:醫院背景太強大,患者作爲個體,勢單力薄。
2、 雙方專業性差距過大:醫生都是臨牀醫學畢業,論起醫學滔滔不絕,而絕大多數患者對醫學一無所知,無論你怎麼鑽研,比得過全日制苦學7年的臨牀畢業生?如何分析病歷?如何找到過錯問題?在一開始很多人就輸了。
3.不懂有關病歷的一切:病歷由醫院掌握,特別是現在進入電子病歷時代,篡改病歷已經無法從打印出的紙質病歷上看出來了,而病歷又是鑑定的核心材料,不懂如何第一時間複印封存病歷,也不知道如何在庭審中質證病歷真實性的患方,有時只能吃啞巴虧。
4、醫學會鑑定偏向醫院:醫學會鑑定專家都來自同一城市其他兄弟醫院同一科室,今年你鑑定我,明天我鑑定你,給人一種天然的偏向醫院的感覺。
5、醫院有牛逼的律師,常年打官司,套路多多,患者一般都是平生第一打官司,既不知道從哪請靠譜律師,也不知道訴訟過程中都有多少坑要避,有心大的人連律師都不請,敵我武器裝備存在明顯差距!
6、身邊總有指點江山的大神在bb說你打不贏打不贏打不贏……然後就灰心了!
綜上,打不贏醫療官司的人,總有一款適合他……
二、醫療官司一般打不贏嗎?是,也不是!關鍵看你怎麼打!
那麼是不是醫療官司一般打不贏呢?當然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通俗來講歸結爲一句話——走對路,才能贏!
1、找準方向,才能贏
首先,你要知道在法律上處理醫療糾紛是可以有兩個案由的,一個是醫療服務合同糾紛,一個是醫療損害責任糾紛,前者適用《合同法》,追究的是醫療機構的違約責任,而後者適用《侵權責任法》,追究的是醫療機構侵犯患者身體權、健康權、生命權的責任,是過錯責任。什麼情況下主張醫療服務合同糾紛,什麼情況下主張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是需要進行專業分析的。
2、鎖定證據,才能贏
出現醫療糾紛第一時間必須儘快鎖定現場證據:
比如患者輸液發生過敏時,要第一時間封存液體和輸液器;
又如患者病情突變但現場無處置,事後卻發現記載有相關記錄時,要第一時間報警調取封存相鄰時段的監控錄像以備事後查對;
再如發現有重抄病歷的可疑行爲發生時,如何第一時間鎖定該疑點重重的病歷,都是需要當事人快速反應和處理的,只有真正經歷過的人才有機會鎖定這些對日後打官司最重要的證據!
3、走對程序,才能贏
有些當事人一審敗了來找我代理上訴,我一看一審筆錄中當事人竟然上來就認可了被告提供病歷的真實性,既沒有提出對明顯矛盾之處的異議,也沒有申請法院調取電子病歷等重要證據。
或者是上來就否認全部病歷的真實性拒絕鑑定,但卻只提出了自己的想法,毫無證據支持,前者相當於直接放棄了質證的.權利,而後者則對法律缺少了最起碼的敬畏,敗訴的結果可以說是意料之中。
更可怕的是當一審已經保護過當事人權利的情況下,二審再重新提出調取證據申請,或者鑑定申請,有很大的可能性會以程序已經過而駁回,只有苦苦爭取才有可能發回再給你一次鑑定的機會,但一審高昂的訴訟費和大量寶貴的時間已經一去不復返了……
4、請對律師,才能贏
沒做過醫療案件的律師,不會做到幫你處處小心避開各種套路,因爲即使他們想幫你,也看不出那些被設計出來的大大小小的坑(比如質證時醫院主張他們的病歷都是在患者眼皮底下打印出來的);
不懂醫學專業也沒有醫學專家團支持的律師,不會幫你找到被告的致命要點,那些不痛不癢的套路性問題(比如護理不到位、監控不到位、用藥量過大等)很容易就讓鑑定機構認識到這是一個很好擺平的當事人,至少以後不怕以後鑑定人出庭接受質詢時被原告問倒。
只會走程序的律師,可以同時走很多案子的程序,如果沒有“你代理的不是案子,而是當事人的人生”這一職業信仰支持,恐怕任何結果都可以波瀾不驚。
醫療官司一般打不贏2
一、醫療事故找什麼部門解決
1、患者與醫院協商解決發生醫療糾紛後,醫患雙方進行溝通,雙方達成共識後,簽訂調解協議書,以此種方式解決醫療糾紛,通常稱之爲“私了”。由於醫患雙方醫療糾紛本質上是平等的醫患主體雙方的民事爭議。
依據民法自治原則,醫患雙方可以通過協商來解決。需要注意的是,和解必須建立在雙方當事人完全自願的基礎之上,任何一方或第三方均不得強迫另一方接受協商解決方式。
同時,和解必須堅持合法性原則,即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損害國家、集體或他人的合法權益,否則達成的協議將歸於無效。
2、衛生行政部門調解解決衛生行政部門作爲第三方參與到醫患調解中,實踐中,衛生行政部門作爲行政機關以及行業主管機關,其所具有的權威性對醫療糾紛的調解具有重要作用,許多醫療糾紛都通過調解獲得解決 。
3、訴訟調解解決醫療糾紛進入訴訟程序後,由法院組織進行、醫療糾紛雙方當事人自願同意的調解。
二、醫療糾紛與醫療事故有區別嗎
醫療糾紛,涵蓋了醫療事故、醫療差錯、醫療意外、併發症和產品質量、疾病自然轉歸等,而醫療事故是主要構成部分。在許多的醫療事故中,對患者的人身損害的因素除了一些不可預見的醫療風險因素外。
醫務人員的過失行仍爲是主要因素。如何避免這些風險因素,關鍵還在醫務人員。在現實醫患關係中,患者由於對醫學知識的缺乏,治療方案完全由醫生單方面制定和實施,患者僅僅是處於被動接受的地位,常常只是按醫務人員的要求配合檢查治療。
有時甚至處於意識不清、昏迷狀態,連配合的能力都沒有,任由醫務人員進行醫療處理。所以,醫務人員在醫療過程中的責任是非常重大的,任何輕微的疏忽都可能導致嚴重的醫療損害結果,如何做到有責任心,避免疏忽,關鍵在於有無盡到注意義務。
三、醫療事故鑑定申請時間
1、一旦發生醫療糾紛,病員及其家屬有權在發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後果發生後1年之內提出醫療事故或者事件的鑑定。
2、病員死亡的,其家屬應當在病員死亡後或收到屍檢報告單後15天內提出醫療事故或者事件的鑑定。其中屍檢的申請,則應當在病員死亡後48小時內提出,由所在地衛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門進行。
3、醫療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鑑定結論書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鑑定結論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4、雙方當事人對鑑定結論沒有異議的,可以就處理方案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區、縣或醫科大學申請處理。
醫療官司一般打不贏3
一、對醫療事故產生糾紛可以找哪個部門處理?
對醫療事故產生糾紛可以找當地的衛生行政部門處理。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十三條 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發生或者發現醫療事故、可能引起醫療事故的醫療過失行爲或者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的,應當立即向所在科室負責人報告。
科室負責人應當及時向本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報告;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進行調查、覈實,將有關情況如實向本醫療機構的負責人報告,並向患者通報、解釋。
第十四條 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發生下列重大醫療過失行爲的,醫療機構應當在12小時內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一)導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爲二級以上的醫療事故;
(二)導致3人以上人身損害後果;
(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發生或者發現醫療過失行爲,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立即採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減輕對患者身體健康的損害,防止損害擴大。
第十六條 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封存和啓封。封存的病歷資料可以是複印件,由醫療機構保管。
第十七條 疑似輸液、輸血、注射、藥物等引起不良後果的,醫患雙方應當共同對現場實物進行封存和啓封,封存的現場實物由醫療機構保管;需要檢驗的,應當由雙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雙方無法共同指定時,由衛生行政部門指定。
疑似輸血引起不良後果,需要對血液進行封存保留的,醫療機構應當通知提供該血液的採供血機構派員到場。
第十八條 患者死亡,醫患雙方當事人不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後48小時內進行屍檢;具備屍體凍存條件的,可以延長至7日。屍檢應當經死者近親屬同意並簽字。
屍檢應當由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格的機構和病理解剖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承擔屍檢任務的機構和病理解剖專業技術人員有進行屍檢的義務。
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可以請法醫病理學人員參加屍檢,也可以委派代表觀察屍檢過程。拒絕或者拖延屍檢,超過規定時間,影響對死因判定的,由拒絕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擔責任。
第十九條 患者在醫療機構內死亡的,屍體應當立即移放太平間。死者屍體存放時間一般不得超過2周。逾期不處理的屍體,經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批准,並報經同級公安部門備案後,由醫療機構按照規定進行處理。
二、醫療事故的技術鑑定需要多長時間?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二十九條 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自接到當事人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之日起45日內組織鑑定並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
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可以向雙方當事人調查取證。
由此可見,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是有權利處理醫療事故的,但是醫療事故侵權是比較特殊的,一方面是涉及到非常專業的醫學知識,另一方面很多重要的證據都由醫院掌握,所以患者處理醫療事故糾紛時,很有必要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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