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的認定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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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的認定情形有哪些,工傷認定是 勞動者在工作或視同工作過程中因操作不當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對人身的侵害,爲了鑑定該侵害的主體而對過程進行的定性的行爲,下面分享工傷的認定情形有哪些。
工傷的認定情形有哪些1
一、認定工傷的七種法定情形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應當認定爲工傷的法定情形有七種: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認定要點】“三工”中最核心的因素的“工作原因”,是構成工傷的充分條件,“工作場所”和“工作時間”更多的是證明工作原因的輔助因素,同時也對工作原因起補強的作用。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受到傷害,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沒有證據證明是非工作原因導致的,則推定爲工作原因,亦可認定爲工傷。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認定要點】所謂“預備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前的一段合理時間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諸如運輸、備料、準備工具等。所謂“收尾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後的一段合理時間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收尾性工作,諸如清理、安全貯存、收拾工具和衣物等。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認定要點】“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包括兩層含義,一層是指職工因履行工作職責,使某些人的不合理的或違法的目的沒有達到,這些人出於報復而對該職工進行的暴力人身傷害;另一層是指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職工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的意外傷害,諸如地震、廠區失火、車間房屋倒塌以及由於單位其他設施不安全而造成的傷害等。
“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中的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是指受到的暴力傷害與履行工作職責有因果關係。
(四)患職業病的;
【認定要點】職業病必須是職工在職業活動中引起的疾病。如果某人患有職業病目錄中規定的某種疾病,但不是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引起的,而是由於其居住環境周圍有生產有毒物品的'單位引起的,那麼,該人的這種疾病就不屬於工傷保險條例中所稱的職業病。
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鑑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覈實,可直接認定工傷。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認定要點】因工外出期間包括:
1、職工受用人單位唱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場所以外從事與工作職責有關的活動期間;2、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或者開會期間;
3、職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動期間。
職工因工外出期間從事與工作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開會無關的個人活動受到傷害,不能認定工傷。
職工因工作原因駐外,有固定的住所、有明確的作息時間,工傷認定時按照在駐在地當地正常工作的情形處理。
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卹金。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認定要點】“上下班途中”包括:
1、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
2、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3、從事屬於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4、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非本人主要責任”事故包括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和非本人主要責任的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和火車事故。
“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的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事件。“車輛”是指機動車和非機動車;“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範固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於公衆通行的場所。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爲工傷的其他情形。
工傷的認定情形有哪些2
工傷認定的七種情形: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爲工傷的其他情形。
工傷的認定情形有哪些3
一、視同工傷的三種情形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視同工傷的情形有三種: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二、司法解釋中認定工傷的四種情形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規定,以下四種情形可認定爲工傷:
(一)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受到傷害,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沒有證據證明是非工作原因導致的;
(二)職工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受到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內,職工來往於多個與其工作職責相關的工作場所之間的合理區域因工受到傷害的;
(四)其他與履行工作職責相關,在工作時間及合理區域內受到傷害的。
三、相關規定中認定工傷的三種情形
(一)國務院法制辦對《關於職工違反企業內部規定在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傷害能否認定爲工傷的請示》的覆函(國法祕函[2005]315號)中認爲,職工所受傷害只要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規定,就應當認定爲工傷。
(二)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對安徽省政府法制辦公室《關於〈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適用問題的請示》的覆函(國法祕覆函[2008]375號)認爲:職工李某從單位宿舍至其父母家的情形,屬於《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的“在上下班途中”,認定爲工傷。
(三)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對《關於職工參加單位組織的體育活動受到傷害能否認定爲工傷的請示》的覆函(國法祕函[2005]311號)認爲,作爲單位的工作安排,職工參加體育訓練活動而受到傷害的,應當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中關於“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的規定,認定爲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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