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處理流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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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處理流程規定,在我國,交通事故是我國交通發展的最大障礙之一,每年都有大量的交通事故發生,面對這些交通事故,人們能做的只有出了事故後,妥善的處理事故,以下分享交通事故處理流程規定。
交通事故處理流程規定1
一、交通事故處理流程
公安機關處理交通事故,應當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確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情況後,召集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
損害賠償的調解期限爲三十日,公安機關認爲必要時可以延長十五日。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調解書,由當事人和有關人員、調解人簽名,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後即行生效。
公安機關應當將調解書分別送交當事人和有關人員。調解期滿後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調解終結書,由調解人簽名,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分別送交當事人和有關人員。
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機關不再調解,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二、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十三條發生死亡事故、傷人事故的,或者發生財產損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保護現場並立即報警:
(一)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或者駕駛的機動車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的;
(二)駕駛人有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嫌疑的;
(三)駕駛人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嫌疑的;
(四)機動車無號牌或者使用僞造、變造的號牌的;
(五)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
(六)一方當事人離開現場的;
(七)有證據證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造成的。
駕駛人必須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立即組織車上人員疏散到路外安全地點,避免發生次生事故。駕駛人已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傷無法行動的`,車上其他人員應當自行組織疏散。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十四條
發生財產損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車輛可以移動的,當事人應當組織車上人員疏散到路外安全地點,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採取現場拍照或者標劃事故車輛現場位置等方式固定證據,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後報警:
(一)機動車無檢驗合格標誌或者無保險標誌的;
(二)碰撞建築物、公共設施或者其他設施的。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三十條
交通警察到達事故現場後,應當立即進行下列工作:
(一)按照事故現場安全防護有關標準和規範的要求劃定警戒區域,在安全距離位置放置發光或者反光錐筒和警告標誌,確定專人負責現場交通指揮和疏導。
因道路交通事故導致交通中斷或者現場處置、勘查需要採取封閉道路等交通管制措施的,還應當視情在事故現場來車方向提前組織分流,放置繞行提示標誌;
(二)組織搶救受傷人員;
(三)指揮救護、勘查等車輛停放在安全和便於搶救、勘查的位置,開啓警燈,夜間還應當開啓危險報警閃光燈和示廓燈;
(四)查找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和證人,控制肇事嫌疑人;
(五)其他需要立即開展的工作。
三、交通事故責任的種類有哪些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責任;當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動、證據滅失,使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僞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導致交通事故的,根據當事人的過錯在導致交通事故中的作用確定各方的責任,作用大的,承擔主要責任;作用相當的,承擔同等責任;作用小的,承擔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的,屬於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交通事故處理流程規定2
一、交通事故有哪些處理流程
1、交通部門現場勘查。交警部門對現場勘查記錄經複覈無誤後應要求當事人或見證人在現場圖上簽名。爲檢驗需要,可以扣留肇事車輛和當事人相關證件。
2、交通部門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交警部門經過調查後,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爲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3、交通部門組織賠償調解。在確認傷者治療終結或確定損害結果後,如果事故當事人同意進行賠償調解,交警部門可以組織調解。
調解次數一般不超過2次。調解不成,填寫《調解終結書》,告知當事人在法定時效期間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不申請調解,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4、向人民法院起訴。委託律師或者自行向人民法院起訴,一般在事故發生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各方可以在法院主持下調解,達成調解協議。調解不成的,由法院依法判決。
5、申請強制執行。如果判決的履行義務人沒有在判決或調解確定的期限內履行賠償義務的,原告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由法院執行局向賠償義務人強制履行賠償義務。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並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
二、交通事故索賠的步驟
交通事故後,保險索賠是個較爲複雜的過程,交通事故專業律師提醒大家,一定要注意汽車保險索賠程序:
(一)報賠發生交通事故後,應妥善保護好現場,並及時向保險公司報案,路面事故同時還要報請交通部門處理,非路面交通事故(如車輛因駕駛原因撞在樹或牆上),應出具證明材料。
(二)出險情況,同時對車輛定損,估算合理費用,並通知車主到保險公司指定的修理廠處理事故車輛。如車主要求自行修理,應辦理自修手續,修理費如超出定損費用,將由車主自行支付超出部分。
對第三者責任的索賠,還應由保險公司對賠償金額依法確定,並依據投保金額予以賠付。對於保戶與第三者私下談定的賠償金額,保險公司可拒絕賠付。
賠付規定之全部損失
1、保險車輛發生全部損失後,如果保險金額等於或低於出險當時的實際價值,將按保險金額賠償。
2、保險車輛發生全損後,如果保險金額高於出險當時的實際價值,將按出險時的實際價值賠償。
賠付規定之部分損失
1、保險車輛局部受損失,其保險金額達到承保時的實際價值,無論保險金額是否低於出險的實際價值,發生部分損失均按照實際修理費用賠償;保險車輛的保險金額低於承保的實際價值,發生部分損失按照保險金額與出險時的實際價值比例賠償修理費用。
2、保險車輛損失最高賠償額以保險金額爲限。
賠付時間在車輛修復或自交通事故處理結案之日起三個月內,保戶應持保險單、事故處理證明、事故調解書、修理清單及其他有關證明到保險公司領取賠償金。
如與保險公司發生爭議不能達成協議,可向經濟合同仲裁機關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交通事故的處理最重要的就是確定雙方或者多方的責任問題,因爲責任的認定,是對交通事故負責任多少的最重要依據
如果一方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擔的責任越多,他的賠償自然也更多,如果涉及酒駕,醉駕等違反刑法的情況下
甚至還會承擔刑事責任,其次,出了交通事故處理流程中還有就是對傷者死者的善後安撫工作。
交通事故處理流程規定3
一、發生交通事故後怎麼辦。
1、發生交通事故後,根據當時情況可以分三條路:
1、如果損失不大或只有輕微財產損失,雙方協商解決。
2、如果雙方事故較大,財產損失大或者有人員受傷,馬上報警並通知保險公司。
3、如果發生大的人員傷亡事故,向事故發生地交警部門報警,撥打120並通知保險公司,千萬不要駕車逃逸,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如果造成事故現場無法認定,逃逸方要承擔主要或全部責任,爲以後的權利主張埋下了很大的隱患。
如果造成人員死亡,並在事故中承擔主要責任,根據《刑法》的規定,還要承擔刑事責任,爲以後的量刑造成隱患。
2、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
交警部門接到報警電話後會及時出警,事故當事人要積極配合,對交警部門事故勘察過程中出現的情況要積極協助,如實陳述現場發生的情況,爲交警部門及時出具事故認定打好基礎。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事故處理規定》,交警部門一般會在事故發生後10天內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在勘驗,鑑定後5日內出具事故認定書。
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有四種形式,全部責任,主要責任,次要責任,無責任。當事人對事故認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認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交警部門提出複覈。該複覈將是最終複覈。
3、及時對財產損失進行評估。
一旦發生交通事故,主要就是車輛的損失和人員的傷害。對於車輛的損失,可以要求交警部門委託物價部門對事故車輛進行損失評估。該評估的損失可以在以後的調解或訴訟中,作爲向事故對方請求賠償的依據。
4、及時搶救受傷人員
對受傷的人員要進行及時搶救,對住院期間的花費單據和病歷要保存好。對住院期間的誤工收入,陪護人員的護理費用要出具證明以及必要的營養費由醫院在醫囑中註明。
如果受傷嚴重可以出院後進行傷殘鑑定,鑑定傷殘等級,護理人員,護理天數等法定事項。
二、調解或者訴訟。
1、在交警部門的調節。事故雙方當事人可以在交警部門主持下,通過友好協商,根據自願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達成調解協議。
調節生效後,賠償義務人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交警部門的調解並不影響當事人向法院通過訴訟解決。
2、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通過法院訴訟解決,可以更大的維護當事人的權益,因爲法院會在公平,公正的前提下作出裁決,該裁決具有最終的權威性,具有權威的公示效力,並可以作爲強制執行的依據。
在訴訟過程中要注意對造成的損失,做好舉證準備,準備必要的單據、鑑定材料、準備好相應的法律依據等,必要時可以委託律師幫助。只有這樣才能維護好自己的權益,防止對方濫用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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