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判決書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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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判決書範文,我們現在雖然生活在法治社會,但是我們很對的人卻都還是法盲的情況,那麼我們要怎麼樣才能用法律做爲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利益呢,以下是關於勞動仲裁判決書範文。
勞動仲裁判決書1
XXX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裁 決 書
XX市勞仲案字〔20XX〕第XX號
申請人XXX,男,漢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省XX縣XX鎮XX村XX號。
被申請人,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長。
住所,XXX市XX路XX樓。
委託代理人XX,員工。
申請人XXX因簽訂勞動合同、解除勞動關係與被申請人XXX有限公司發生爭議,向本會申請仲裁,本會受理後,依法指定獨任庭進行了審理。申請人XXX、被申請人委託代理人XX到庭參加審理。現本案審理終結。
申請人訴稱:我於20XX年XX月入職被申請人處任行政部保安,雖多次簽訂勞動合同,但一直都是擔任該職,現仍在合同有效期內。20XX年7月,被申請人單方將我調至市場中心營銷部銷售現場擔任保安及接待員職務。
x年10月20日,被申請人又要將我調至另一下屬企業(XXX市XX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上班,我沒有同意,於是當天即被停止上班,考勤記錄信息也被刪除,違法單方解除了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被申請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依法應按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支付賠償金給我,被申請人違反規定不與我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我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故請求裁決被訴人向我支付:1、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30600元(17個月×1800元/月);2、應訂立而未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每月一倍的工資68000元(x年1月至2010年10月)。
被申請人辯稱:我司並未解除與申請人的勞動關係,也不存在因我司過錯而到申請人主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因此申請人要求我司支付經濟補償金無任何依據;
按《勞動合同法》規定,需於x年以後連續簽訂過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第三次簽訂勞動合同時才需要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申請人的情況不符合該法規定,因此申請人要求我司支付未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無事實和法律依據;申請人作爲我司XXX項目銷售現場保安及接待員
不能按照我司的合理工作安排來完成工作任務,是申請人不能勝任工作,我司依法通知其參加崗位培訓,但申請人拒不參加培訓,此後便不上班工作,其行爲既屬曠工,亦屬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
經查:申請人於20XX年XX月進入被申請人處工作,雙方最近一期勞動合同於x年8月1日簽訂,勞動合同約定:合同期限自20XX年8月1日至20xx年XX月XX日止,申請人擔任被申請人行政部保安
申請人月工資爲XX元。x年7月1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發出“人事調動函”,將申請人調至被申請人營銷部擔任現場保安及接待員職務,申請人在函上簽名。
庭審時,申請人認爲:除了7月1日的調動,被申請人還曾於6月口頭稱要調申請人到被申請人所屬物業公司工作,申請人認爲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不是物業公司的,所以不願意去;被申請人於10月20日解除與申請人的勞動關係原因是申請人不能勝任工作,申請人當天起未再上班。
被申請人則認爲:7月1日調動是因爲營銷部需要人手,調動後申請人同意並有上班,公司未解除過申請人的勞動合同;申請人在營銷部工作中不太勝任工作,公司決定對其進行培訓,申請人拒不參加,公司一直未對申請人作出處理。
申請人向本委提供證據有:1、雙方於x年8月1日簽訂的勞動合同;2、申請人工資表;3、被申請人於x年7月1日向申請人發出的“人事調動函”。
被申請人向本委提供證據有:1、被申請人於x年7月1日向申請人發出的“人事調動函”;2、x年9月17日的'月度考評面談記錄表,記錄申請人有3項需改善的工作,有申請人簽名;3、被申請人於2010年10月20日作出的“培訓通知”,稱針對申請人在XXX園任現場保安及接待員一職,現安排申請人進行再培訓。
本會認爲:申請人原爲被申請人行政部保安,後於7月1日被調至被申請人營銷部擔任現場保安及接待員職務,申請人在函上簽名並已到崗,雙方已經就原合同崗位進行了變更,沒有證據證明被申請人對申請人進行第二次調整崗位和對申請人進行解除勞動合同
故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的請求沒有事實依據,不予支持;申請人連續在被申請人工作未滿10年,且雙方最近所簽訂的勞動合同未到期,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支付“應訂立而未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每月一倍的工資68000元”的請求沒有事實依據,不予支持。
本會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14條、第48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42條、第47條的規定,裁決如下:
駁回申請人對被申請人的申訴請求。
如不服本裁決,可在本裁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惠城區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本裁決發生法律效力。
仲 裁 員 :XX
二〇XX年XX月XX日
書記員 :XX
勞動仲裁判決書2
勞動爭議答辯狀範本
答辯人:
地址:
被答辯人:
地址:
答辯人因與被答辯人勞動爭議一案,答辯人現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請求事項:請求法院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事實與理由:
一、勞動仲裁委員會做出的仲裁裁決書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法庭應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根據仲裁裁決書認定的案件事實如下:“申請人(即本案被告)於年月日應聘到被申請人(即本案原告)處工作並擔任市場總監,工資爲元每月,被申請人一直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也未與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申請人主張的離職時間爲年月,被申請人認爲是年月日
並以年-月的工資表、年-月的考勤表予以證明,但以上證據均爲打印件,沒有申請人的簽名,而且申請人也不予認可,因此本會對被申請人提交的以上證據不予認可,被申請人沒有其他證據證明其觀點,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本會對申請人主張的離職時間爲年月日予以認可。”
由此可知,本案的基本事實已經查清,即被答辯人在沒有與答辯人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又單方面解除與答辯人的勞動關係,依法理應支付答辯人雙倍工資以及經濟補償金。
二、答辯人提交的證據充分,合法。相反,被答辯人訴稱答辯人在其公司工作時間不足以簽訂勞動合同與事實不符,所提交的證據也缺乏證據證明力。
首先,從證據的來源看,被答辯人提交的考勤表以及工資表等證據均是由被答辯人單方面製作,連基本的真實性要素都不具備,不能作爲確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其次,被答辯人無法提供答辯人親筆簽名的工資發放表以及考勤簽到表,僅依據其單方面製作的考勤表和工資表來確定答辯人在其公司工作時間只有天的主張顯然不能讓人信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最後,被答辯人的證據在不被仲裁庭認可情況下,竟還懷疑勞動仲裁機構的專業素養,“認爲仲裁庭完全沒有法律基本知識”,因此,應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三、被答辯人訴稱認爲答辯人申請支付雙倍工資以及經濟補償金無法律依據,與事實不符。
根據仲裁裁決書認定的基本事實,以及綜合答辯人在仲裁機構提交的證據,答辯人在被答辯人公司工作時間爲年月日至年月日,因此,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四十七條、第八十二條規定,答辯人要求被答辯人支付雙倍工資以及經濟補償金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據。
此外,被答辯人因工作期間未依法爲答辯人購買社會保險,答辯人將保留向勞動監察機構申請要求被答辯人補繳社保的權利。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無視《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既不積極履行仲裁裁決,也不從中汲取教訓依法規範公司管理制度,反而企圖否認事實,逃避法律義務,請求法院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辯人:
年月日
附:答辯書副本份;證據材料份。
勞動仲裁判決書3
仲裁開庭後多久拿到錢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
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所以最晚在仲裁開庭45天之後拿到錢。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爲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並通知申請人;認爲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
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員工勞動仲裁流程怎麼走
1、提交申請書: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書,並按照被申請人數提交副本。
2、仲裁受理: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3、開庭審理:仲裁庭應當於開庭的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
4、仲裁調解: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先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雙方自願達成協議;
5、仲裁裁決: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進行裁決。
總結:
勞動仲裁流程分爲五步,分別是提交申請書,仲裁受理,開庭審理,仲裁調解,仲裁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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