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總結爭議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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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總結爭議焦點,如今法院案件猛增,只有爭議焦點準確無誤,說理足夠透徹,才能在保證判決結果準確的同時提高審判效率,以確保法律的有效實施,下面一起來看看怎麼總結爭議焦點。
怎麼總結爭議焦點1
一是要提高庭前閱卷質量。
法官對當事人所爭議焦點的看法是逐步形成的,包括在庭前閱卷、庭前會議、庭審調查及文書撰寫等各個階段。因此,法官應當在庭前準備階段仔細審查訴訟材料,通過閱卷,對當事人的訴求、主要理由、主要事實及存在的主要矛盾瞭然於胸,不要非等到庭審調查階段才根據當事人的訴辯意見歸納當事人爭議的焦點,這對把握爭議焦點十分重要。
二是庭前對雙方當事人訴辯實體法律規範要有必要的準備。
法官既要對支持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實體法律規範進行查找,同時對被告答辯主張所依據的實體法律規範也進行查找,這其實是在爲原、被告“找法”的過程。
三是法庭審理階段固定原告的訴訟請求,明確被告的答辯主張。
歸納爭議焦點要本着一個原則,從確定的爭議焦點上就能看出下步的審理思路,便於下步的法庭調查。爭議的焦點往往在明晰原被告的訴辯意見的基礎上,通過雙方充分對抗的基礎上產生的。因此,要準確的界定爭議焦點,務必明確原被告各自的訴求與主張的事實和理由之間的內在邏輯關係,全面綜合分析原被告訴辯意見。
四是裁判過程中準確適用法律。
法官在起草裁判文書時,應當對支持原告訴訟請求及被告提出抗辯理由的實體法律規範進行分析,從中找出法律條文構成要件。民事案件當事人之間必然存在某種法律關係,如侵權關係、合同關係、不當得利關係等,結合每一種法律關係的特點,準確把握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在此基礎上準確適用實體法律規範及相關過構成要件,再根據原告起訴的事實理由,對照被告答辯主張或理由歸納出爭議焦點。這樣歸納出的爭議焦點才能真正做到全面、準確、客觀,且合法。
裁判文書製作時,在歸納完爭議焦點後,每個焦點均可以按照“三段論”進行段闡述,即:1、法律規範是什麼;2、法律事實是什麼;3、法律後果是什麼。換言之,首先寫明法律規定,然後寫明案件爭議事實,最後寫結論,做到有理有據,層次清晰。“三段論”實際就是要求裁判文書按照一定的邏輯順序,讓理說得通、說得透。
總之,爭議焦點的歸納,是法官的一項重要技能,更是衡量法官司法能力的重要標誌,既關於證據事實和法律適用爭議的關鍵問題,也是製作裁判文書的主線。因此,法官們應當善於總結經驗、不斷提升準確歸納爭議焦點的能力,從而保障每個案件都經得住時間的考驗和符合當事人的合理期待。
怎麼總結爭議焦點2
1. 什麼是爭議焦點?
糾紛起,兩造生,兩造相爭,各執一端,僵持不下,難以定論,遂訴諸法院。法官查證事實,辨法析理,一斷於法,作出裁判。爭議焦點即產生於此過程之中,乃兩造必爭之核心問題。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33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受理的案件,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四)需要開庭審理的,通過要求當事人交換證據等方式,明確爭議焦點。”《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39條規定:“證據交換應當在審判人員的主持下進行。在證據交換的過程中,審判人員對當事人無異議的事實、證據應當記錄在卷;
對有異議的證據,按照需要證明的事實分類記錄在卷,並記載異議的理由。通過證據交換,確定雙方當事人爭議的主要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26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答辯意見以及證據交換的情況,歸納爭議焦點,並就歸納的爭議焦點徵求當事人的意見。”
依上述規定,爭議焦點是當事人之間產生糾紛之後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其首先是一個問題,具體而言,包括引起爭議的事實、證據、法律規定、責任等方面的'主要問題。既然是問題,即可以用“是否”“如何”等語言進行表述,例如“合同是否生效”“是否構成侵權”“如何確定責任”等,這也是司法實踐中的裁判文書中常見的表達方式。
其次,爭議焦點是“主要問題”,其主要性體現在影響案件的處理結果,與案件處理結果無關的爭議問題不在爭議焦點之列。
2.如何確定案件的爭議焦點?
依上述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答辯意見以及證據交換的情況,歸納爭議焦點”。一般而言,法官結合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的答辯意見及證據交換情況,即可確定案件的爭議焦點。因此,對比原告訴訟請求與被告答辯意見,結合證據交換或庭審答辯情況,爲歸納爭議焦點的一般方法。
但在司法實踐中,爭議焦點往往並不侷限於原被告雙方的訴請或答辯,一則由於原被告雙方往往基於一方利益有意或無意模糊爭議焦點,二則由於爭議焦點所提出的問題往往需要依據法律原則或規則予以解決,需要法官根據法律規定和審判經驗,結合個案具體情形進行綜合歸納。
實踐中,對於爭議焦點的歸納見仁見智,但個人認爲,在歸納爭議焦點時應當注意對問題的拆解,且最好是拆解到可以與解決該問題的法律依據或理由進行對應。總體上,在對爭議焦點進行類型化處理之後,可能更有利於審判實踐中對爭議焦點的理解和歸納。
3. 如何在(民事)裁判文書中寫明爭議焦點?
根據《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書製作規範》和《民事訴訟文書樣式》的相關規定,召開庭前會議時或者在庭審時歸納爭議焦點的,應當寫明爭議焦點。爭議焦點的擺放位置,可以根據爭議的內容處理。爭議焦點中有證據和事實內容的,可以在當事人訴辯意見之後在當事人爭議的證據和事實中寫明。
爭議焦點主要是法律適用問題的,可以在本院認爲部分,先寫明爭議焦點,再進行說理。理由部分,有爭議焦點的,先列爭議焦點,再分別分析認定,後綜合分析認定。沒有列爭議焦點的,直接寫明裁判理由。
依上述規定,爭議焦點並非裁判文書的必備項,也即並非所有的案件都有歸納爭議焦點的必要。但有必要歸納爭議焦點的,關於證據和事實的爭議焦點與法律適用的爭議焦點可以在證據和事實部分與本院認爲部分分別寫明。
怎麼總結爭議焦點3
1.明確爭議焦點的概念和歸納爭議焦點的功能
正確歸納庭審爭議焦點的第一步是要明確爭議焦點的概念,瞭解歸納爭議焦點的功能。所謂的爭議焦點是案件中當事人雙方發生爭執的問題。具體而言是指在訴訟中當事人意見不一致、影響案件處理結果的事實問題和法律適用問題。爭議焦點的特徵爲:
(1)爭議的焦點是當事人意見相左、存在爭執的問題;
(2)爭議的焦點屬於事實問題或法律適用問題;
(3)爭議焦點影響案件處理結果。
正如有學者指出的那樣,歸納爭議焦點的功能首先能確定審理的對象;其次能夠把紛繁複雜的爭議簡化爲可以理性討論的具體問題,減少爭議解決的範圍和難度;最後能決定庭審方向,規劃開庭審理的範圍和進程。
2.合理圈定爭議焦點的範圍
合理圈定爭議焦點的範圍,是指法官明確哪些屬於爭議焦點。如上所述,爭議焦點是案件中當事人雙方發生爭執影響案件處理結果的事實問題和法律適用問題。因此,爭議焦點的範圍包括:事實爭議焦點、證據爭議焦點、法律爭議焦點。那些與案件處理結果無關的爭議,則不屬於爭議焦點的範疇。
其中事實爭議焦點包括法律關係構成的事實爭議焦點、間接事實爭議焦點。法律關係構成的事實焦點是指當事人就法律關係的形成、變更和消滅發生爭執的事實。例如當事人雙方就人身損害賠償法律關係是否形成的事實發生爭執的即屬此類事實焦點。間接事實爭議焦點是指當事人發生爭議的用來推出主要事實的間接事實。
法律適用問題也屬於爭議焦點。只要當事人雙方在法律適用問題上存在爭議,就應當把法律適用問題作爲爭議焦點。有法官之所以認爲法律適用問題不能作爲爭議焦點在於他認爲法律的適用屬於法官的職責,因此,法律適用問題不可能作爲爭議焦點。
這種觀點是錯誤的。法律的規定的抽象性、滯後性和案件事實的具體性、發展性,決定了法官在如何適用法律審理案件時要充分發揮法官的主觀能動性,以開放性的思維去理解法律找到解決案件的合理方法。在這一過程中當事人雙方對法律的不同理解會爲法官的法律適用產生影響。因此,法律適用問題應成爲爭議焦點。
法律適用焦點包括對法律規範的理解、法律空白的補充等爭議。其中,對法律規範的理解的爭議既包括對較爲明確的法律條文在適用上理解也包括對規定模糊的法律條文的理解的爭議。
法律空白的補充的爭議主要表現在疑難的新型案件中如何補充法律空白而產生的爭議。法官在歸納法律適用焦點時,必須注意所說的法律適用焦點是當事人所爭執的在法律適用上確實存在問題,而非因當事人法律知識缺乏而形成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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