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婆出軌要20萬精神損失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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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婆出軌要20萬精神損失費,法律問題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是很常見的,而且可以說是息息相關,對於法律問題其實很多人都是沒有仔細去了解的,以下老婆出軌要20萬精神損失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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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精神損害賠償金的計算,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5條規定,確定賠償金的數額,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爲的具體情節、後果和影響確定其賠償責任。

據此司法解釋,關於離婚過錯方的精神損害賠償金的計算,應考慮加害人的過錯程度、受害人的精神損害的程度、具體的侵權情節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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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損害賠償糾紛有四種情形:

(一)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後,無過錯方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爲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在此情形下,如果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後提出的,人民法院將不予支持。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爲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於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三)無過錯方作爲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基於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一年內另行起訴。

(四)無過錯方作爲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經人民法院調解離婚後,無過錯方有權在離婚後一年內提起離婚損害賠償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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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方出軌離婚賠償精神損失費嗎

“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所以無過錯方可以請求出軌者支付精神賠償金。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四十三條規定: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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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無過錯方損害賠償怎麼提起?

一般訴訟離婚中訴訟請求的提起方式有兩種,一是單獨提起,即在離婚訴訟之外提起獨立的民事訴訟,二是與離婚訴訟同時提起,法院合併審理。而離婚時無過錯方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行使則必須在起訴離婚的同時提起,否則法院不予受理,具體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一)訴訟離婚時無過錯方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行使必須在離婚訴訟中同時提起。

在離婚訴訟中,如果是無過錯方提出離婚,必須同時提起賠償請求,否則將不能獲得法院的支持。

(二)協議離婚的賠償請求權可以在婚後一年內向法院提起。如果當事人協議離婚並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向法院起訴提出賠償請求,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明放棄的,法院將不予支持。

(三)離婚時無過錯方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行使不適用“過錯相抵”原則。如果雙方都有過錯,如各自與他人重婚,或與他人同居,或遺棄家庭成員,則任何一方都不能以對方有過錯爲由提出損害賠償。

無過錯方損害賠償請求權爲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盡了夫妻忠實義務的一方提供了更高的保護,但是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行使不僅是一個實體問題,也是程序問題。不過這裏的過錯,並非是我們理解的日常生活中的過錯行爲,而應當是《民法典》中明確規定了的過錯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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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出軌精神損失費嗎

出軌不能夠要求精神損失費。

離婚損害賠償制度中,精神損害賠償是指由於配偶一方的過錯,造成無過錯方精神上的痛苦和內心的創傷,導致婚姻關係破裂而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就其所受的精神損害賠償要求過錯方賠償。物質損害賠償是指,由於配偶一方的過錯,造成無過錯方財產上的損害,導致婚姻關係破裂而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就其所受的損害要求過錯方賠償。

二、離婚損害賠償的法律依據

民法典的'基礎理論中確定了一般民事侵權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因爲離婚案件也是民事案件,且離婚損害賠償又是一種婚姻家庭中的一種侵權行爲,所以其應該符合侵權行爲的構成要件,可以適用民法典的規定。

(一)行爲的違法性。實施的行爲違法是其承擔侵權責任的前提條件。關於離婚損害賠償,《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提出離婚損害賠償的法定情形,此類違法行爲主要是指實施與他人重婚、非法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遺棄、意圖殺害家庭成員的,因觸犯刑法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等也是導致婚姻關係破裂的行爲。

(二)有損害事實的存在。無論損害後果是否能以金錢來衡量,只要對受害人的人身或財產利益造成了傷害的事實,都構成了損害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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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離婚案件中就是指因配偶一方的違法行爲導致了婚姻關係破裂,一方提起離婚,無過錯一方由此受到財產上和非財產上的損害。離婚財產上損害的範圍,只限於無過錯配偶一方因離婚所受到的現有財產權益的損失。離婚涉及的非財產損害,包括人身損害和精神損害。在下面的章節中還要具體的講述人身損害和精神損害。

(三)有因果關係存在。主要是指當事人的違法行爲與損害事實之間是否存在一種內在的必然聯繫。因果關係是複雜多變的,但在離婚案件中,主要是指配偶一方實施的重婚、非法同居、虐待、遺棄等違法行爲,是導致夫妻雙方婚姻關係破裂、離婚的主要原因;也是造成無過錯配偶一方遭受財產上損害和非財產上損害的直接原因。

(四)行爲人主觀上的過錯。過錯是侵權行爲構成要件中的主觀因素,反映了行爲人實施侵權行爲的心理狀態。過錯分爲故意和過失兩種主觀態度。在侵權行爲中對過錯程度的劃分不影響其所要承擔的民事責任。

在離婚案件中,離婚損害賠償以配偶一方有過錯爲主觀要件。行爲人的過錯就是實施違法行爲的配偶主觀上有故意違反民法典或其他法律的過錯,過錯配偶一方有重婚、非法同居、虐待、遺棄等離婚原因情況的存在。

三、損害賠償的法律依據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損害賠償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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