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路夫妻領證後有繼承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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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路夫妻領證後有繼承權嗎,繼承權這個引發的糾紛案件是很多的,生活中夫妻之間分分合合是很正常的事情,而且再婚重組家庭,可能跟其中一方就沒有血緣關係,以下了解半路夫妻領證後有繼承權嗎
半路夫妻領證後有繼承權嗎1
一、半路夫妻登記了子女有沒有繼承權?
1、半路夫妻登記了子女有繼承權,所謂的半路夫妻,也就是離婚後重組的家庭,再婚家庭來帶的孩子如果形成的是繼父母、繼子女關係的,並且形成扶養關係的,是具有繼承權的。除非是放棄繼承。放棄繼承權,是繼承人自願放棄無償取得被繼承人的合法遺產的權利。
這種行爲是出自繼承人自身內心意思的真實表示;喪失繼承權,是繼承人有《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行爲之一,經人民法院認定並作出判決而被剝奪其繼承權,這種被剝奪是依法強制執行的,不以被剝奪人的意志爲轉移。
2、放棄繼承權必須在繼承開始之後,遺產處理之前用書面或口頭方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其效力可以追溯到繼承開始的時間;而喪失繼承權則可以發生後繼承開始之後,也可以發生在繼承開始之前,其表示的方法是以人民法院的判決書的形式。
二、關於子女繼承權的規定是怎樣的?
《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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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的子女沒有權利擅自進駐該房屋。
根據中國的《婚姻法》、《財產繼承法》和《物權法》的條律:
1、夫妻共同財產在婚姻存續期爲雙方共同所有;有一方不在世的爲對方所有。
離異後未成年子女有明確法律監護或撫養責任的,對方在繼承財產的同時,也應承擔對方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或撫養責任。
2、夫妻共同財產,有一方不在的,由對方繼承。
有遺囑贈與他人的,只能當另一方過世後方可執行。
3、固定資產註冊證件屬名該資產所有者姓名的任何人擁有該資產的所有權;未署名的,不經該資產所有人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佔有或使用。
4、因此,無論你們是否半路夫妻,共同資產爲對方所繼承,對方不在法律責任規定範圍責任內的任何人無權提出該資產的佔有或使用要求。
所以,他的子女不在法律規定範圍內的無權搬進來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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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夫妻的子女繼承權如何規定?
雙方的子女沒有直接繼承權。
1、親生子女對自己的父母的財產有繼承權。
2、再婚時繼子女已成年,繼子女無繼承權。
3、婚前的財產是個人財產,婚後不會變爲夫妻財產。
4、有結婚證的合法夫妻之間享有對方財產的繼承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爲夫妻一方的財產:一方的婚前財產;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引者注:此處十七、十八條即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財產多數情況屬共有,婚前財產及其它一些符合條件的屬一方所有)
財產繼承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
(1)配偶。配偶是指符合結婚條件,辦理了結婚登記的合法夫妻。另外,經法院確認屬於事實婚姻的夫妻也取得配偶身份。爲解決歷史遺留問題,我國法律還規定,於1950年婚姻法公佈以前的妾,如雙方不願意接觸關係的,也是夫的合法配偶。
(2)子女。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
(3)父母。父母包括親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
(4)另外,根據法律規定,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女婿可作爲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被收養人對父母盡了贍養義務,同時又對生父母贍養較多的,除可依繼承法第10條的規定繼承養父母的遺產外,還可以依照繼承法第14條的規定分得生父母的`適當的遺產。
繼子女繼承繼父母遺產的,仍可作爲生父母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同樣,繼父母繼承了繼子女遺產的,仍可作爲親生子女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收養他人爲養孫子女的,互爲第一順序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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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繼承順序及分配是怎樣的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民法典繼承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民法典繼承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民法典繼承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法定繼承如何劃分繼承遺產比例
1、一般情況下,同一順序的各繼承人均等分配遺產。
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在繼承遺產時,一般情況下,應當按繼承人的人數均等分配遺產數額。
所謂一般情況是指同一順序的各個法定繼承人,彼此在生活狀況。勞動能力以及對被繼承人所盡撫養、扶養或贍養義務等方面,情況基本相同,條件大致接近。所謂均等分配遺產是指同一順序的各個法定繼承人所取得的被繼承人遺產數額比例相同,沒有明顯差別。
2、特殊情況下同一順序各繼承人可不均等分配遺產,這些特殊情況是指:
(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和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可以多分。生活有特殊困難是指繼承人因爲沒有獨立的經濟收入或其他生活來源,難以維持其起碼的物質生活條件。缺乏勞動能力是指繼承人因尚未成年不具備勞動能力或因年邁、疾病等原因而部分喪失或全部喪失勞動能力。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或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是指對被繼承人負有法定的撫養、扶養和贍養義務的繼承人,爲被繼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的經濟來源或者提供了主要的勞務扶助。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是指繼承人與被繼承人在日常生活方面處於相互緊密聯繫狀態,彼此相互關心和照顧。
(3)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對被繼承負有法定的撫養、扶養和贍養義務的繼承人,在其具有履行撫養、扶養和贍養義務的條件下,如果拒絕履行上述義務,那麼在分配遺產時,不應分給這類繼承人任何遺產,或者僅分給其極少份額的遺產。
但應注意,如果被繼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勞動能力,明確表示不要求其扶養的,分配遺產時,一般不應因此而影響其所應取得的遺產份額。
(4)經繼承人之間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分配。在同一順序的各個法定繼承人的條件大致相當的情況下,繼承人之間既可均等分配也可以協商,在達成一致同意的基礎上,對被繼承人的遺產進行不均等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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