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處理離婚案件怎麼處理

本文已影響2.97W人 

法院處理離婚案件怎麼處理,近些年來法院審理案件的數量也在不斷攀升,尤其是離婚案件,畢竟長久維持一段婚姻不僅需要有堅實的感情基礎,還要兩個人都學會包容和溝通,很多夫妻最終因爲各種原因走向了分離,下面看看法院處理離婚案件怎麼處理?

法院處理離婚案件怎麼處理1

一、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處理

1、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首先要進行調解,如果經調解無效,經審查確認雙方有以下感情破裂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准許雙方離婚,作出離婚的判決:

(1)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2)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法院處理離婚案件怎麼處理

二、什麼樣的離婚婚外情證據會被法院採納

1、證據本身必須是客觀真實的。比如,反映雙方不正當關係的照片,應當是真實的攝影,不能是通過技術合成的

2、證據所反映的內容應當與要證明的事實有關聯,例如,一方欲證明另一方有婚外情,就應當提供雙方發生婚外情的證據,如捉姦在牀的照片等,而諸如通話記錄、短信記錄等一般只能證明雙方進行過聯繫,而不能證明婚外情的存在。

3、證據的取得方式必須合法。通過非法方式取得的證據不會被法院採納。例如,一方拍攝的另一方發生不正當性行爲的照片,如果是在自己家中抓住並拍攝的,是合法的,一般會被採納;如果是闖入第三者住處或闖入賓館房間拍攝的,不但不會被採納,反而有可能要承擔侵權責任。

4、婚外情可作爲法院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依據。一般認爲,一方的婚外情屬於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調解無效的,法院應當判決准予離婚。

5、在調解中,可以對過錯方施加壓力,使無過錯方在財產分割或子女撫養方面取得一定的主動。

法院處理離婚案件怎麼處理2

離婚案件的審理程序也可分爲三個階段,即審理前的準備;開庭審理;作出判決。

1、審理前的準備,是指人民法院在接受原告起訴,決定受理案件以後,在開庭審理之前,爲保證案件審判的順利進行,由承辦案件的審判人員作必要的準備工作和活動。

2、開庭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完成審判前的準備工作之後,在法院或其他適宜場所設置的法庭,對案件進行審理的全過程。

開庭審理是合議庭對案件進行實體審理的階段。其方式主要是有公開審理和不公開審理。一般民事案件以公開審理爲原則,不公開審理爲補充。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20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祕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

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祕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由此可知,離婚案件一般也公開審理,但如果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其決定權在於人民法院。

法律之所以規定“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是因爲離婚案件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在審理中可能會涉及到個人隱私、感情上的一些不願意公之於衆的.內容。因此,如果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法庭一般都會允許。

法院處理離婚案件怎麼處理 第2張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公告可以張貼於人民法院的公告欄,也可以在公共場所或當事人的住所地和工作單位張貼。

開庭審理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佈法庭紀律。開庭審理前時,由審判長覈對當事人,宣佈案由,宣佈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迴避申請。

開庭審理前的準備工作做好之後,法庭進入法庭調查階段。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1)當事人陳述

(2)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3)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

(4)宣讀鑑定結論

(5)宣讀勘驗筆錄,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證據,而且當事人經法庭許可,可以向證人、鑑定人、勘驗人發問。

法庭調查完結之後,是法庭辯論。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1)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2)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

(3)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後,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3、做出判決

離婚案件的判決則是指經過法定的審理程序之後,人民法院依法對案件作出裁判。

法院處理離婚案件怎麼處理3

處理離婚糾紛案件的方法如下:

1、可以由法院組織調解;

2、調解不成功的,要立即進行審理;

3、對符合離婚條件的,法院應當判決准予離婚,關於離婚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問題可以另行起訴。

離婚是指夫妻雙方依據法定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係的法律行爲。夫妻雙方離婚,必須遵守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否則將不發生離婚的法律效力,其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婚姻關係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適用本案由。

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法院處理離婚案件怎麼處理 第3張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三)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相關內容

熱門精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