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學習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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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法律法規不斷完善,人們越發重視合同,越來越多的人通過合同來調和民事關係,簽訂合同也是避免爭端的最好方式之一。知道嗎,寫合同可是有方法的哦,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合同法學習心得,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通過學習,我對該法有了一個全新的認識,最大的感觸就是企業的責任重了。《勞動合同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相比更加具體、完善,具有較強的操作性,最突出的特點是前面規定了怎麼做,後面就規定了違反的法律責任。因此,對企業的社會責任要求更高了,企業應認真學習、準確理解、自覺執行。只有這樣,才能避免法律和經濟上的風險。現就我在這次培訓中所得所感陳述一下,與各位同仁共饗。
一、《勞動合同法》突破《勞動法》,適用範圍擴大,原則增加,反映了立法者的價值趨向。
(一)、《勞動合同法》的適用範圍擴大了。《勞動合同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該符號代指分款符,以下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六條,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該法第二條第一款將適用範圍擴大到“民辦非企業單位”,如民辦學校、民辦醫院等,解決了長久以來這些單位發生勞動爭議無法可依,法院適用不統一的窘境。第二款是突破些規定,立法時爭論很大,最終將其列入,但是在適用時多受摯肘(見第九十六條)。
(二)、訂立勞動合同應遵循的原則增加了。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相較勞動法,新增了“公平”、“誠實信用”原則。“公平”、“誠實信用”原則在該法中多有體現,如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條件、內容、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及其它勞動者要求的情況。相對的,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這些規定相應地轉化爲權利義務,企業在簽訂合同時應注意履行義務和行使權利。
二、《勞動合同法》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特殊要求,並且規定了企業不簽訂的法律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本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自本法施行後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勞動關係,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本項下,需注意兩個問題:一是“用工之日”的確定,現實中,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通知的時候經常使用“報到”一詞,報到之日一般應理解爲用工之日,所以這個詞應慎用;二是勞動者拒籤合同的應對。對勞動者拒籤的,用工企業需要保留勞動者拒籤的證據,由於勞動者原因造成的未籤合同的責任當然不應由用工企業承擔。
三、企業制定規章制度須履行民主程序並向勞動者公示,否則該規章制度不能做爲處理勞動爭議的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爲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勞動合同法》第八十條,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制訂規章制度應履行的民主程序,制定程序主要分兩步:第一,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第二,與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對第二款“平等協商確定”的理解,有兩種意見:須經工會平等協商一致;只須協商,不須協商一致。筆者認爲應採取第二種理解。因爲用人單位對規章制度是單方行爲,應有制定權。否則用人單位的自主權將大受限制,經營也會受限制,不利於企業的經營與發展。當然,關於這一條款的理解,有待勞動部的進一步解釋。在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了該項制度以後,一旦發生勞動爭議需要適用到企業規章制度時,該規章制度是否可適用首先會從該形式上審查,不具備的不能做爲處理爭議的依據。這就是在考驗企業本身的管理能力。履行民主程序要求用工企業做到以下幾點:設立有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建立規範民主程序的規章制度;注意工作中保留履行民主程序的證據。那麼做到向員工公示,綜合起來不外乎一面幾種:1、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公示的方式,如員工手冊等;2、員工簽收的方式;3、員工傳閱確認的方式;4、局域網上公開(受到質疑)、單位公開欄公開。
四、引導企業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或較長期限的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合同並不是永無終止,它也適用《勞動合同法》第四章關於“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的規定,注意與過去的“鐵飯碗”的區別。無固定期限合同是勞動合同法倡導的用工方式,在特殊情況下,法律要求用工企業必須簽訂,不簽訂的將承擔法律責任。
除了以上幾個方面,《勞動合同法》還規定了合同期滿終止企業的補償責任等,新內容很多。如同XX年《公司法》修改擴大了公司章程的作用一樣,《勞動合同法》增加了企業的責任,企業須高度重視。
《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已由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十八次會議於20xx年6月29日,現予公佈,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去年在蘇永照老師的帶領下,我們學習了《勞動法》這門課程,蘇老師結合教材與事例,給我們講述了勞動關係中所規定的權利,我們應在法律允許的基礎上做好自己的本職工作,以及當權利受到損害時,該如何運用法律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現在系統的閱讀了《勞動合同法後》深有感觸,因爲在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後,我覺得對我們來說用處很大,尤其是我們即將踏入社會,走上工作崗位,就應該懂得勞動雙方建立勞動關係的過程以及應注意的事項。
該法規定,用人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勞動關係勞動關,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而且還要看自己簽訂的是有固定期限的還是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以及怎樣轉成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怎樣的勞動合同算無效合同等等。如果我們不懂這些,不去關注自己的合法權益,那麼即使用人單位侵害了我們的合法權益,我們也不知道。如果一帆風順還好,但是如果遇到什麼事情,我們也應該知道怎樣拿法律的武器來保護自己。當然我們也應根據法律來約束自己的行爲,履行自己的義務,例如,我們要和用人單位簽訂保密協議等,我們也應該不做觸犯法律的事情,以至於讓自己受到法律的制裁。
在該法中,還讓我瞭解到了在履行勞動合同的過程中,《勞動合同法》有效地保護了勞動者的合法報酬權益,第三十一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平常加班應是平常工資的150%,週末應是平常工資的200%,節假日應是平常工資的300%。所以,我們應該努力爭取我們的勞動所得,依法獲得我們的勞動報酬,一旦權益受到侵害,應學會用法律的武器來保護自己。
還有,隨着時間或者環境等一些原因,我們經常會面臨勞動合同的解除與終止,該法中規定了什麼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以及在解除時用人單位應該怎樣做纔算合理,以及解除之後勞動者可以獲得哪些權益:什麼情況下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解除之後應該履行什麼義務,及保留那些材料等等,更值得我們瞭解清楚的還有用人單位的哪些做法違反了法律,應對勞動者做出哪些賠償,例如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第八十五條用人有下列情形的,由勞動行政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百分百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等,以及勞動者因不瞭解勞動合同法中的規定或其他原因沒有履行好自己的義務的,也應負有相應的責任。
這些都對我們以後的職業生涯有重要的指導幫助意義。我們應嚴格遵守《勞動法》中規定的各項法規,並能在自己在勞動過程中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應知道怎樣拿法律的武器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通過學習合同法制度視頻,讓我對合同法的理論有了一定的瞭解,對一些合同簽訂後產生的糾紛有了形象的認識。合同法的理論性和實踐性都很強,在我們實際的學習和生活中,合同無所不在。有交易的產生常常伴隨着合同的成立。所謂合同,又叫契約,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合同是債發生的最重要、最常見的原因之一。所謂債是發生在特定主體之間的,以請求爲特定行爲的法律關係,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係享有權利的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是債務人。在債的法律關係中、債的主體、客體和內容都是待定的債的主體是指債的當事人,具有特定性和相對性債的客體是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債的內容則是主體所依法享有的權利和義務。由合同引起的債叫合同之債。但無論是債的關係或合同關係,均須納入法的調整範圍之中。
作爲一名金融工作者,我們應該瞭解一些合同法的理論和知識,這對我們來說不無裨益,工作中,我們就會簽訂一系列的合同,時刻用到。
通過合同法制度這門課程的學習,使我瞭解到,在我國合同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交易關係的法律,它主要規定合同的訂立、合同的效力及合同的履行、變更、解除、保全、違約責任等問題。合同法是一門非常實用的部門法,涉及的範圍非常廣,包括買賣合同,贈與合同,租賃合同,承攬合同,運輸合同等等社會生活中非常的各種合同,解決是現實中各種基本的複雜法律關係,通過合同的規範從而保障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
通過合同法制度的學習,給我最大的收穫我感覺就是對合同類型的案例的分析思維的改善以及分析能力有所提高。比如關於合同效力方面的案例,我懂得合同效力方面的案例主要從兩個方面下手:一是合同是否有效的案例;二是無效合同的案例。前者就是判斷合同是否有效,主要是對合同的生效要件的理解和運用;後者是針對合同無效的具體原因,包括合同主體不合格的案例、合同內容不合法的案例、因受脅迫、欺詐而訂立合同的案例、形式不具備法律要求而導致合同無效的案例以及代理人違法代訂合同因而無效的案例。根據案情,運用合同有效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認定合同是否有效。
有效合同,應當履行,否則,構成違約,違約方要承擔違約責任。如果是無效合同,要弄清無效的原因是什麼?屬於哪一種無效合同?無效的合同,不得履行,已經開始履行的要停止履行,當事人不履行的,不承擔違約責任。對於無效合同,分清當事人的過錯,有過錯的一方要賠償對方的損失,雙方有過錯的,應雙方返還。雙方故意訂立違法合同的,應將雙方取得的或約定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庫。
然而對於綜合性合同的案例,一般是從合同訂立到履行,再到擔保、違約等多方面的關係,或者是從合同無效的辨析,到確定有關人的責任等多方面的問題,現在的我思考一個合同案例也會按以下幾個步驟:第一步,分析合同是否成立、有效;第二步,如果合同有效或者無效,瞭解當事人履行合同或違反合同的情況,以及違約的程度、原因、當事人的過錯、造成的損失、有無擔保等;第三是最後確定違約責任的承擔。
總之,這次合同法制度的學習,使我深刻地認識到了合同法在當代社會生活中的實用性和重要性!
財務部二月份分幾課時學習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授權制度》等 通過兩個文件的學習對合同法的理論有了更深的瞭解,對一些合同簽訂後產生的糾紛有了更形象的認識,相信在以後合同簽訂工作中我會受益匪淺。
合同法的理論性和實踐性都很強,在我們實際的工作和生活中,合同無所不在。有交易的產生常常伴隨着合同的成立。所謂合同,又叫契約,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合同是債發生的最重要、最常見的原因之一。所謂債是發生在特定主體之間的,以請求爲特定行爲的法律關係,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係享有權利的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是債務人。在債的法律關係中、債的主體、客體和內容都是待定的。債的主體是指債的當事人,具有特定性和相對性債的客體是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債的內容則是主體所依法享有的權利和義務。由合同引起的債叫合同之債。但無論是債的關係或合同關係,均須納入法的調整範圍之中。
作爲公司的中層幹部,我們應該瞭解一些合同法的理論和知識,這對我們來說不無裨益,工作中,我們會簽訂一系列的合同,知道合同法中違約責任作爲一種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當事人是需要承擔這種民事責任的。
通過《合同法》的學習,使我瞭解到,在我國合同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交易關係的法律,它主要規定合同的訂立、合同的效力及合同的履行、變更、解除、保全、違約責任等問題。《合同法》是一門非常實用的部門法,涉及的範圍非常廣,包括買賣合同,贈與合同,租賃合同,承攬合同,運輸合同等等社會生活中非常的各種合同,解決是現實中各種基本的複雜法律關係,通過合同的規範從而保障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
通過《合同法》的學習,給我最大的收穫我感覺就是對合同類型的案例的分析思維的改善以及分析能力有所提高。比如關於合同效力方面的案例,我懂得合同效力方面的案例主要從兩個方面下手:一是合同是否有效的案例;二是無效
合同的案例。前者就是判斷合同是否有效,主要是對合同的生效要件的理解和運用;後者是針對合同無效的具體原因,包括合同主體不合格的案例、合同內容不合法的案例、因受脅迫、欺詐而訂立合同的案例、形式不具備法律要求而導致合同無效的案例以及代理人違法代訂合同因而無效的案例。根據案情,運用合同有效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認定合同是否有效。有效合同,應當履行,否則,構成違約,違約方要承擔違約責任。如果是無效合同,要弄清無效的原因是什麼?屬於哪一種無效合同?無效的合同,不得履行,已經開始履行的要停止履行,當事人不履行的,不承擔違約責任。對於無效合同,分清當事人的過錯,有過錯的一方要賠償對方的損失,雙方有過錯的,應雙方返還。雙方故意訂立違法合同的,應將雙方取得的或約定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庫。
然而對於綜合性合同的案例,一般是從合同訂立到履行,再到擔保、違約等多方面的關係,或者是從合同無效的辨析,到確定有關人的責任等多方面的問題,現在的我思考一個合同案例也會按以下幾個步驟:
(一)合同的合法性:法律是否允許,有什麼特別要求等,這是我們首先要考慮的問題。因此,爲了確保合同合法有效,在訂立合同之前,需要查閱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諮詢律師,確認一下籤訂這樣的合同或者這樣簽訂合同是否合法,也可以使我們對將來的風險有個預測。
(二)合同相對人:在簽訂合同之前,除了需要對合同相對人是否適合作爲合作對象等商業、技術方面的情況進行必要的瞭解外,爲了確保合同的順利履行,還需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合同相對人是否具有合法的訂立合同的主體資格。實際上,在訂立合同之前對合同相對人的性質進行審查是對合同合法性進行審查的延伸,有條件的話在訂立合同之前最好先審查以下文件:(1)公民個人的身份證件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的營業執照、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等;(2)企業、社會團體、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3)對方具體負責訂立合同的人的介紹信或授權委託書。這些文件應當附在所簽訂的合同書後面與合同一起存檔備查。
2、合同相對人的履約能力。履約能力是我們選擇合作伙伴時要考慮的一個重要問題,但這主要是商業上的考慮,從法律方面來說,對合同相對人履行能力的考察主要有以下途徑:(1)調查相對人的工商登記檔案。藉此可以從側面瞭解相對人的規模和從業經驗等。(2)調查相對人的房產登記檔案、機動車登記檔案等財產狀況。其主要目的是瞭解萬一合同相對人違約或出現其他情況給我方帶來經濟損失時是否有能力賠償我方。
(三)合同標的:在訂立合同前,對於合同標的我們需要注意的是該標的是否合法以及該標的是否存在權利瑕疵。
1、標的是否合法。
2、標的是否存在權利瑕疵。所謂瑕疵通俗地說就是有缺陷,包括兩種,一種是物的瑕疵,這比較好理解,也就是物的品質如形狀或功能有問題,這種瑕疵比較容易被注意到。另一種是權利瑕疵,是指標的物上存在着他人的權利而致使合同內容無法實現,淺顯地說,就是合同標的物上存在法律障礙而有可能導致我們的目的無法實現。權利瑕疵往往容易被人們忽略。在訂立合同前要對標的物各方面的情況都考察清楚,以防範風險,同時也減少訂立合同的成本。
(四)企業自身的思考:
1、嚴格管理公章,防止他人偷蓋造成經濟損失;
2、嚴格管理介紹信、授權書等,切忌將蓋有公章的介紹信、合同、授權委託書或單位名頭紙給流失。
通過這次合同法的學習,使我深刻地認識到了合同法在當代社會的實用性和重要性。因此,在合同訂立之前需要做大量的工作,來確保我們即將簽訂的合同能夠得到履行,同時將我們訂立合同的風險儘可能地降到最低。
通過一學期的勞動合同法的學習,雖然對勞動合同法的認識不是很深,但是知道他和重要,或多或少有了一定的認識。以下是我對勞動合同法的一些心得和體會。
我們都知道,勞動者工作地點存在安全隱患,超時工作甚至長期的加班加點,沒有社會保險以及缺乏職業危害防護等現象普遍存在,但由於相關法律制度不盡完善,加上勞動監察和執法不到位,這些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行爲很難得到徹底糾正。而通過在勞動合同必備條款中對比加以約定,可以“防患於未然”。實現從源頭上維護。
XX年一月一日頒佈了新一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相比以前的勞動合同法,確實是對處於弱勢的'勞動者,規定了相應的保護條文。明確指出“用人單位裁員應承擔社會責任”、“用人單位有義務主動與勞動者訂立出面合同”、“在勞動合同中必須寫明‘職業危害’和‘防護措施’”、“政府機關人員不作爲給勞動者造成危害應擔責賠償”這幾條,加大了對勞動者的保護力度。然而,這樣一個能維護勞動者權益的法律,只有相當少的人認爲它確實可以起到保護勞動者權益的效果。甚至我在學習的過程中也懷疑過它的真實性。
其實,人們對法律的懷疑和不信任,並不是沒有道理的。很多法律條文,在實際生活中猶如白紙一張。《勞動法》頒佈已經十多年了,但《勞動法》中很多保護勞動者權益的條文,並沒有真正落實,因爲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利益博弈中,往往會引起此起彼落的矛盾,者就不能不讓勞動者擔心,執法者會不會因爲“引資”而屈從於資本的威力,從而放棄甚至犧牲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這種情況在《勞動法》的執法中,幾乎成爲常態,否則,怎麼會有血汗工廠長期存在?《勞動法》和執法部門已經淪爲權貴手中玩弄勞動者的工具。
在大力推行“依法治國”的今天,人們對法律的懷疑,是即是對政府依法治國的能力的懷疑,是對政府以人爲本、建設和諧社會能力的懷疑,更是對一個國家的性質和強弱的懷疑。)
“籤不籤勞動合同沒有太大區別”、“簽了勞動和同也沒啥用”……說起勞動合同,經常可以聽到類似這樣的“評價”。
“這反映了勞動合同的形式化問題。”有關專家指出,目前大量的勞動合同文本就是抄法條,缺乏實質要件,不能發揮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係的作用。許多勞動合同雖然有勞動報酬的條款,但沒有寫明具體數額,有的僅規定勞動者的義務和用人單位的權利,有的甚至規定“生老病死都與企業無關”、“發生了事故企業不負任何責任”等違法條款。
由於流於形式存在缺陷,特別是缺乏實質性內容,相當部分勞動合同並沒有讓勞動者切實感受到作用,這反過來又影響了勞動合同制度的有效實施。正是在這個意義上,增加規定了勞動合同實質要件的條款,讓勞動合同有名更有實,這就是新一代的《勞動合同法》。
這個法規出臺後,給了勞動者極大的保障,更好的調節企業與勞動者之間的關係,讓勞動者能更好地爲爲老闆服務,企業服務,爲國家服務。
經過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學習,認識到合同訂立的形式、相關程序和從合同簽定到合同履行過程中應注意的各項問題:
一、簽訂合同的一般規定:在工作中,簽訂合同時要嚴格遵循以下規定,以免所籤合同爲無效合同,引起法律風險。
簽訂合同當事人法律地位要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當事人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二、 合同簽訂前的準備工作:訂立合同、合同評審、合同相對人資質審查。
首先要訂立合同(內容具體、完整、雙方權利及義務要明確),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查閱相關法律、法規,確定合同範圍及合法性;審查合同相對人提供的“四證一書一照”,確定合同相對人(法人)的合法性,確保合同簽定後的有效性;另外要對合同相對人(法人)資質及業績進行審查,確定其有履約能力,組織合同評審小組對合同及合同相對人(法人)進行評審,評審合格後方可簽訂合同。
三 合同簽訂中:要對合同中所約定的工作內容進行談判,合同中所約定的質量、數量、責任、義務、履約保證金等明確後,合同雙方條件達成一致,相對人做出承諾後簽訂合同。
四 合同簽訂後:對合同中所約定的履約保證金及時足額收繳以降低合同風險,要對當事人合同履行情況定期考覈、督促,保證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的正常行使,保障合同雙方的合法權益。
這學期在《合同法理論與實務》這門選修課上通過對合同法的一些學習,讓我對合同法的理論有了一定的瞭解,對一些合同簽訂後產生的糾紛有了形象的認識。
合同法的理論性和實踐性都很強,在我們實際的學習和生活中,合同無所不在。有交易的產生常常伴隨着合同的成立。所謂合同,又叫契約,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它具有三個方面的特徵:第一、合同是一種法律行爲,是引起當事人之間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產生、變更、終止的合法行爲、而非事實行爲。第二、合同的目的和宗旨是在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第三、合同是當事人意思一致的表示,是他們之間的協議。這裏的意思表示一致是要求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人均要作出意思表示,且其意思表示是平等、自願、真實和完全一致的。如果某一方是因爲被強迫或者在其它不志願的情況下籤訂的合同,則該合同在法律上屬於無效合同。
合同是債發生的最重要、最常見的原因之一所謂債是發生在特定主體之間的,以請求爲特定行爲的法律關係,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係享有權利的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是債務人。在債的法律關係中、債的主體、客體和內容都是待定的債的主體是指債的當事人,具有特定性和相對性債
的客體是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債的內容則是主體所依法享有的權利和義務。由合同引起的債叫合同之債。但無論是債的關係或合同關係,均須納入法的調整範圍之中。合同法就是調整合同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一旦納入法的範圍,我們在簽訂合同的時候就要仔細考慮這個合同到底該不該籤,該怎麼籤,因爲當合同生效之後,如果自己不小心有違約的行爲,可能就會使自己負上法律的責任。特別是自己作爲第三方進行擔保時,要清楚自己作爲擔保人所要承擔的風險。否則,當法院發給你一堆債務單的時候,自己還不知道是怎麼一回事。
有了合同的簽訂,就有合同的履行。所謂合同的履行是指債務人全面地、適當地完成其合同義務,債權人的合同債權得以實現當事人訂立合同是爲了實現某種特定的目的,只有通過合同的履行,這種目的才能達到。因此,合同的履行是實現當事人權利的重要途徑。合同的履行以有效合同爲前提,無效合同談不上履行的問題。合同的履行應按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的約定來進行,並遵守適當履行、協作履行、經濟合理履行的原則,全面履行合同義務。適當履行又叫全面履行,是指當事人合同規定的標的及其質量、數量。由適當的主體在適當的履行期限、履行地點以適當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問義務。協作履行原則要求當事人基於誠實信用原則,協助對方當事人履行其義務,並適當履行自己的義務。經濟合理履行則要求當事人講求經濟效益,以較小成本獲取最大的經濟利益。一般來說,合同生效以後,當事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地履行自己的義務,並享受合同權利。但實際的複雜性,會使合同履行出現一定的困難,從而導致合同的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暫時不能履行這些情況除符合法律規定依法方可以免責外,應承擔其相應的法律責任。爲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我國合同法從現實的客觀情況出發,對雙方合同的履行規定了三個抗辯權,即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和不安履行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雙方合同的當事人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一方在另一方未爲對待給付以前。可拒絕履行自己的債務的權利。它要求當事人互負債務、且該債務沒有規定改履行先後順序,有給付的可能,並已屆清償期。該權利的行使以對方當事人未履行債務爲前提。先履行抗辯權則是強調互負有債務的當事人,後履行債務一方在先履行一方當事人沒有履行債務的情況下,有權拒絕對方要求自己履行債務的請求。不安抗辯權是指負有先履行債務的一方當事人確有對方當事人下履行或可能不履行其債務的證據時,可暫時中止自己的債務履行,並通過對方當事人。在對方當事人提供了擔保,或履行債務以後,應履行自己的債務。但值得我們注意的是,上述三個抗辯權行使不當,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承擔法律責任。
另外,作爲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後,當解除的條件具備時,因合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僅向將來消滅的行爲。作爲一種法律制度,合同解除發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後,履行前或履行過程中。這是由於合同成立後,因某些宏觀情況的變化,導致合同的履行成爲不可能或不必要,如一味地要求當事人履行合同,則可能造成更大的損害。因此,允許當事人解除合同,可使當事人避免更大的損失,但值得注意的是。合同一旦解除,當事人最初訂立合問的目的顯然不可能實現。同時,不適當的解除合同,或許會給當事人帶來更大的損害。
作爲大學生的我們應該瞭解一些合同法的理論和知識,這對我們來說不無裨益,一畢業我們就會簽訂一系列的合同,就業合同就是大學生要簽訂的最典型的合同。最近看到一些報道關於畢業大學生的在簽訂就業合同後,在就業中遇到了各種各樣的合同問題。一些用人單位在和畢業生簽訂合同的時候,用一些口頭合同,含糊合同,單方合同,生死同等不平等合同剝奪了求職大學生應有的權利。所以,瞭解一些合同法的理論和知識,知道合同法中違約責任作爲一種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當事人是需要承擔這種民事責任的,這對我們這些大學生在畢業以後的求職道路上,在碰到一些有關自己的合同的簽訂和糾紛時,有很大的幫助。我們大學生應該學會用法律這把強有力的武器來維護自己應該享有的權利。
在我校舉辦的“提升責任意識、實施素質工程”系列活動中,我們學習了勞動合同法的八大亮點,本人有一些心得體會,即這部法律的重心在強調勞動者利益的保護。相對於用工單位,勞動者普遍處於弱勢地位,立法的天平是向勞動者利益這一邊傾斜的,從方方面面爲勞動者着想,實實在在成了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保護神。如下是我學習的勞動合同法的幾點體會:
保護勞動者利益規定之一:鼓勵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者權益明顯提高,通篇洋溢着“以人爲本”的人文關懷,是一部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真正能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的好法。如在第14條就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保護勞動者利益規定之二:加大對試用期內勞動者利益的保護
首先,勞動合同法限定了試用期期限。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其次,勞動合同法限定了試用期工資的最低水平。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且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最後,勞動合同法限定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解除試用期勞動者。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附:1、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2、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保護勞動者利益規定之三:用工不籤合同要付雙倍工資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合同無所不在。有交易的產生常常伴隨着合同的成立。所謂合同,又叫契約,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它具有三個方面的特徵:第一、合同是一種法律行爲,是引起當事人之間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產生、變更、終止的合法行爲、而非事實行爲。第二、合同的目的和宗旨是在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第三、合同是當事人意思一致的表示,是他們之間的協議。這裏的意思表示一致是要求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人均要做出意思表示,且其意思表示是平等、自願、真實和完全一致的。如果某一方是因爲被強迫或者在其它不情願的情況下籤訂的合同,則該合同在法律上屬於無效合同。
作爲大學生的我們應該瞭解一些合同法的理論和知識,這對我們來說不無裨益,一畢業我們就會簽訂一系列的合同,就業合同就是大學生要簽訂的最典型的合同。最近看到一些報道關於畢業大學生的在簽訂就業合同後,在就業中遇到了各種各樣的合同問題。一些用人單位在和畢業生簽訂合同的時候,用一些口頭合同,含糊合同,單方合同,生死同等不平等合同剝奪了求職大學生應有的權利。所以,瞭解一些合同法的理論和知識,知道合同法中違約責任作爲一種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當事人是需要承擔這種民事責任的,這對我們這些大學生在畢業以後的求職道路上,在碰到一些有關自己的合同的簽訂和糾紛時,有很大的幫助。我們大學生應該學會用法律這把強有力的武器來維護自己應該享有的權利。
最新頒佈的勞動合同已經開始實行了,我們也即將在將來的時間裏親身體會到它,西南公司也利用公司發給我們的學習資料,展開了學習,在學習的過程中我們也得出了一些心得。
這一部勞動合同法針對1995年的老勞動合同法在某些具體的規定上作了一些改動,而這種改動一經出臺就立刻在民間產生了反響,華爲事件就是一個很直接的例子。華爲公司要求,工齡8年以上的骨幹精英們在XX年元旦之前都要辦理辭職手續。也就是說他們都與華爲終結僱傭關係。接着,華爲迅速再同他們締結了一份新勞動合同,使他們重新回到原來的崗位,享受原來的待遇。 針對這一事件業界以及非業績馬上展開了討論,一些評論人士認爲實際上,這個過程包含了很多東西。華爲的舉動其實是在消化即將在XX年1月1日實施的新《勞動合同法》對其人力資本合約帶來的潛在衝擊。因爲根據新《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如果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那麼該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就是說,可以生成一種近乎於“終身僱傭”的勞動合同。而另外的一些人卻認爲這種做法屬於這個企業對於這部法律的誤讀,當然這種誤讀並不是指讀不懂,而是一種故意的曲解,因爲作爲一個企業,它作出的每一個決策,第一個要考慮的就是其本身的利益,有損於本企業的利益的事他們是一定不會做的。
華爲事件當然只是這部勞動合同法頒佈帶來的影響的一個小小的縮影,其他的變化肯定也還要引起人們的思維上乃至行爲上的波動,我們的學習也是重點放在了與我們切身利益最接近的條款上。
新合同法將勞動合同期限分爲三種,即: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爲期限的勞動合同。對於95版勞動法的有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兩種勞動合同期限,新合同法的規定更加靈活,便於用人單位根據實際需要靈活安排勞動者工作。並且新合同法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了特別的規定:在已存在勞動關係,但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的情形下,除勞動者有其他意思表示外,視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及時補辦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手續,勞動關係自勞動者爲用人單位提供勞動之日起成立,這樣就更能維護我們的自身的權益。
新的勞動合同法隊合同的終止以及解除也有了新的闡釋,新的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的合同解除權分爲兩個層次,即隨時解除權和付義務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權。新合同法禁止了用人單位對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解除權,也就是說,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除非出現隨時解除權成立的法定情形,否則用人單位無權解除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這點與95年版勞動法的規定明顯不同,95版勞動法規定的付義務解除權沒有限定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範疇內,無論期限是否固定,只要用人單位履行了法定義務,就可以解除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這種變化體現了我們國家對人權的更加重視,更加有利於勞動者維護自己的切身權益。
一直以來,相對於用工單位,勞動者普遍處於弱勢地位,在實際教學工作中,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總是存在這樣那樣的問題,最終表現爲勞動者爲了工資,不能不作出讓步,勞動合同法學習心得。現在好了,已頒佈並於20xx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從方方面面爲勞動者着想,實實在在成了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保護神。
《勞動合同法》共分九章,除《總則》外,主要還有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和變更、解除和終止;在此基礎上,還通過明確“特別規定”、“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等,以確保此法的順利施行。只要細細讀去就會發現,這部新法與已實施了8年之久的《勞動法》相比,一個極其引人關注的特點就是勞資雙方權利義務的法律界定更加明確,勞動者權益明顯提高,通篇洋溢着“以人爲本”的人文關懷,是一部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真正能構建和發展***穩定的勞動關係的好法。
如在第14條就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兩次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若雙方再次續約,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在法律責任中(第82條)也相應明確,“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而只要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就要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自用工之日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就視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又如,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繼之又在第88條相應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含上述情形)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除此之外,還規定了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則“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等條款。新的《勞動合同法》與《婚姻法》一樣,涉及人員相當廣泛,可以說凡有眼光的勞動者都會主動找來逐條學習研究,這樣既可做到搞好自己所從事的工作,又能很好地維護合法權益,使勞資雙方共同構建起***穩定的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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