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生效日期還沒到可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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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生效日期還沒到可以解除,隨着現在教育的普及程度,法律的知識層面是比較的深入人心,是越來越多的越來越多的人知法懂法守法,還學會利用法律知識保護自己。以下分享合同生效日期還沒到可以解除嗎?
合同生效日期還沒到可以解除1
在正式合同生效前能不能解除合同
已經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可以作爲解除的對象,由於沒有生效的合同在還不產生法律上的效力,也就不會產生法律上的權利義務,因此,是可以解除的。若是已經生效的合同,除非發生法律規定的法定事由,不然單方解除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也就是說會承擔合同的違約責任。
已經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可以作爲解除的對象,理由如下:
1、解除權以生效合同爲對象,這是學說的意見,並且是尚未遇到已經成立但尚未生效的合同可否解除的案件之前的觀點。其實,我國現行合同法並未明文規定被解除的合同必須是已經生效的合同,沒有禁止解除已經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
“法無明文禁止即可行”,在這種情況下,不宜固守舊論,而應當重新解釋我國現行法上的解除對象,允許解除已經成立但尚未生效的合同,並不缺乏法律依據。
2、依據合同神聖或合同嚴守的原則,合同一經有效,就必須遵守,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即使如此,在主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繼續嚴守合同會帶來不適當後果的情況下,法律也允許當事人解除合同。
既然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尚且可以解除,不再受合同嚴守原則的束縛,那麼,尚未生效的合同,其約束力薄弱甚至缺失,就更應當允許解除,除非阻止此類合同生效履行且宜提前消滅的正當事由不存在。
3、對於尚未生效的合同,若不允許解除,該合同要麼較長時間地停止在這種狀態,要麼發展到生效履行的階段,而這兩種結果將會更大程度地損害無辜的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要麼使得當事人的權利停滯在不利狀態,救濟存在障礙;要麼使得當事人的利益更加深陷於流失泥潭,救濟須付出更大的代價。
在上述情況下,相關當事人如強行廢除該合同,至少構成締約過失責任,並不適當。如果允許該當事人解除合同,則不會出現此類不適當的結果。
4、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存在固有的期限或途徑。在我國現行法上,合同消滅的原因包括合同全面履行、債務抵消、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債權人免除債務、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合同被宣告無效、被有權機關撤銷、效力待定場合的不予追認及合同解除等。
宣告無效、被撤銷、效力待定的情況均適用於已成立並生效的合同,基於這種原因而產生的合同消滅的情形顯然不適用於已經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且因合同尚未生效也不適用全面履行、抵消、提存等制度。那麼,什麼是已成立未生效合同消滅的原因呢 解除,應當是有限且有效的途徑。但是,如何解除已成立未生效合同呢 因法無明文規定,我們試從理論方面予以探討。
已經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作爲解除的對象,應當遵循雙方協商爲主,單方行使解除權爲例外的原則。這是爲維護合同交易安全,防止一方當事人爲了自己利益濫用合同解除權、爲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尋找各種藉口。
法律並未禁止雙方當事人協商解除已經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但也未規定該類合同法定解除事由,只要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自願、合法,即可以此方式實現脫離已成立合同約束的法律後果。
當合同成立後尚未生效前,固守合同生效將使一方當事人利益受到重大損失,而雙方協商解除未果的時候,利益將要受損的一方當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權也並非必要。
合同生效日期還沒到可以解除2
一、勞動合同簽約的時間未到可以解約嗎
勞動合同未到期的,勞動者可以通過和用人單位協商的方式解決勞動合同。也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出現嚴重違反公司制度等情形時,用人單位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合同生效日期還沒到可以解除3
一、合同沒到生效日期可以毀約嗎?
解除沒有到生效日期的合同,最好的辦法就是與對方協商解除。雙方當事人採用書面形式訂立的合同,在合同生效日期未到,但是其中一方已經履行了給付金錢的義務,且另一方接受的,此種情形之下,即便合同未簽字或者蓋章,也屬於合同依法成立的情形。
更何況事實情況爲當事人簽訂合同,但是約定的生效日期未到。也就是說 只要對方接受了金錢,合同即刻成立。雙方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隨意變更或者解除。
二、簽了合同可以反悔嗎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對各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損失賠償額一般不大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
簽訂合同之後反悔屬於違約,違約方沒有合同解除權。因此,違約方不但需要承擔延遲履行違約責任,還需要承擔繼續履行合同的義務。
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違約情形、違約金的數額合違約金的計算方式,違約金低於實際損失的,當事人可以按照實際損失要求賠償。違約金過分高於實際損失的,當事人可請求予以適當減少,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30%,可以認爲是過分高於實際損失。
所以,訂立合同一般是不能反悔的,反悔之後,需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三、必須具備解除的條件
合同一經有效成立,就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雙方都必須嚴格遵守,適當履行,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這是中國法律所規定的重要原則。只是在主客觀情況發生變化使合同履行成爲不必要或不可能的情況下,合同繼續存在已失去積極意義,將造成不適當的結果,才允許解除合同。
這不僅是解除制度存在的依據,也表明合同解除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否則,便是違約,不發生解除的法律效果,而產生違約責任。中國法律對合同解除的條件作了比較詳盡的規定,表明了對合同解除的允許與限制。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規定了適用一切合同的解除條件,學說稱爲一般法定解除條件。該法第六百一十條和第七百一十一條規定了僅僅適用於特別合同(如買賣、租賃諸合同)的解除條件,學說稱爲特別的法定解除條件。民法典使解除的條件更科學,如已承認違約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爲一般的法定解除條件,已全面承認約定解除等。
爲了更好的約束和保障當事人雙方的權益,雙方當事人也是可以簽訂相應的合同,那麼合同中也是需要寫明雙方約定的事宜以及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等內容,當在合同履行期間任何一方做出違反合同的行爲後,無過錯方也是可以根據合同的規定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並支付違約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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