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經濟補償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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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經濟補償請求權,法律在我們的生活或者工作中是相互融合的,一般我們遇到的很多難以解決的事情其實都是可以通過法律途徑去解決的,以下了解離婚經濟補償請求權。
離婚經濟補償請求權1
法條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條文主旨及理解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於對家務勞動價值予以認可的規定,使承擔較多家務的夫妻一方在離婚時就家務勞動獲得補償。
【條文理解】
一、家務勞動的價值應當得到尊重,有必要爲夫妻中負擔較多家庭義務的一方提供離婚經濟補償
二、離婚經濟補償的適用需要符合一定條件
不區分夫妻財產所有制類型一律適用
不論夫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採取的是法定共同財產制還是約定了分別財產制,如一方比另一方對家庭負擔了更多的義務,均有權利在離婚時請求補償。
經濟補償請求以負擔了較多家庭義務爲前提。
可請求離婚經濟補償的情形包括但不限於本條文所列舉的三個方面,爲家庭利益而負擔的家務勞動均應在此之列。
經濟補償需要一方主動提出,法院不得主動適用。
在當事人未主動提出經濟補償請求的情況下,法院不得徑行就經濟補償進行判決。但法院可以向當事人釋明其經濟補償請求權,是否行使由當事人自行決定。
經濟補償請求須在離婚時提出。
三、準確認定離婚經濟補償的方式和數額
離婚經濟補償貫徹私人事務領域的意思自治原則,以當事人自行協商決定爲先,雙方經協商一致達成協議,對雙方均有法律約束力。只有當雙方無法通過協商就經濟補償達成一致的,方得由法院根據案件實際情況,依法判決。
家務勞動在社會經濟運行中雖然創造的經濟價值不容忽視,對社會再生產具有重要的意義,但是由於其表現不明顯、存在低、沒有薪酬的勞動方式,故始終未被納入國民經濟覈算中,以至於對於家庭義務的如何量化,家務勞動的價值如何計算的問題始終沒有一種權威的量化計算方式去確認。
故,人民法院在確定離婚經濟補償數額時,需全面綜合考察,儘量使經濟補償數額與負擔較多一方付出的勞動、產出的價值得以匹配。
1、家務勞動時間。不僅包括日常投入在家務勞動上的時間,同時也包括婚姻關係存續時間的長短,投入時間越多、婚姻持續時間越長,補償數額應當相應增加。
2、投入家務勞動的精力。家庭種類繁多,有的家務如洗衣可由洗衣機完成操作,不需要投入過多的精力,但例如照顧老人和教育子女之類的事項,不僅需要投入大量的體力勞動,還需要投入大量的精神關懷,同等條件下,強度更大、更復雜的家務勞動應當獲得比相對簡單的家務勞動更多的補償。
3、家務勞動的效益。即包括直接效益也包括間接效益,如良好的家庭生活環境由此帶來的家庭積極財產的增加或者消極的財產減少,也應當納入考察範圍。
4、負擔較多義務一方的信賴利益。負擔較多家庭義務的一方對於婚姻前景的信賴,付出較多精力從事家務勞動,隨之帶來的就是犧牲壓縮其自我發展的空間,無形中付出了個人工作選擇、收入能力等方面的機會成本。
爲此,另一方因此獲得的有形財產利益、無形財產利益以及可期待的財產利益,如一方在婚姻期間獲得的學歷學位、執業資格、專業職稱等,均應納入經濟補償數額的範疇。
案例分析
一、付某、劉某離婚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情節選
被告劉某辯稱,我同意離婚。不同意給付5萬元精神撫慰金。原告所述與事實不符。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並在卷佐證。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原、被告於××××年××月××日登記結婚。婚生子劉xx2001年8月18日出生。
原、被告雙方於2014年7月開始分居,現原告以雙方感情完全破裂爲由向法院起訴要求與被告離婚。被告表示同意離婚。原、被告雙方均表示沒有需要分割的共同財產,也沒有債權債務。
本院認爲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原告起訴要求與被告離婚,被告表示同意離婚,雙方均自願離婚,本院予以准予。關於原告要求被告支付50000元精神撫慰金的訴訟請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規定,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
本案中原、被告結婚時被告系現役軍人,雙方兩地分居,直到2006年被告退役回家,在此期間原告獨自承擔撫養孩子、照顧老人的責任,負擔全部家庭義務,故原告的該項主張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一千零八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准予原告付某與被告劉某離婚;二、被告劉某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付某經濟補償50000元。
二、趙某某與汪某某離婚糾紛案
案情節選
原告趙某某(女)與被告汪某某經人介紹認識後辦理結婚登記。婚後爲生育子女,趙某某於2016年至2017年間因胚胎移植術、流產等多次住院治療。由於最終未能生育子女,夫妻雙方及父母之間均產生較大矛盾。2019年至2020年間,趙某某曾兩次起訴離婚,期間曾自行撤回起訴,現趙某某第三次起訴離婚,並要求汪某某支付經濟補償金10萬元。
本院認爲
2019年至2020年間,趙某某兩次訴至法院要求與汪某某離婚,之後雙方仍未和好,現趙某某又以夫妻感情破裂爲由訴至法院要求離婚,汪某某亦同意離婚訴求,可見夫妻感情確已徹底破裂,對趙某某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予以准許。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
趙某某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爲生育子女,因胚胎移植術、流產等多次住院治療,必然對其身心產生一定損害,酌定汪某某支付趙某某補償款5萬元。
離婚經濟補償請求權2
以案釋法:何爲“離婚經濟補償”?
案情回顧
近日,古冶法院趙各莊法庭受理了一起離婚糾紛案件:原告A與被告B於2014年結婚,原告認爲雙方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二人經常因家庭瑣事生氣吵架,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離婚。原告的訴請中有這樣一條請求:“因原告婚後撫養孩子照顧家庭付出較多,請求貴院依法判令被告給付原告經濟補償金3萬元。”
法官與雙方分別交流後,發現兩人之間並不存在原則性問題,主要因爲家庭瑣事產生的矛盾沒有得到合理的解決,才導致原告提出離婚申請。經過法官多次跟雙方進行談話溝通,一點點解開雙方之間的心結,最終在法官的調解下重歸於好,讓這個小家庭又重新走上了正軌。
法官說法
本案中,原告所要求的“經濟補償金”即“離婚時的經濟補償請求權”是《民法典》施行後首次提出的一個新概念,那麼,何爲“離婚時的經濟補償請求權”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規定:“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家務勞動所創造的價值是無形的。一方在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中付出較多精力和時間,是對個人工作選擇、收入能力、發展前景機會的放棄和犧牲,在離婚時,家務勞動付出較多的一方有權提出“離婚經濟補償”。
本案中,原告作爲全職太太,在照顧子女老人、家庭勞動中付出較多時間、精力,爲丈夫安心工作提供了良好的後勤保障,在二人離婚時,原告有權要求被告給予經濟補償,這也是夫妻間權利、義務對等原則的體現。
離婚經濟補償是對婚姻生活中對家庭生活付出較多一方經濟上的補償,是基於對弱勢一方的保護。給予補償的數額和給付方式,應首先由雙方協商確定;協議不成時,應由人民法院在查明夫妻雙方各自財產狀況以及一方多付出義務情況的基礎上,按照權利與義務對等的原則確定。
《民法典》確定的“離婚時的經濟補償請求權”制度,既承認了家務勞動的價值,也保證了處於弱勢一方的合法權益,促使婚姻中的男女雙方共同享有權利,共同負擔義務,促進家庭和睦。
離婚經濟補償請求權3
一、離婚判決補償款不給怎麼辦?
離婚判決補償款不給,可要求給付判決生效後申請強制執行;在執行過程中,究竟有無財產,要看具體情況,一是法院有辦法查詢其財產情況,二是法院會採取適當強制執行督促執行,三是確實暫無財產,則案件暫時無法執行,但發現對方有財產時,仍可以恢復執行,不會過期。
二、離婚賠償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行爲的違法性。實施的行爲違法是其承擔侵權責任的前提條件。關於離婚損害賠償,主要是實施與他人重婚、家庭暴力、虐待、遺棄、意圖殺害家庭成員的,因觸犯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等也是導致婚姻關係破裂的行爲。
(二)有損害事實的'存在。無論損害後果是否能以金錢來衡量,只要對受害人的人身或財產利益造成了傷害的事實,都構成了損害的事實。在離婚案件中就是指因配偶一方的違法行爲導致了婚姻關係破裂,一方提起離婚,無過錯一方由此受到財產上和非財產上的損害。上損害的範圍,只限於無過錯配偶一方因離婚所受到的現有財產權益的損失。
離婚涉及的非財產損害,包括人身損害和精神損害。在下面的章節中還要具體的講述人身損害和精神損害。
(三)有因果關係存在。主要是指當事人的違法行爲與損害事實之間是否存在一種內在的必然聯繫。因果關係是複雜多變的,但在離婚案件中,主要是指配偶一方實施的重婚、非法同居、虐待、遺棄等違法行爲,是導致夫妻雙方婚姻關係破裂、離婚的主要原因;也是造成無過錯配偶一方遭受財產上損害和非財產上損害的直接原因。
(四)行爲人主觀上的過錯。過錯是侵權行爲構成要件中的主觀因素,反映了行爲人實施侵權行爲的心理狀態。過錯分爲故意和過失兩種主觀態度。在侵權行爲中對過錯程度的劃分不影響其所要承擔的民事責任。在離婚案件中,離婚損害賠償以配偶一方有過錯爲主觀要件。行爲人的過錯就是實施違法行爲的配偶主觀上有故意違反婚姻法或其他法律的過錯,過錯配偶一方有重婚、非法同居、虐待、遺棄等離婚原因情況的存在。
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離婚是公民的個人權利,所以當事人之間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來選擇離婚,但在離婚時還需要對是否存在一方過錯的情況進行認定,如果存在過錯方那麼必須對另一方造成了侵權行爲,是需要賠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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