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個人生活物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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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個人生活物品有哪些,異性之間的相處與磨合可以很多個階段,在度過甜蜜的曖昧與熱戀期之後,兩個人可能會出現各種各樣的摩擦和矛盾,如果不及時溝通與調和矛盾的話,遲早會走向分離,下面來了解一下離婚個人生活物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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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財產屬於個人生活用品

隨着人民收入的提高以及消費觀念的升級,個人的生活用品已經不僅僅是衣服、鞋子、書桌等這些簡單的生活、學習用品,還包括女方佩戴的首飾、男方佩戴的手錶、奢侈品包包等。那麼問題就出現了,離婚訴訟中,雙方對幾十萬的個人生活用品產生了極大的分歧。這個時候是歸一方單獨所有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呢?

法律規定

《婚姻法》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爲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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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針對第四款規定的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我們在實踐中要根據夫妻雙方的經濟、特殊情況來進行認定。

我國婚姻法規定的,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主要是基於生活、學習和工作的需要,婚後購買的供一方適用的消費品。首先,生活用品屬於是消費品,不可能是投資收益或者不動產等。

其次,要屬於本人專用的,而非是共用。比如家裏有一輛汽車,妻子長期使用,丈夫偶爾也會開一開,那這種用品不宜認定爲個人的生活用品。再比如,妻子購買的十幾萬的愛馬仕包包,雖然價值比較高,但確實是屬於她自己的專屬用品,想必他老公也不會背一個女款愛馬仕出門。

如果真的就把這個包包認定爲妻子的專屬生活用品,那對於愛買奢侈品的女生們來說,那就婚後拼命買奢侈品好啦。最起碼離婚的時候這些東西都是自己的呢。可千萬不要這麼幼稚,針對這些價值比較大的財物,法院不僅僅從字面意思來理解生活用品,也會考慮到雙方的經濟水平、夫妻共同財產的總金額。

如果是土豪離婚,對於幾十萬的包包可能算不上什麼,但對一般的工薪階層來說,幾十萬的生活用品認定爲女方個人的生活用品還是心裏有點心疼吧。一般法院在處理這類案件時,將這類物品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的比較多,在分割時候依據便於使用的原則判給使用的一方,並由使用一方向對方支付相應折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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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夫妻個人財產包括有哪些?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即一方在婚前已經取得所有權的財產。婚前財產一般不會自動轉化爲夫妻共同財產,除非財產人明確表示贈與。比如說婚前一方獨自出資購買的房產就屬於其個人財產,並不會因爲結婚而變爲夫妻的共同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而獲得的各種費用因爲其個人受到傷害的賠償,因此配偶的另一方不能要求將其轉化爲夫妻共同財產,若其對此財產進行了動用,需返還或賠償損失。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一般來說在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若沒有明確約定,應爲夫妻共同財產,但是若是在遺囑或者合同中明確約定只給夫或妻一方的,應當認爲是對夫妻一方的繼承或贈與,從而成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夫妻另一方不享受其所得利益。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如衣物、書籍等生活日常用品,涉及金額不大的應屬於夫妻一方個人物品,但是金額巨大額如金銀首飾不應包括在其內。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其他的財產如軍人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以及醫療生活補助費等,以及具有人身性質的保健費、保險賠償金等均應屬於夫妻一方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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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約定的夫妻個人財產是什麼?

夫妻可以實行約定財產製,其效力優先於法定財產製。對於夫妻財產的歸屬,夫妻雙方可以共同約定歸一方個人所有的財產。但是,爲了逃避債務或者有其他違背社會公德的行爲,將財產約定歸一方所有,此約定無效。

關於夫妻個人財產,除了雙方可以自由協商約定外,其實多數情況下都是根據有關法律中的規定來確定個人財產的範圍。其中比較常見的就是一方在結婚之前就已經取得了所有權的財產。

當然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也是有可能屬於個人所有,這主要就是兩種情況,即在婚內一方受贈與或者繼承所得的財產,此時明確說明了只贈與給這一方或者遺產僅僅由這一方繼承的,那麼就不能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待處理。

目前我們國家關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獲得的一些財產是有非常明確的規定的,基本上都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範疇,但這也並不是絕對的,比如說離婚的時候,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經毀身體受到傷害而獲得的醫療費用等相關費用的賠償是屬於個人的財產。

離婚房產如何分割?

在實際生活中,夫妻離婚通常都會牽涉到房產分割問題。但是,並不是所有的離婚男女都能獲得一半房屋產權,不同的情形我們要區別對待。下面,律圖將在下文就離婚房產如何分割爲你做具體解答,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離婚房產如何分割呢?

(一)婚前購買的'商品房(指已經在婚前付清購房款),該房屋屬於婚前購買房屋的一方所有;

(二)對父母出資爲子女購房:

1.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屋在婚前子女名下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爲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2.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爲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爲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三)使用權性質的房屋由一方在婚前承租的、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不論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夫妻哪方名下的,都是夫妻共同財產。

(四)婚前以一方名義購買的按揭商品房,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歸還貸款的,在離婚時已經取得房屋完全產權的:

1.婚前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那方是合同的當事人,合同的權利義務由該方承擔;

2.婚前由一方名義支付的首期屬於支付方個人財產;

3.該房屋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增值部分屬於夫妻雙方共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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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都需要拿的東西:

1、如果是協議離婚的,簽訂離婚協議後,帶齊結婚證、身份證和離婚協議書等材料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2、如果是訴訟離婚的,帶齊結婚證、身份證、起訴狀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被判決准予離婚的,判決生效,解除婚姻關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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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爲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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