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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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很多事情都是需要簽署一份合同的,合同訴訟時效適用於一般民事法律關係的訴訟時效期間。合同訴訟時效的起始是權利主體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的當天。下面看看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及相關資料。
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1
一、合同糾紛訴訟時效是幾年?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除了在第594條規定了涉外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的訴訟時效爲4年以外,沒有另外關於訴訟時效的規定。因此買賣合同的訴訟時效的規定應當按照《民法典》的有關規定處理。
即適用3年的訴訟時效。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也就是說,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是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算,在權利實際被侵害之日起的二十年內,如果還不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的,再起訴,法院不再保護。
二、合同訴訟應向哪個地區的法院提起?
訴訟應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否則法院不會受理,訴訟程序也不會啓動。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經濟合同糾紛原則上由被告所在地(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
但當事人還可以約定管轄,即合同的當事人在書面協議中選擇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或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約定管轄的不得違反法律關於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三、合同起訴的條件是什麼?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經濟合同糾紛當事人提起訴訟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符合上述條件的,原告(當事人)應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
綜上所述,合同糾紛的解決辦法很多,起訴應該是最後的手段。既然是民事訴訟,就有規定的時效,合同糾紛訴訟時效是三年,在最新的民法總則中有規定,比之前的兩年增加了一年。合同當事人準備起訴,應該向合同簽訂地法院或者被告所在地的法院提交訴訟狀。
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2
合同糾紛訴訟時效是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根據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一、合同糾紛訴訟時效有多久,過了時效怎麼辦
一般的合同糾紛按照民法總則的規定,訴訟時效爲三年。但由於合同的複雜性、地域性,因此,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爲四年。
曾經有幾類特殊的爭議,如租賃合同中延付或拒付租金的爭議、保管合同中寄存物被丟失或損毀的爭議、人身損害糾紛的訴訟時效爲一年,現在所有不足三年訴訟時效的都統一被規定爲了三年。
合同超過訴訟時效後,當事人仍有起訴權。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後,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護。值得注意的是,訴訟時效屆滿後,義務人雖可拒絕履行其義務,權利人請求權的行使僅發生障礙,權利本身及請求權並不消滅。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後起訴的。
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理後,如另一方當事人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且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如果另一方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則視爲其自動放棄該權利,法院不得依照職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應當受理支持其訴訟請求。
二、合同糾紛解決的方式
協商
合同當事人在友好的基礎上,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這是最佳的方式。
調解
合同當事人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如,一方或雙方是國有企業的,可以要求上級機關進行調解。上級機關應在平等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而不能進行行政干預。當事人還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構、法庭等進行調解。
仲裁
合同當事人協商不成,不願調解的,可根據合同中規定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在糾紛發生後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訴訟
如果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事後也沒有達成仲裁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糾紛起訴到法院,尋求司法解決。除了上述一般特點之外,有些合同還具有其自願的特點,如涉外合同糾紛,解決時可能會援引外國法律、而不是中國相關的合同方面的法律。
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3
一、民法典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怎麼計算
訴訟時效的開始,也稱訴訟時效的起算,是指從什麼時候開始計算訴訟時效。時間既然是一個法律事實,確定其起始時間就特別重要。整個訴訟時效制度的基礎是有權利而不行使這一事實。民事權利主體享有權利卻長期不行使,這就需要從法律上加以限制。
因此,訴訟時效起算的基礎是民事權利主體能夠行使請求權。能夠行使請求權,但卻不行使,訴訟時效便從此開始起算。能夠行使請求權,而是一個客觀的標準。訴訟時效開始起算的時間就是權利主體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的那一天。
訴訟時效開始的依據是在合同關係中,債務人在履行期限屆滿而未履行的事實
但在有些情況下,權利遭到侵犯之時,並非就是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時。所謂“應當知道”,是一種法律上的推定,不管當事人實際上是否知道權利受到侵害,只要客觀上存在知道的條件和可能,即使當事人因主觀過錯,應當知道而沒有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的,也應當開始計算訴訟時效期間。這一規定的目的,是爲了防止權力人以不知道權利被侵害爲藉口而規避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起算點的常見計算方法
在司法實踐中,由於民事案件千差萬別,因此,具體到各個案件,其時效的起算點也不相同。通常有以下幾種計算方法:
1、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債權請求權,從期限屆滿之日的第二天開始起算。
2、沒有履行期限的債權請求權,從債權人主張權利時起算;債權人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的,則從該期限屆滿之日的第二天開始起算。
3、附條件的債權請求權,從條件成就開始起算。
4、附期限的債權請求權,從期限到達時開始起算。
5、請求他人不作爲的債權請求權,應當自義務人違反不作爲義務時起算。
6、因侵權行爲而發生的賠償請求權,從受害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或損害發生時起算。
損害事實發生時,受害人知道的,從損害時起算;損害事實發生後,受害人才知道的,從知道時起算。在人身損害賠償中,侵害當時即發現受傷的,從侵害當日起算;侵害當時未曾發現的,事後經檢查確診並證明是由該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應依法律的特別規定。
二、法律規定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普通訴訟時效、最長權利保護期間】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八十九條 【分期履行債務的訴訟時效】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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