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前做什麼對自己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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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前做什麼對自己有利,離婚從來不是一件簡單的事,離婚標誌着夫妻關係的磨滅,離婚應該給予雙方應有的尊重和體面,但也要在法律範圍內,爭取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和應得的利益。那麼離婚前做什麼對自己有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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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點:調查清楚雙方財產,無論是個人財產還是共同財產。案例中王先生就是因爲私有房產問題沒有妥善解決,最後被羅女士抓住把柄告上法庭,不得不將最後一套房子和羅女士平分。財產不僅限於擁有的資產,還包括雙方的欠債。
有很多情況下,夫妻雙方在離婚時隱瞞了債務,如果另一半是以夫妻名義舉債,就算離婚後法律依舊主張夫妻共同償還。如果不想離婚後還稀裏糊塗地幫對方還債,就一定要在離婚協議簽訂前,弄清楚對方到底欠了多少債,雙方該如何償還。
第二點:明確房產問題,在簽訂離婚協議時,務必詳細寫明房產的實際情況,包括房產證的信息,離婚後房子歸誰,合適辦理過戶以及交房期限等等。如果逾期交房,是否支付違約金,支付多少違約金。
在房屋貸款尚未償還時,也要在離婚協議中確定,房屋按揭貸款應該由哪一方償還。過戶時注意戶口的遷移,離婚交房不願意遷出戶口的,違約方也應該支付違約金。
第三點:孩子的撫養權的歸屬,除了明確協商孩子的撫養權之外,離婚協議中應該包括以下幾點:例探望孩子的具體時間,撫養費用的支出比例,擇校費、醫療費、贊助費等特別開支該如何分配等。
最後一點就是明確夫妻共同財產,很多人對夫妻共同財產這一概念不清楚。事實上很多財產都屬於共同財產,除了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之外,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等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對於這些資金,也應該在離婚協議裏標註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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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弄清楚夫妻婚姻存續期間的共有財產和錢物。
2、婚前各自所持有的財物。
3、未成年子女的歸屬及扶養費用等。
法院判決離婚的條件就是:夫妻感情已破裂。
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主要有: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1、重婚行爲的認定標準
構成重婚有兩類人,第一類是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第二類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的人,又與之登記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第二類人構成重婚要求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事先知道,或者事後知道而繼續保持婚姻關係,則屬於“明知”。反之,不知道、受欺騙,則不構成重婚。
認定重婚,關鍵要看是否構成另一夫妻關係。重婚有兩種情況:一是法律上重婚,指有配偶的人與他人登記結婚;二是事實上重婚,即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視爲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1)有配偶的人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的;
(2)有配偶的人雖未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但以夫妻相稱或者對外以夫妻自居的。以夫妻相稱,除當事人間承認、日常生活間的稱呼外,當事人同居生活,女方生病時男方以丈夫的名義簽名、陪侍,女方生育孩子男方以父親的名義在醫院簽字,當事人以父母的名義爲子女慶祝滿月等,也可以作爲認定以夫妻相稱的輔助證據。
認定重婚,通常還需要取得周圍羣衆、當事人親朋戚友的證言,以證明周圍羣衆認爲當事人是夫妻。
2、重婚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行爲在離婚時應負的責任
(1)損害賠償。重婚、有配偶的人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可以向過錯方請求損害賠償,包括財產損害和精神損害賠償。
(2)離婚時分割財產和確定子女撫養權歸屬時,無過錯方應得到照顧。如對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的房改房,離婚時,如果是過錯方取得房屋產權的,過錯方應給予無過錯方按該房屋市場價一半金額以上的.補償,或對產權按照顧無過錯女方及子女作分割。
對有證據證實固定資產或其他價值較大的財產,屬於過錯方購買給第三者的,應視爲夫妻共同財產。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特別提醒: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作爲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不僅包括夫妻一方受對方虐待、遺棄,而且也包括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者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對此不予以諒解的。
1、家庭暴力、虐待、遺棄的認定標準
(1)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指“行爲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的傷害後果的行爲。”家庭暴力直接作用於受害者身體,使受害者身體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損害其身體健康和人格尊嚴。
暴力行爲的表現形式依照上述司法解釋有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及其他手段。前者即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等實際上是屬於身體暴力的範疇;後者即其他手段可包括語言暴力和性暴力。因爲,後這兩種暴力形式在婚姻家庭中都是客觀存在的,它們是家庭暴力中除身體暴力外的另兩種表現形式。
語言暴力,一般是以威脅、恐嚇、謾罵、挖苦、侮辱等方式來威嚇、虐待對方,造成受害一方長期在精神、心理方面產生壓力與痛苦;性暴力是指丈夫爲滿足自己的慾望,在妻子病重、經期、產期、哺乳期等特殊情況下,違背妻子意願,經常強迫其從事性行爲或用殘暴的方式傷害妻子,使其身心受到極大損害的行爲。
我們知道,家庭成員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孫、婆媳。因此,配偶一方對上述家庭成員所實施的暴力侵害都是家庭暴力。
(2)虐待,是指故意折磨、摧殘家庭成員,使其在肉體上或精神上蒙受侵害。虐待可能表現爲積極的、作爲的形式,也可能表現爲消極的、不作爲的形式;如打罵、恐嚇、限制人身自由、不給飯吃、不給衣穿、患病不給治療等。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就是一種積極的、作爲的虐待。
(3)遺棄,是指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撫養、贍養、扶養義務者拒絕撫養、贍養、照顧,情節較爲嚴重的行爲。遺棄是以不作爲的形式出現的,應該履行義務而不履行,致使被遺棄人的權益受到侵害。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應負的法律責任
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情節較輕,造成輕微傷害的,受害者提出要求的,可以由公安機關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對實施者進行警告、罰款、拘留等行政處罰;實施者造成家庭成員輕傷、重傷、死亡,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有賭博、吸毒等惡習的人,常常好逸惡勞、不務正業,既消耗了家庭財產,嚴重影響了夫妻互相扶養義務的履行,使夫妻之間在物質生活和感情生活上出現了嚴重障礙,夫妻共同生活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已經喪失。
因此,賭博、吸毒等行爲是嚴重危害婚姻幸福、家庭和諧的違法行爲。配偶一方有賭博、吸毒等惡習,經多次教育而屢教不改者,另一方起訴離婚的,經調解無效,一般法院會准予離婚。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一般來說可以構成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實證明。"分居"是指夫妻間不再共同生活,不再互相履行夫妻義務,包括停止性生活,經濟上不再合作,生活上不再互相關心、互相扶助等。
那麼是否分居滿兩年就視爲感情破裂尼?分居有兩種情況,一是因社會原因造成地理空間上的夫妻兩地分居;二是由於感情不好,人爲造成分居的。第一種情況,不能作爲感情破裂的依據,第二種情況,如調解無效,應視爲感情破裂。
夫妻雙方因感情不和、矛盾激化、離婚不成而形成的分居,往往是堅決要求離婚的一方造成的,因而,不願離婚的一方認爲這是對方在製造離婚條件。
不管是雙方的自願分居還是一方的主動分居,首先是因有了感情裂痕,而分居滿兩年說明夫妻在比較長的時間不堪同居,夫妻關係確實無法挽回,即使一方不願離婚,但另一方已不願與之生活,勉強維持對雙方都是痛苦的事,當事人以此事由訴請人民法院離婚的,如經調解無效,一般會准予當事人離婚。
特別提醒:分居兩年婚姻關係不可以自動解除。
現實生活有這樣一種誤解:分居二年即可自行離婚。這種認識沒有法律根據。因爲離婚是配偶雙方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係的民事法律行爲,只能到民政部門協議離婚或到法院訴訟離婚,此外沒有其他途徑。
同時,民政部門和法院認定離婚的法定標準是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這要從夫妻雙方的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有無和好可能等諸方面綜合認定,是否分居只是其中的一個參考因素。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在司法實踐中,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主要是指下列情形: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爲、且難以治癒;
2、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
3、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
6、包辦、買賣婚姻賣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出或者雖然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一方與他人通姦,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者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8、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者違法,犯罪行爲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9、一方下落不明滿兩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10、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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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定要爲未來的生活做好足夠的經濟準備,不至於以後生活困難。
有些女性在婚姻破裂時,因爲自己常年做家庭主婦而感到自卑,認爲自己不掙錢,在離婚時也不爭取屬於自己的財產。可是,你一味的忍讓,只能讓你未來的生活更艱難,這個時候再去後悔就晚了。
離婚之前,家裏的財產分配都要弄清楚,在分割財產時,一定儘可能爲自己多爭取,如果離婚是對方的過錯,那就更應該去搜集證據,理直氣壯的多分財產。不要不忍心,到這上個時候,你還在爲他想,他可不一定你着想的。千萬不要心軟,跟什麼過不去也別跟錢過不去,要是最後把自己弄得一窮二白,將來你靠什麼來安身立命?
再說,如果有孩子,你想要孩子的撫養權,經濟是你和孩子生活的基礎,誰都想給孩子一個更好的生活,有了一定的經濟基礎,孩子的成長才能有好的保障。因此,離婚之前,一家要確保自己有足夠的經濟支撐再去瀟灑的和他談分手。
2.收集和整理有利於自己的證據,以便更好的保障自己的權益。
有些夫妻是通過法院起訴離婚,但對於絕大多數人來說,因爲沒有這方面的經歷,也就沒有收集整理證據的意識。到最後,往往受傷害的一方因爲沒有證據,有理反而吃虧。因此,在離婚前,要想自己贏得權益,就要想辦法蒐集對自己有利相關的證據。
比如,家庭暴力這一塊,女性因爲不能忍受丈夫長期實施的家庭暴力,想通過法院起訴離婚。那麼在離婚前,一定要去收集相關存在的家庭暴力的證據,丈夫施暴後留下的傷痕拍照,還有報警電話記錄或是派出所筆錄等,都可以在離婚案上起到作用。如果能找律師更好,律師會幫助你圍繞訴訟請求收集相應的證據,你也不至於孤軍作戰。
如果家庭經濟實力雄厚,那你更要謹慎對待。在起訴前,要悄悄將夫妻共同財產的相關證據進行收集和整理,千萬不要打草驚蛇,否則對方一旦轉移了家庭共同財產,你就不太容易拿到屬於自己的那一份財產了。到時又怕是另一場“夫妻大戰”,給你留下無盡的傷害和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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