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飲業合夥經營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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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協議使用的情況越來越多,協議對雙方的事務履行起到積極作用。想必許多人都在爲如何寫好協議而煩惱吧,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餐飲業合夥經營協議書,歡迎大家分享。
甲方: 身份證號碼:
乙方: 身份證號碼:
丙方: 身份證號碼:
甲、乙、丙三方經友好協商,就共同經營飯店事宜達成如下合作協議:
第一條 合作宗旨
利用合作人自身具備的資金管理優勢和獨特風味,使合作人通過合法的手段,創造勞動成果,分享經濟利益。
第二條 合作名稱 、主要經營地、法人:
合作經營的飯店名爲:
經營場所位於: 法人:
第三條 合作經營項目和範圍
經營項目爲特色餐飲,範圍包括菸酒銷售、棋牌等。
第四條 合作期限
本次合作由合作人三方均同意終止合作,視爲終止。
第五條 出資額、方式、期限
1.甲方以現金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元(人民幣大寫:__),佔總股份的三分之一;
乙方以現金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元(人民幣大寫:__),佔總股份的三分之一;
丙方以現金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 元(人民幣大寫:__),佔總股份的三分之一。
2.各合作人的出資,於__年__月__日以前交齊,匯到銀行卡
上,卡和密碼由甲、乙、丙三方認同的指定人持有,使用股份資金時,需至少兩人同時在場。其他合作人有監督和核查權。
3.本合作出資共計人民幣_元(人民幣大寫 __ )。合作期間各合作人的出資爲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作終止後,各合作人的出資仍爲個人所有,協議終止當天或按合作人約定的時間予以返還。
第六條 盈餘、工資分配與債務承擔
1、盈餘分配:除去經營成本、日常開支、工資、獎金、需繳納的稅費等的收入爲淨利潤,即合作創收盈餘,此爲合作分配的重點,將以合作人出資爲依據,按比例分配。
2、債務承擔:如在合作經營過程中有債務產生,合作債務先由合夥財產償還,合作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作人的出資爲據,按比例承擔。
第七條 合作人簽單事項
合作人到店簽單事項由合作人三方決定後另行約定。
第八條 入資、退資、出資的轉讓
(一)入資
1. 新合作人入資,必須經全體合作人同意;
2. 新合作人須承認並簽署本合作協議;
3. 除入資協議另有約定外,入資的新合作人與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資的新合作人對入資前合作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退資
1. 自願退資。在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作人可以退資:
①合作協議約定的退資事由出現;
②經全體合作人書面同意退資;
③發生合作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作企業的法定事由。
合作人擅自退資給合作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其他合作人的全部損失。
2. 當然退資。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資: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
③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作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以上情形的退資以實際發生之日爲退資生效日。 3. 除名退資。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資義務;
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作企業造成經濟損失;
③執行合作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爲;
④合作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對合作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資。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合作人退資後,其他合作人與該退資人按退資時的合作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三) 出資的轉讓
允許合作人轉讓其在合作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作人有優先受讓權。如向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新入資對待,否則以退資對待轉讓人。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作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作協議即成爲合作企業的合作人。
第九條 合作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作人的權利:
1. 合作事務的決定權、監督權和具體的經營活動,以及重要事項須由合夥人甲、乙、丙三方共同決定;
2. 合作人享有合作利益的分配權;
3. 合作人分配合作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或者按協議的約定進行,合作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作人共有;
4. 合作人有退資的權利。
(二)合作人的義務:
1. 按照合作協議的約定維護合夥財產的統一;
2. 分擔合作的經營損失的債務;
3. 爲合作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條 禁止行爲
(一)未經全體合作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全體合作人,造成的損失由該合作人個人全額進行賠償;
(二) 禁止合作人蔘與經營與本合作項目相似或有競爭的業務; (三)除合作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作人同意外,合作人不得同本合作企業進行交易;
(四)合作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作企業利益的活動。
第十一條 合作營業的繼續
(一)在退資的情況下,其餘合作人有權繼續以原企業名稱繼續經營原企業業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合作人入夥經營;
(二)在合作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依死亡合作人的繼承人的選擇,既可以退繼承人應繼承的財產份額,繼續經營;也可依照合作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作人同意,接納該繼承人爲新的合作人繼續經營。
第十二條 合作的終止和清算
(一) 合作因下列情形解散:
1. 合作期限屆滿;
2. 全體合作人同意終止合作關係;
3. 已不具備法定合作人數;
4. 合作事務完成或不能完成;
5. 被依法撤銷;
6. 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作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作的清算:
1. 合作解散後應當進行清算,並通知債權人;
2. 清算人由全體合作人擔任或經全體合作人過半數同意,自合作企業解散後15日內指定合作人或合作方共同清算或委託律師、會計師等第三人,擔任清算人。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作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 合作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後,按下列順序清償:合作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作所欠稅款;合作的債務;返還合作人的出資。
4. 清償後如有剩餘,則按本協議第六條第一款的辦法進行分配。
5. 清算時合作有虧損,合作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依本協議第六條第三款盈餘分配的辦法辦理。各合作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合作人由於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作人追償。
第十三條 違約責任
(一)合作人未按期繳納或未繳足出資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作人造成的損失;如果逾期15日仍未繳足出資,按退夥處理;
(二)合作人未經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其他合作人不願接納受讓人爲新的合作人,可按退資處理,轉讓的合作人應賠償其他合作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損失;
(三)合作人私自以其在合作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爲無效,由此給其他合作人造成損失的,該合作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四)合作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因違反《合作企業法》而導致合作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作人承擔賠償責任;
(五)合作人違反本協議第九條規定,應按其他合作人實際損失進行全額賠償,對勸阻不聽者,可由其他合作人集體決定除名。
第十四條 協議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作人之間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提交貴陽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均有約束力。
第十五條 其他
(一) 經協商一致,合作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後的內容爲準;
(二)新入資合同可作爲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三)本協議一式肆份,合作人各執壹份,送工商管理機關存檔壹份;
(四)本協議經全體合作人簽名、蓋章後生效。
全體合作人簽章處:
甲方:
乙方:
丙方:
簽約時間:年月日
合夥人(甲方):
身份證號碼:
聯繫方式:
住址:
合夥人(乙方):
身份證號碼:
聯繫方式:
住址:
鑑於,雙方同意共同投資經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爲明確各方的權利義務,雙方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則訂立合夥協議如下:
第一條經營宗旨
通過合法的手段,創造勞動成果,分享經濟利益。
第二條合夥經營項目名稱、範圍、主要經營地址
1、經營項目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主要經營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經營項目範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合夥期限
合作項目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四條出資金額、方式
1、合夥人平均每人出資__________元,共計人民幣___________元作爲租賃房屋、添置設備設施、門面裝修及前期經營費用。
2、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爲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或收回。
第五條盈餘分配與債務承擔
合夥各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1、盈餘分配:以出資額各1/2爲依據,按平均分配。
2、債務承擔:經營過程中的債務先以合夥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合夥人共同承擔。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後,另外幾方應當按投資比例在________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應負擔的部分。
第六條入夥、退出、出資的轉讓
1、入夥
(1)原則上不吸收新合夥人合夥,特殊情況下吸收新合夥人,必須經所有原合夥人同意。
(2)承認並簽署本合夥協議。
(3)除入夥協議另有約定外,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夥的新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退夥
(1)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2)經其他合夥人同意退夥。
(3)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企業的事由。
(4)一方合夥人擅自退夥給其他合夥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5)一方合夥人違反國家法例法規對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6)合夥人退夥後,合夥人與該退夥人按退夥時的合夥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3、出資的轉讓
允許合夥人轉讓其在合夥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給其它合夥人。未經過全體合夥人同意,不得將合夥股份轉讓給合夥人以外的其他人。其他合夥人均不同意接收轉讓股份的,按退夥方式結算。
第七條合夥負責人及合夥事務執行
1、合夥人共同選舉________爲合夥負責人、營業執照上的負責人(即法人代表)。
2、合夥人同意由安排爲合夥門店的財務會計師。
3、合夥人同意由安排爲合夥門店的財務出納員。
4、合夥人同意由安排爲合夥門店的前臺收銀員。
5、合夥人共同商議合夥門店的重大事項,經所有合夥人同意後實施;議事規則另行制定並由合夥人簽署。
第八條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
1、合夥人的權利
(1)合夥人有事務的經營權、決定權和監督權,合夥的經營活動由合夥負責人決定。
(2)合夥人享有合夥利益的分配權。
(3)合夥人分配合夥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進行,合夥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夥人共有。
(4)合夥人有退夥的權利。
2、合夥人的義務
(1)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維護合夥財產的統一。
(2)分擔合夥的經營損失的債務。
(3)爲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九條禁止行爲
1、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禁止任何合夥人私自以合夥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夥,如其業務造成的損失按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2、禁止合夥人在本區域內參與經營與本合夥競爭的業務。
3、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其他合夥人同意外,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進行交易。
4、合夥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夥企業利益的活動。
第十條合夥營業的繼續
1、在一方退夥的情況下,另一合夥人有權繼續以原企業名稱繼續經營原業務。
2、在合夥人因其它客觀情況無法繼續經營的情況下,依該合夥人的書面授權或法定選擇,既可以結算其財產,其他合夥人繼續經營;也可經另幾方合夥人同意,接納其指定的直系親屬、配偶爲新的合夥人繼續經營。
第十一條合夥的終止和清算
1、合夥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夥人同意終止合夥關係。
(2)合夥事務已完成或不能完成。
(3)被依法撤銷。
(4)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2、合夥的清算:
(1)合夥解散後應當進行清算,並通知債權人。
(2)清算人由雙方合夥人擔任。
(3)清償後如有剩餘,則按本協議約定的投資比例進行分配。
(4)清算時合夥有虧損,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各合夥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5)合夥人由於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第十二條違約責任
1、合夥人未按本協議出資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的損失。
2、合夥人未經其他合夥人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可按退夥處理,轉讓人應賠償其他合夥人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3、合夥人私自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或其財產份額出質(即作爲擔保、抵押)的,其行爲無效,或者作爲退夥處理;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4、合夥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違反法律而導致合夥門店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夥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夥人之間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可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條其他
1、經協商一致,合夥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後的內容爲準。
2、本協議確定合夥經營門店,對外爲個體工商戶承擔民事責任,對內則依據本協議確定各合夥人的責任、權利、義務。
3、本合同一式_____份,合夥人各執_____份。
4、本合同經雙方合夥人簽名後生效。
合夥人(甲方):
簽訂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簽訂時間:
合夥人(乙方):
簽訂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簽訂時間:
甲方: 身份證號碼:
乙方: 身份證號碼:
丙方: 身份證號碼:
丁方: 身份證號碼:
未方: 身份讓號碼:
甲、乙、丙、丁、未五方同意共同投資經營“ ”餐飲品牌,爲明確各方的權利上,幾方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則訂立合作協議如下:
第一條 合作宗旨
利用合作人自身具備的資金管理優勢和獨特風味,使合作人通過合法的手段,創造勞動成果,分享經濟利益。
第二條 合作名稱 、主要經營地、法人:
合作經營的飯店名爲:
經營場所位於:
法人:
第三條 合作經營項目和範圍
經營項目爲特色餐飲,範圍包括菸酒銷售、棋牌等。
第四條 合作期限
本次合作由合作人三方均同意終止合作,視爲終止。
第五條 出資額、方式、期限
1.甲方 以 現金 方式出資,計人民幣 元(人民幣大寫: ),佔總股份的 %;
乙方 以 現金 方式出資,計人民幣 元(人民幣大寫: ),佔總股份的 %;
丙方 以 現金 方式出資,計人民幣 元(人民幣大寫: ),佔總股份的 %。
丁方 以 現金 方式出資,計人民幣 元(人民幣大寫: ),佔總股份的 %。
未方 以 現金 方式出資,計人民幣 元(人民幣大寫: ),佔總股份的 %。
2.各合作人的出資,於 年 月 日以前交齊,匯到銀行卡上,卡和密碼由法定代表人持有,使用股份資金時,需至少兩人同時在場。其他合作人有監督和核查權。
3.本合作出資共計人民幣 元(人民幣大 )。合作期間各合作人的出資爲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作到期,本合同作廢,不能繼續經營時,出資爲零,如能繼續經營,重新按原原合同執行,重新簽定,如自願退出各人出資比例爲零,按剩餘股東比例分配。
第六條 盈餘、工資分配與債務承擔
1、盈餘分配:除去經營成本、日常開支、工資、獎金、需繳納的稅費等的收入爲淨利潤,即合作創收盈餘,此爲合作分配的重點,將以合作人出資爲依據,按比例分配,年分配。
2、債務承擔:如在合作經營過程中有債務產生,合作債務先由合夥財產償還,合作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作人的出資爲據,按比例承擔。
第七條 合作人消費事項
合作人到店促進消費事項由合作人三方決定後另行約定。約定事項,各股東消費正常現金買單。
第八條 合作負責人及合作事務執行
幾方合作人共同選舉 爲合作負責人
幾方合作人共同選舉 爲營業執照上的負責人
幾方合作人共同選舉 負責合作門店的財務
幾方合作人共同選舉 負責合作門店的運營
第九條 入資、退資、出資的轉讓
(一)入資
合作期間一律不可以入資。
(二)退資
1. 在本合同五年中,一律不可以退資。
2.發生合作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作企業的`法定事由。
3.合作人擅自退資給合作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其他合作人的全部損失。
(三). 除名退資。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資義務;
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作企業造成經濟損失;
③執行合作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爲;
④合作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⑤在經營中,有意營私舞弊、弄虛作假的行爲,可強制對其執行除名。
對合作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由其它四人商議後作出決定,退資的比例零退資。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 合作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作人的權利:
1. 合作事務的決定權、監督權和具體的經營活動,以及重要事項須由合夥人甲、乙、丙、丁、未五方共同決定;
2. 合作人享有合作利益的分配權;
3. 合作人分配合作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或者按協議的約定進行,合作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作人共有;
4. 合作人有退資的權利。
(二)合作人的義務:
1. 按照合作協議的約定維護合夥財產的統一;
2. 分擔合作的經營損失的債務;
3. 爲合作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一條 禁止行爲
(一)未經全體合作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全體合作人,造成的損失由該合作人個人全額進行賠償;
(二) 禁止合作人蔘與經營與本合作項目相似或有競爭的業務;
(三)除合作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作人同意外,合作人不得同本合作企業進行交易;
(四)合作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作企業利益的活動。
第十二條 合作營業的繼續
(一)在退資的情況下,其餘合作人有權繼續以原企業名稱繼續經營原企業業務;
(二)在經營合作人因其它不可抗拒無法繼續經營情況下,依該合作人的書面授權或法定先擇可以結算其財產或繼續經營,也可經另幾方合作人同意,接納其指定的直系親屬。配偶爲新的全作人同意繼續經營。
第十三條 合作的終止和清算
(一) 合作因下列情形解散:
1. 合作期限屆滿;
2. 全體合作人同意終止合作關係;
3. 合作事務完成或不能完成;
4. 被依法撤銷;
5. 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作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作的清算:
1. 合作解散後應當進行清算,並通知債權人;
2. 清算人由全體合作人擔任或經全體合作人過半數同意,自合作企業解散後15日內指定合作人或合作方共同清算或委託律師、會計師等第三人,擔任清算人。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作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 合作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後,按下列順序清償:合作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作所欠稅款;合作的債務;返還合作人的出資。
4. 清償後如有剩餘,按出資比例分配
5. 清算時合作有虧損,合作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按比例交納。各合作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合作人由於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作人追償。
第十四條 違約責任
(一)合作人未按期繳納或未繳足出資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作人造成的損失;如果逾期15日仍未繳足出資,按退夥處理;如在經營當中,有大的變動,在半數以上同意出資時,如有不出資的,強行貸款所產生的費用,由不出資人承擔。
(二)合作人未經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其他合作人不願接納受讓人爲新的合作人,可按零退資處理,轉讓的合作人應賠償其他合作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損失;
(三)合作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因違反《合作企業法》而導致合作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作人承擔賠償責任;
(四)合作人違反本協議第九條規定,應按其他合作人實際損失進行全額賠償,對勸阻不聽者,可由其他合作人集體決定除名。
第十五條 協議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作人之間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提交貴陽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均有約束力。
第十六條 其他
(一) 經協商一致,合作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後的內容爲準;
(二)本協議確定合作經營門店,對外爲個體工商戶承擔民事責任,對內則依據本協議確定各合作人的責任、權利、義務。
(三)本協議一式伍份,合作人各執壹份,送工商管理機關存檔壹份;
(四)本協議經全體合作人簽名後生效。
全體合作人簽章處:
甲方:
乙方:
丙方:
丁方:
未方: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甲方:________
身份證號碼:
乙方:________
身份證號碼:
丙方:________
身份證號碼:
甲、乙、丙三方經友好協商,就共同合作經營甲方承包的熙餐飲事宜達成如下合作協議:
第一條 定義
1、本協議所稱的餐飲店,係指甲方依法承包的由各方合作經營的營業場所,該場所專業從事餐飲服務相關業務。
2、餐飲店的地址爲,正式名稱蘭州永昌路匯勝購物六層爲 ,負責人爲甲方。
3、本協議所稱的合作經營,係指餐飲店由合作各方按約定承擔費用及經營責任,甲方作爲負責人,全權負責管理工作,對外開展業務,負責日常的經營管理活動的經營行爲。
第二條 合作經營項目、範圍、經營期限
1、經營項目爲特色餐飲,範圍包括菸酒銷售、棋牌等但不包括甲方自營的酒吧、咖啡等業務。
2、本次合作由合作人三方均同意終止合作,視爲終止。
第三條 出資額、方式、期限
1、餐飲店的所有投資及日常費用的開支均由各方共同 出資承擔。
2、各方出資合計人民幣 元。甲方以承包的店面、店面字號使用權、設備及裝修出資,合計人民幣 元,佔出資總額80%;店面字號的所有權歸屬於甲方,使用權歸屬於甲方及本餐飲店。 乙方以現金出資,合計人民幣500000.00元,佔出資總額10%;
丙方以現金出資,合計人民幣250000.00元,佔出資總額5%,另因丙方擁有餐飲業的相關專業知識,三方同意丙方勞務出資佔出資總額5%(該5%的份額只作盈餘分配依據,丙方退夥或轉讓出資時該份額不能作價),丙方合計佔出資總額10%; 3、各合作人的出資,應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 日匯到甲方銀行卡上,甲方使用股份資金時,其他合作人有監督和核查權。
第四條 經營管理及人員管理
1、甲方方代表各方對餐飲店進行全方位的經營管理,其他各方有權對甲方的經營行爲進行監督,但不得干涉甲方經營。
2、甲方有權對餐飲店經營所需人員進行管理,其他各方不再進行管理
第五條 盈餘分配與債務承擔
1、盈餘分配:除去經營成本、日常開支、工資、獎金、需繳納的稅費等的收入爲淨利潤,即合作創收盈餘,此爲合作分配的重點,將以合作人出資爲依據,按比例分配。
2、債務承擔:如在合作經營過程中有債務產生,合作債務先由合作財產償還,合作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作人的出資爲據,按比例承擔。
第六條 入資、退資、出資的轉讓
(一)入資
1.新合作人入資,必須經甲方同意;
2. 新合作人須承認並簽署本合作協議;
3. 除入資協議另有約定外,入資的新合作人與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資的新合作人對入資前合作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退資
1、在經營期限內,經甲方書面同意,合作人可以退資,合作人擅自退資給合作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其他合作人的全部損失。
2、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資: 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被依法宣告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 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作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以上情形的退資以實際發生之日爲退資生效日。
3、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未履行出資義務;
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作企業造成經濟損失; 執行合作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爲;
合作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對合作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資。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合作人退資後,其他合作人與該退資人按退資時的合作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三) 出資的轉讓
經甲方書面同意後合作人可以轉讓其在合作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作人有優先受讓權。如向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新入資對待,否則以退資對待轉讓人。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作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作協議即成爲合作企業的合作人。
第七條 合作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作人的權利:
1.合作事務的決定權、監督權和具體的經營活動,以及重要事項須由合夥人甲、乙、丙三方共同決定;
2.合作人享有合作利益的分配權;
3. 合作人分配合作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進行,合作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作人共有。
(二)合作人的義務:
1.按照合作協議的約定維護合夥財產的統一;
2. 分擔合作的經營損失的債務;
3. 爲合作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八條 禁止行爲
1、未經全體合作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全體合作人,造成的損失由該合作人個人全額進行賠償;
2、禁止合作人蔘與經營與本合作項目相似或有競爭的業務;
3、合作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作企業利益的活動。
第九條 合作營業的繼續
(一)在退資的情況下,其餘合作人有權繼續以原企業名稱繼續經營原企業業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合作人入夥經營;
(二)在合作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依死亡合作人的繼承人的選擇,既可以退繼承人應繼承的財產份額,繼續經營;也可依照合作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作人同意,接納該繼承人爲新的合作人繼續經營。
第十條 合作的終止和清算
(一) 合作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作期限屆滿;
2、全體合作人同意終止合作關係;
3、被依法撤銷;
4、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作的清算:
1、合作解散後應當進行清算,並通知債權人;
2、清算人由全體合作人擔任或經全體合作人過半數同意,自合作企業解散後15日內指定合作人或合作方共同清算或委託律師、會計師等第三人,擔任清算人。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作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 合作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後,按下列順序清償:合作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作所欠稅款;合作的債務;返還合作人的出資。
4. 清償後如有剩餘,則按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5. 清算時合作有虧損,合作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各合作人按出資比例進行承擔。各合作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合作人由於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作人追償。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1、合作人未按期繳納或未繳足出資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作人造成的損失;如果逾期15日仍未繳足出資,按退夥處理;
2、合作人未經甲方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其他合作人不願接納受讓人爲新的合作人,可按退資處理,轉讓的合作人應賠償其他合作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損失;
3、合作人私自以其在合作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爲無效,由此給其他合作人造成損失的,該合作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5、合作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導致合作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作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 協議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作人之間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由西固區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三條 其他約定
1、經協商一致,合作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後的內容爲準;
2、新入資合同可作爲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3、本協議一式肆份,合作人各執壹份,送甲方所在承包公司存檔壹份;
4、本協議經全體合作人簽名、蓋章後生效。 全體合作人簽章處:
甲方:
時間:_年_月_日
乙方:
時間:_年_月_日
丙方:
時間: _年_月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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