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詐騙怎麼定性爲合同詐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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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詐騙怎麼定性爲合同詐騙,我們都知道,現在的世界是講究法律的世界,都是會有法律層面來約束人們的行爲,人們也可以利用法律的武器來保護自身的權益。以下分享合同詐騙怎麼定性爲合同詐騙?
一、怎麼認定合同詐騙
合同詐騙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通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設定陷阱等手段騙取對方財產的行爲。或者是合同一方當事人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或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從而與之簽訂或履行合同的行爲。
合同詐騙罪從以下幾個構成要件來認定:
1、詐騙人有詐騙的故意。詐騙的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陳述是虛僞的,並會導致對方陷入錯誤認識,而希望或放縱這種結果的發生。
詐騙的故意包括兩方面:
一是陳述虛僞事實的故意;
二是誘使他人陷入錯誤認識的故意。
2、詐騙人實施了欺詐行爲。詐騙行爲,是指詐騙人故意陳述錯誤事實或故意隱瞞真實情況使他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爲。故意陳述錯誤事實和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是構成欺詐行爲的兩個方面。
故意陳述錯誤事實的行爲,例如將假冒僞劣商品說成質優價廉。故意隱瞞真實情況的行爲,是指行爲人有義務向他方告知真實情況面故意不告知。沉默是否構成欺詐呢?大部分國家的法律規定,當行爲人有義務說明真實情況而不說明、保持沉默即構成欺詐。
3、被詐騙人因詐騙而陷入錯誤。所謂錯誤,是指對合同內容及其他重要情況的認識缺陷。構成詐騙,一般必須是被詐騙人的錯誤認識與詐騙人的詐騙行爲之間具有因果關係。易言之,如果被詐騙人訂立合同,那麼必須是詐騙人提供的虛假情況與合同內容有密切關係,並且被詐騙人因欺詐人提供的虛假情況對合同內容發生了錯誤認識。
4、被詐騙人因錯誤而爲意思表示。如果被詐騙人的意思表示並不是因詐騙行爲而作出的,也不構成詐騙。這表明被詐騙人的意思表示與詐騙行爲之間具有因果聯繫。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
第七十七條 [合同詐騙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二、合同詐騙罪怎麼判
根據詐騙數額的大小和犯罪情節的嚴重程度來判刑。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合同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僞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一、合同詐騙認定標準是什麼?
合同詐騙認定標準具體如下:
(一)人的履約能力可分爲完全履約能力、部分履約能力和無履約能力三種情形,應分別不同情況加以認定:
(1)有完全履約能力,但行爲人自始至終無任何履約行爲,而以欺騙手段讓對方當事人單方履行合同,佔有對方財物,應認定爲合同詐騙罪;
(2)有完全履約能力,但行爲人只履行一部分,如果其不完全履行的目的旨在毀約或避免自身損失或由不可避免之客觀原因造成,應認定爲民事欺詐行爲;如果其部分履行意在誘使相對人繼續履行,從而佔有對方財物,應認定爲合同詐騙罪;
(3)有部分履約能力,但行爲人自始至終無任何履約行爲,而以欺騙手段讓對方當事人單方履行合同,佔有對方財物,應認定爲合同詐騙罪;
(4) 有部分履約能力,同時亦有積極的履約行爲,即使最後合同未能完全履行或完全未履行,應認定爲民事欺詐行爲;但是,如果行爲人的履約行爲本意不在承擔合同義務而在於誘使相對人繼續履行合同,從而佔有對方財物,應認定爲合同詐騙罪;
(5)簽訂合同時無履約能力,之後仍無此種能力,而依然矇蔽對方,佔有對方財物的,應認定爲合同詐騙罪;
(6)簽訂合同時無履約能力,但事後經過各種努力,具備了履約能力,並且有積極的履約行爲,則無論合同最後是否得以完全履行,均只構成民事欺詐。
(二)行爲人在簽訂和履行合同過程中有無詐騙行爲
詐騙行爲絕大多數是作爲,而不可能是單純的不作爲。其主要表現爲行爲人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從司法實踐中看行爲人在簽訂和履行合同過程中沒有欺詐行爲,即使合同未能履行,也不能定合同詐騙罪。沒有詐騙行爲,不能定合同詐騙罪,但是有詐騙行爲也不一定構成合同詐騙罪。
要正確認定合同詐騙罪還須結合其他客觀因素作具體分析。一般說來,在簽訂和履行合同過程中,行爲人在事實上虛構了某些成分,但是並未影響合同的履行,或者雖然合同未能完全履行,但是本人願意承擔違約責任,足以說明行爲人無非法騙取他人財物的目的,故不能以合同詐騙罪論處。
(三)行爲人在簽訂合同後有無履行合同的實際行爲
履行行爲的有無最能客觀地反映行爲人履行合同規定的民事義務的誠意,也是認定行爲人是否存在“騙取錢財”目的的重要客觀依據。一般說來,凡是有履行合同誠意的,在簽訂合同後,總會積極創造條件去履行合同。即使不能履行,也會承擔違約責任。而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利用合同進行詐騙的人,在合同簽訂以後,根本沒有去履行合同或者是虛假地履行合同。
對於這種情形,不論其有無履行合同的實際能力,均應以合同詐騙罪論處。“實際存在的履行行爲,必須是真實的履行合同義務的行動,而不是虛假的行爲”。
履行行爲是否真實,應當結合履約能力的不同情形來判斷,這裏應該注意以下兩種情況下對行爲性質的認定:
(1)行爲人在簽訂合同後採取積極履約的行爲,在尚未履行完畢時,行爲人產生了非法佔有對方財物的意圖,將對方財物佔爲己有。此種情況下,行爲人的部分履行行爲雖然是積極的、真實的,但由於其非法佔有的犯意產生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其先前的積極履行行爲已不能對抗其後來行爲的刑事違法性,應構成合同詐騙罪。
(2) 行爲人在取得相對人財物後,不履行合同,迫於對方追討,又與他人簽訂合同騙取財物,用以充抵前一合同的債務。這種連環詐騙在司法實踐中被形象地稱爲“拆東牆補西牆”。這種行爲實質上是行爲人被迫採取的事後補救措施,不是一種真實的履行行爲,應認定爲合同詐騙罪。
(四)行爲人對取得財物的處置情況
“若當事人沒有履行義務或者只履行一部分合同,則當事人對其佔有的他人財物的處置情況,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其當時的主觀心理態度,不同的心理態度,對合同標的處置也必然有所不同”。所以可以從行爲人對他人財物的處置情況認定其主觀上是否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1)如果行爲人將取得的財物全部或大部分用以揮霍,或者從事非法活動、償還他人債務、攜款逃匿、隱匿財物且拒不返還等,應認定爲行爲人有“非法佔有”之故意,其行爲構成合同詐騙罪。
(2) 如果行爲人將取得的財物全部或者大部分用於合同的履行,即使客觀上未能完全履行合同之全部義務,一般不以合同詐騙罪論。
(3)如果行爲人將取得的財物沒有用於履行合同,而是用於其他合法的經營活動,只要在合同有效期限內將對方財物予以返還,應視爲民事欺詐;當其沒有履約行爲時,應認定爲合同詐騙罪。
(五)行爲人在違約後有無承擔責任的表現
一般情況下,具有履行合同誠意的行爲人,發現自己違約或者對方提出違約時,儘管從自身利益出發,可能提出辯解以減輕責任。但卻不會逃避承擔責任。當無可辯駁自己違約時,會有承擔責任的表現。而利用合同進行詐騙的人在糾紛發生後,大多采用潛逃等方式進行逃避,使對方無法挽回自己的損失。
必須注意的是,對那些不得已外出躲債,或者在雙方談判時百般辯解否認違約的,不能一概認定爲合同詐騙,應該結合其他客觀因素作具體分析。
(六)行爲人未履行合同的原因
影響合同未履行的原因包括主客觀兩種情況。行爲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享受了權利,而不願意承擔義務,表明合同未履行是由於行爲人主觀上造成的,從而說明行爲人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應以合同詐騙罪論處。
但是,如果合同當事人享受了權利,自己盡了最大努力去承擔義務,只是由於客觀上發生了使行爲人無法預料的情況,導致合同無法得到全面履行,這種情況下,行爲人不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應以合同糾紛處理。
綜上,簽訂合同的行爲是經濟交往中的日常行爲,但是這種行爲卻會因爲簽訂一方的欺騙行爲而變成非法的詐騙,尤其是當一方有意要與[詐]騙犯進行交易,而[詐]騙犯卻用各種欺騙手段導致對方信以爲真後與其簽約並處分財產,此時就需要認定是合同詐騙。
合同詐騙罪的具體量刑標準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單處罰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個人合同詐騙,數額不滿5000元的,單處罰金刑;5000元以上不滿1萬元的,爲拘役刑;1萬元的,爲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12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個人合同詐騙數額滿3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爲有期徒刑三年。數額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具有兩個以上情形的,在六個月之內酌情增加刑期:
(一)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詐]騙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
(二)慣犯或者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
(三)詐騙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
(四)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後果的;
(五)揮霍詐騙的財物,致使詐騙的財物無法返還的;
(六)使用詐騙的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七)曾因詐騙受過刑事處罰的;
(八)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九)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個人合同詐騙,犯罪數額4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犯罪數額4萬元,爲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一)個人合同詐騙,數額10萬元,並具有上列情形之一的,爲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1萬元,刑期增加一個月;每增加情形之一,刑期增加六個月;
(二)個人合同詐騙,數額20萬元的,法定基準刑爲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1.6萬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單位犯罪責任人員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一)單位合同詐騙,數額5萬元以上不滿8萬元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罰金刑;8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拘役刑;10萬元,爲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33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二)單位合同詐騙,數額20萬元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法定基準刑參照點爲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三)單位合同詐騙,數額200萬元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法定基準刑參照點爲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1萬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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