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管理制度(精選15篇)
本文已影響2.61W人
本文已影響2.61W人
在不斷進步的時代,制度使用的情況越來越多,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嗎?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垃圾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一、管理職責
1、協助垃圾管理大組成員處理解決不了的一切問題
2、監督垃圾管理大組成員做好工作
3、協助垃圾管理大組做好農戶違反垃圾管理制度的處罰工作
4、協助垃圾管理大組做垃圾分類、分裝等內容的宣傳工作
5、抽查垃圾管理大組的實際工作
6、監督垃圾管理小組長的工作,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小組工作
7、負責安排不同小組將小組垃圾籮的垃圾倒入堆肥地點
8、負責安排小組堆肥、翻堆及處理
9、集中管理垃圾處罰基金,由xx管理帳務,xx管理錢
10、由xx負責彙總每月小組長填寫的垃圾收集統計表
11、監督本小組農戶是否正確分類、分裝、分倒
12、負責填寫垃圾收集統計表和小組內監測表,並在每月底交給大組長
13、協助大組長做好本小組的獎罰工作
14、維護小組垃圾籮不被損壞,若有損壞則由本小組共同承擔,更換新籮
15、做好垃圾家庭分類,天藍色籮裝可堆肥垃圾,黃色籮裝不可堆肥垃圾
16、農戶之間互相監督,發現問題及時向小組長或者大組長彙報
17、協助小組長堆肥、翻堆及處理
18、輪流將本小組的垃圾倒入指定堆肥地點
19、愛護家庭用垃圾籮,損壞由自己想辦法修補或更換
二、獎罰制度
1、不按時輪倒垃圾的農戶,連續罰倒3次小組垃圾
2、不按時堆肥和翻堆,由小組長帶領農戶連續翻堆3次
3、有以上行爲的小組,在評比時酌情減分
爲給師生提供乾淨、整潔的校園生活環境,垃圾清運員負責轉移校園內產生的日常生活垃圾至集中存放地點,以確保校園內衛生環境的整齊與整潔。對垃圾員的具體要求如下:
1.愛崗盡職,服從領導,聽從指揮,不怕髒、不怕累,團結協作,認真完成本職工作。
2.愛崗敬業,不遲到、不早退、不脫崗、不空崗;不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不私撿私存雜物。
3.及時清理分擔區域內生活垃圾運送到集中存入地點,做到隨有隨清,乾淨衛生。
4.在有接待參觀等緊急任務時,務必嚴格遵守中心工作要求,保證外圍衛生清潔。
5.自身形象做到乾淨整潔,垃圾清運車做到及時清理、無污漬、無殘留物。
6.愛護公共設施,對於垃圾清運車要定期維護,正確使用,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壞。
7.垃圾桶、果皮箱內垃圾應每天清運兩次。
8.垃圾桶、果皮箱每天清洗一次。
9.清洗前先倒淨垃圾桶、果皮箱內的垃圾,除去垃圾袋。
10.先將垃圾桶、果皮箱的表面沖洗一遍,然後用清潔劑擦拭。
11.將油漬、污漬洗乾淨後,用清水沖洗乾淨。
12.清洗完畢及時套好垃圾袋。
13.垃圾中轉站設在不影響校區環境的地方。
14.用鐵鏟將池內垃圾鏟入手推車內,用掃把將剩餘垃圾掃乾淨,垃圾中轉站的垃圾每天清運一次。
15.兩人配合將垃圾倒入垃圾車。
16.沖洗中轉站地面,打掃牆壁,油污處用去污水或洗潔精刷洗。
17.用噴霧器培敵敵畏藥水每天對垃圾中轉站及周圍5米處進行消殺。
18.完成中心交付的其他工作任務。
19.禁止外人進站,垃圾站設立專人看管。
20.禁止箱外堆放易燃廢品,禁止化學藥品倒入垃圾箱,同時配備滅火器材。
一、垃圾的分類處理
1、工程垃圾瓦礫、磚碎、碎板料等實行誰施工誰負責清運禁止倒在垃圾房內。路面灰塵、泥沙等粉塵性垃圾在運送途中應加以遮擋防止垃圾掉落或飛揚引起二次污染。
2、生活垃圾員工清潔時的少量垃圾可倒入垃圾桶內量大的垃圾應直接運送到垃圾房員工應在規定時間收集垃圾桶內的垃圾並轉運至垃圾房。
二、垃圾房的垃圾應日產日清如垃圾較多影響垃圾存放時可聯繫環衛處增加清運次數。
三、保潔人員應負責垃圾房周圍的衛生保證垃圾房裏的垃圾存放整齊地面無散落垃圾。
1、負責每天一次沖洗垃圾房地面及垃圾桶。
2、每週對垃圾房進行一次消殺工作。
四、垃圾房的衛生標準
1、地面無散落垃圾、無污水、污漬
2、牆面無粘附物無明顯污跡
3、垃圾做到日產日清
4、所有垃圾集中堆放在垃圾箱做到合理、衛生、四周無散積垃圾
5、可作廢品回收的垃圾應另行存放
6、垃圾房應保持清潔無異味每日應定時噴灑藥水防止發生蟲害及污染。
五、垃圾車散落在馬路上的垃圾由垃圾清運人員負責掃淨PA主管或領班應按相關標準檢查清潔工的工作情況並記錄。
爲了在醫療垃圾廠的實際運行中實現科學管理、規範作業、安全運行,從而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有效防治二次污染,保護操作人員的身體健康,特制定本規定:
一、對本單位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輸、處理工作的作業人員和管理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知識培訓,培訓後經考覈合格後才能上崗。主要培訓內容爲《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包頭市傳染病防治條例》、《醫療廢棄物集中處置技術規範》、場所消毒及個人防治知識。
二、給本單位從業人員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並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三、對收運的醫療垃圾進行登記,內容包括醫療廢物的來源、數量、交接時間、收運人簽名等項目,該登記資料至少保存三年。
四、清運人員出車前須檢查車輛密封情況,防止泄漏。在每次清運完醫療垃圾後,要衝洗車輛,並進行徹底消毒。
五、清運醫療垃圾的車輛必須嚴格按照指定時間、指定路線行駛,不能隨意變動。
六、清運人員在接收醫療垃圾時,應檢查醫療垃圾是否按規定進行包裝、標識,對包裝破損、污染的醫療廢物應要求醫療機構重新包裝、標識,對拒不按規定進行包裝的醫療機構,有權拒絕運送。
七、焚燒爐作業人員作業時必須按規定着裝,穿全套防護服,並正確佩戴各種防護用品。
八、對進廠的醫療垃圾及時進行消毒滅菌,當日運送到廠的醫療垃圾當日處理,未處理完的醫療垃圾暫時存放時間最多不得24小時,防止病菌的滋生、傳播。
九、每日作業結束後,對整個作業區域進行噴灑消毒滅菌工作。作業人員應立即進行手清洗和消毒。
十、各種設備應每日進行檢查、清洗、潤滑,定期進行保養維護,確保設備正常運行。
十一、處置車間存在可燃易爆氣體,場內嚴禁吸菸。
十二、廠內必須設置醫療廢物處置隔離區的明顯標識,無關人員不得進入。
十三、做好廠內的防火、防盜工作。節假日廠內要安排值班人員,隨時解決存在的安全問題。
1.目的
對垃圾中轉站管理工作進行指引,及時處理管轄區域內的生活垃圾,保持生活、辦公和商務等環境清潔衛生。
2.範圍
適用於對公司各管理處垃圾中轉站清潔工作的控制。
3.方法和過程控制
3.1固體廢棄物的存放。
3.1.1中轉站裏存放的固體廢棄物應按可回收固體廢棄物、不可回收固體廢棄物和特殊類固體廢棄物進行統一分類並在規定場所存放。如條件允許可在以上分類的基礎上進一步按物品的類別進行分類。
3.1.2中轉站應指定專人管理,進行嚴格標識,分類存放。中轉站垃圾桶需擺放整齊、密封,防止異味外逸。防止廢棄物亂堆亂放及撒落現象,保持地面清潔;地面應爲水泥、瓷磚地面或有其他預防垃圾水滲漏措施。
3.2垃圾中轉站應定期重點消殺,防治蚊蠅孳生。
3.3每次裝運垃圾後,需及時對裝運過程中滲漏的垃圾水及垃圾物撿起並對地面進行清理。
3.4垃圾中轉站外嚴禁亂放垃圾、垃圾桶、垃圾車等有礙觀瞻的物品。
3.5垃圾中轉站需根據季節定期清理,5米範圍外不得有刺激性氣味。
3.6應針對垃圾中轉站的管理,制定相應的消防火災、垃圾水滲漏應急預案及需使用的應急物品;中轉站裏至少應備有滅火器2個。
3.7如需對垃圾中轉站與垃圾桶進行沖洗,需對衝洗水進行收集,統一排入市政排污管道。
3.7管理處任何人員發現垃圾中轉站不符合相關要求,均應通知清潔人員及時處理。
3.8各管理處根據本小區(大廈)制定垃圾中轉站具體轉運時間、次數。
4.相關文件
vkwy8.2.3-h01 《保潔工作標準與檢查程序》
vkwy7.5.1-z06 《固體廢棄物污染防治管理程序》
5.記錄表格
vkwy7.5.1-z06-f1 《固體廢棄物跟蹤處理記錄表》
1、範圍
廣場內的垃圾筒及公共生活垃圾。
2、標準
垃圾筒及地面目視無污跡、周圍無積水、無腐爛變質發出的臭味,垃圾筒內平時的垃圾不能超過筒內容積的2/3。
3、工具配備
1)手推式垃圾收集車兩部,車廂內設黑色大塑料袋,外部設帆布上蓋;
2)備3~5只大號垃圾筒;
3)廣場外垃圾清運點安裝水龍頭一個,準備5米長膠管1條;
4)拖把、地擦、拖把桶各1只。
4、作業程序
1)垃圾收集
a]每日定於晚上16:00分開始逐戶上門收集垃圾;
b]需2人同時進行,各用1部收集車,分廣場主樓和裙樓兩條路線,4.1.3逐層逐個傾倒垃圾筒內的垃圾;
c]每裝滿一車後即用蓋布蓋好,防止垃圾或汁液流淌出來,運送到清 運點裝入大垃圾筒待裝車;
d]對於裝車時散落在地面的垃圾或汁液,要及時清掃或用拖把拖乾淨;
e]日常臨時清理的垃圾,同樣運送到清運點裝入大垃圾筒,並蓋好筒蓋,以防滋生蚊蟲;
2)垃圾清運
a]垃圾收集運送到清運點後,即開始裝車,裝車時要注意儘量不破壞包裝袋,以免汁液外流;
b]每日清運完垃圾後,必須要用去污粉、地擦放水擦洗清運點地面、垃圾收集車、工具等,保持清潔;
c]每日工作完成後將清潔好的工具有秩序地擺放在清潔器具存放點。
第一條爲了加強垃圾渣土的管理,根據《北京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垃圾渣土的收集、清運和處理,按照本規定管理。
本規定所稱垃圾渣土包括生活垃圾、建設施工拆除建築物或者房屋修繕、裝修等產生的建築垃圾以及施工棄土。
第三條市和區、縣市政管理行政部門主管垃圾渣土的收集、清運和處理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新建、改建住宅區,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配套建設密閉式垃圾收集站。
居民居住區的密閉式垃圾收集站,由區、縣市政管理行政部門會同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統籌設置。
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配置密閉式垃圾容器,收集垃圾。
產生垃圾較少的單位,與垃圾清運單位協議,可以在清運單位負責的垃圾收集站傾倒垃圾,並按照規定標準向垃圾清運單位交納服務費用。
城鄉接壤地區的密閉式垃圾收集站,由街道辦事處或者鄉人民政府會同所在區市政管理行政部門統籌佈局、建設。
第五條密閉式垃圾收集站和垃圾容器的所有權人或者維護管理單位應當建立保潔管理責任制,保持垃圾收集站的整潔和垃圾容器的完好。出現破舊、污損或者丟失的,所有權人或者維護管理單位應當及時維修、更換、清洗或者補設。
第六條密閉式垃圾收集站、垃圾容器的設置應當便於使用和清運,不妨礙交通,不影響市容。有條件的,可以採用先進設備和技術建成分類收集的垃圾收集站。
第七條對本市產生的生活垃圾應當逐步推行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和分類處理,配套建設密閉式垃圾分類收集站、配置統一標誌的垃圾分類收集容器和垃圾處理設備。
第八條傾倒垃圾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應當按照市政管理行政部門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收集、傾倒垃圾,不得亂堆亂倒。
(二)禁止在垃圾收集站和垃圾容器內傾倒污水、糞尿和渣土;秸杆、箱筐等體積超出垃圾容器容量的長、大廢棄物,應當破碎後再傾倒。
(三)愛護併合理使用垃圾容器等設施,不準拆移、損毀或者在垃圾容器內焚燒廢棄物等。
第九條單位或者個人因需要在街巷、道路兩側臨時堆放渣土,必須報當地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批准,並嚴格按照批准的地點、面積、期限堆放。渣土較多,佔地面積較大的渣土堆放現場,應當由堆放渣土的單位設立明顯標誌,並派人管理。
第十條城鎮地區生活垃圾應當做到按日清理,密閉運輸,並清運到指定的垃圾消納場所,不得亂堆亂倒。
單位自行清運生活垃圾的,應當使用符合專業技術標準的運輸車輛,應當按照規定標準向垃圾消納場所交納管理費。
餐廚垃圾的收集、清運、處理,按照《北京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單位或者個人因建設施工、拆除建築物和房屋修繕、裝修等產生的建築垃圾、渣土等廢棄物應當單獨堆放或者進行綜合處置,不得倒入生活垃圾收集站。
產生建築垃圾、渣土的建設單位應當到區、縣市政管理行政部門辦理渣土消納許可證;跨區、縣的工程或者市重點工程產生渣土的單位,應當到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門辦理渣土消納許可證;產生房屋修繕、裝修的建築垃圾和渣土的個人,應當到區、縣市政管理行政部門辦理渣土消納許可證。
產生建築垃圾、渣土的建設單位應當持工程圖紙等有關材料,向審批部門提出申請並填寫渣土消納登記表。
第十二條審批部門自接到申請之日起3日內核發渣土消納許可證。
清運渣土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交納渣土消納場所管理費。
第十三條單位或者個人產生的建築垃圾渣土,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路線和要求自行清運,也可以委託環境衛生專業作業企業清運。
第十四條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北京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的有關規定,對垃圾渣土消納處理場所進行監督管理,並可根據實際情況需要進行調配。
第十五條城鎮地區運輸垃圾、渣土的車輛實行密閉運輸。運輸車輛不得車輪帶泥行駛,不得沿途泄漏、遺撒。
第十六條工業垃圾、醫療衛生垃圾及其他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廢棄物,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處理,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收集站和垃圾、渣土消納場所。
第十七條違反本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並視情節輕重給予處罰:
(一)未按照規定及時維修、更換、清洗或者補設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設置的垃圾容器的,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二)城鎮地區內單位和個人未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傾倒生活垃圾的,責令限期改正,並對個人處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其中對單位隨意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三)城鎮地區內單位和個人未按照規定清運生活垃圾的,責令限期改正,並對個人處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四)未按照規定清運建築垃圾、渣土的,責令限期改正,並對個人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20xx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其中對單位隨意傾倒或者堆放建築垃圾、渣土的,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五)建築垃圾、渣土未單獨堆放或者倒入生活垃圾收集站的,對個人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爲明確辦公區及生活區的環境清潔衛生,培養全體幹部職工的環境保護意識,積極主動參與垃圾分類處理活動,養成良好習慣,建設文明綠色工程,特制定垃圾分類管理制度。
一、垃圾的分類
1、可回收物(指:廢棄紙張、報紙、清理後的易拉罐、塑料瓶、玻璃容器、利樂包、快遞包裝紙箱等)
2、廚餘垃圾(指:食堂產生的殘羹剩飯、菜葉等)。
3、有害垃圾(指:墨盒、廢舊電池、廢日光燈管、醫務室過期藥品等電子垃圾)。
4、其他垃圾(指:受污染與無法再生的紙張、生活用品及其它物品如菸蒂、塵土等)
二、垃圾分類的定點設置及存放制度:
1、在辦公區域設置三種垃圾桶,分別標明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全體幹部職工必須按分類標準將垃圾放入相對應的垃圾箱內。
2、因本單位無廚房,暫未設置廚餘垃圾桶。
3、對日常產生的可回收垃圾進行分揀,其中可以回收的設置專門區域集中存放,存放一定量之後由廢品回收企業回收,其餘集中投放至可回收垃圾桶,每日由專人送至固定投放點。
4、因本單位有害垃圾產生量極少,設置專門封閉區域放置有害垃圾,存放一定量之後由專人集中送至固定投放點。
三、垃圾分類處理措施
1、安排專幹負責垃圾分類的整體管理工作,及時發現問題,做好垃圾分類設施及標識的物質保障,並按照垃圾的分類標準、處理流程等要求在每個環節設置固定人員進行整理、投放。
2、設置垃圾分類臺賬,嚴格按照分類標準統計每日的垃圾投放量,並做好記錄。
3、利用LED、標語等形式做好宣傳工作,定期組織垃圾分類的學習和培訓,保證工作人員熟知垃圾分類的標準、處理流程及操作規範。
xx單位
1.管理員在園林綠化保潔部主任的領導下開展工作。
2.指揮工人做好垃圾檢查分類工作,確實倒入箱中垃圾不含化學藥品及易燃物品,同時做到合理裝填,最大限度利用垃圾箱。
3.垃圾站的垃圾必須每天日產日清,清運期間清掃落在地面上的垃圾並裝回垃圾箱內,期間如垃圾較多影響垃圾存放時,應及時清運。
4.監督垃圾工對每天進入場地的垃圾日產日清情況,檢查垃圾站內場地衛生,不得滿地雜物;站內不得隨意堆放垃圾。
5.垃圾站管理員要定期檢查垃圾站內牆面、天花板,應無積灰、污跡、蛛網,無亂圖亂畫,牆面光潔,外牆面整潔,每週對垃圾站檢查不少於三次。
6.認真組織好除'四害',防污染工作,夏季,定時噴灑藥水,減少蒼蠅滋生。
7.建立運行管理臺賬,做好生活垃圾日清運量的統計。
8.及時收管用具和設施,對站內設備和設施的完好情況時行登記,故障要及時彙報。
9.把安全生產放在首位,消除一切不安全因素,做到早發現,早預防,確保安全運行。
爲搞好建築工地環境衛生,爲全體員工創造一個清潔,優美的工作生活環境,促進兩個文明建設,現將在工地生活垃圾管理和考覈制度作如下規定:
1、項目部成立工地生活垃圾管理和考覈工作小組,並設有專兼職的管理考覈人員。
2、爲方便生活垃圾的集中存放,在xxx位置採用加氣塊砌築二個4m×1.5m的生活垃圾存放池,可回收和不可回收垃圾應分開設置。工地辦公區和生活區應設密閉式垃圾箱桶。
3、各施工隊應嚴格按要求分類傾倒生活垃圾,不得隨意丟棄或亂扔亂放,除生活垃圾外,其它施工垃圾嚴禁倒入生活垃圾池或專用垃圾桶內。
4、現場管理人員食堂門口適當位置應擺放用於傾倒剩菜、剩飯的專用生活垃圾桶,其它生活垃圾直接倒入生活垃圾池內。
5、嚴禁亂丟垃圾,工地要教育員工不在道路上亂丟紙屑和生活垃圾。
6、生活垃圾根據季節可每週集中清運一次,如高溫季節爲防止出現蒼蠅或其它蚊蟲,可採用噴灑藥物或每隔兩天便進行外運。也可委託環衛部門及時清運生活垃圾。
7、對各施工隊伍做好宣傳教育工作,使其認識到:保護環境、人人有責。
8、項目部明確各施工隊生活環境責任區,要求各責任人搞好各自的責任區衛生,每天按時清理打掃。
9、各食堂對於變質腐爛的蔬菜或食品應做生活垃圾處理,嚴禁食用,防止出現食物中毒事件。
10、對垃圾容器要定時進行清洗。
11、工地生活垃圾管理和考覈工作小組每月定期組織檢查和考覈,對違反本制度的班組和個人,責令限期改正,對整改不力和屢教不改的一併予以處罰30~50元。對考覈優秀的班組和個人給予表彰。
12、嚴禁在樓內或直接從樓上往下隨意丟棄生活垃圾,每發現一次罰款50元,並要求對丟棄的垃圾及時進行清理。
13、對在現場內隨意丟棄或不按要求分類傾倒生活垃圾的,視情節或認識態度每次給予30-50元的罰款。
1.0 目的
1.1 爲了使公司各分廠的生活垃圾箱、廢料箱、鐵屑箱、焊渣箱、危險廢棄箱的管理符合5S要求,特制訂本制度。
2.0 範圍
2.1 公司的生活垃圾箱、廢料箱、鐵屑箱、焊渣箱、危險廢料箱均屬於。
2.11 生活垃圾箱僅供倒生活中產生的不可回收的垃圾。
2.12 廢料箱可存放生產中產生的不重複使用的邊角餘料。
2.13 鐵屑箱可存放機械加工中產生的切屑。
2.14 焊渣箱可存放生產中產生的焊渣。
2.15 危險廢料箱可存放探傷使用後的劑罐及廢布,機牀使用的廢舊油布、拖布及含油物品。
3.0 各單位管理職責
3.1 生活垃圾箱由保潔公司負責日常維護、清運,保潔人員定時清理,生活垃圾箱由安技環保部定置定位,將生活垃圾箱進行編號。
3.2 廢料箱按屬地化進行管理,由使用單位定置定位,由使用單位安排專人管理,負責日常維護,盛滿後由行政事務部分類存放、處理。
3.3 鐵屑箱按屬地化進行管理,由使用單位定置定位,由使用單位安排專人管理,負責日常維護,盛滿後由行政事務部分類存放、處理。
3.4焊渣箱按屬地化進行管理,由使用單位定置定位,由使用單位安排專人管理,負責日常維護,盛滿後由行政事務部處理。
3.5危險廢料箱按屬地化進行管理,由使用單位定置定位,由使用單位安排專人管理,負責日常維護,盛滿後由安技環保部統一申報處理。
3.6使用單位不得擅自移動垃圾桶位置,如果需要先向安技環保部提出申請,由安技環保部現場考察,確定位置後方可移動。
4.0 考覈分工
4.1 各單位對所屬區域的生活垃圾箱、廢料箱、鐵屑箱、焊渣箱、危險廢棄箱執行情況進行日常檢查、月度考覈,並對違紀班組、個人按制度規定進行處罰。
4.2 安技環保部負責對各單位生活垃圾箱、廢料箱、鐵屑箱、焊渣箱、危險廢棄箱執行情況進行抽查、執罰。
4.3 行政事務部負責將安技環保部報送的單位、個人違紀罰款在責任單位的月度工資總額中核減。
5.0 考覈處罰
5.1 對不按規定亂倒、亂扔者罰款30元。
5.2 生活垃圾箱、廢料箱、鐵屑箱、焊渣箱、危險廢棄箱外壁有污染、懸掛物等不潔現象,對責任人罰款30元。
5.3 無故更換生活垃圾箱、廢料箱、鐵屑箱、焊渣箱、危險廢棄箱的位置,對責任人罰款50元。
5.4 發現不按規定存放生活垃圾箱、廢料箱、鐵屑箱、焊渣箱、危險廢棄箱的責任人罰款30元。
5.5 嚴禁將包裝箱上的木方亂扔,亂扔者罰款50元。
6.0 附則
6.1 本制度解釋權屬安技環保部。
6.2 公司所屬單位外聘人員違紀,參照本制度規定執行。
6.3 本制度自20xx年4月1日起執行。
爲了規範我校財務行爲,加強財務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我校事業發展,根據我校具體狀況,制定本制度。
一、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任務
1、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勤儉辦學的方針,正圈理事業發展需要和資金供給的關係,國家、羣衆和個人三者利益的關係。
2、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合理編制學校預算,並對預算過程進行控制管理和結算;合理配置學校資源,努力節約開支,加強覈算,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資產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建立健全學校內部管理制度;如實映學校財務狀況,對學校經濟活動的合法性,合理性進行監督;按規範做好賬目、單據、報表等工作,並理解上級相關部門的財務檢查。
二、財務管理體制
1、學校財務管理體制是:“統一領導,集中管理”,財務工作實行校長負責制。
2、學校財務處爲學校的單一財務機構,在校長領導下,統一管理學校的各項財務工作,學校設財務主管1名,財務人員若干名。
3、學校財務處應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以及學校實際狀況,明確分工並制定人員崗位職責,每學期對財務人員的崗位職責的履行狀況進行必要的考覈。
三、預算及收入管理
1、學校預算的依據是事業發展計劃和任務編制的年度財務收入計劃。學校財務處應在每年的一月前按有關規定編制好下上年度的財務結算和本年度的財務預算。
2、編制預算務必堅持“量入爲出,收支平衡”的原則。收入預算堅持用心穩妥原則,支出預算堅持統籌兼顧,保證重點,勤儉節約的'原則。
3、學校收費實行一費制。愛德分校的收費按有關文件執行。
四、支出管理
1、支出是根據學校爲發展事業和開展教育教學、科研及其它活動發生的各項耗費和損失。
2、學校支出包括:
⑴事業支出。事業支出的主要資料包括:基本工資、補助工資、其它工資、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障費、公務費、業務費、設備購置費、修繕費和其它費用。
⑵專項資金支出。學校從有關部門取得的有指定項目和用途的專項資金,務必按項目使用,不得挪作他用。項目完成後並理解有關部門的檢查和驗收。
3、學校支出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規定的開支範圍及開支標準。國家沒有統一規定的由財務處結合學校狀況制定有關規定和開支標準,並報校長室審批。
五、資產管理
1、資產是學校佔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2、流動資產是指能夠在一年以內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產。包括現金、各種存款、應收及暫付款、借出款、存貨等。存貨是指學校在開展教育教學、科研及其它活動過程中耗用而存儲的資產,包括各類材料、消耗性物資、低值易耗品等。
3、固定資產是指一般設備單位價值在500元以上,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800元以上並在使用過程中基本持續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到達規定標準,但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批同類物質,作爲固定資產管理。
4、固定資產分類:學校固定資產一般爲六類:房屋和建築物、專用設備、一般設備、文物和陳列品、圖書、其它固定資產。
5、學校財務處應配合裝備服務中心,結合學校具體狀況,制定存貨、固定資產管理制度。
六、財務監督和檢查
1、財務監督梳徹國家財經法規以及財務規章制度,維護財經紀律的保證。對違財經法規的支出,財務處有權拒絕,同時報告領導處理。
2、財務監督包括事前監督、事中監督和事後監督三種形式。財務處對不同的經濟活動實行不同的監督形式。
3、學校財務處主管有權且務必組織專業人員對學校的會計工作進行審計(包括行政、工會、食堂、基建等),並進行有效的經濟覈算。
4、學校財務處應理解上級有關部門的財務監督和審計。
七、財務報告和財務分析
1、財務報告是指映學校必須時期財務狀況和事業發展成果的總結性書面文件。財務處應以月報的形式向校長室和財政部門帶給財務報告。而各條線務必定期以月報的形式向財務處帶給財務報告。
2、財務處要定期編制財務分析報告。財務分析的主要資料包括學校事業發展和預算執行、資產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及財務管理狀況、存在的主要問題和改善措施等。
八、財務處應根據上述管理制度進一步細化,制定出有關配套的規章制度,構成科學規範的財務運行模式。
九、以上管理制度的解釋權屬校長室,該制度將在實踐中不斷完善。
3、學校管理學校安全監督管理獎懲制度
1、學校對安全監督管理先進工作者應實行獎懲。
2、年初各學校制訂年度安全目標,完善各項安全監督管理細則,報請校安全領導小組審定後組織實施。
3、安全目標要層層分解,逐級簽定目標責任書,並切實將目標落實到每個年級、每名職工。對班主任實行月考覈、月獎懲制度。
4、學校根據每月考覈結果,給予有關人員一定金額獎勵。
5、學校管理層安全管理目標考覈,採用年終考評結算兌現的辦法,按年初簽訂的安全目標責任書進行獎懲。
6、學校對舉報安全事故隱患屬實者,予以獎勵。
7、獎懲標準由各學校根據自身情況制定。
一、礦區垃圾的分類:
1、可回收垃圾(指:紙類、塑料類、金屬類、玻璃類等能變賣的垃圾)。
2、食堂垃圾(指:剩飯剩菜,菜根菜葉、廢棄油脂等)。
3、有毒有害垃圾(指:廢舊電池、廢日光燈管、醫務室過期藥品、廢舊電器等電子垃圾)。
4、不可回收垃圾(指:塑料類、瓜皮果殼、建築垃圾和其他清掃垃圾等)。
5、綠化帶的落葉、雜草、草皮等垃圾。
二、垃圾分類處理的辦法:
1、在公共場所和主幹道邊同一位置設置兩種垃圾桶,一種爲可回收垃圾箱,另一種爲不可回收的垃圾箱,全礦區職工及家屬必須按有關要求將垃圾放入相對應的垃圾箱內。
2、廢紙及廢紙品、塑料飲料瓶以及能變賣的其它塑料;易拉罐、玻璃瓶及能變賣的其它可利用的廢棄物均必須投入到可回收垃圾箱。
3、清掃的不可回收的垃圾必須統一集中倒入指定的垃圾房內,統一由綜合科安排指定運送到鎮垃圾填埋場。
4、食堂垃圾:剩飯剩菜等廢物由綜合科指定專人集中處理。菜根、菜葉等食品廢棄物集中到花圃填埋處理變廢爲寶。
5、有毒有害垃圾和廢舊電子垃圾交總務處集中統一處理,並做好相關記錄。
6、落葉、雜草、草皮等清掃後集中到幼兒園花圃統一填埋做堆肥處理。
7、建築垃圾等由施工單位妥善處理。
三、垃圾分類處理措施
1、利用職工大會等形式做好宣傳教育工作,讓全體職工及家屬充分認真垃圾分類處理的優點,爲保護環境、節約資源做到人人蔘與,人人有責。
2、加強對分類垃圾的及時處理,後勤人員要按相關要求把好關並做好記錄,發現問題及時反映,並提供垃圾分類設施設備的物質保障。
3、任何人未經許可不得私自處理,焚燒垃圾,輕者批評教育,重者並造成一定影響的給予相關處理,並追求有關責任。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了加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掃、收集、運輸、處置及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依法負責的原則。
國家採取有利於城市生活垃圾綜合利用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科學技術水平,鼓勵對城市生活垃圾實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第四條產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城市人民的政府確定的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標準和有關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應當專項用於城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嚴禁挪作他用。
第五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人民的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直轄市、市、縣人民的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關規定,並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治理規劃與設施建設
第七條直轄市、市、縣人民的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市規劃等有關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和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等,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統籌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的佈局、用地和規模。
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應當廣泛徵求公衆意見。
第八條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用地應當納入城市黃線保護範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佔用或者改變其用途。
第九條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建設,應當符合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和國家有關技術標準。
第十條從事新區開發、舊區改建和住宅小區開發建設的單位,以及機場、碼頭、車站、公園、商店等公共設施、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和環境衛生設施的設置標準,配套建設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設施。
第十一條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工程建設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
第十二條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並在竣工驗收後三個月內,依法向當地人民的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送建設工程項目檔案。
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關閉、閒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確有必要關閉、閒置或者拆除的,必須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覈准,並採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
第十四條申請關閉、閒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書面申請;
(二)權屬關係證明材料;
(三)喪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設施替代的證明;
(四)防止環境污染的方案;
(五)擬關閉、閒置或者拆除設施的現狀圖及拆除方案;
(六)擬新建設施設計圖;
(七)因實施城市規劃需要閒置、關閉或者拆除的,還應當提供規劃、建設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
第三章清掃、收集、運輸
第十五條城市生活垃圾應當逐步實行分類投放、收集和運輸。
具體辦法,由直轄市、市、縣人民的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標準和本地區實際制定。
第十六條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地點、時間等要求,將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場所。
廢舊傢俱等大件垃圾應當按規定時間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場所。
城市生活垃圾實行分類收集的地區,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分類要求,將生活垃圾裝入相應的垃圾袋內,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場所。
賓館、飯店、餐館以及機關、院校等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單獨收集、存放本單位產生的餐廚垃圾,並交符合本辦法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企業運至規定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場所。
禁止隨意傾倒、拋灑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第十七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應當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的企業,不得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活動。
第十八條直轄市、市、縣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招投標等公平競爭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許可的決定,向中標人頒發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
直轄市、市、縣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與中標人簽訂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經營協議。
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經營協議應當明確約定經營期限、服務標準等內容,作爲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的附件。
第十九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從事垃圾清掃、收集的企業註冊資本不少於人民幣100萬元,從事垃圾運輸的企業註冊資本不少於人民幣300萬元;
(二)機械清掃能力達到總清掃能力的20%以上,機械清掃車輛包括灑水車和清掃保潔車輛。
機械清掃車輛應當具有自動灑水、防塵、防遺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裝車輛行駛及清掃過程記錄儀;
(三)垃圾收集應當採用全密閉運輸工具,並應當具有分類收集功能;
(四)垃圾運輸應當採用全密閉自動卸載車輛或船隻,具有防臭味擴散、防遺撒、防滲瀝液滴漏功能,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
(五)具有健全的技術、質量、安全和監測管理制度並得到有效執行;
(六)具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行駛證;
(七)具有固定的辦公及機械、設備、車輛、船隻停放場所。
第二十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標準和作業規範,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清掃、收運城市生活垃圾;
(二)將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運到直轄市、市、縣人民的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認可的處理場所;
(三)清掃、收運城市生活垃圾後,對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及時保潔、復位,清理作業場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和周邊環境的乾淨整潔;
(四)用於收集、運輸城市生活垃圾的車輛、船舶應當做到密閉、完好和整潔。
第二十一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禁止實施下列行爲:
(一)任意傾倒、拋灑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二)擅自停業、歇業;
(三)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
第二十二條工業固體廢棄物、危險廢物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單獨收集、運輸,嚴禁混入城市生活垃圾。
第四章處置
第二十三條城市生活垃圾應當在城市生活垃圾轉運站、處理廠(場)處置。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任意處置城市生活垃圾。
第二十四條城市生活垃圾處置所採用的技術、設備、材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技術標準的要求,防止對環境造成污染。
第二十五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的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許可證。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許可證,不得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活動。
第二十六條直轄市、市、縣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招投標等公平競爭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許可的決定,向中標人頒發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許可證。
直轄市、市、縣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與中標人簽訂城市生活垃圾處置經營協議,明確約定經營期限、服務標準等內容,並作爲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許可證的附件。
第二十七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規模小於100噸/日的衛生填埋場和堆肥廠的註冊資本不少於人民幣500萬元,規模大於100噸/日的衛生填埋場和堆肥廠的註冊資本不少於人民幣5000萬元,焚燒廠的註冊資本不少於人民幣1億元;
(二)衛生填埋場、堆肥廠和焚燒廠的選址符合城鄉規劃,並取得規劃許可文件;
(三)採用的技術、工藝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四)有至少5名具有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其中包括環境工程、機械、環境監測等專業的技術人員。
技術負責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處理工作經歷,並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五)具有完善的工藝運行、設備管理、環境監測與保護、財務管理、生產安全、計量統計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並得到有效執行;
(六)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配備沼氣檢測儀器,配備環境監測設施如滲瀝液監測井、尾氣取樣孔,安裝在線監測系統等監測設備並與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聯網;
(七)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滲瀝液、沼氣的利用和處理技術方案,衛生填埋場對不同垃圾進行分區填埋方案、生活垃圾處理的滲瀝液、沼氣、焚燒煙氣、殘渣等處理殘餘物達標處理排放方案;
(八)有控制污染和突發事件的預案。
第二十八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的企業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置城市生活垃圾;
(二)按照規定處理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粉塵等,防止二次污染;
(三)按照所在地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四)按照要求配備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備、設施,保證設施、設備運行良好;
(五)保證城市生活垃圾處置站、場(廠)環境整潔;
(六)按照要求配備合格的管理人員及操作人員;
(七)對每日收運、進出場站、處置的生活垃圾進行計量,按照要求將統計數據和報表報送所在地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
(八)按照要求定期進行水、氣、土壤等環境影響監測,對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性能和環保指標進行檢測、評價,向所在地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檢測、評價結果。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人民的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監督管理制度,對本辦法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直轄市、市、縣人民的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企業執行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根據需要,可以向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企業派駐監督員。
第三十條直轄市、市、縣人民的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查閱複製有關文件和資料;
(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做出說明;
(三)進入現場開展檢查;
(四)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改正違法行爲。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配合監督檢查並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礙與阻撓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第三十一條直轄市、市、縣人民的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委託具有計量認證資格的機構,定期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場站的垃圾處置數量、質量和環境影響進行監測。
第三十二條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活動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延續手續。
准予延續的,直轄市、市、縣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與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企業重新訂立經營協議。
第三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撤銷許可證書:
(一)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濫用權利、玩忽職守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許可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許可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許可決定的;
(四)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申請人作出准予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許可的其他情形。
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第三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的企業應當向原許可機關提出註銷許可證的申請,交回許可證書;原許可機關應當辦理註銷手續,公告其許可證書作廢:
(一)許可事項有效期屆滿,未依法申請延期的;
(二)企業依法終止的;
(三)許可證依法被撤回、撤銷或者吊銷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註銷的情形。
第三十五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的企業需停業、歇業的,應當提前半年向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的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經同意後方可停業或者歇業。
直轄市、市、縣人民的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在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企業停業或者歇業前,落實保障及時清掃、收集、運輸、處置城市生活垃圾的措施。
第三十六條直轄市、市、縣人民的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應急預案,建立城市生活垃圾應急處理系統,確保緊急或者特殊情況下城市生活垃圾的正常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的企業,應當制定突發事件生活垃圾污染防範的應急方案,並報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的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七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勞動保護的要求和規定,改善職工的工作條件,採取有效措施,逐步提高職工的工資和福利待遇,做好職工的衛生保健和技術培訓工作。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單位和個人未按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的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可處以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三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對個人可處以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三倍以下且不超過1000元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和環境衛生設施標準配套建設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設施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的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的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未經批准擅自關閉、閒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的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爲,限期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隨意傾倒、拋灑、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的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爲,限期改正,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個人有以上行爲的,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二十五條規定,未經批准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活動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的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爲,並處以3萬元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的政府建設(環境衛生)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爲,限期改正,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不履行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義務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的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企業不履行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義務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的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未經批准擅自停業、歇業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的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的企業,未經批准擅自停業、歇業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的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職權和程序,核發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處理許可證的,由上級主管機關責令改正,並對其主管人員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城市生活垃圾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權利、徇私及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 城市建築垃圾的管理適用《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39號)。
第四十九條本辦法的規定適用於從事城市生活垃圾非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的單位;但是,有關行政許可的規定以及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除外。
第五十條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和城市生活垃圾處置服務許可證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統一規定格式,省、自治區人民的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和直轄市人民的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組織印製。
第五十一條本辦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1993年8月10日建設部頒佈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27號)同時廢止。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行政處罰
裁量標準
一、違反《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的行政處罰
處罰依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單位和個人未按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的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可處以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三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對個人可處以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三倍以下且不超過1000元的罰款。”
違法行爲情形和處罰標準:
1.輕微違法行爲的表現情形:責令限期改正,逾期10天以下不改正的。
處罰標準:對單位處以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一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對個人處以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一倍以下且不超過1000元的罰款。
2.一般違法行爲的表現情形:責令限期改正,逾期10天以上30天以下不改正的。
處罰標準:對單位處以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一倍以上二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對個人處以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一倍以上二倍以下且不超過1000元的罰款。
3.嚴重違法行爲的表現情形:責令限期改正,逾期30天以上不改正的。
處罰標準:對單位處以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二倍以上三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對個人處以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二倍以上三倍以下且不超過1000元的罰款。
二、違反《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的行政處罰
處罰依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和環境衛生設施標準配套建設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設施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的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條“從事新區開發、舊區改建和住宅小區開發建設的單位,以及機場、碼頭、車站、公園、商店等公共設施、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和環境衛生設施的設置標準,配套建設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設施。”
違法行爲情形和處罰標準:
1.輕微違法行爲的表現情形:在應建設施標準上,少建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設施3座以下的。
處罰標準: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2.一般違法行爲的表現情形:在應建設施標準上,少建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設施3座以上5座以下的。
處罰標準: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款。
3.嚴重違法行爲的表現情形:在應建設施標準上,少建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設施5座以上的。
處罰標準: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四十條的行政處罰
處罰依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的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並在竣工驗收後三個月內,依法向當地人民的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送建設工程項目檔案。
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違法行爲情形和處罰標準:
(1)輕微違法行爲的表現情形:投入使用30日以下。
處罰標準: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2.5%以下的罰款。
(2)一般違法行爲的表現情形:投入使用30以上60日以下。
處罰標準: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5%以上3.5%以下的罰款。
(3)嚴重違法行爲的表現情形:投入使用60日以上;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
處罰標準: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3.5%以上4%以下的罰款。
四、違反《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的行政處罰
處罰依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未經批准擅自關閉、閒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的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爲,限期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關閉、閒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確有必要關閉、閒置或者拆除的,必須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覈准,並採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
違法行爲情形和處罰標準:
1.輕微違法行爲的表現情形:對城市環境衛生造成輕微影響的。
處罰標準:責令停止違法行爲,限期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的罰款。
2.一般違法行爲的表現情形:對城市環境衛生造成一定影響的。
處罰標準:責令停止違法行爲,限期改正,處以4萬元以上7萬元以下的罰款。
3.嚴重違法行爲的表現情形:對城市環境衛生造成嚴重影響的。
處罰標準:責令停止違法行爲,限期改正,處以7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違反《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的行政處罰
處罰依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隨意傾倒、拋灑、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的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爲,限期改正,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個人有以上行爲的,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六條“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地點、時間等要求,將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場所。
廢舊傢俱等大件垃圾應當按規定時間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場所。
城市生活垃圾實行分類收集的地區,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分類要求,將生活垃圾裝入相應的垃圾袋內,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場所。
賓館、飯店、餐館以及機關、院校等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單獨收集、存放本單位產生的餐廚垃圾,並交符合本辦法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企業運至規定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場所。
禁止隨意傾倒、拋灑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違法行爲情形和處罰標準:
1.輕微違法行爲的表現情形:隨意傾倒、拋灑、堆放城市生活垃圾1立方米以下的;或污染面積在10平方米以下的。
處罰標準:責令停止違法行爲,限期改正,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以100元以下的罰款。
2.一般違法行爲的表現情形:隨意傾倒、拋灑、堆放城市生活垃圾1立方米以上3立方米以下的;或污染面積10平方米以上30平方米以下的。
處罰標準:責令停止違法行爲,限期改正,對單位處以1.5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以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的罰款。
3.嚴重違法行爲的表現情形:隨意傾倒、拋灑、堆放城市生活垃圾3立方米以上的;或污染面積在30平方米以上;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
處罰標準:責令停止違法行爲,限期改正,對單位處以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以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六、違反《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的行政處罰
處罰依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的政府建設(環境衛生)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爲,限期改正,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法行爲情形和處罰標準:
1.輕微違法行爲的表現情形: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1立方米以下的;或污染面積在10平方米以下的。
處罰標準:責令停止違法行爲,限期改正,處以5000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
2.一般違法行爲的表現情形: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1立方米以上3立方米以下的;或污染面積10平方米以上30平方米以下的。
處罰標準:責令停止違法行爲,限期改正,處以1.5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3.嚴重違法行爲的表現情形: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3立方米以上的;或污染面積在30平方米以上;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
處罰標準:責令停止違法行爲,限期改正,處以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七、違反《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的行政處罰
處罰依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不履行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義務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的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企業不履行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義務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的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標準和作業規範,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清掃、收運城市生活垃圾;
(二)將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運到直轄市、市、縣人民的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認可的處理場所;
(三)清掃、收運城市生活垃圾後,對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及時保潔、復位,清理作業場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和周邊環境的乾淨整潔;
(四)用於收集、運輸城市生活垃圾的車輛、船舶應當做到密閉、完好和整潔。”
第二十八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的企業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置城市生活垃圾;
(二)按照規定處理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粉塵等,防止二次污染;
(三)按照所在地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四)按照要求配備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備、設施,保證設施、設備運行良好;
(五)保證城市生活垃圾處置站、場(廠)環境整潔;
(六)按照要求配備合格的管理人員及操作人員;
(七)對每日收運、進出場站、處置的生活垃圾進行計量,按照要求將統計數據和報表報送所在地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
(八)按照要求定期進行水、氣、土壤等環境影響監測,對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性能和環保指標進行檢測、評價,向所在地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檢測、評價結果”
違法行爲情形和處罰標準:
1.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不履行規定義務的
(1)輕微違法行爲的表現情形:3日內整改完畢的。
處罰標準: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2)一般違法行爲的表現情形:3日以上5日以下整改完畢的。
處罰標準: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3)嚴重違法行爲的表現情形:拒不改正或超過5日仍未整改完畢的。
處罰標準: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2.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企業不履行規定義務的
(1)輕微違法行爲的表現情形:3日內整改完畢的。
處罰標準: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2)一般違法行爲的表現情形:3日以上5日以下整改完畢的。
處罰標準: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5萬元以上7萬元以下的罰款。
(3)嚴重違法行爲的表現情形:拒不改正或超過5日仍未整改完畢的。
處罰標準: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7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八、違反《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的行政處罰
處罰依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未經批准擅自停業、歇業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的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的企業,未經批准擅自停業、歇業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的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法行爲情形和處罰標準:
1.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未經批准擅自停業、歇業的
(1)輕微違法行爲的表現情形:擅自停業、歇業1日以下的。
處罰標準: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1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
(2)一般違法行爲的表現情形:擅自停業、歇業1日以上3日以下的。
處罰標準: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1.5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3)嚴重違法行爲的表現情形:擅自停業、歇業3日以上的。
處罰標準: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2.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的企業,未經批准擅自停業、歇業的
(1)輕微違法行爲的表現情形:擅自停業、歇業1日以下的。
處罰標準: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5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款。
(2)一般違法行爲的表現情形:擅自停業、歇業1日以上3日以下的。
處罰標準: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6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罰款。
(3)嚴重違法行爲的表現情形:擅自停業、歇業3日以上的。
處罰標準: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爲規範學校食堂餐廚廢棄物的管理,杜絕食品安全隱患,保障師生身體健康,特制定餐廚垃圾管理制度。
一、食堂管理人員要自覺遵守《食品安全法》及有關法律規定,認真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職責,嚴格執行幫廚廢棄物處置管理規定。
二、食堂必須按要求採購合格的食用油脂,嚴禁採購散裝食用油和非正規來源的食用油。
三、餐廚廢棄物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嚴禁將餐廚廢棄物直接排入下水道,倒入公共廁所和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設施。
四、餐廚廢棄物實行分類管理,分別處理。食品原料粗加工時產生的垃圾按生活垃圾入桶加蓋,由環衛工人轉送處置。潲水類垃圾,按規定倒入專用的潲水桶,按相關規定回收、登記。
五、學校要與潲水類垃圾回收方簽訂回收協議,確保潲水類垃圾不流入“地溝油”加工坊。
六、廢棄油脂類垃圾禁止銷售給個人用於廢油加工。
七、餐廚廢棄物處置要安排專人建立臺賬。
八、學校要加強對食堂食用油索證索票和食堂餐廚垃圾廢棄物處置工作的檢查督促,對不按規定處置餐廚垃圾的食堂工作人員,責令其立即改正,並給予處罰。
施工管理制度15篇
蟹殼是幹垃圾還是溼垃圾?蟹殼的硬度極大(屬幹垃圾)
你是什麼垃圾梗的意思:整理垃圾分類辨別你是什麼垃圾
值班管理制度15篇
廚房管理制度15篇
酒店管理制度15篇
溼垃圾袋是什麼垃圾 受污染的垃圾袋是什麼垃圾
治安管理制度(15篇)
消防管理制度(15篇)
公司管理制度15篇
印章管理制度15篇
庫房管理制度15篇
幼兒園垃圾分類管理制度
司機管理制度(15篇)
值班管理制度(15篇)
長沙一女房客退租滿屋垃圾,清理完的垃圾裝滿二十多輛車!
司機管理制度15篇
印章管理制度(15篇)
酒店管理制度(15篇)
公司管理制度(15篇)
廚房管理制度(15篇)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制度的必要性 垃圾分類有什麼好處
衛生管理制度15篇
食堂管理制度15篇
消防管理制度15篇
檔案管理制度(15篇)
飯店管理制度15篇
車輛管理制度(15篇)
衛生管理制度(15篇)
庫房管理制度(15篇)
木工管理制度(15篇)
後勤管理制度15篇
飯店管理制度(15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