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學籍管理制度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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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越來越多人會去使用制度,制度是維護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們做事的底線要求。那麼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學生學籍管理制度,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爲了進一步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對小學生的學籍管理,作出如下規定:
一、新生入學
小學入學年齡爲六週歲(喪失學習能力者除外),但不得小於六週歲。
學生入學後設立“義務教育登記卡”、“學生名冊”、“九年制義務教育責任書”、“小學生體格檢查表”、“小學生體育合格登記表”(適用四年級以上)、“小學生手冊”、“嘉興市小學生德育手冊”等檔案材料。
二、轉學、休學、復學、退學、借讀:
1、學生轉學,需經校長審批,由中心學校發給學生轉學證明,辦理轉學手續(九年制義務教育登記卡、九年制義務教育責任書等檔案材料)。
2、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休學:
一學期請假(包括事假和病假)時數超過上課總課時三分之一,跟班有困難者。因病或體弱長期休養,由本人或家長(監護人)提出申請、經縣級以上醫生證明,班主任同意,學校批准,方可辦理休學手續,休學期限一般爲一年。學生休學期間保留學籍。休學期滿,尚不能如期復學,須辦理續休手續。
3、休學期滿或休學期未滿要求復學者經有關單位證明,學校審覈批准後,可以復學。
4、對小學在籍生,除因病喪失學習能力者外,不處理退學。
5、借讀:
凡屬義務教育對象的借讀生,必須持“義務教育登記卡”、“轉學證明”、“成績手冊”等材料到借讀學校取得學籍。
借讀生必須按規定交納借讀費,借讀費一般一次交清,否則不得辦理報到註冊手續。
三、實施義務教育的小學一律實行不留級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規範中小學生學籍管理,提高新形勢下基礎教育科學管理水平,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受教育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等有關法律,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我國所有由政府、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依法舉辦的小學、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和在這些學校就讀的學生(以下簡稱學生)。
第三條學生學籍管理採用信息化方式,實行分級負責、省級統籌、屬地管理、學校實施的管理體制。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宏觀指導各地學生學籍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建設全國聯網的學生電子學籍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電子學籍系統),制訂相關技術標準和實施辦法。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統籌本行政區域內學生學籍管理工作,制訂本省(區、市)學籍管理實施細則,指導、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內各地和學校學生學籍管理工作;按照國家要求建設電子學籍系統運行環境和學生數據庫,確保正常運行和數據交換;作爲學籍主管部門指導其直管學校的學籍管理工作並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相應管理。
地(市)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指導、督促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認真落實國家和本省(區、市)關於學生學籍管理的各項規定和要求;作爲學籍主管部門指導其直管學校的學籍管理工作並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相應管理。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學校的學生學籍管理工作;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相應管理;督促學校做好學生學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學校負責學籍信息收集、彙總、校驗、上報,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開展日常學籍管理工作,確保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章學籍建立
第四條
學生初次辦理入學註冊手續後,學校應爲其採集錄入學籍信息,建立學籍檔案,通過電子學籍系統申請學籍號。
學籍主管部門應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及時覈准學生學籍。
第五條學籍號以學生居民身份證號爲基礎生成,一人一號,終身不變。學籍號具體生成規則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另行制訂。
逐步推行包含學生學籍信息的免費學生卡。
第六條學校不得以虛假信息建立學生學籍,不得重複建立學籍。學籍主管部門和學校應利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查重。
學籍管理實行"籍隨人走"。除普通學校接收特殊學校學生隨班就讀、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外,學校不接收未按規定辦理轉學手續的學生入學。殘疾程度較重、無法進入學校學習的學生,由承擔送教上門的學校建立學籍。
第七條學校應當從學生入學之日起1個月內爲其建立學籍檔案。
學生學籍檔案內容包括:
一、學籍基礎信息及信息變動情況;
二、學籍信息證明材料(戶籍證明、轉學申請、休學申請等);
三、綜合素質發展報告(含學業考試信息、體育運動技能與藝術特長、參加社區服務和社會實踐情況等);
四、體質健康測試及健康體檢信息、預防接種信息等;
五、在校期間的獲獎信息;
六、享受資助信息;
七、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學籍基礎信息表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制訂。
第八條學籍檔案分爲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電子檔案納入電子學籍系統管理,紙質檔案由學校學籍管理員負責管理。
逐步推進學籍檔案電子化,同時保留必要的紙質檔案。
第九條學生轉學或在基礎教育階段升學時,學籍檔案應當轉至轉入學校或升入學校,轉出學校或畢業學校應保留電子檔案備份,同時保留必要的紙質檔案複印件。學生最後終止學業的學校應當歸檔永久保存學生的學籍檔案,或按相關規定辦理。
學校合併的,其學籍檔案移交併入的學校管理。
學校撤銷的,其學籍檔案移交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單位管理。
第十條如學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提出修改學生基礎信息的,憑《居民戶口簿》或其他證明文件向學校提出申請,並附《居民戶口簿》複印件或其他證明覆印件,由學校覈準變更學籍信息,並報學籍主管部門覈准。
第三章學籍變動管理
第十一條各學段各類學籍變動的具體條件和要求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當地實際統籌制定。
第十二條正常升級學生的學籍信息更新,由電子學籍系統完成。
第十三條學生學籍信息發生變化,學籍進行轉接或學生畢業(結業、肄業)時,學校應及時維護電子學籍系統中的有關信息,並將證明材料歸入學生學籍檔案。學籍主管部門應及時對學生學籍變動信息進行更新。
第十四條學生轉學或升學的,轉入學校應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啓動學籍轉接手續,轉出學校及雙方學校學籍主管部門予以核辦。
轉入、轉出學校和雙方學校學籍主管部門應當分別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學生學籍轉接。
第十五條學生辦理學籍轉接手續後,轉出學校應及時轉出學籍檔案,並在1個月內辦結。
第十六條學生轉學或升學後,轉入學校應當以收到的學籍檔案爲基礎爲學生接續檔案。
第十七條特教學校學生轉入普通學校隨班就讀,或普通學校隨班就讀殘疾學生轉入特教學校就讀的,其學籍可以轉入新學校,也可保留在原學校。
進入工讀學校就讀的學生,其學籍是否轉入工讀學校,由原學校與學生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商定。
第十八條省(區、市)直管學校、設區的市直管學校學生的轉入轉出情況,由學校每學期書面告知所在地縣(區)教育行政部門。
第十九條學生休學由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學校審覈同意後,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報學籍主管部門登記。復學時,學校應及時辦理相關手續。
學生休學期間學校應爲其保留學籍。
第二十條學生到境外就讀的,應當憑有效證件到現就讀學校辦理相關手續。回到境內後仍接受基礎教育的,應接續原來的學籍檔案。
第二十一條學生死亡,學校應當憑相關證明在10個工作日內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報學籍主管部門註銷其學籍。
第二十二條學校應將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輟學情況依法及時書面上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籍主管部門,在義務教育年限內爲其保留學籍,並利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管理。
義務教育階段外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輟學的,就讀學校的學籍主管部門應於每學期末將學生學籍檔案轉交其戶籍所在地縣(區)教育行政部門。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條地方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爲學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條件,配備或指定學籍管理員,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機制。
對學籍管理員當實行先培訓後上崗,並保持相對穩定。各級學籍管理員的基本信息須報送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
第二十四條地方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每學期複覈學生學籍,確保學籍變動手續完備、學生基本信息和學籍變動信息準確。
第二十五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建立嚴格的保密制度。非經學籍主管部門書面批准,學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嚴防學籍信息外泄和濫用。
第二十六條教育行政部門違反本辦法的規定,由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學校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校長和相關人員責任:
一、不爲已接收學生建立學籍檔案的;
二、以虛假信息建立學籍或學籍檔案的;
三、不及時把學籍變動信息納入學籍檔案的;
四、不及時報告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輟學情況的;
五、接收學生不爲其辦理轉學手續的;
六、不按規定爲學生轉接學籍檔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學生學籍信息的;
八、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爲。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學校的外籍學生和港澳臺學生學籍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制訂或完善實施細則。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一、建立學籍檔案
(一)學籍檔案建立。所有學籍,實名管理。初中一年級對新生學籍數據(含相片)進行全面更新。打印學籍表由家長簽名確認。從區外轉入的學生必須進行信息採集,家長或學生填寫《順德教育系統在校生數據採集表》,學校根據《採集表》內容輸入學籍管理系統。
(二)學籍信息更改、更新程序。在校期間,學生學籍信息有變更時,家長提供有效證明向學校提出申請,學籍信息更改時,學籍管理員在電子學籍管理系統中進行修改。學生學籍信息更改須由校長授權,學校學籍管理員操作完成。
二、學籍異動管理
(一)嚴格執行就近入學。對適齡少年實行免試就近入學,不得以學生戶籍和居住地變動、學習成績及思想品德等爲由脅迫或者誘導學生轉學、退學。
(二)嚴格控制班額。在招生計劃範圍內校長有權接納符合轉學條件的學生;如超出招生上限(區教育局統一設置),學籍管理系統將自動拒絕辦理轉學申請,轉由街道教育局統籌安排。
(三)規範辦理時限。
初一初二轉學應在學期結束前兩週至新學期開始後兩週內辦理,學期中段及學生在休學和受處分期間不予轉學。初三申請轉學必須在上學期完成,下學期不接受轉學申請。
(四)轉學辦理程序。轉學必須有正當理由,在班額未滿的前提下,對戶籍遷入我校招生轄區及在我校招生轄區內符合政策性照顧藉讀生條件的學生,優先辦理轉學。不接收不符合轉學條件的學生。
1、區內轉學。(1)家長到學生現讀學校提出轉學申請。(2)現就讀學校通過電子學籍管理系統向轉入學校發出申請。(3)轉入學校通過電子學籍管理系統審覈通過。
2、區外轉入。(1)家長憑相關證明材料按就近入學原則向學校教務處提出轉學申請。(2)學校對具有順德戶籍及符合政策性照顧藉讀條件的,在招生計劃範圍內應無條件接收。招生計劃已滿,由街道教育局統籌安排。(3)家長來學校教務處領取填寫《順德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轉學申請表》,教務處審覈蓋章並通過電子學籍管理系統完成審覈程序。(4)家長憑《申請表》回原學校及原學校所屬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批蓋章,辦理轉出學籍手續。(5)如有需要到街道教育局完成程序性蓋章。
3、向區外轉學。(1)家長到教務處領取填寫《順德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轉學申請表》,由學校審覈蓋章。(2)家長攜帶表格向區外接收學校及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依照當地要求辦理相關手續。(3)最後憑當地接收學校、教育行政部門簽章的《申請表》回我校辦理學籍轉出手續,我校通過電子學籍管理系統完成審覈程序。
(五)休學辦理程序。學生在學期間,因重大疾病或特殊情況,必須離校一段時期的,由家長憑縣(區)一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或其他相關材料,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學校審覈同意後,備案相關材料,在電子學籍管理系統更改學生信息。同時,學校發給學生休學證明。學生休學以一年爲限;到期不能復學的,應申請延期,辦理續休手續。學生休學期間保留學籍,不保留助學金及其它待遇。
(六)復學及退學辦理程序。學生休學期滿,應於新學年開學前向學校申請復學,復學時學校依據其實際學力程度,並徵求本人及其家長意見後,編入適當年級就學(不能低於休學時的年級)。休學期滿,不按時到校復學((七)自動放棄學籍情況。不明去向或已轉學離校一週的學生,學校在學籍管理系統予以註銷。
三、畢業證書驗發
區實行學籍管理實名制驗發初中畢業證書工作。學校審覈初三學生畢業資格,將畢業學生名冊上報區教育局,經審覈後,驗發廣東省義務教育證書。區教育局審覈時,將嚴格按照區電子學籍管理系統實名覈實畢業學生名冊。未按正常程序建立電子學籍檔案的畢業生將不予畢業審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維護成人高等學歷教育正常的教學秩序,培養德、智、體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加強學生學籍管理,保障學生身心健康和合法權益,根據省教育廳頒佈的《內蒙古自治區成人高等學校學生學籍暫行管理規定》,並參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結合我校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學籍管理工作應當認真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嚴格管理,不斷提高教育、教學質量,保證培養目標的實現,使畢業生達到高等學校同層次、同類專業畢業生的相應水平。應當把健全管理制度同加強思想教育相結合,做好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三條成人高等學歷教育的學生應當有堅定正確的政治方向,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努力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確立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共同理想和信念;應當樹立愛國主義思想,具有團結統一、愛好和平、勤勞勇敢、自強不息的精神;應當具有爲國家富強和人民富裕而艱苦奮鬥的精神;應當自覺遵守憲法、法規、校規校紀,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文明風尚;應當勤奮學習,努力掌握現代科學文化知識;應當積極鍛鍊身體,具有健康體魄。
第二章學生的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活動;
(三)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的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符合相關規定,獲得相應的學位證書;
(四)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條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
(五)遵守學生行爲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爲習慣;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入學與註冊
第六條按國家、省教育行政部門關於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規定,由我校錄取的新生(包括函授、夜大、脫產),必須持錄取通知書及入學須知規定的有關證件,在規定的時間及地點辦理入學報到手續,方能成爲正式在籍學生。
第七條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報到者,必須事先請假,請假一般不得超過三十天。請假逾期或者未經請假無故逾期超過兩週報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外),視爲放棄入學資格。
第八條新生入學後,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招生規定進行復查。
經複查合格者予以註冊,正式取得學籍,發給校徽、學生證。不符合招生條件的,由學校根據具體情節予以處理;
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者,無論何時,一經查實,取消入學資格;情節惡劣者,報有關部門追究責任。
第九條新生註冊後,有正當理由不能就讀者,可向學校申請保留學籍,經學校同意後,可辦理保留學籍手續。二年內可免試入原專業或同層次相近專業學習。
第十條在籍學生必須於每學期開學前,持學生證在規定的時間內到指定的地點繳費,憑繳費憑證辦理註冊手續,以取得本學期的學習資格。因故不能按期註冊者,應提前辦理請假手續或委託他人代爲辦理,否則以曠課論。
學生未經註冊,即爲自動中斷學籍,不得參加學校的各種教學活動。無故逾期兩週不註冊者,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四章成績考覈與記載
第十一條成人高等教育學生的成績考覈包括操行考覈和學業考覈。
第十二條操行考覈。應以《高等學校學生行爲準則》爲主要依據,綜合學生的政治思想品德及在校期間的表現進行評定,採用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的形式進行。
以脫產、夜大形式學習的學生,操行考覈由班主任每學年進行一次,考覈成績分爲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級,並將結果及時通知學生本人或單位。學生畢業時,由班主任綜合各學年的操行考覈和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等情況,填入《畢業生登記表》,歸入學生學籍檔案。
以函授形式學習的學生,操行考覈由函授站或由函授站委託班主任在畢業前進行,綜合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等情況並填入《畢業生登記表》,歸入學生學籍檔案。
第十三條學業考覈。教學計劃開設的所有課程(包括實驗、實習、設計等實踐性環節)按學期進行考覈。學生必須按時參加教學計劃規定的所有課程考覈。考覈成績記入本人學籍檔案。
跨學期的課程應當分學期進行考覈,每學期以一門課程記載成績。單獨進行考覈的各種實踐教學環節以及畢業論文、畢業設計均按一門課程記載。
第十四條課程考覈分爲考試、考查兩種。考試採用百分制評定成績,考查採用五級制評定成績。
第十五條課程的考覈爲考試或考查由教學計劃規定。一般以脫產形式學習的學生,每學期考試課程不得少於三門;以夜大、函授形式學習的學生考試課程不得少於二門。
第十六條各門課程的成績評定以期末考試成績爲主,佔60%~70%;平時成績佔30%~40%。成績評定時,期末考試成績和平時成績所佔比例應根據課程性質、平時考覈的情況確定。
具備平時提問、作業、測驗、隨堂考查、實驗、實作考覈條件的考查課程,經批准也可不進行期末考試,而以平時考覈成績綜合評定課程成績。
各類統考課程的成績,原則上應以卷面成績爲準。
第十七條期末考試可以採用開卷、閉卷、口試、筆試、機考等方式。
第十八條函授學生一般應安排面授前測驗,以檢查學生的平時自學情況。面授前測驗一般安排在每學期面授開始前的1~2天進行,其成績按10~20%的比例計入課程總成績。課程考覈成績除統考課程外,由任課教師評定。考覈成績評定後,填入統一印製的記分冊,由任課教師簽名後連同已批閱的期末試卷一併交學院教務管理部門,保存備查。
學生考覈成績一經上報,不得任意修改。如上報成績確實有誤,或因閱卷錯誤、評分不當要求更改成績的,應由任課教師提出並填寫《考試成績更改申請表》,經教務部門覈實,報教學主管副院長批准後修改。
學生如對成績評定有異議,應及時向學院教務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學院同意後按有關程序查分。學生不得直接向任課教師查閱試卷。
第十九條考覈成績載入《學生成績登記卡》。《學生成績登記卡》一式兩份,學生畢業時正本歸入學生本人學籍檔案,副本歸入學校檔案室。
第二十條期末考試前應對學生進行考試資格審查,具備條件的方可准予參加期末考試,不具備條件的取消考試(考查)資格。被取消考試資格的學生,該門課程成績以零分記,並需參加補考或重修。
在一學期內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取消學生考試資格:
1、函授學生無故不參加該門課程面授(包括實驗、實習);
2、夜大學生和脫產學生缺席該門課程累計學時超過教學計劃規定的三分之一或曠課10學時以上者;
3、缺交該課程習題、測驗作業達三分之一者;
4、缺做該課程實驗一次或缺交實驗報告累計超過全學期總量的三分之一者;
5、惡意不交學費的學生,取消所有課程的考試資格。
第二十一條學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參加考試者,須在規定時間內持單位證明(因病憑醫院證明)向學院或函授站(點)辦理申請緩考手續。緩考與補考同時進行,成績按正常考試評定和記載。成績不及格者,不再給予補考,但可以申請重修。
補考一般不得再申請緩考。
第二十二條無故或申請緩考未獲批准而不參加考試(考查)的爲缺考,其成績按缺考記載,不得參加正常補考。但可視其認識態度,由本人書面申請,經批准後可以重修。
第二十三條學生考覈不及格的課程,應參加每學期的正常補考,補考仍不及格者,可申請重修或自學重修後重考,補考成績以實際得分記。成績的記載方式爲:正考成績/補考成績/重考成績(或畢業前補考成績)/畢業後補考成績。重修成績按新開課程記載,可不反映補考過程。正常補考時間安排在下學期開學2周內或下次面授時進行。
第二十四條學生參加考覈時應嚴格遵守考場紀律,按時獨立完成考覈。學生考覈作弊,該課程成績以零分記,並註明“作弊”字樣,不得參加正常補考;給予留校察看以下處分的學生,經教育表現較好,經本人申請,學院批准,在畢業前給予該課程補考或重修機會。
第二十五條本科學生作弊,除按第二十四條規定處理外,還應取消學士學位授予資格。
第二十六條正常補考不及格、緩考不及格、缺考、考試作弊者按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經學院批准後重修。
重修分爲跟隨下一年級重修、單獨開班重修和自學重修三種形式。具備條件的應儘可能安排跟隨下一年級重修或單獨開班重修。
第二十七條每門課程可向學院申請重修一次,重修課程結束後,由學院安排重考。
重考時間根據不同的重修形式安排,跟隨下一年級重修、單獨開班重修的根據課程情況安排考試時間;自學重修的'在補考時進行。畢業班學生重考時間安排在畢業設計(論文)答辯前後進行,特殊情況另行安排時間。
第二十八條爲了提倡在校學生良好的學習風氣,提高學習成績,考覈已通過的學生,仍可提出申請一次重考。經學院主管部門批准,與正常補考同時進行。成績記載以考試、重考成績中的高分記載。
第二十九條學生入學前取得其他經國家教育行政部門批准的普通、成人高等學校或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同層次、同類專業單科合格的課程,考試成績的取得時間在五年以內,可申請免修,但主幹課程成績須達80分以上,非主幹課程在60分以上。
免修課程的總數不得超過本專業教學計劃規定總課程數的百分之四十。
申請免修必須由本人提出,填寫免修申請表,並提交相關資料和考試成績,經成教學院主管部門批准,方能免修。免修課程的成績按原考覈成績記載,並註明“免修”。
學校可對免修課程進行必要的考覈,考覈合格者方能免修。
第三十條我校同層次、同類專業的學生,退學、肄業、結業後考入本校學習的,對原已考覈成績合格的課程,可申請免修,成績按原考覈成績記載,不受第二十八條的限制。
第三十一條學生對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通過各種途徑確已掌握,可申請免修考試,免修考試成績達到70分(中等)以上者,准予免修。免修考試原則上參加上一年級同門課程的考試,也可單獨組織考試或參加本班級的考試。免修課程的成績記載應註明“免修”。申請免修考試的應當在本年級開設該課程的上一學期結束前兩週提出。
一、總則:
爲了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全面推進素質教育,保障教育法的實施,規範學校的學籍管理,特制定本校學籍管理制度。
二、新生入學:
(一)我校實行秋季招生,小學教育階段爲六年。
(二)一年級新生的入學年齡爲六週歲。本着就近原則,凡是轄區內適齡兒童,一律免試入學。
(三)報名時需帶戶口本、房證、免疫證。
(四)新生報名後,學校將新生登記表上報教育主管部門審批後發入學通知。
(五)我校招收新生的時間以教育局統一要求爲準。
(六)新生入學後,學校要編制學生名冊,填寫《學生登記表》。《學生登記表》在學生轉學時,隨學生轉出,學校留存複印件;學生轉入時隨學生轉入;學生畢業時,學校留存。
(七)學生從入學到畢業使用同一姓名,按省教育局規定不得更改。
(八)小學生入學後,由學校編制全省統一規定的學籍號。學籍號前8位爲區代號;第9-11位爲學校代號;第12-15位爲年號(入學年級);第16、17位爲班級編號,第18、19位爲學生編號。從20xx年9月起,一年級新生入學,學籍一律使用學生18位身份證號。沒有身份證號的,由學校統一按本區編號要求編排。
三、轉學:
1、轉入:
(九)⑴、先考試,測驗合格後,我校開出"同意接收"證明,併到我區文教體局教育科蓋章。(地址:建國西路與西安路交叉處:原燕子樓小學。電話:85610932-20)
⑵、將此證明交原就讀學校,同時從原就讀學校開出"轉學證明"(上有其校印,更要到其上級教育主管部門蓋章,也就是要兩章齊全),並從原校取回"學生登記表"。
⑶、持原學校開出的"轉學證明"與"學生登記表"到我區文教體局註冊登記。
⑷、將(3)中的兩表交到我校存檔。
注:
我區文教體局辦理轉學時間是:放假(寒假或暑假)前一週至放假後一週。開學前一週至開學後一週。
2、轉出:
(十)⑴、持接收學校接收證明(有該校校印與上級主管部門印章)到我校辦理轉出手續。
⑵、我校開出轉出證明,並交還學生登記表(留複印件)。
四、休學復學:
(十一)學生因傷、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連續缺課累計超過1個半月仍不能上學的,由監護人提出書面休學申請並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學校審覈後統一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休學期限一般爲一年,不得提前或推遲復學。休學期滿,學生監護人持休學證明到學校辦理復學手續。復學時根據學生本人要求回原級就讀也可到下一級就讀。不能按時復學寫出書面申請,經上級教育部門審查後續辦休學手續。
五、成績考覈:
(十二)學校每學期進行期中和期末二次檢測,用等級記分制記分。等級爲:優秀、良好、及格、不及格。
(十三)小學生操行按《江蘇省中小學關於實施〈小學德育綱要〉的實施意見》評定。
(十四)學生體育成績按照國家頒發的體育合格標準評定,未達標準的爲不合格。學校按規定建立學生健康卡。
(十五)學校根據學生的檢測、考查情況填寫《學生素質發展報告書》(學生成績報告單),向監護人報告。
(十六)小學生畢業考試由上級主管部門命題,或學校自行命題、上級主管部門審查。
(十七)學校實行不留級制度。
六、跳級、畢業、升學:
(十八)學習成績優秀的學生,由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區教育局測試後可以跳級。
(十九)小學畢業班學生,一律升入初中繼續學習。
(二十)民辦學校小學畢業生可以在戶籍所在地升入公辦初中,也可以到戶籍所在地或非戶籍所在地的民辦學校初中就讀。
七、獎勵和處分:
(二十一)對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現的學生應予以獎勵。凡受到校級以上獎勵的,應記入學生登記表。
(二十二)對於違反學生守則和日常行爲規範的學校應進行耐心教育、正面引導,一般不給處分。特別難教育者也應給予處分。處分分爲: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記過以上須記入學生登記表。
八、管理權限:
(二十三)學校有一名領導分管學籍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學生檔案並妥善保存。
(二十四)學期中間不辦理轉學手續,一律按上級主管部門要求在學期初的前兩週至後兩週辦理。
第2篇:教育部關於印發《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
現將《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並就貫徹落實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統一規範的學籍信息管理制度。出臺《辦法》是加快推進教育現代化、提高科學管理水平、深入實施素質教育的客觀要求,是轉變管理方式、改進工作作風的重要內容。要按照《辦法》要求加快建設全國中小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建立全國統一、規範的學籍信息管理制度,提高學籍管理服務工作水平。學生學籍號是學籍信息的核心要素,以學生居民身份證號爲基礎,從幼兒園入園或小學入學初次採集學籍信息後開始使用,基礎教育、高等教育、職業教育、成人教育有機銜接,終身不變。
二、抓緊制訂或完善《辦法》實施細則。《辦法》確定了省級統籌、屬地管理的基本原則。已出臺省級學籍管理辦法的省份要按照《辦法》的規定進行完善和調整,尚未出臺省級學籍管理辦法的省份要根據《辦法》要求抓緊研究出臺實施細則,明確各類學籍變動的具體條件和操作辦法。
三、有效開展《辦法》教育培訓。要按照職責劃分組織對學籍管理人員和學籍系統技術支持人員進行培訓。主要內容是,加強學籍管理的重要意義、《辦法》的基本內容、學籍系統的基本功能、學籍信息採集的基本要求、學籍變動操作辦法等。對省級培訓由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實施。
四、建立加強學籍管理的長效機制。要加快制訂實施工作方案,明確責任人、工作任務和時間表。要建立學籍覈准制度、信息保密制度、責任追究制度,嚴肅追究違反規定人員的責任。各級教育督導部門要對《辦法》實施情況進行專項督導。我部安排教育管理信息化經費和其他經費時將與《辦法》實施情況和成效掛鉤。
五、營造實施《辦法》的良好輿論環境。要利用報紙、電視、互聯網、家長通知書等多種方式進行政策解讀和宣傳,重點介紹
必要性、重要性和預期成果。要取得家長理解和支持,使《辦法》家喻戶曉。要讓教育部門認識到《辦法》對於科學決策的價值,讓學校感受到對於提高整體管理水平的作用,讓家長和社會體會到教育部門促進教育公平、提升服務水平的堅定決心。
有關進展情況請及時報我部基礎教育一司。
第一章入學與註冊
第一條按照國家招生規定,經我院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按學院的有關要求和規定到學院報到,並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當持有關證明,辦理書面請假手續,未請假、請假未獲批准或者請假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除因不可抗拒等正當事由以外,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二條新生辦理入學手續後,學院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復查。複查合格者,予以註冊並取得本院學籍。經複查不符合入學條件者,學院根據有關規定和具體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凡在入學各環節中有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行爲者,一經查實,取消學籍;情節嚴重的,報上級有關部門查究。
第三條新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入學者,由本人向學院教務處提出書面申請,經主管院長批准可保留入學資格一年。
第四條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不享受在校學生的待遇。
第五條保留入學資格期滿,由本人向學院相關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可以重新辦理入學手續。逾期未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因病保留入學資格者,須持二級甲等以上醫院出據的病癒診斷證明,並經學院指定醫院複查合格後,方可重新辦理入學手續。複查仍不合格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六條已經取得本院學籍的學生,由學籍科編制新生學號(學號一經確定,任何人不得隨意更改)。並印製新生名冊到教學系,各系爲新生建立學籍檔案。學籍檔案的內容包括:考生基本資料、學生入學登記表、學生成績記載單、學生在校期間操行評定表、獎勵及處分記載和畢業生登記表等。
第七條每學期開學時,學生應在規定的時間內持學生證到所在系報到,並辦理註冊手續,因故不能如期註冊者,應當事先向所在系履行請假或暫緩註冊手續。逾期兩週不報到,視爲放棄學籍,按自動退學處理。未按學院規定繳納學費者不予以註冊。每學期開學第二週各系需將本單位學生註冊情況統計彙總交學籍科。
第二章學習紀律
第八條學生須按照所在專業培養方案的要求,認真學習各門課程,完成各個教學環節,參加學院規定的各項教育教學活動,包括課堂教學、實驗、實習、實訓、課程設計、社會實踐、生產勞動、軍事訓練、時事政治學習、畢業設計(論文)等。
第九條學生應當按學院的安排上課,上課時應遵守課堂紀律,不遲到、不早退,考試時應當遵守考場紀律。
第十條除節假日期外,學生不得擅自離院。有事、有病須離院者,應當到所在系辦理請假手續。一學期內請假3天以內的,由輔導員批准;3天以上至2周以內的,由系主管教學的負責人批准;請假達2周以上者,應報交學院教務處批准。需要續假時,其手續與請假手續相同。未經請假(續假)或未獲批准而離院的,以曠課論處。
第十一條教師可根據本《細則》和學院相關規定進行考勤,考勤記載是學生參加課程考試資格和評定學生平時成績的重要依據。
採取全程考勤或抽查考勤所發現的學生曠課現象,教師應當參照本細則的第二十五條做出處理。
第十二條學生曠課時間,一般課程按課表規定的上課學時計算,生產勞動、軍事訓練、社會調查等,按每天4學時計算。
第十三條學生在校期間有違反學院規定和紀律行爲的,按學院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章成績考覈與記載
第十四條學生應當參加學院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考覈。考覈成績記入學生成績冊,並歸入學生個人檔案。
第十五條課程考覈分爲考試和考查兩種。
考查課程成績主要根據學生平時聽課、出勤、課堂討論、完成作業、測驗、隨堂考查、實驗、實際操作等平時成績綜合評定。如有必要期末考試成績佔總成績比例不得超過40%。
考試課程可採用閉卷、開卷、口試、筆試、課程設計(論文)等方式進行,根據該課程的特點和教學大綱的要求確定。考試課程成績由期末考試(或者課程結束性考試)成績和平時成績(含期中考試、平時測驗、課堂討論、作業、實驗報告、課程論文,出勤等)綜合評定,平時成績在總成績中的比例爲30%。
大型作業(設計)和生產(專業)實習等實踐性教學環節的成績,可採用操作考試或者答辯與平時成績相結合等方式綜合評定。平時成績的確定以各階段檢查結果爲依據。
畢業設計(畢業論文)成績的考覈,根據學生完成設計(論文)的質量和答辯等情況,由答辯委員會(小組)綜合評定。指導教師與答辯委員會(小組)應寫出評語,給出評分,經答辯委員會主任(小組組長)簽名後生效。
第十六條考試課程按百分制評定成績,60分爲及格,59分以下爲不及格;考查課程可按五級記分制評定成績。無法按上述兩種記分制評分的課程,可以採用“合格”、“不合格”兩級記分制評定成績。
五級記分制分爲:優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五級記分制與百分制的數量折算關係如下:
優秀:90分~100分;良好:80分~89分;中等:70分~79分;及格:60分~69分;不及格:59分以下。
第十七條分學期開設的課程,每學期按一門次計;單獨進行考覈的各種實驗、實踐環節以及畢業實習、畢業設計(論文)等,均按一門課程計。
第十八條學生思想品德考覈及操行評定每學年進行一次。在學年結束時,由學生所在系組織進行。學生思想品德考覈及操行評定,以《高等學校學生行爲準則》爲主要依據,主要考察學生政治思想、道德品質、遵紀守法以及學習態度等方面的表現情況,採取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等形式進行。
第十九條學生體育課的成績由體育教師根據考勤、課內教學並參考課外鍛鍊活動的情況綜合評定。
第二十條課程考覈成績評定後,考覈成績由任課教師填入學院統一印製的學生成績表,簽名後交系祕書,並歸入學生個人學籍檔案。所有課程的考試試卷和教師簽署的學生成績表,應妥善保管備查。
第二十一條課程考覈成績由學生所在系負責通知學生本人。學生如對某門課程評分有異議,可以在接到成績單後五個工作日內,向所在系提出查閱成績的書面申請,由所在系批准後,轉開課教師所在單位查閱。學生對查閱結果若仍有異議,可以向教務處提出複查成績的申請,學院教務處將根據實際情況組織專家複查,複查結果爲最終結果。
查閱或複查成績評定確實有誤或漏登、錯登的,由學生所在繫上報教務處更改,各系負責將查閱或複查結果通知申請學生本人。
第二十二條學生嚴重違反課程考試紀律或者考試作弊者,該課程考覈成績按零分計,教師在紙質成績記載單上註明“違紀”字樣。學院視其違紀或者作弊情節,給予批評教育,並按學院《關於嚴肅考風考紀、加強考試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第二十三條學生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干擾教師公平評定成績。否則,一經查實,相關課程考覈按作弊處理,並按規定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第二十四條學生因病或因某種特殊原因不能參加正常課程考試時,除緊急情況外,一般應至少提前三個工作日憑有關證明向所在系提出緩考申請,經系批准後,學生可以參加學期補考,緩考課程成績按考試實際成績記載,教師在紙質成績記載單上註明“緩考”字樣。
無故或者請假未批准不參加考試,或者考試未交卷者,視爲曠考,該課程成績以零分計,並註明“曠考”字樣。
第二十五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該課程考覈資格:
1、缺課累計達到或者超過該課程教學時數的三分之一的;
2、缺做實驗達到或者超過實驗課教學時數的二分之一的;
3、缺交作業或者實驗報告次數累計達到或者超過該課程作業或者實驗報告總量的二分之一的;
4、課程考試時,遲到30分鐘以上的。
第二十六條學生被取消課程考覈資格的,該課程考覈成績按零分計,任課教師在紙質成績記載單上註明“缺課”、“缺交作業”、“缺交實驗報告”、“缺做實驗”、“考試遲到”等有關字樣。
因考試遲到30分鐘以上被取消考試資格的、經批准同意緩考的、考覈成績不及格但高於40分(含40分)的學生,可以向所在系提出補考申請,經教務處批准後,在下學期開學的第二週進行補考。補考成績按卷面成績上報,但錄入學生成績庫(大成績單)時前幾種情況據實錄入,後一種情況按60分錄入。
第二十七條凡是因曠考、考試違紀作弊、因缺課等原因被取消課程考試資格的以及考試成績太低的學生不得參加補考,均應參加重修重考。
第二十八條重修重考組織管理辦法
1、學生參加補考仍不及格或未能參加補考的,可以申請課程重修重考。重修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學生所在系審覈,教務處批准後方可參加。
2、重修學生人數較多(公共課20人以上,專業課10人以上)的課程,由教務處會同有關教學部門利用節假日或晚自習統一組織課堂教學,教學結束即安排重考。重修人數較少的課程(公共課20人以下,專業課10人以下),學生可參加同專業下年級該課程的學習,並隨同該專業下一年級的學生參加考覈;純實驗課程重修必須隨下一年級學生進行。
3、凡參加課程重修的學生,一律實行課堂考勤,因事不能按時上課者,必須嚴格履行請假手續,否則作曠課處理。當重修課程時間與正常主修課程時間衝突時,學生應參加正常主修課程學習,經重修課程任課教師同意,並接受教師指導,衝突部分學時以自學方式進行重修。
4、學生重修課程須交納少部分教學成本費。重修費按課程重修學時分級收取。
5、重修重考成績據實錄入學生成績庫(大成績單)。
未辦理重修手續自行參加考試的,其考試成績無效。
第四章學生學業警示
第二十九條學生在學習過程中未能達到學院規定的學業修讀要求,學院將及時給予學生學業警示,提示學生努力學習,若仍繼續不能正常完成學業將被延長學習年限(降、留級)、退學等。
第三十條對學生學業警示的相關規定
1、學業成績警示:必修課不及格達4門者(含4門);
2、延長學習年限(降、留級)警示:必修課不及格門數累計6門(含6門);
3、降級處理:必修課不及格門數累計達8門者(含8門)。
4、退學警示:必修課不及格門數累計達10門者(含10門);
5、退學處理:必修課程不及格門數累計達12門及以上者(含12門);
6、學業警示時,統計及審查學生學業修讀情況的截止時間爲每學期的第五週。
第三十一條學業警示實施辦法
1、每學期第5周,由教務處組織進行學業警示審查工作,並將學業警示的學生名單及通知書下發各系。
2、每學期第6周各系必須將學生警示通知單送達學生,必須有相應的送達證明。學業警示通知書的第一聯學生留存,第二聯教學系保存,第三聯交回教務處。各系輔導員應多與受到學業警示的學生溝通,教育引導幫助他們加強自我管理,努力勤奮學習。
3、本警示制度是學生學籍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學業警示不屬於紀律處分。
第五章轉專業與轉學
第三十二條學生一般應當在被錄取的專業學習並完成學業。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請轉專業:
1、確有專長和興趣,轉專業更能發揮其專長的;
2、經學院指定醫院診斷,確有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能在其他專業學習的;
3、確有某種特殊困難,不轉專業無法繼續學習的。
第三十三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專業:
1、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2、由專科轉入本科;
3、本科三年級、專科二年級以上年級的;
4、已轉過一次專業的或者正在休學、保留學籍期間的;
5、應予退學的;
6、轉入專業學生名額已滿,專業教學資源無法滿足其轉專業要求的;
7、其他無正當理由,或者學院審理後認爲不適宜轉專業的。
第三十四條學生轉專業應當由本人提出申請,經轉出和轉入系簽署意見後,報學院教務處呈教學院長批准,並辦理相關手續。
學生在辦理轉專業的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學院有關規定,安心原專業的學習,不得無故缺課違紀。否則,按學院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五條學生轉入新專業後,應按轉入專業教學計劃修讀全部課程和規定的實踐環節,轉入前所修課程成績及格的,若與轉入專業計劃中同類課程相比,學時及要求相同或者偏高的,該課程成績有效。課程的學時或者要求低於轉入專業的,其課程成績無效,應按轉入專業教學計劃的要求重修。其他課程成績合格的,可作任選課記入學生學習成績檔案。
學生轉入新專業後,經轉入系對其學業成績進行綜合評估後,要求其重新學習的課程達到或超過8門的,應編入轉入專業的低一年級學習。
第三十六條學院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狀況的發展變化,經學生同意,必要時可以適當調整學生所學專業或專業方向。
第三十七條學生入學後一般應在我院完成學業。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請轉學:
1、確有專長,轉學更能發揮其專長的;
2、因生理、地理或學業等方面原因不宜在本院學習的;
3、確有某種特殊困難,不轉學無法繼續堅持學習的。
第三十八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轉學:
1、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2、由下一批次錄取學院轉入上一批次學院或由專科層次轉爲本科層次的;
3、入學時已被確定爲定向、委託培養的;
4、在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學籍或者休學期間的;
5、已受開除學籍處分或者已辦理退學手續的;
6、無正當理由,或者學院審理後認爲不宜轉學的。
第三十九條學生轉學,按以下程序辦理:
1、學生在省內轉學,由本人向系提出申請,經學院教務處審查,教學副院長批准,轉入學校同意,由學院報省教育行政部門確認轉學理由正當後,方可按規定辦理轉學手續。
2、學生跨省(市、自治區)轉學的,由本人向系提出申請,經學院審查批准,報省教育行政部門,由省教育行政部門商轉入學校所在的省(市、自治區)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後,方可辦理轉學手續。
3、獲准轉學的學生,學院負責將其個人檔案及錄取名單複印件移交到轉入學校。須轉戶口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條學生辦理轉學手續過程中,應當遵守學院有關規定,安心原所在專業的學習,不得無故缺課違紀。否則,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休學與復學
第四十四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休學:
1、在校期間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經學院指定醫院診斷,需要停課治療或者休養的時間達到一學期總學時的三分之一(或者六週)以上的;
2、一學期請假的時間累計超過一學期總學時的三分之一(或六週)以上的;
3、因某種特殊或正當原因,本人申請休學或者學院認爲應予休學的。
第四十二條學生休學時間以一學年爲限,累計不得超過兩學年。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經學院批准,可連續休學兩個學年。學期結束前開始者,該學期按休學計算。
第四十三條休學學生應當按學院規定辦理休學手續後離校。學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生待遇,戶口可以不遷出學院。
第四十四條學生休學期滿,應當向學院提出復學申請。學生復學按下列規定辦理:
1、向所在系提出申請,由教務處審覈,報教學院長批准後,辦理復學手續。
2、因傷病休學的學生,經學院指定的醫院複查合格後,方可辦理復學手續。
3、復學學生一般編入相同或者相近專業的低年級學習,並按學院的規定交納學費。
第四十五條學生應徵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者,可保留其學籍至退役後一年。
第四十六條申請自費出國留學的學生,本院可保留學籍1年,期滿後仍未回學院註冊的,終止其學籍,不得申請復學。受學院開除學籍、退學(含自動退學)處理或轉入其他院校者,從學院發文或批准之日起,終止其學籍,不得申請復學。
第七章升(留)級、退學與延長學習年限
第四十七條學生修完所在專業學年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經考覈操行表現和學業成績合格的,准予升級。正常學年內,學生學年考覈不合格課程累計達到8門(含8門)不到12門的,應予留級,轉入低年級學習。
第四十八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退學:
1、本科學生各學年考覈不合格課程累計達到12門(含12門)的;
2、在校學習時間(不含保留學籍、休學時間)累計超過規定學制2年未完成學業的;
3、經學院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本院學習的;
4、未請假或請假未準離校連續四周不參加學院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因病、因事應當休學而拒不休學,且在一學期內缺課累計超過總學時三分之一(或六週)的;
6、休學期滿,在學院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複查不合格的;
7、超過學院規定期限未註冊而又無正當事由的;
8、本人申請退學的;
第四十九條學生正常畢業所在學年(本科爲第四學年,專科爲第三學年),各學年考覈不合格課程累計達到12門(含12門)者,由學生提出申請,並獲學院批准,可延長修業年限。申請延長修業年限的學生上,應按照學年的標準繳納學費、住宿費和其他符合規定的費用。
第五十條學生退學按以下規定辦理:
1、由學生所在系提交《退學學生處理意見書》,經教務處審覈後,報院長辦公會議審議決定。學院發出的《退學決定通知書》,由學生所在系負責送交學生本人並通知學生家長;由學院教務處負責上報教育廳備案。
2、退學學生應當在接到退學決定書的20天內辦理完成退學手續並離校。因患嚴重疾病或者意外傷殘學生本人無法辦理手續者,由學院通知家長在學院規定期限內業學院辦理退學手續並將退學學生領回。退學學生自《退學決定通知書》下達之日起,不再享有在校學生的權利和待遇。
3、退學學生的檔案、戶口退回家庭戶籍所在地。
4、學院發給退學證明。未辦理退學手續或擅自離校的,不發給退學證明。
5、學院不負責學生退學後的安置問題。
第五十一條學生對退學處理的異議的,在接到《退學決定通知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學院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八章畢業、結業與肄業
第五十二條本院各專業的培養計劃均按照國家規定的學制年限(以下簡稱規定學制)制訂,並實行彈性學制。學生在校學習的最長年限爲所在專業規定學制年限加2年。超過此年限者,不予註冊。
第五十三條凡具有本院正式學籍的學生,在學院允許的修業年限內,修完(或提前修完)培養計劃規定的內容,達到畢業生基本規格要求的,准予畢業,學院發給(或提前發給)畢業證書。
第五十四條學生修業期滿,未達到畢業生基本規格要求的,准予結業,發給結業證書。
第五十五條學生修業期未滿,但修讀時間在1年以上而中途退學的(不含開除學籍者),學院發給肄業證書和已修合格課程的成績證明。肄業證書應註明學習年限和所學專業。
第五十六條學生畢業、結業、肄業應當按照學院規定辦理離院手續,不得滯留本院。
第五十七條學生結業後一年內,可以向原所在系申請一次結業後回校考試[包括實驗實習、課程設計和畢業論文(設計)],由教務處審批並辦理相關手續後,參加下一年級的畢業,前大補考試,或者由教務處組織的單獨考試。考試時間和地點由系安排並通知學生本人。
結業後回校考試成績低於60分的據實記載;60分及以上只記爲“60分”或“及格”。教師在紙質成績記載單上註明“結業後回校考試”字樣。
逾期不參加結業後回校考試或者參加考試成績仍不合格者,以後不得再參加結業後回校考試。
考試成績合格,換髮畢業證書,畢業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考試成績仍不合格的,不再換髮畢業證書。
第五十八條畢業證書、結業證書和肄業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的,由本人向原所在系申請,經教務處覈實後,學院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學位授予
第五十九條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經審覈在正常學習年限內,修完本科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包括各實踐環節、畢業設計(論文)],成績合格,外語考試成績達到規定要求,取得本科畢業資格的學生,由大慶石油學院華瑞學院授予學士學位。
第六十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授予學士學位:
1、外語成績未達到規定要求的;
2、因違反考試紀律、考試作弊受到學院處分的;
3、因違反紀律受到學院留校察看處分的;
4、學院認爲其他不宜授予學位的。
第六十一條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由學生本人填寫學士學位申請表,所在系按照學位授予標準進行學士學位資格初審,經教務處審覈後,報學院學位委員會審批。
第六十二條學生畢業離校後,一般不得申請補授學位。對於因違反紀律受過學院紀律處分的學生,畢業一年以後兩年內做出成績者,學生可向原所在系提出學士學位申請,待學院具有學士學位授予權後經教務處審覈,報學院學位委員會審批,審批通過者補授學士學位。
第六十三條畢業生的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的,由畢業生本人向原所在系申請,經學院教務處審覈後,學院可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明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附則
第六十四條本實施細則適用於大慶石油學院華瑞學院20xx年以後入學的普通全日制本科生。
第六十五條本實施細則由教務處負責解釋。對於條例的修改與補充,由教務處提請學院院長辦公會議審議批准。
一、 實行學籍管理分級責任制
小學學籍實行分級負責管理,既教育局依據省市文件規定相關政策,教育科通過中心校間接管理全市農村小學學籍;各鎮鄉中心校安排專職人員(小學教研員)負責所轄小學學籍的驗章、管理。
學校由教導處負責學籍的管理工作。
二、 嚴格學籍管理權限和手續
省、市教育部門有關學籍管理的政策性文件,是我市中小學學籍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據,各級各校一定要嚴格執行。
(一)入學
依據省市文件,學校接收新生入學時應首先認定該生是否屬於學校服務範圍,堅持“兩個統一”的原則:既學生戶籍所在地與法定監護人戶籍所在地相統一、學生戶籍所在地與實際常住地統一,實行“按時免試、就近入學”。凡年滿6週歲(截至當年8月31日)的兒童,按就近入學的原則,憑實際常住地戶口薄、房產證明到就近小學報名登記入學。教育局和各小學相關工作人員要嚴格審查學生身份,對不符合入學條件的學生一律不得接受,一經查出違反規定入學者,一律清退。
凡年滿6週歲的流動兒童,其法定監護人在流入地居住並取得公安部門頒發的暫住證,同時取得就業證明或工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的,可由其法定監護人持原居住地戶口薄及以上證件到教育局指定的學校登記借讀。
小學一般不接受不足齡的兒童入學
學生入學後,由教育局按上級規定統一爲一年級新生建立學籍(借讀生建臨時借讀學籍),按照省市有關規定,鄉鎮學生學籍號由中心校統一編排。
(二)轉學
1、轉學條件
學生有下列理由之一者,准予轉學:戶口及家庭住址遷移者;其他特殊情況確需轉學者。學生轉學必須提供轉入學校所在地戶口本和房產證明(房產證或購房有效票據)。
2、轉學手續辦理程序
A、由鄉鎮小學轉往城區小學,由學生監護人持遷入地戶口本、房產證明,向轉出學校提出申請,經轉出學校初步認定合格後,持轉出校開具的證明信、學籍表到轉出校所在地中心校開具正式轉學證明,然後持相關證件到教育科審批。
B、鄉鎮之間相互轉學,由學生監護人持遷入地戶口本、房產證明,向轉出學校提出申請,經轉出學校初步認定合格後,持轉出校開具的證明信、學籍表到轉出校所在地中心校開具正式轉學證明,然後持相關證件到轉入校所在地中心校審批。
C、外地轉入我市的需持轉入學校所在地戶口本、住房證明到教育科審批。
D、由我市轉往外地的,需持轉學證明等相關證件到教育科審批。
對符合轉學條件並按規定經中心校或教育科審批的學生,接收學校覈實無誤後應在三日內安排學生入學。
對不符合轉學條件的學生,原學校和所在地中心校不得開具轉學證明。未按規定審批,各中小學不得私自接收學生轉學。
轉學在每學期初開學兩週內辦理,除工作調動或住址遷移等原因外,學期中途一般不予辦理。
學生轉學一律不得變更年級。
無特殊情況,畢業年級學生不得轉學。
學生受處分期間一般不予辦理轉學手續。
(三)借讀
學校原則上不收借讀生。
爲落實上級文件精神,照顧外來務工人員子女入學,對符合在我市借讀條件的學生,一律安排在教育局或中心校指定的學校借讀。
1、借讀條件
借讀學生可由其法定監護人持公安部門頒發的暫住證、就業證明或工商營業執照到學校辦理入學手續。學校要對借讀學生登記造冊,建立借讀學生學籍,同時報教育科備查。
2、手續辦理
借讀學生可由其法定監護人持暫住證、就業證明或工商營業執照、原學校開具的借讀證明信到教育科審覈蓋章;鄉鎮之間小學借讀的到鄉鎮中心校審覈蓋章。學生借讀應在學期初辦理,並一律不得變更年級。
3、借讀學籍的管理
借讀生可把學籍表帶到借讀學校,以便填寫學生成績、評定、獎懲情況。但原學校要保留學生借讀證明,保留好借讀學生學籍。借讀生要回原學校進行畢業、升學考試。
(四)休學和復學
學生確實因傷病不能堅持上學,由學生本人或其監護人持縣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住院收據、住院病歷複印件向學校提出書面休學申請,經學校調查後由學校寫出詳細的調查報告,開具休學證明一式兩份,鄉鎮小學到中心校審批。
休學時間以一年爲起點,不得提前復學,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學校上學。因病休學期滿後,學生須持縣級以上醫院康復證明到學校辦理復學手續。對符合復學條件的學生,學校應批准其復學,並編入相應的年級就讀,學生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者,須續辦休學手續,連續休學不得超過兩年。學生休學要嚴格掌握,一般不得超過同年級學生總數的3%。
三、 努力實現學籍管理科學化、制度化、規範化
爲確保學籍管理工作的準確性、客觀性、公正性、權威性,特強調以下幾點:
1、全市統一編排中小學生學籍號
嚴格按《河北省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號碼編制使用細則》的有關規定編排學籍號,中小學生學籍號由14位數字組成:
第一、二位爲唐山代碼“02”;第三、四位爲縣(區)代碼,遷安爲“26”;第五、六位爲入學年份代碼,取入學年份的後兩位數字;第七、八、九位爲學校代碼;第十位是學校類別代碼,小學爲“0”、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位爲學生代碼,從0001開始編排。各校一定要連續編排,不得留空號。
2、統一時間、統一方式註冊學生學籍
每年9月份完成中小學學籍驗章和新生學籍的建檔工作。爲及時掌握學生的變動情況,實行中小學生學籍變動情況月報制度,小學以鎮鄉中心校爲單位。
3、加強領導,嚴肅認真的抓好學籍管理工作
各級各校要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必須由專人負責本校學籍管理工作,把握好客觀政策,對學生學籍變動情況做到底數清、統計準。對弄虛作假、失職瀆職、管理混亂的單位,市局將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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