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澡堂裏摔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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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澡堂裏摔傷,隨着時代的發展,如果國家想要更加的平穩發展就需要制定法律,這樣才能更好的制約人們的不良行爲,發揮巨大的作用。以下分享在澡堂裏摔傷是誰的責任?一起來看看。

在澡堂裏摔傷1

1、洗澡堂子摔倒雙方都擔責。浴室摔倒屬於一般侵權,適用過錯責任原則。顧客在浴室消費過程中摔倒如浴室,未提供證據證實其盡到了完善的保護義務。遇事應對顧客因摔傷所產生的合理經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同時,如果顧客作爲成年人,其在洗浴場所消費更應盡到謹慎的注意義務,其本人也應自負一部分責任。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羣衆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爲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在澡堂裏摔傷

消費者如何維權

消費者維權途徑如下:

1、與經營者協商解決糾紛;

2、投訴;

3、調解。可以申請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

4、仲裁。仲裁解決的需要事先與經營者達成仲裁協議;

5、訴訟解決。

在澡堂裏摔傷2

在[洗浴]中心滑倒受傷,該由誰擔責?

張先生與朋友在[洗浴]中心淋浴時,腳下一滑摔倒在地,經鑑定爲十級傷殘。爲此,張先生支出醫療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鑑定費共計4萬餘元。[洗浴]中心未在洗浴區設立警示標誌,淋浴處也未鋪設防滑墊,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故要求賠償醫療費、殘疾賠償金、鑑定費等共計58萬餘元。

[洗浴]中心辯稱,其公司已經停業,張先生是否在店摔倒受傷無法覈實。另外,大堂設有溫馨提示牌,洗浴區內設置有“小心地滑”警示牌,淋浴處鋪設的是防滑地磚,拖鞋也是防滑拖鞋,且配有服務人員,其公司已經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故不同意承擔賠償責任。

庭審中,張先生爲證明其在[洗浴]中心摔倒的事實及損害後果,提供了該[洗浴]中心VIP卡及當天消費記錄、醫院就診病歷與鑑定意見書。同時,張先生申請朋友楊先生、許先生出庭作證,上述證人證明,張先生在[洗浴]中心淋浴時摔倒受傷,且洗浴區未設置警示標誌,也沒有鋪設防滑墊。[洗浴]中心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證據。

在澡堂裏摔傷 第2張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爲,張先生主張其在[洗浴]中心洗浴時摔倒受傷,針對該主張,張先生提供了VIP卡、消費記錄、證人證言、就診記錄等證據,上述證據能夠相互印證,已經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足以證明張先生的主張。而[洗浴]中心僅表示由於其公司已經停止經營,無法覈實該情況,但未提供證據反駁張先生的主張。在此情況下,法院採信張先生在洗浴時摔倒的主張。

張先生主張[洗浴]中心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並提供了證人證言證明[洗浴]中心在洗浴區未設置警示標誌及鋪設防滑墊。[洗浴]中心雖主張其已經設置警示標誌,已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但未提供相應的證據加以證明,故法院對於[洗浴]中心的該主張,不予採信。

從張先生自述的事發經過看,其作爲成年人理應知道洗浴時容易發生摔倒的`情況,應加以注意,但自身未能盡到充分的注意義務。故法院判定張先生對本案的發生承擔主要責任,[洗浴]中心承擔次要責任,酌情判定[洗浴]中心承擔責任的比例爲20%。

法官說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第一款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羣衆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

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本案中,[洗浴]中心作爲公共場所的經營者,對張先生負有安全保障義務,有義務採取一定措施預防損害的發生,[洗浴]中心未設置明確的警示標誌,對潛在危險未盡到預防義務,存在一定過錯。張先生作爲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人,應當充分預見洗浴時可能發生的危險,但其未盡到注意義務,理應對自己損害後果的發生承擔主要責任。

作爲經營者,應把維護消費者生命安全作爲工作的重中之重,定期檢查設施設備、對潛在風險設備和區域醒目位置設立警示牌或警示標語予以提示,如遇損害發生應及時履行救助義務以防止損失擴大。作爲消費者,應對周圍環境充分觀察,對有警示牌區域加強安全防範意識,如遇意外事故發生後及時固定、保存證據,以免因舉證不能而承擔不利法律後果。

在澡堂裏摔傷3

在浴池摔倒受傷,應該怎麼辦?

鄭女士:2021年7月19日15時10分左右,我同我的女兒以及外孫女到某某浴池洗浴,在進入洗浴區的過程中,我被浴池地面翹起的防滑墊絆到並摔倒,失去知覺

經過我女兒採取急救措施後逐漸恢復知覺,我的女兒撥打了120急救電話,我被急救車送至人民醫院住院治療,經醫院診斷爲腦震盪、右枕頂部頭皮血腫、頸椎過屈過伸性損傷等。我出院後找到浴池,說賠償的事宜,沒有達成協議。

[洗浴]中心:鄭女士是由於自身原因摔倒,而不是被浴池內的防滑墊絆倒摔傷,鄭女士受傷與浴池無關,浴池在洗浴區內設置了小心地滑的標誌,盡到了安全保護義務。浴池認爲主要責任在鄭女士自己。

在澡堂裏摔傷 第3張

法院審理

[洗浴]中心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該承擔相應責任。

經審理認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羣衆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一般情況下認爲經營者的安全保障義務應概括爲三個方面:第一,維護公共設施,使公衆免受侵害的義務;第二,使自己提供的產品及服務符合保護安全的義務;第三,保護公衆免受意外侵害的義務。

本案中,某某浴池應該在其服務場所對消費者的人身和財產安全負有安全保障義務,浴池作爲一個特殊的消費服務場所,應該鋪設防滑的地磚、爲顧客提供防滑拖鞋、佈置好安全防護措施、放置安全提醒標識等,某某浴池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在鄭女士摔倒時已設置了安全警示牌,亦其未提供證據證實其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故應對鄭女士在某浴池受傷的行爲承擔賠償責任。

同時,鄭女士作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也應負有安全謹慎義務,對洗浴中可能出現的風險也完全應當具備相關的認知和避免能力,鄭女士在主觀上所存在的過失亦是客觀上造成其自身人身損害結果的原因。

一審法院判決,某某浴池賠償鄭女士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誤工費、護理費、鑑定費等共計一萬四千餘元。宣判後,浴池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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