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小孩離婚房子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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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小孩離婚房子如何分配,離婚的時候是需要處理很多事情的,離婚必然涉及財產分割問題,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出臺後,對離婚後財產分割有了更明確的規定。夫妻的共同財產,應當平等分割。下面看看有小孩離婚房子如何分配及相關資料。
一、有小孩離婚房子如何分配?
有小孩離婚房子的分配需要看房屋是否屬於雙方的共同財產,屬於共同財產的,則需要採取協商或者是起訴的方式來分割,具體判斷房屋是否屬於共同財產,可以結合以下的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爲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爲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爲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第七十九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爲債權處理。
二、房屋屬於共同財產,離婚時對房屋的權屬有爭議怎麼辦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七十六條 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變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第七十七條 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離婚的時候,需要確定離婚後共同財產的歸屬、債務的分割等的問題。在分割財產之前,首先需要確定具體哪些屬於共同財產,從原則上來講,如果房屋等的財產不屬於夫妻雙方共有,那麼就不需要分割。
一、那有小孩離婚房子如何分配?
根據有關規定,夫妻雙方離婚時對共有的房屋的分割應按照如下辦法進行:
第一,離婚時,夫妻的共有房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並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判決;
第二,夫妻共有的房產,原則上應均等分割,具體處理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也可以有所差別;
第三,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女方或無過錯方等原則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應於給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第四,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居住的房屋屬於一方所有,另一方以離婚無居住地爲由要求暫住的,經查實可根據實際情況的需要給予暫住,但一般不超過2年。
對於個人房產的處理情形:
1、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買房,結婚前已取得房屋產權證並還清全部貸款的,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2、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買房,結婚前以還清全部貸款,但結婚後方取得房產證並登記在自己名下的,仍應認定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3、婚後夫妻一方以個人婚前財產買房,支付了全部房款,並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如並非投資經營行爲,屬於一方婚前財產的轉化,應認定爲一方個人財產;
4、結婚後,一方父母爲子女出全款買房,房屋登記在該方子女名下的,視爲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應認定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方婚前建造,婚後夫妻雙方共同居住使用的宅基地房,如雙方無相反約定,該房屋屬於個人婚前財產,應歸婚前建造房屋的一方所有。
二、協議離婚中債務如何承擔
經常遇到協議離婚後第三人提出要求償還債務的問題,所以有必要進行說明:我國對夫妻財產製度採取法定財產製與約定財產製兩種形式。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適用法定財產製,即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按照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的原則。
我國規定離婚時,原爲夫妻共同生活的所負的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夫妻雙方在離婚協議上對債務的分割只能在夫妻雙方之間產生法律效力,而不能以此來對抗債權人,不具有對外法律效力。債權人仍可以以夫妻雙方爲共同被告來主張自己的債權。
綜上所述,夫妻離婚之後,關於房子的分割,要看房子的購買時間。且如果夫妻在離婚之後想要把房子留給自己的未成年孩子,也是可以的。需要帶孩在孩子曾經之後辦理過戶。
一、離婚房子和孩子怎麼分配?
(一)財產分割原則
第一、堅持男女平等原則:在分割共同財產時,雙方應有平等的權利,不能因爲一方經濟收入較低、沒有經濟收入而少分或部分給他(她)財產。
第二、堅持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則:目前我國婦女的經濟條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財產分割上適當照顧婦女和兒童的利益,給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適當多分一些財產。
第三、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原則: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但有過錯,不代表就會“淨身出戶”。
第四:公平原則:離婚時應清算夫妻的經濟利益,例如:夫妻雙方對家務勞動、撫養子女的付出,一方離婚後生活水平的下降,妥善安置離異後的換病房等。
第五、尊重當事人意願,財產約定先於法定的原則:公民有權處分自己的財產,可以多種形式處理雙方財產問題。
(二)撫養權分配原則
婚姻法子女撫養權分配情況一: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婚姻法子女撫養權分配情況二: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婚姻法子女撫養權分配情況三: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二、溫馨提示:
在以往的離婚案件中,財產分割協議中大多會出現三種無用約定,絕大部分夫妻處理共同財產時都會陷入以下誤區,從而影響財產分割的結果:
第一,財產歸子女。實際上,這些財產仍然由父母掌控,從法律上看贈予沒有履行,所以大部分被認定無效。
第二,不動產歸一方但未作產權變更。將一方名下的婚前房產等不動產約定爲婚後所有,但實際沒有辦理產權更名手續,同樣是一種贈與未完成的行爲。在發生爭議時,同樣無法得到確認。
第三、誰提離婚誰無財產。“誰提離婚,誰便淨身出戶”往往會成爲婚內財產協議中的恩愛信諾。實際上,此類約定往往等同於限制離婚自由權,而被認定爲無效。
在近幾年中,社會中的離婚率不斷提高,那麼如果雙方選擇了離婚後,也要對婚內共同財產以及子女的撫養權進行分配,在實際處理過程中,也會經常因爲分配不平均和意見不同意而產生糾紛和異議,如果就任何的糾紛雙方也可以通過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來解決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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