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殘都有哪些賠償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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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殘都有哪些賠償項目,我們在工作時受到傷害一般都是會劃分爲工傷的,這時候根據勞動合同,一般都是要賠付一定的損失費用的,下面爲就大家分享傷殘都有哪些賠償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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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共有賠償項目

1、 醫療費

(1) 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

(2)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

(3) 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鑑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併予以賠償;

(4) 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

2、 誤工費

(1)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2)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

(3) 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4)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

(5) 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

(6) 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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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護理費

(1)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2)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

(3) 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

(4) 護理人員原則上爲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鑑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5)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

(6) 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7) 受害人定殘後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並結合配製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4、 住院伙食補助費

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5、 營養費

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6、 交通費

(1) 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

(2) 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爲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7、 住宿費及伙食費

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8、 被撫養人生活費

(1)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 要儘量避免醫療事故:

(2) 被扶養人爲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週歲;

(3) 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

(4) 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9、精神損害撫慰金

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1) 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 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爲方式等具體情節;

(3) 侵權行爲所造成的後果;

(4) 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5) 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6) 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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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死亡患者賠償項目

1、 喪葬費

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2、 死亡賠償金

(1)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

(2) 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3、 其他

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三、傷殘患者賠償項目

1、殘疾賠償金

(1)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

(2) 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3)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2、殘疾輔助器具費

(1) 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

(2) 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

(3) 輔助器具的更換週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

3、患者超過賠償期限仍生存的費用處理 對比醫學圖片看看你的症狀。不過有問題還得找醫生。

(1) 超過確定的護理期限、輔助器具費給付年限或者殘疾賠償金給付年限,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繼續給付護理費、輔助器具費或者殘疾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2) 賠償權利人確需繼續護理、配製輔助器具,或者沒有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賠償義務人繼續給付相關費用五至十年。

4、 其他

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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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於傷殘鑑定賠償流程是怎樣的

勞動能力鑑定結果出來後,才能根據傷殘等級獲得相應賠償,現以十級傷殘爲例:

1、停工留薪期: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2、鑑定傷殘等級後: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7個月【工傷基金】;

3、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標準爲:上旦廠測斷爻登詫券超猾年度市平工資×3個月;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爲:上年度市平工資×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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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傷殘鑑定程序是什麼

(一)受理範圍:已經過有關部門認定工傷的職工,才能申請傷殘等級鑑定。

1、用人單位職工因工負傷,經治療且醫療終結後,由用人單位向市勞鑑辦辦理申請鑑定手續。

2、1995年以前的“舊工傷”,因用人單位改制、人員分流或工傷職工要求提前退休申請勞動能力鑑定的,應持原工傷事故認定檔案材料,或由現用人單位出示工傷人員鑑定委託書,市勞鑑辦才能給予受理。

(二)申請手續:一次性提交以下資料:

1、提交工傷認定機構出具的工傷確認書複印件或工傷鑑定委託書一份;

2、填交《廈門市職工因工負傷喪失勞動能力鑑定表》一份(加貼一寸照片、用人單位加蓋公章);

3、提交指定醫院醫生填寫的《工傷職工醫療終結臨牀體檢與診斷表》一份(加蓋醫院公章)並附醫院各種檢查報告單;

4、職工工傷全部病歷資料、醫療檢查報告單、診斷書等資料複印件一份,身份證複印件一份;

5、職業病患者,應提供由市疾病控制中心職業病診斷組出具的職業病診斷結論書;

6、肢殘、燒傷等體表傷殘者,應提交傷殘部位四寸彩照一張;

7、繳交鑑定費;

(三)鑑定時間

符合醫療終結標準和醫療終結期限的,一般在鑑定材料交齊後60日內由市勞鑑辦安排鑑定。特殊情況可再延長30日作出。

工傷的確定不是受害人自己,也不是用人單位,需要工傷保險機構進行調查來確定。工傷期間用人單位不可以進行辭退勞動者,如果用人單位執意要辭退是屬於違法行爲,用人單位需要按照具體情況支付經濟勞動者經濟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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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傷賠償程序該怎麼走

工傷賠償程序是:

1、職工所在單位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工傷認定部門依據證明材料對職工進行的評定傷殘等級;

3、確定等級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賠償項目以及數額;

4、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仲裁。

二、如何申請工傷認定

1、當職工發生事故受到傷害後,作爲用人單位也好,受傷職工也好,除了積極治療外,首先要把握好申請工傷認定的期限,這是受傷職工合法權益受到保障的前提。這就要求用人單位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理申報工傷的手續。如果超過期限,就很難認定了。

2、對於申請工傷的期限,我國的《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在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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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何申請勞動能力鑑定

職工發生傷害事故,經認定爲因工受傷後,緊接着的就是要確定傷殘程度,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申請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勞動能力鑑定的期限,可以分爲三種。

(1)初次申請勞動能力鑑定。一般來說,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如果說是在海門發生的工傷,用人單位或個人必須向南通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

(2)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爲最終結論。

(3)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爲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勞動能力鑑定結果,直接影響到工傷職工的待遇賠償,所以用人單位和職工都必須把握好初鑑和復鑑的期限。

四、申請工傷待遇賠償

(一)工傷認定也好,工傷等級鑑定也好,歸根結底是要進行工傷待遇賠償,確保當事人合法權益得到有效落實,不受侵害。

(二)對於申請工傷待遇賠償從期限上來看可以分兩種。

1、參加工傷保險的賠償。這裏需要注意的期限與工傷認定一樣,即用人單位必須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用人單位在依法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的,在此期間發生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因此,需提醒參保的用人單位切莫小視工傷認定30日的期限。

2、參加工傷保險的賠償。發生工傷後,用人單位因種種原因不能及時支付工傷待遇勞動爭議而引起的糾紛,其申請仲裁的期限期間爲一年,該仲裁期限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三)其他有關工傷賠償的期限:

1、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的期限是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

2、工傷認定結束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將工傷認定的有關資料保存:50年。

3、視爲工傷的情形之一是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在一定的時間內搶救無效死亡,該一定的時間是:48小時內。

4、工傷爭議仲裁申請期限: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

5、工傷爭議仲裁裁決期限:受理仲裁申請的45日內,案情複雜的爲60日內。

6、勞動者不服工傷爭議仲裁裁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期限: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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