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憑聊天記錄可以抓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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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憑聊天記錄可以抓人嗎,證據是十分重要的,現在人們都崇尚無紙化辦公,因此我國使用聊天軟件的人是非常多的,微信聊天記錄屬於電子證據的一種。以下分享光憑聊天記錄可以抓人嗎?
一、單憑微信聊天記錄可以立案嗎
可以。
微信作爲證據想讓法院得到認可並支持,必須要完成以下的舉證:
必須確認微信的使用主體就是當事人雙方;
保證獲取微信聊天記錄的方式方法的合法性。必須提供真實和完整的微信證據,必須保證微信證據和其他證據之間存有關聯性,並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
《民事訴訟法》規定:證據包括:電子數據。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爲認定事實的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種類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爲認定事實的根據。
一、網絡聊天記錄可以作爲證據嗎
1、可以。
2、網絡聊天記錄可以作爲證據,屬於“視聽資料”類證據,但其爲間接證據,且證明效力較低,需要和其他證據相印證。同時網絡聊天記錄必須保持其客觀性、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等特徵,網絡聊天記錄的取證時不得侵犯第三方的隱私。
二、當網絡聊天記錄作爲證據時,須注意哪些法律問題
離婚訴訟案件過程中,在只有聊天記錄的情況下,如果想達到證明夫妻感情破裂的目的,一般情況下法院是不予認定的,但網絡聊天記錄完全可以作爲證據使用,在保全網絡聊天記錄時,須注意以下法律問題:網絡聊天記錄必須具有訴訟證據的客觀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
(1)客觀真實性。
是指證據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事實,不以人的意志爲轉移的客觀存在。
(2)關聯性。
即證據與待證事實有內在的聯繫,並能證明待證事實的全部或一部。網絡聊天記錄的內容本身要和案件事實相關,比如爲了證明男(女)方有外遇、與第三者同居、重婚、賭博惡習等等,在聊天記錄中應有文字體現,從而達到相應的證明目的。
(3)合法性。
就是證據必須具有實體法所規定的特定形式,證據必須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收集、調查和審查覈實。如果是當事人提供的聊天記錄,一般要想得到法院的認可,須經公證機關作相應公證。當然基於穩妥考慮,當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調查收集證據申請,由人民法院依法收集,網絡聊天證據的合法性問題是目前司法實踐中決定是否被人民法院採信的焦點問題。
三、網絡聊天證據的取得不應侵犯對方或者第三者的隱私權
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祕密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收集、利用和公開的一種人格權,而且權利主體對他人在何種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對自己是否向他人公開隱私以及公開的範圍和程度等具有決定權。
網絡聊天證據一般都是證明愛人與第三者之間的`婚外性關係、同居、曖昧關係等,在法庭審理過程中,一般情況下,一方當事人會對對方提出的網絡聊天的證明內容進行否認,而且會對證據取得方式的合法性進行質疑,法院對網絡聊天的證據能否採信,還要看有沒有其他輔證,現將該問題論述如下:
(1)如果是舉證一方與自己愛人的聊天記錄,一般情況下公證處會提供公證服務,不會涉及到隱私權的問題。該證據的取得與視聽資料中的錄音證據一樣,並不需要經過對方的同意,也不會違反法律的強制性和禁止性規定。
(2)如果是通過破解自己愛人的密碼獲取的聊天記錄,在人民法院的審判實踐中,主要焦點是針對證據的取得方式的合法性問題。
二、立案條件
立案條件分民事立案條件、行政立案條件和刑事立案條件:
民事立案條件:
1、原告是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行政訴訟立案條件:
1、原告是具體行政行爲的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具有訴訟主體資格,具有訴訟行爲能力;
2、有明確的被告;
3、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已經依法申請複議;
4、起訴應屬於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訴訟的範圍;
5、受訴人民法院應有管轄權;
6、未超過法定起訴期限。
刑事立案條件:
1、案件依法應由本機關管轄;
2、經審查案件來源材料(控告、檢舉、自首等),確實存在犯罪事實;
3、根據犯罪事實的情節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如案件不屬自身管轄,應移送主管機關。
一、聊天軟件截圖具有證據效力嗎
聊天記錄是可以作爲認定借款事實的依據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
電子數據包括下列信息、電子文件:
(一)網頁、博客、微博客等網絡平臺發佈的信息;
(二)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羣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
(三)用戶註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誌等信息;
(四)文檔、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
(五)其他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信息。
當事人以視聽資料作爲證據的,應當提供存儲該視聽資料的原始載體。
當事人以電子數據作爲證據的,應當提供原件。電子數據的製作者製作的與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來源於電子數據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顯示、識別的輸出介質,視爲電子數據的原件。
二、電子數據判定標準
證據的客觀性是指證據必須是客觀或真實存在的事實。爲了確保證據的客觀真實性,當事人向法庭提交的證據應當是原件或原物,因客觀原因不能提交原件或原物的,可以提交與原件或原物覈對一致的複印件或複製品。
之所以要求向法庭提交原件或原物,是因爲無論書證還是物證,其真實性均與證據載體的物理特性有關。對書證而言,複印件更易造假,更難辨別真僞,原件上文字書寫印墨、書寫時間等重要信息在複印件上都無法體現。
物證的證據能力和證明力完全依賴於證物自身特性,因此複製件必須要與原物覈對一致。要求證人出庭作證,鑑定意見、勘驗筆錄不僅要提供原件,當事人還可申請鑑定人、勘驗人到庭質證,從某種意義上講也是對證據“原件”的要求。電子數據的原件是指電子數據最早被記錄的載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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