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人罵我有錄音報警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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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錄音是可以作爲證據使用的,帶好證據可以報警或起訴,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及聲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如因此給您造成其他損失,同時還可以主張進行賠償。根據具體情況及侵權人過錯程度也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爲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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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罵他人怎麼處罰

辱罵他人可能構成侮辱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一般辱罵行爲侵犯了對方的名譽權,構成民事侵權責任,應按《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之規定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如果情節嚴重如手段惡劣的、侮辱行爲造成嚴重後果的(如被害人不堪侮辱自殺的,因受侮辱導致精神失常的等)、多次實施侮辱行爲等等,才構成侮辱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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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治安管理處罰法辱罵他人構成什麼罪

涉嫌尋釁滋事罪和侮辱他人罪。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2條有下列行爲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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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偷窺、偷拍、竊聽、散佈他人隱私的。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 侮辱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通過信息網絡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爲,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二、惡意辱罵他人怎麼起訴

被他人惡意辱罵的起訴、維權方式,需要根據事件的嚴重程度確定。如果只是一般辱罵,沒有達到特別嚴重的程度,屬於民事糾紛範疇,受害人有權以侵犯名譽權爲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行爲人停止侵權、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並賠償損失;

如果辱罵的`程度非常嚴重,比如長期辱罵、捏造事實辱罵或者使用暴力方式辱罵,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刑事控告,要求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追究行爲人侮辱、誹謗罪的刑事責任,同時要求行爲人賠償損失。這種情況屬於刑事犯罪案件,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訴,而需要向公安機關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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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語辱罵老人構成侮辱罪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7條規定:“是否構成侵害名譽權的責任,應當根據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爲人行爲違法、違法行爲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係、行爲人主觀上有過錯來認定。”因此,在具體認定行爲人是否侵害他人名譽權時,應從以下四方面來確定:

行爲人主觀有過錯。主觀有過錯是指行爲人對於他人名譽權受侵害的事實主觀上存在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以媒體新聞報道侵害他人名譽權案件爲例,如果加害人的主觀心態爲故意,我們可以輕易認定,但如果僅僅表現爲對所報道的事實調查或審查不嚴導致報道失實,其主觀心態應如何認定?

筆者認爲,新聞媒體作爲我國的社會監督主體,應當在一定程度上享有自由報道權,而不應過分要求新聞媒體報道準確無誤。因爲基於我國國情,輿論監督在社會生活中一直髮揮着至關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政治生活和社會生活方面。因此,我們應當鼓勵並支持新聞媒體繼續有效地發揮輿論監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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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爲人行爲違法。對於該構成要件中的“法”,最高人民法院未作明確解釋,但是,筆者認爲,按照慣例,此處的“法”應作限制解釋,僅包括法律和行政法規。對於部門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法律文件,雖然可以約束行爲人,但是違反這些規定,受害人並不得據此要求行爲人承擔民事責任。此種情況下,唯一可以救濟的途徑是向有關行政主管機關申訴控告,要求主管機關對行爲人做出處理。

存在損害後果。由於名譽權本身具有特殊性,因而名譽權的損害後果與一般侵權後果的表現有所不同,前者較爲隱蔽,且舉證比較困難。如公民因加害人行爲導致社會和他人對其品德評價降低;法人因加害人行爲導致商譽下降、磋商中的合同被終止等。

我國還沒有明文規定名譽權損害後果的具體表現形式,而涉訴的名譽權案件也一直由法官自由裁量,對於是否存在損害後果及後果嚴重性,沒有法定和統一的衡量尺度,這也是完善名譽權保護制度必須解決的首要問題。

根據以上內容的相關回答可以得出,對於辱罵他人達到嚴重地步的時候,一般還是會構成侮辱罪的,這個侮辱罪不僅僅是罵幾句這麼簡單,還必須要包括損害了對方的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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