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決糾紛的叫什麼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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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糾紛的叫什麼部門,民事糾紛可以報警,但一般都是建議通過協商解決。在無法通過調節解決時,可以通過上訴打官司解決糾紛,下面來帶大家看看解決糾紛的叫什麼部門。
解決民事糾紛的部門:民事糾紛可以向鄉鎮、村,辦事處、居委會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也可以向法院起訴,但是如果是勞動糾紛,需要先到勞動局或是當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民事糾紛還可以向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起訴。
民事調解可以找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是找公安機關下設的派出所或者找找司法局調解。如果不能解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條 適用範圍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條件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法院調解民事糾紛的原則有哪些?
1、當事人自願原則
當事人自願原則是指法院調解無論是調解活動的進行還是調解協議的形成都要建立在當事人自願的基礎上。該項原則的具體要求是:第一,在程序上,是否以調解的方式解決糾紛,須當事人自願;第二,在實體上,是否達成調解協議,須尊重當事人的意願。
2、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原則
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原則是指法院調解應當在事實已經基本清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已經基本明瞭的基礎上進行。該項原則的具體要求是:人民法院進行調解活動,必須在查明案件基本事實,分清當事人是非責任的基礎上進行。
3、合法原則
合法原則是指法院調解在程序上要遵循法律程序,形成的調解協議不可違反國家的法律規定的'原則。該項原則的具體要求是:第一,人民法院進行調解活動,程序上要合法。當事人不願進行調解或不願繼續進行調解的,不應強迫當事人進行調解;調解未成的,不應久調不決,而應及時判決,等等。第二,人民法院進行調解,調解協議內容應當不違反國家的法律規定。依據法律的規定,調解應當是當事人自願且應當合法。
處理民事糾紛的方式包括協商,調解,如果有仲裁協議可以申請仲裁,沒有仲裁協議的可以準備證據材料向人民法院起訴。不過,人民法院在審理清楚案件的基本狀況之後,一般也會對原被告進行調解,但法院的調解也不是強制的,如果不接受調解,法院會依法作出判決。
一、發生了民事糾紛可以報警嗎?
民事糾紛可以報警,但即使報警,公安機關也不會受理,建議通過協商解決。民事糾紛處理機制是指消除民事糾紛的環節、方法和制度。
根據糾紛解決的制度和方法的不同,可以從以下三種形式來探討民事糾紛的解決機制:
1、自我救濟包括自決和和解,是指糾紛主體依靠自身力量解決糾紛,以維護自身權益;
2、社會救濟包括調解和仲裁,是一個只依靠社會力量處理民事糾紛的機制;
3、公共救濟公共救濟是指訴訟,民事訴訟是指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與下,通過審判、判決、執行等方式解決民事糾紛的活動,以及由此產生的各種訴訟關係的總和。
二、民事糾紛的解決方式有哪些?
1,協商解決。雙方當事人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通過友好協商、互諒互讓達成和解協議,進而解決糾紛。
2,調解解決。在有關組織(如人民調解委員會)或中間人的主持下,在平等、自願、合法的基礎上分清是非、明確責任,並通過擺事實、講道理,促使雙方當事人自主達成協議,從而解決糾紛。
3,仲裁解決。糾紛當事人根據糾紛前或者後達成的仲裁協議或合同中仲裁條款向仲裁機構提出申請,由仲裁機構依法審理,作出裁決,並通過當事人對裁決的自覺履行或由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使糾紛得以解決。
4,訴訟解決。通過打官司解決,它指糾紛當事人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由法院依法審理,作出判決或裁定,通過當事人對生效裁判的自覺履行或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而解決糾紛。
一、民事糾紛起訴流程怎麼走
1、民事糾紛起訴的流程如下:
(1)、起訴準備,主要是收集與案件有關的證據和寫起訴書;
(2)、向法院起訴。起訴前要確定法院管轄權,然後提交準備好的起訴書和證據;
(3)、法院受理案件後,按要求預先繳納訴訟費用,等待法院開庭審理案件。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百二十三條
二、民事糾紛需要什麼證據
1、書證。指用文字、符號、圖形記載或表示的能夠證明案件待徵事實的書面材料。如:合同、票據、電報、文憑、書信等,書證應提交原件,如有困難,可提交複製品,照片副本、節錄本。提交外文書證,必須附有中文譯本。非原件書證,應提供原件線索或印證材料。
2、物證。指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物品。物證也應提交原物。如有困難,可提交複製品。
3、視聽資料。指能夠用來證明案件事實的錄音帶、錄像帶以及從電子計算機中提取的資料。
4、證人證言。指知道案件中有關情況的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有關案情的如實陳述。
5、當事人陳述。指當事人在訴訟中就案件的事實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陳述和承認。當事人拒絕陳述的,不影響人民法院根據證據認定案件事實。
6、鑑定結論。指人民法院指定鑑定部門運用專門知識和技能,對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通過分析、檢驗、鑑別、判斷作出的科學結論。如醫學鑑定、文書鑑定等。
7、勘驗筆錄。指勘驗人員對雙方當事人爭議的標的物或者物證,進行現場勘查、檢驗、測量、繪圖、拍照,並將情況和結果如實地記錄下來而製作的書面材料。
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產生民事糾紛後,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起訴的程序是先準備起訴,如收集證據和寫起訴書,然後確定法院管轄權,提交起訴材料,法院受理後繳納訴訟費等待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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