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事務委託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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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人們運用到合同的場合不斷增多,簽訂合同能平衡雙方當事人的平等地位。那麼大家知道合同的格式嗎?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法律事務委託合同,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北京市律師事務所
地址:北京市
電話: 傳真:
郵編: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經友好協商,就非訴服務項目(下稱“項目”)中有關法律服務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接受委託
乙方接受甲方委託,指派律師爲甲方項目提供法律服務。
根據項目的需要,乙方可增加或安排乙方其他律師協助提供與項目相關的法律服務。乙方指派的律師因發生交通事故、疾病、不可抗力及其他特殊情況下,乙方可指派其他律師繼續辦理。
第二條委託事項
雙方約定,服務項目或內容爲下列第項:
1、裁員方案設計:
2、特殊工時制申報,包括綜合計算工時制與不定時工作制申報;
3、勞動合同擬訂,共計個版本;
4、規章制度及員工手冊擬定;
5、其它:
服務語言要求:
第三條乙方義務
1、乙方律師應當勤勉、盡責地完成第二條所列法律工作;
2、乙方律師應當盡最大努力維護甲方利益;
3、乙方律師應當在取得甲方委託和收到甲方提供的文件資料後,及時完成委託事項,並應甲方要求通報工作進程;
4、乙方律師未經甲方同意,不得擔任與甲方具有法律利益衝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顧問或者代理人;
5、乙方律師應對其提供的法律意見的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
6、乙方律師對其獲知的甲方商業祕密負有保密責任,非由法律規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和第三方披露;
7、乙方對甲方業務應當單獨建檔,應當保存完整的工作記錄,辦理具體法律事務時,要一事一檔、一案一卷,對涉及甲方的原始證據、法律文件和財物應當妥善保管;
8、乙方律師要定期聽取甲方意見,不斷提高服務質量。
9、針對本項目,乙方應提供下列文件或下列服務作爲完成服務的標誌:
就該項目有關法律問題,應甲方之要求,乙方應提供下列諮詢服務:
10、服務時限要求:
收款後個工作日內完成服務;
收款後個工作日內完成服務。
但因甲方未及時提供有關材料或配合工作而導致未能按期完成服務時除外。
11、乙方聯繫人:電話:
e-mail:郵編:
聯繫地址:
雙方同意上述聯繫地址作爲有效送達地址,電子文件可通過電子郵件送達。
第四條甲方義務
1、甲方應當全面、客觀和及時地向乙方提供與項目有關的全部文件和背景材料,承擔因違反本款而產生的不利後果;
2、甲方應當積極、主動地配合乙方律師爲甲方的利益所從事的各項工作,根據實際需要爲乙方提供辦公、交通、住宿等工作便利;
3、按本協議第五條的約定向乙方支付律師費。因不可歸責於乙方的事由,委託合同解除或者委託事務不能完成的,甲方應當向乙方支付相應的報酬。
4、甲方指定下列聯繫人及聯繫方式:
甲方聯繫人:電話:
e-mail:郵編:
聯繫地址:
雙方同意上述聯繫地址作爲有效送達地址,電子文件可通過電子郵件送達。
甲方更換聯繫人應當書面通知乙方律師;
5、甲方保證,在與乙方簽訂委託合同時,提供的郵寄地址、傳真、電話等聯繫方式均真實、準確,乙方可以通過以上聯繫方式取得有效的聯繫和傳達,如果變更,甲方應在變更之日起三日內告知乙方律師,否則,因以上聯繫方式的錯誤致使乙方律師無法送達或者甲方未能收到郵件,由此造成的不利後果均由甲方承擔。
6、甲方有責任對委託代理事務做出的獨立地判斷和決策,乙方尊重甲方對委託代理事務做出的獨立地判斷和決策。甲方非根據乙方律師提供的法律意見、建議、方案所做出的決定而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
7、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律師爲其提供違反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以及其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權益的服務。
第五條代理費
雙方依據《北京市律師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試行)》及雙方的友好協商,就甲方應向乙方支付的律師費達成如下協議:
(一)乙方收取律師費,已充分考慮了以下因素:(1)耗費的工作時間;(2)法律事務的難易程度;(3)委託人的承受能力;(4)律師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5)律師的社會信譽和工作水平。
雙方同意乙方採取計件方式收取律師費。
(二)甲、乙雙方約定,就乙方提供的本協議第二條所列的服務,甲方應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務費¥元(大寫:圓)。
(三)支付方式:本協議簽訂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支付。
乙方指定收款帳號爲:
開戶行:
開戶名:
帳號:
乙方應向甲方提供足額正規發票。如甲方系單位客戶,則乙方開具發票不作爲付款的憑證,是否付款以銀行付款憑證爲準。
第六條代收費用及差旅費
1、乙方爲甲方提供法律服務的過程中所發生的訴訟費、仲裁費、鑑定費、檢驗費、評估費、公證費、查檔費、翻譯費等由甲方另行支付。乙方代甲方支付上述費用的,應當憑有效票證與甲方結算;乙方可以先行代收,事後依據有效票據與甲方進行結算。
2、在辦理委託事項過程中所需的辦案費用(包括資料、交通、通訊、文印、差旅、食宿等費用)按如下第種方式支付:
1、乙方墊付,甲方實報實銷;
2、包乾;
3、免收辦案費用,但因工作所需在北京市外發生的差旅費用由甲方據實報銷。
第七條協議的變更、解除
1、對本協議的任何變更,均需雙方協商一致,並另行簽訂變更協議。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1)未經甲方同意,擅自更換代理律師的;
(2)乙方律師工作延誤、重大失職導致甲方蒙受重大損失的;
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或暫停工作直至甲方糾正:
1、甲方的委託事務違反法律或者違反律師執業規範的;
2、甲方有捏造事實、僞造材料或者隱瞞重要事實情節等情形的;
第八條違約責任
(一)乙方無正當理由不提供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的法律服務工作或者違反第三條規定義務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退還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師費。但甲方不得以如下理由要求乙方退費:
1、甲方單方面又委託其他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代理的;
2、乙方接受委託後,甲方以乙方收費過高爲由要求退費的;
3、乙方根據甲方的要求,辦理了委託事項的準備工作,甲方取消委託事項的;
4、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師的原因,甲方單方解除合同的。
(二)甲方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律師代理費或者事務費用,或者不合理的單方解除合同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師代理費、未報銷的事務費用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第九條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合同法》、《律師法》、《民事訴訟法》等法律。
甲乙雙方如果發生爭議,應當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北京市仲裁委員會,按照提交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甲乙雙方均有約束力。
第十條通知和送達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發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材料,均以本合同所列明的地址、電子郵箱、傳真送達。一方遷址或者變更郵箱、傳真電話的,應當書面通知對方。
以當面交付文件方式送達的,交付之時視爲送達;以電子郵件方式送達的,發出電子郵件時視爲送達;以傳真方式送達的,發出傳真時視爲送達;以郵寄方式送達的,郵件交郵當日視爲送達。
第十一條其他特別約定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及有關規定,乙方律師依法盡職盡責提供法律服務,努力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但對案件實際結果不作任何承諾。
2、乙方在簽訂本合同之前已經向甲方解釋了收費規定及標準。在本合同簽署之前甲乙雙方已就本合同涉及事項進行了詳細的研究,本合同系雙方友好協商,自願一致達成。
第十二條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代表人簽字或加蓋公章起生效,自乙方律師完成本合同的委託事務或解除本合同時終止。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及乙方律師各執一份,每份均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代表簽名:_______________ 乙方代表簽名: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附件二
合同編號:
(民事訴訟、仲裁)
重慶市司法局 監製 重慶市律師協會
合同編號:
委託人(以下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碼(或法定代表人): 受託人(以下簡稱乙方):重慶律師事務所
負責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等法律法規及《重慶市律師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重慶市律師服務收費標準》的規定,甲方就本合同所涉民事法律事務委託乙方提供法律服務。甲、乙雙方經協商,訂立下列條款,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乙方接受甲方委託,指派爲甲方因與 就一案在下列第項程序中提供法律服務,擔任代理人:
1.一審;
2.二審;
3.執行;
4.再審; 5. 。
第二條 委託權限爲本條所列第項:
1.特別授權:代爲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上訴;
2.一般授權。
第三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應真實、完整、客觀地向乙方律師介紹本合同所涉民事法律事務的有關情況,並提供有關的資料,不得隱瞞虛構。
—2—2.甲方應積極配合乙方辦案。
3.甲方應按照本合同約定的金額和支付方式向乙方支付律師服務費、差旅費,不得向乙方律師支付任何費用。
4.甲方認爲乙方指派律師在服務過程中不負責任或不適合辦理甲方委託的法律事務,有權要求乙方更換。但甲方應向乙方說明要求更換律師的具體理由。
5.甲方應在乙方辦理法律事務終止時,如實完整地填寫《重慶市律師服務質量反饋意見卡》,並及時交由乙方歸檔。本合同涉及的《重慶市律師服務質量反饋意見卡》的編號爲 。
6.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律師進行違法活動。
7.乙方無正當理由單方解除本合同,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退還律師服務費、差旅費。
第四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瞭解案情,根據案情的需要調查取證。
2.分析案情,確定代理思路及辦案策略。
3.代理出庭參與訴訟,依法提出有利於甲方的證據或意見。
4.在委託過程中,對涉及與本案有關的活動向甲方提供法律意見;若爲特別授權代理,應遵循有利於甲方利益的原則謹慎行事。
5.乙方律師應嚴格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不得泄露在提供服務過程中所知悉的當事人的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非因法律規定或當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但以下
內容除外:(1)當事人準備或者正在實施的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嚴重危害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犯罪事實和信息;(2)可以公開查閱或取得的信息和資料;(3)爲履行本合同約定的法律服務必須披露的信息和資料。
6.乙方律師不得私自向甲方收取費用。
7.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收取律師服務費、差旅費。甲方無正當理由單方解除本合同,乙方收取的律師服務費、差旅費不予退還,甲方尚未支付律師服務費、差旅費的,乙方有權繼續追討。
8.乙方同意並保證,一旦出現甲方認爲乙方指派律師在服務過程中不負責任或不適合辦理甲方委託的法律事務時,乙方在收到甲方正式投訴及覈實後三個工作日內向甲方另行推薦候選律師,經甲方確認後,立即另行指派律師予以接替,以完成本合同約定的法律服務。 —3—第五條 律師服務費、差旅費和其他費用的約定:
1.律師服務費
甲方應向乙方支付律師服務費人民幣(大寫) 元。
2.差旅費
乙方按照下列第 項方式收取差旅費:
(1)乙方與甲方約定包乾差旅費的,乙方按不超過律師服務費的10%收取差旅費人民幣(大寫) 元。
(2)乙方預收差旅費的,由乙方向甲方提出差旅費預算並經甲方同意後預收差旅費人民幣(大寫) 元,乙方憑差旅費清單及有效憑證與甲方據實結算。
3.律師服務費、差旅費支付時間和方式
甲方應於本合同簽訂之日向乙方一次性付清以上費用。如有特殊情況經雙方協商可在本合同
第七條中另行註明。
4.乙方律師在辦理甲方委託的法律事務過程中發生的鑑定費、公證費、公告費、查檔費及應由甲方支付的其他費用,由甲方另行支付。
5.除非乙方書面同意,因甲方未按照約定足額付清上述費用,導致乙方律師不履行或未及時履行本合同約定義務的責任由甲方承擔。
第六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共同協商並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條 本合同以上條款不能概明之事項,可在本條款下特別約定:
第八條 本合同有效期自簽訂之日起至委託事項終止時止。
甲方因調解、和解、撤訴等原因造成本合同無需或不能繼續履行的,均視爲乙方已 —4—全面履行本合同約定義務,甲方應依據本合同的約定支付律師服務費、差旅費。
本合同有效期屆滿,如甲方需委託乙方繼續提供法律服務,雙方應另行訂立合同。
第九條 甲方確認下列通訊地址及聯繫人是乙方提供本合同約定的法律服務向甲方履行通知義務的通訊地址及聯繫人:
乙方按上述通訊地址向指定的聯繫人履行了通知義務,視爲乙方已向甲方履行了通知義務。 甲方如變更通訊地址或聯繫人,需提前七日通知乙方。
第十條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糾紛時,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提請乙方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門或律師協會調解處理,也可以採取下列第項方式處理:
1.向重慶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條 本合同壹式份,甲方持份,乙方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或蓋章生效。
第十三條 甲方承諾:已認真審閱本合同所有條款並完全瞭解其詳盡內容,本合同所有條款
均由甲、乙雙方協商一致達成。
甲 方:乙 方:重慶 律師事務所 簽約代表:簽約代表:
簽約時間:簽約時間:
聯繫電話:聯繫電話:
合同編號:
(非訴訟)
重慶市司法局
重慶市律師協會監製
委託人(以下簡稱甲方):
受託人(以下簡稱乙方):重慶律師事務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及有關法律規定,甲方因涉及法律上的事務特委託乙方律師提供法律服務。甲、乙雙方經協商,訂立下列條款,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乙方接受甲方委託,指派 律師依據本合同約定爲甲方提供法律服務。
第二條 委託事項及委託權限: 。
第三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應當真實、完整、客觀地向律師介紹本法律事務涉及的相關情況、材料。
2、甲方應當按照本合同約定的金額或計費方式和時間向乙方支付全部法律服務費。
3、甲方應當爲律師開展工作提供一切必要的便利。
4、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及時更換在服務過程中工作不負責任、或認爲不適合服務甲方的律師。但甲方應向乙方說明要求更換律師的具體理由。
5、甲方在委託乙方辦理的法律事務結束或終止時,應如實完整地填寫《重慶市律師服務質量反饋意見卡》,並及時將《重慶市律師服務質量反饋意見卡》交還給乙方,由乙方立卷歸檔。
本合同涉及的《重慶市律師服務質量反饋意見卡》編號爲: 。
6、不得要求乙方律師進行違法活動。
7、如乙方無正當理由解除本合同,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退還全部律師服務費和差旅費。
第四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應當依法忠實地維護甲方的一切合法權益。
2、乙方律師應當根據甲方的具體情況適時開展法律服務工作。
3、乙方律師應當按時地爲甲方提供相關的法律服務。
4、乙方律師必須嚴格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不得泄露甲方的技術祕密、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
5、除本合同約定或甲乙雙方另行協商外,乙方律師不得私自向甲方收取費用。
6、乙方有權根據本合同的約定向甲方收取法律服務費。
7、甲方未按時足額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務費及差旅費,乙方及其指派律師有權暫緩履行法律服務工作。
8、簽訂本合同後,如甲方無正當理由單方解除合同,乙方收取的律師服務費和差旅費全部不予退還;如甲方尚未支付律師服務費和差旅費且無正當理由單方解除合同,甲方有權繼續追討。
9、乙方同意並保證,一旦出現甲方認爲乙方指派律師不能勝任或不能完成、或服務不盡責或無力發揮應有作用的投訴時,乙方將在收到甲方正式投訴及覈實後三個工作日內向甲方另行推薦候選律師,經甲方確認後,立即另行指派律師予以接替,以完成本合同約定的'法律服務事務。
10、如果乙方已經接受同一法律事務相對人的委託,需書面告知甲方,若甲方書面同意,則繼續履行本合同;若甲方書面不同意,則解除本合同,乙方將所收取的全部費用退還甲方。乙方不能指派同一法律事務相對人委託的代理律師爲甲方的代理人。
第五條 律師服務費、差旅費和其他費用的約定:
1、律師服務費
甲方應向乙方繳納法律服務費人民幣(大寫) 元;甲方應於本合同簽訂之日向乙方一次性付清以上費用。
2、差旅費
在本律師事務所所屬區域內(重慶市區僅指渝中區、江北區、沙坪壩區、南岸區、九龍坡區、大渡口區、渝北區、巴南區、北碚區)辦理甲方委託的法律事務,乙方按不超過律師費的10%收取差旅費人民幣(大寫)元。該差旅費包括交通費、國內電話費、傳真費、普通及掛號郵寄費、互聯網上網費;不包括文件資料打印費、複印費、特快專遞費、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其他行政機關及事業單位、人民法院等單位收取的費用。
乙方律師如需到本律師事務所所屬區域外進行與本案相關的工作,由乙方律師向甲方提出差旅費預算並經甲方同意後,按甲方相關規定辦理出差手續,乙方律師出差後甲方及時據實報銷。
3、律師服務費和差旅費支付時間和方式
甲方應於本合同簽訂之日向乙方一次性付清以上費用。如有特殊情況經雙方協商可在本合同
第九條中另行註明。
4、根據《重慶市律師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乙方律師在進行與甲方委託辦理的法律事務過程中發生的鑑定費、公證費、公告費、查檔費及應由甲方支付的其他費用,由甲方另行支付。
5、除非乙方另有書面同意,如因甲方未按約足額付清上述費用導致乙方律師不能或未能及時履行甲方委託辦理的法律事務的責任將不由乙方承擔。
6、除非甲、乙雙方另有書面約定,甲方在任何時候均不得向乙方律師直接支付任何費用或接受乙方報銷任何費用,甲方也無需向乙方律師支付額外的報酬、補貼、津貼和饋贈。
第六條 甲方理解並同意,乙方指派律師的工作只限於與甲方以獨立法人名義發生的活動相關,乙方指派律師無義務爲甲方職工、甲方參與的任何形式的合作或聯合組織提供上述服務。若相關單位和個人需要乙方指派律師提供上述法律服務,乙方可以按照律師收費辦法優惠10—15%收取律師費用。
第七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甲方或其代理人與乙方或其指派的律師共同協商並達成書面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條 本合同以上條款不能概明之事項,可在本條款下另行特別約定:
第九條 甲方確認下列通訊地址及聯繫人是乙方辦理本合同委託法律事務向甲方履行通知義務的唯一通訊地址及聯繫人:
乙方按上述通訊地址向指定的聯繫人履行了通知義務,視爲乙方已向甲方履行了通知義務。 如果甲方需變更通訊地址或聯繫人,需提前七日通知乙方。
第十條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糾紛均由重慶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十一條 本合同壹式肆份,甲方持貳份,乙方持貳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或蓋章生效。篇三:非訴訟法律事務委託合同
非訴訟法律事務委託合同
甲方:
住所地:
聯繫方式:
乙方:
住所地:
聯繫方式: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經友好協商,就 項目(下稱“ 項目”)中有關法律服務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接受委託
乙方接受甲方委託,指派 律師爲甲方項目提供法律服務。
根據項目的需要,乙方可增加或安排乙方其他律師協助提供與項目相
關的法律服務。乙方指派的律師因發生交通事故、疾病、不可抗力及其他特殊情況下,乙方可指派其他律師繼續辦理。
第二條 委託事項
雙方約定,乙方爲項目提供的法律服務範圍包括:
1、爲項目中涉及的相關法律問題提供諮詢意見;2、參與與項目相關的討論和談判;
3、草擬、審查、修改有關項目的合同等有關文件;
4、協助甲方制定與項目相關的辦理方案;
5、協助甲方進行項目的驗收和審計工作中的法律事務;
6、協助甲方對項目中的招標文件進行審覈;
7、協助甲方對項目中工程建設管理工作進行監督;
8、辦理甲方委託的有關項目的其他事項,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
第三條 乙方義務
1、乙方律師應當勤勉、盡責地完成第二條所列法律工作;
2、乙方律師應當盡最大努力維護甲方利益;
3、乙方律師應當在取得甲方委託和收到甲方提供的文件資料後,及時
完成委託事項,並應甲方要求通報工作進程;
4、乙方律師未經甲方同意,不得擔任與甲方具有法律利益衝突的另一
方的法律顧問或者代理人;
5、乙方律師對其獲知的甲方相關信息負有保密義務,非由法律規定或
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6、乙方對甲方業務應當單獨建檔,應當保存完整的工作記錄,辦理具
體法律事務時,要一事一檔、一案一卷,對涉及甲方的原始證據、法律文件和財物應當妥善保管;
7、乙方律師應聽取甲方意見,不斷提高服務質量。
第四條 甲方義務
1、甲方應當全面、客觀和及時地向乙方提供與項目有關的全部文件和背景材料;
2、甲方應當積極、主動地配合乙方律師爲甲方的利益所從事的各項工
作,根據實際需要爲乙方提供辦公、交通、住宿等工作便利;
3、按本協議第五條的約定向乙方支付律師費。因不可歸責於乙方的事
由,委託合同解除或者委託事務不能完成的,乙方仍應獲得相應的報酬。
4、甲方指定 爲與乙方律師聯繫的聯繫人,負責轉達甲方的指
示和要求,提供與項目相關的材料等。甲方更換聯繫人應當書面通知乙方律師;
5、甲方保證,在與乙方簽訂委託合同時,提供的郵寄地址、傳真、電
話等聯繫方式均真實、準確,乙方可以通過以上聯繫方式取得有效的聯繫和傳達,如果變更,甲方應在變更之日起三日內告知乙方律師。
6、對委託代理事務的判斷和決策由甲方作出,乙方尊重甲方對委託代
理事務作出的獨立判斷和決策。
7、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律師爲其提供違反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以及
其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權益的服務。
第五條 代理費用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甲方應向乙方支付的律師費達成如下協議:
1、雙方在充分考慮了以下因素後確定了本協議涉及的律師費:(1) 耗
費的工作時間;(2) 法律事務的難易程度;(3) 委託人的承受能力;(4) 律師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5) 律師的社會信譽和工作水平。
2、甲、乙雙方約定,就乙方提供的本協議第二條所列的服務,甲方應
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務費 。支付方式爲在本協議簽訂後十日內,由甲方一次性支付給乙方。
3、如在本協議履行過程中涉及到訴訟、仲裁等其他法律事務,雙方另
行簽訂委託協議確定委託內容及代理費用。
第六條 其他費用
1、乙方爲甲方提供法律服務的過程中所發生的鑑定費、檢驗費、評估
費、公證費、查檔費等由甲方另行支付。乙方代甲方支付上述費用的,應當憑有效票證與甲方結算;乙方可以先行代收,事後依據有效票據與甲方進行結算。
2、乙方爲甲方辦理法律事務,所需要的差旅費用可先行向甲方預收,
具體金額根據差旅情況另行商議。乙方辦理法律事務完畢後,應及時憑有效票據與甲方結算辦案差旅費,多退少補。
第七條 協議的變更、解除
1、對本協議的任何變更,均需雙方協商一致,並另行簽訂變更協議。
2、如因乙方律師工作延誤、重大失職導致甲方蒙受重大損失,甲方可
解除合同;
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或暫停工作直至甲方
甲方:
乙方:
甲方因公司改制及股票發行、上市事宜,特聘請乙方作爲甲方的股份制及證券法律顧問和法律意見書出具人。經雙方協商訂立下列條款:
一、乙方接受甲方委託,由__、__及其助手完成甲方委託的事務。受託律師可與其他執業律師及其助理人員共同爲甲方提供法律服務。
二、甲方委託乙方完成的事務如下:
1.協助甲方策劃、制定公司改制重組方案並進行法律論證;
2.協助甲方策劃、制定股份公司設立方案並進行法律論證;起草、審查、修改股份公司的發起人協議、章程、規章制度及相關文件,並依法出具設立股份公司的法律意見書;
3.審查驗證甲方的歷史沿革、股東情況、業務、關聯交易、同業競爭、主要資產、債權債務、知識產權、環境保護、稅務、公司的治理結構、高管人員的任職資格、三會的規範運作、募集資金投向等問題,提供相關法律服務;
4.審查承銷協議、招股說明書、上市公告書、承銷方案等文件;
5.在對全部股票發行申請文件和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審覈無誤時,依法出具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
6.協助對參與公司股票發行工作中有關中介機關的資格進行審查覈驗;
7.甲方需要乙方提供的爲完成股份公司設立和股票發行有關的法律服務。
三、雙方之責任
1.甲方應向乙方全面、真實、準確地提供有關情況和有關資料;
2.甲方爲乙方的工作提供良好的合作,配合乙方使全部準備工作達到法律要求;爲乙方的工作人員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並按司法部的規定和律師工作慣例承擔乙方工作人員的交通、食宿、查檔、文印、通訊等費用,該等費用由甲方承擔,不包括在律師服務費之內;
3.乙方應本着實事求是、對甲方公司和社會負責的原則,依法對有關事項予以界定、審覈、評價;
4.因乙方工作失誤造成後果的由乙方承擔責任;如因甲方隱瞞事實、重大遺漏和誤導行爲而導致乙方法律意見書錯誤的由甲方承擔相應的責任;
5.乙方對甲方或公司提供的申請文件和相關資料負有保密義務;
6.對甲方在股票發行、上市工作中需與中國證監會浙江證監局等有關部門進行協調的工作,乙方應予協助。
四、根據有關規定和並經雙方協商,甲方應向乙方支付律師服務費萬元。甲方應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三日內支付
萬元,在甲方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之材料上報中國證監會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支付萬元,餘款在甲方股票發行之日起七日內付清。乙方可爲甲方提供的常年法律服務,收費
萬元/年,顧問合同期限自從_____年___月____日開始。常年法律顧問的具體工作範圍如下:
1.開展法律顧問調研工作;組織顧問小組到甲方進行實地調研,瞭解甲方業務運作模式,審查甲方有關法律文書,關注甲方在合資過程中是否遺留尚待解決的法律問題,並在調研工作的基礎上,協助甲方妥善解決遺留法律問題。
2.接受甲方諮詢,就甲方關於企業經營管理所涉及的各種法律事務提供法律意見及提出處理方法;
3.應甲方要求,對甲方的有關法律文書、各類合同進行審查,提出修改、補充意見,並提供各種完備且操作性強的合同文本樣式,供甲方參考;
4.根據甲方日常業務運作模式及組織架構的特點,發現法律風險隱患所在,並在此基礎上協助甲方建立法律風險防範機制;
5.根據甲方要求,發出律師函或法律意見書、或通過公開媒體發表律師聲明,伸張甲方的合法權益;
6.以調解、協商等非訴訟方式幫助甲方追討欠款;
7.根據甲方的要求,協助甲方完善合同管理制度;
8.應甲方要求,對甲方人員進行法律培訓,在甲方內部開辦法律講座;
9.爲甲方辦理律師見證、工商登記、協辦公證等法律事務;
10.參與甲方重大投資、合作項目的談判和決策,協助草擬談判方案,提供法律可行性分析報告,代爲草擬文件;
11.接受甲方的委託,擔任甲方的代理人,代理各種仲裁、訴訟案件;
12.辦理其他甲方委託的法律事務。
五、如果乙方違反本合同規定的義務,應如數退還所收費用;如果甲方違反本合同規定的義務或單方面終止本合同的履行,乙方不承擔未完成約定義務的責任,所收費用不予返還,甲方並應當根據乙方工作量和工作成果支付相應律師服務費。
六、本合同於甲、乙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協商另行簽訂補充合同。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
乙方:
地址:
電話: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甲方委託乙方向四川省__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併發送律師函(以下簡稱“項目”)中的有關法律服務事宜,達成如下合同條款:
第一條:項目概況
甲方向四川省xx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網絡技術服務,現約定的付款期限已到,四川省__股份有限公司並沒有付款的意思,已經違約,目前經甲方覈算欠款總額爲96100元,特此委託乙方出具併發送律師函。
第二條:服務內容
乙方爲甲方出具併發出律師函一份
第三條:甲方義務
1、甲方應當向乙方如實陳述案件事實,提供相對應的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合同、對賬單等);2、甲方需要提供四川省__股份有限公司準確的地址、電話、聯繫人等可供郵寄到達的聯繫信息。
第四條:乙方義務
1、乙方應當及時完成律師函的起草、寄出工作,寄出前由甲方確認後方可寄出;2、甲方對其獲悉的行業祕密應當保密,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第五條:費用及支付方式
1、價格: 元(¥: 元);
2、甲方應當在收到律師函確認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向乙方支付;甲方可以現金或者轉賬的方式將上述律師費支付至如下賬戶,乙方收款後應當出具正式發票。
乙方戶名:
開戶行:
賬號:
第六條:違約責任
1、乙方應當在2個工作日之內完成該項工作,逾期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不支付費用;2、甲方應當在收到律師函確認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向乙方支付律師服務費,逾期付款應當根據逾期的情況向乙方支付本次服務總價款30%的違約金。
第七條: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三份,自甲乙雙方代表簽字或者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甲乙雙方及辦案律師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條:特別約定
1、乙方是根據甲方的陳述及提供的資料出具律師函,不對本次服務的結果做任何承諾,乙方不承擔甲方決策的結果或責任,甲方也不得將律師函用於非法目的;2、乙方在簽訂合同籤已經向甲方解釋了收費規定及標準,甲方在本合同簽署前已經全部閱讀並知曉合同內容,本合同自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簽約地點:
合同編號:()華升律法顧民代字第號
委託人(以下簡稱甲方):
法定代表人:
受託人(以下簡稱乙方):
負責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等法律法規及《重慶市律師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重慶市律師服務收費標準》的規定,甲方就本合同所涉民事法律事務委託乙方提供法律服務。甲、乙雙方經協商,訂立下列條款,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乙方接受甲方委託,指派爲甲方因與就糾紛一案在下列第項程序中提供法律服務,擔任代理人:
1.一審;
2.二審;
3.執行;
4.含非訴訟、訴訟、執行過程中的和解、調解。
第二條委託權限爲特別授權:代爲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上訴,代爲申請財產保全、代收法律文書、代收債權款項
第三條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應真實、完整、客觀地向乙方律師介紹本合同所涉民事法律事務的有關情況,並提供有關的資料,不得隱瞞虛構。
2.甲方應積極配合乙方辦案。
3.甲方應按照本合同約定的金額和支付方式向乙方支付律師服務費、差旅費。
4.甲方認爲乙方指派律師在服務過程中不負責任或不適合辦理甲方委託的法律事務,有權要求乙方更換。但甲方應向乙方說明要求更換律師的具體理由。
5.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律師進行違法活動。
6.乙方無正當理由單方解除本合同,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退還律師服務費、差旅費。
第四條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瞭解案情,根據案情的需要調查取證。
2.分析案情,確定代理思路及辦案策略。
3.代理出庭參與訴訟,依法提出有利於甲方的證據或意見。
4.在委託過程中,對涉及與本案有關的活動向甲方提供法律意見;若爲特別授權代理,應遵循有利於甲方利益的原則謹慎行事。
5.乙方律師應嚴格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不得泄露在提供服務過程中所知悉的當事人的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非因法律規定或當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但以下內容除外:
(1)當事人準備或者正在實施的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嚴重危害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犯罪事實和信息;
(2)可以公開查閱或取得的信息和資料;
(3)爲履行本合同約定的法律服務必須披露的信息和資料。
6.乙方律師不得私自向甲方收取費用。
7.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收取律師服務費、差旅費。甲方無正當理由單方解除本合同,乙方收取的律師服務費、差旅費不予退還,甲方尚未支付律師服務費、差旅費的,乙方有權繼續追討。
8.乙方同意並保證,一旦出現甲方認爲乙方指派律師在服務過程中不負責任或不適合辦理甲方委託的法律事務時,乙方在收到甲方正式投訴及覈實後三個工作日內向甲方另行推薦候選律師,經甲方確認後,立即另行指派律師予以接替,以完成本合同約定的法律服務。
第五條律師服務費、差旅費和其他費用的約定:
1.律師服務費:甲方應向乙方支付的律師服務費爲人民幣(大寫)元。
2、差旅費:乙方按照下列第項方式收取差旅費:
(1)乙方與甲方約定包乾差旅費的,乙方按不超過律師服務費10%收取差旅費人民幣(大寫)元。
(2)乙方預收差旅費的,由乙方向甲方提出差旅費預算並經甲方同意後預收差旅費人民幣(大寫)元,乙方憑差旅費清單及有效憑證與甲方據實結算。
3、律師服務費、差旅費支付時間和方式甲方應於本合同簽訂之日向乙方一次性付清以上費用。如有特殊情況經雙方協商可在本合同第七條中另行註明。
4、乙方律師在辦理甲方委託的法律事務過程中發生的鑑定費、公證費、公告費、查檔費及應由甲方支付的其他費用,由甲方另行支付。
5、除非乙方書面同意,因甲方未按照約定足額付清上述費用,導致乙方律師不履行或未及時履行本合同約定義務的責任由甲方承擔。
第六條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共同協商並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條本合同以上條款不能概明之事項,可在本條款下特別約定:
第八條本合同有效期自簽訂之日起至委託事項終止時止。
甲方因調解、和解、撤訴等原因造成本合同無需或不能繼續履行的,圴視爲乙方已全面履行本合同約定義務,甲方應依據本合同的約定支付律師服務費、差旅費。
本合同有效期屆滿,如甲方委託乙方繼續提供法律服務,雙方另行訂立合同。
第九條甲方確認下列通訊地址及聯繫人是乙方提供本合同約定的法律服務向甲方履行通知義務的通訊地址及聯繫人:
乙方按上述通訊地址向指定的聯繫人履行了通知義務,視爲乙方已向甲方履行了通知義務。
甲方如變更通訊地址或聯繫人,需提前七日通知乙方。
第十條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糾紛時,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提請乙方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門或律師協會調解處理,也可以採取下列第2項方式處理:
1.向重慶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條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持一份,乙方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條本合同經雙方簽字或蓋章生效。
第十三條甲方承諾:已認真審閱本合同所有條款並完全瞭解其詳盡內容,本合同所有條款均由甲、乙雙方協商一致達成。
甲方:乙方:
簽約代表:簽約代表:
簽約時間:年月日
簽約時間:年月日
聯繫電話:聯繫電話:
甲方:
乙方:
甲方因與x一案,根據合同法、民事訴訟法、律師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聘請乙方律師爲委託代理人;乙方同意接受其委託。經協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乙方接受甲方委託,委派 律師擔任甲方與x公司購銷合同糾紛案的非訴和訴訟代理人。
第二條、委託代理權限
本協議委託代理權限是一般代理或者在授權委託書中確定。
第三條、權利變更
協議簽訂以後,甲方有下列行爲之一的,應當視爲乙方已經完成了全部代理事項:經乙方電話或者書面催收,債務人付清上訴本金的;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即與債務人達成放棄或減少權利或利益的承諾。
第四條、甲方的義務
1、應當真實詳盡和及時地向乙方的律師敘述案情,提供與委託事項有關的證據、文件及其它能夠證明事實的材料。
2、應當積極、主動地配合乙方律師的工作,對乙方律師提出的要求應當明確、合理。
3、本案的有關材料需要甲方簽名或蓋章的,應當在乙方要求的時間內完成。
4、應當按時、足額支付本合同約定的費用。
5、甲方聯繫人爲x,電話x。甲方聯繫人負責向乙方傳達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資料等。甲方更換聯繫人應當書面或短信通知乙方承辦律師個人。
6、甲方承諾,在委託乙方前,沒有與其他律師事務所達成意向代理本案的合同,且所達成的收費金額比本合同收費低。如其不實,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由甲方予以賠償。
第五條、乙方的義務
1、乙方指派x和 律師作爲上述事務中甲方的委託代理人,甲方同意上述律師指派其他業務助理配合完成輔助工作,但乙方更換代理律師應取得甲方認可。
2、乙方律師應當勤勉盡責地完成第一條所列委託代理事項。
3、乙方律師應當根據有關機關或者當事人的要求,及時提交證據、參與訴訟活動。
4、在涉及甲方的對抗性案件中,未經甲方同意,乙方律師不得同時擔任與甲方在法律上有利益衝突的一方的委託代理人。
5、乙方工作中對甲方提交的不可再產生原始證據不得收取,但應收取與原始證據一致的複印件。
6、乙方指派x律師爲甲方與乙方的聯繫人,電話:x,郵箱x。乙方更換聯繫人應當通過電子郵件或短信通知甲方聯繫人。
第六條、律師費用的計算、支付時間:
1、本金部分收取x萬元(稅後,乙方應付稅收由甲方按稅法規定代乙方支付)。本合同簽訂時甲方即向乙方支付前期工作費x萬元(市內交通等),其餘x萬元按實際收回本金數額的上述比例計算,並在3日內支付給乙方或其承辦人。
2、收回的其他費用(除本金外的其他費用),甲方按實際收到金額數的60%向乙方支付。
3、甲方未按約定的時間向乙方支付上述費用的,按未付總額的日1%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第七條、其他費用
1、本協議簽訂日甲方向乙方支付前期工作費x萬元,此項收費甲方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要求乙方退費。
2、與本案需要通過法院、行政、鑑定等有關部門處理的,上述有關部門收取的費用,由甲方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支付。
第八條、其他約定
1、承辦律師對本案的任何解釋和承諾僅供甲方參考,不能作爲甲方決策的依據。一切均以乙方的書面文件和法院的文書爲準。
2、本合同履行地在北京市朝陽區,如發生爭議應當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合同履行法院提出訴訟。
3、本合同內容雙方都有保密的義務,未經另一方書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第九條、通知和送達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發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資料,均以雙方指定郵件,手機短信方式送達。一方如果變更電話、電子郵箱,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電子郵件手機短信方式發送的,自發出時起24小時內視爲送達。
第十條、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持一份,乙持執兩份。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約定的事項完畢時止。
甲方(公章):_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
xxxx年xx月xx日 xxxx年xx月xx日
委託方:XX市XXX村
受託方:XXX律師事務所
甲方因法律事務委託乙方律師提供法律服務。經雙方協議,訂立下列條款,共同遵照執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之委託,指派律師謝XX、XXX爲甲方提供法律服務。甲方指定XXX協助委託律師開展工作並負責與甲方的聯絡、溝通。
二、乙方律師根據甲方要求,應認真負責地完成甲方委託事項,並向甲方書面或口頭彙報結果。
三、甲方必須如實向乙方律師敘述委託事項背景情況並提供乙方律師所需的各方面材料;如甲方敘述或提供材料有捏造事實、弄虛作假,乙方有權終止合同,所收費用不予退還。
四、依照我國律師收費管理規定,結合本案委託事項的複雜程度和律師的工作量以及本案涉及的訴訟與非訴訟兩方面工作,考慮到本案的解決需要通過多個途徑,律師也要承擔相應的風險,故甲方向乙方交納律師費按以下條款執行:
1.接受委託後甲方預付乙方交通費、文印費、通訊費、住宿費等 元,據實結算。
2.乙方提起訴訟後,甲方依判決可拿回被扣上繳的XX畝土地的,甲方支付乙方代理費按土地價值XXX萬元的X%計算。
五、甲方在本合同簽訂後,應向甲方支付X萬元風險押金,若乙方的代理達到第四條規定的條件,乙方可直接將押金扣交爲代理費,多退少補。
六、如甲方未按以上協議如期正確履約,則乙方有權單方終止本協議。
七、如甲方無故終止履行委託合同,已收和應收律師費不予退回;如乙方無故終止履行合同,律師費全部退還甲方。
甲方獲賠償金額包括但不限於律師通過訴訟程序和非訟程序取得的任何現金、支票、有價證券其他財物及相應權益等。
八、一方要求變更合同內容,須經對方同意。甲方的委託及其授權範圍均不可撤銷。
九、授權範圍爲特別授權,即:代爲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代爲進行調解、和解,代爲簽收法律文書,代爲領取賠償和補償款並扣交律師費等。
十、乙方接受委託後,可根據事實和法律選擇村民爲原告提起訴訟。在任何階段乙方均可放棄和解。若基本達到訴訟目的,乙方可放棄訴訟。
十一、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至委託事項完成之日終止。
十二、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章即生效。
委託方:
受託方:XXXXX律師事務所
年 月 日
委託人(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或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受託人(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_
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等法律法規及《重慶市律師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重慶市律師服務收費標準》的規定,甲方就本合同所涉民事法律事務委託乙方提供法律服務。甲、乙雙方經協商,訂立下列條款,以資共同遵守: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條乙方接受甲方委託,指派爲甲方因與就一案在下列第項程序中提供法律服務,擔任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委託權限爲本條所列第項:_________________
1、特別授權:_________________代爲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上訴;
2、一般授權。
第三條甲方的權利和義務:_________________
1、甲方應真實、完整、客觀地向乙方律師介紹本合同所涉民事法律事務的有關情況,並提供有關的資料,不得隱瞞虛構。
2、甲方應積極配合乙方辦案。
3、甲方應按照本合同約定的金額和支付方式向乙方支付律師服務費、差旅費,不得向乙方律師支付任何費用。
4、甲方認爲乙方指派律師在服務過程中不負責任或不適合辦理甲方委託的法律事務,有權要求乙方更換。但甲方應向乙方說明要求更換律師的具體理由。
5、甲方應在乙方辦理法律事務終止時,如實完整地填寫《重慶市律師服務質量反饋意見卡》,並及時交由乙方歸檔。本合同涉及的《重慶市律師服務質量反饋意見卡》的編號爲。
6、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律師進行違法活動。
7、乙方無正當理由單方解除本合同,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退還律師服務費、差旅費。
第四條乙方的權利和義務:_________________
1、瞭解案情,根據案情的需要調查取證。
2、分析案情,確定代理思路及辦案策略。
3、代理出庭參與訴訟,依法提出有利於甲方的證據或意見。
4、在委託過程中,對涉及與本案有關的活動向甲方提供法律意見;若爲特別授權代理,應遵循有利於甲方利益的原則謹慎行事。
5、乙方律師應嚴格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不得泄露在提供服務過程中所知悉的當事人的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非因法律規定或當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但以下內容除外:
(1)當事人準備或者正在實施的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嚴重危害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犯罪事實和信息;
(2)可以公開查閱或取得的信息和資料;
(3)爲履行本合同約定的法律服務必須披露的信息和資料。
6、乙方律師不得私自向甲方收取費用。
7、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收取律師服務費、差旅費。甲方無正當理由單方解除本合同,乙方收取的律師服務費、差旅費不予退還,甲方尚未支付律師服務費、差旅費的,乙方有權繼續追討。
8、乙方同意並保證,一旦出現甲方認爲乙方指派律師在服務過程中不負責任或不適合辦理甲方委託的法律事務時,乙方在收到甲方正式投訴及覈實後三個工作日內向甲方另行推薦候選律師,經甲方確認後,立即另行指派律師予以接替,以完成本合同約定的法律服務。
第五條律師服務費、差旅費和其他費用的約定:
1、律師服務費
甲方應向乙方支付律師服務費人民幣(大寫)元。
2、差旅費
乙方按照下列第項方式收取差旅費:
(1)乙方與甲方約定包乾差旅費的,乙方按不超過律師服務費的10%收取差旅費人民幣(大寫)元。
(2)乙方預收差旅費的,由乙方向甲方提出差旅費預算並經甲方同意後預收差旅費人民幣(大寫)元,乙方憑差旅費清單及有效憑證與甲方據實結算。
3、律師服務費、差旅費支付時間和方式
甲方應於本合同簽訂之日向乙方一次性付清以上費用。如有特殊情況經雙方協商可在本合同第七條中另行註明。
4、乙方律師在辦理甲方委託的法律事務過程中發生的鑑定費、公證費、公告費、查檔費及應由甲方支付的其他費用,由甲方另行支付。
5、除非乙方書面同意,因甲方未按照約定足額付清上述費用,導致乙方律師不履行或未及時履行本合同約定義務的責任由甲方承擔。
第六條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共同協商並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條本合同以上條款不能概明之事項,可在本條款下特別約定: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本合同有效期自簽訂之日起至委託事項終止時止。
甲方因調解、和解、撤訴等原因造成本合同無需或不能繼續履行的,均視爲乙方已全面履行本合同約定義務,甲方應依據本合同的約定支付律師服務費、差旅費。本合同有效期屆滿,如甲方需委託乙方繼續提供法律服務,雙方應另行訂立合同。
第九條通訊地址及聯繫人
甲方確認下列通訊地址及聯繫人是乙方提供本合同約定的法律服務向甲方履行通知義務的通訊地址及聯繫人:_________________乙方按上述通訊地址向指定的聯繫人履行了通知義務,視爲乙方已向甲方履行了通知義務。甲方如變更通訊地址或聯繫人,需提前七日通知乙方。
第十條爭議解決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糾紛時,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提請乙方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門或律師協會調解處理,也可以採取下列第項方式處理:_________________
1、向重慶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條本合同壹式份,甲方持份,乙方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條本合同經雙方簽字或蓋章生效。
第十三條:雙方已認真審閱本合同所有條款並完全瞭解其詳盡內容,本合同所有條款均由甲、乙雙方協商一致達成。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簽約代表:_________________簽約代表:_________________
簽約時間:_________________簽約時間: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
委託方:市x村
受託方:xx律師事務所
甲方因法律事務委託乙方律師提供法律服務。經雙方協議,訂立下列條款,共同遵照執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之委託,指派律師謝、xx爲甲方提供法律服務。甲方指定xx協助委託律師開展工作並負責與甲方的聯絡、溝通。
二、乙方律師根據甲方要求,應認真負責地完成甲方委託事項,並向甲方書面或口頭彙報結果。
三、甲方必須如實向乙方律師敘述委託事項背景情況並提供乙方律師所需的各方面材料;如甲方敘述或提供材料有捏造事實、弄虛作假,乙方有權終止合同,所收費用不予退還。
四、依照我國律師收費管理規定,結合本案委託事項的複雜程度和律師的工作量以及本案涉及的訴訟與非訴訟兩方面工作,考慮到本案的解決需要通過多個途徑,律師也要承擔相應的風險,故甲方向乙方交納律師費按以下條款執行:
1.接受委託後甲方預付乙方交通費、文印費、通訊費、住宿費等x元,據實結算。
2.乙方提起訴訟後,甲方依判決可拿回被扣上繳的畝土地的,甲方支付乙方代理費按土地價值xx萬元的X%計算。
五、甲方在本合同簽訂後,應向甲方支付X萬元風險押金,若乙方的代理達到第四條規定的條件,乙方可直接將押金扣交爲代理費,多退少補。
六、如甲方未按以上協議如期正確履約,則乙方有權單方終止本協議。
七、如甲方無故終止履行委託合同,已收和應收律師費不予退回;如乙方無故終止履行合同,律師費全部退還甲方。
甲方獲賠償金額包括但不限於律師通過訴訟程序和非訟程序取得的任何現金、支票、有價證券其他財物及相應權益等。
八、一方要求變更合同內容,須經對方同意。甲方的委託及其授權範圍均不可撤銷。
九、授權範圍爲特別授權,即:代爲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代爲進行調解、和解,代爲簽收法律文書,代爲領取賠償和補償款並扣交律師費等。
十、乙方接受委託後,可根據事實和法律選擇村民爲原告提起訴訟。在任何階段乙方均可放棄和解。若基本達到訴訟目的,乙方可放棄訴訟。
十一、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至委託事項完成之日終止。
十二、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章即生效。
委託方:
受託方:xx律師事務所
xx年x月x日
甲方:
乙方:
甲方因一案,請求乙方委派律師爲代理人。經雙方充分協商,訂立本合約,以期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委託,指派律師擔任甲方代理人。
二,乙方律師應恪守中國司法部門制定的律師執業紀律和道德規範,盡職盡責,依法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全力爲甲方辦理本委託合同事項。
三,甲方必須真實地向律師陳述案情,全面提供本案有關證據資料。乙方接受委託後,如發現甲方有捏造事實、弄虛作假行爲,有權終止合同,所收費用不予退還。乙方應協助甲方收集和整理各方證據,並根據證據具體情況儘可能合理安排訴訟時機或程序。
四,甲方可以解除與乙方的委託關係,但甲方所交律師費及其他已開支費用不予退還。除已付費用外,還約定有其他報酬的或有未付費用的,甲方應全額支付雙方約定的報酬及乙方代墊的其他費用。
五,乙方非因本合同約定或法定理由,不得單方解除與甲方的委託關係。
六,如無故終止本合同,律師費應全額退還甲方,並承擔因此造成的所有法律責任。
1,律師費元。
2,辦案差旅交通費元。
3,辦案調查手續費元。
4,打印、複製材料工本費元。
5,其他費用元。
七,由於一方的原因給另一方造成損失,過錯方應賠償另一方的損失,但各方的賠償額最高限額不超過實際已收取的律師費。
八,本合同簽訂後,除非乙方同意,甲方不得與第三者簽訂與本合同相同委託事項的合同,否則,乙方可以單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已收取的費用不予返還。乙方指派的律師如因中途不能執行職務,可另行委派律師接替。
九,甲方委託乙方的代理權限(選擇後在括弧內打“√”):
1、代爲起訴、應訴、申請仲裁或裁決;()2,代爲承認、放棄或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或提起反訴、上訴;(
3,代爲簽收法律文書;()
4,代爲申請強制執行,承認、放棄或變更執行請求、標的,進行執行和解和收取執行標的物。()
5,其他:)
十,如一方要求變更合同條款,應另行協議。
十一,本合同如有甲方委託乙方申請執行的約定,且所涉案件須查封、扣押、凍結對方財產並須延長期限的,甲方應書面通知乙方申請或由甲方自行申請。
十二,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至一審結束後失效。
十三,雙方確認,本合同具明的聯繫地址和電話除非書面更正,均爲委託事項必須的各項通知包括相關法律文書送達的有效地址電話,任何一方如因此無法通知或送達而導致的後果對另一方均不承擔責任。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 ) 第 號
受委託人: 進賢縣羅溪鎮法律服務所 (以下稱“甲方”)。
委託人:姓名 ,性別 ,民族 , 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 ,住址:,聯繫電話:(以下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並經雙方充分協商簽訂本協議:
1、委託事務及權限:
甲方接受乙方的委託指派法律工作者 (聯繫電
話:,工作證編號: )、 (聯繫電話:,工作證編號:)爲乙方 就(與) 法律事務(以下又稱“案件”)提供:
□一審 □二審 □偵查 □審查起訴 □申訴(再)審 □執行 □仲裁 □勞動仲裁□非訴訟
階段法律服務。
代理權限爲(詳見《授權委託書》):
□一般代理□特別代理。
2、代理費及其他費用:
(1)雙方商定按下列方式計算代理費並於本協議簽訂時支付:□按標的額比例收費□計件收費 □計時收費 □分期付款 □風險代理
(2) 代理費總額爲人民幣(大寫)萬仟佰拾元整。如乙方未按照本協議的約定足額及時向甲方支付代理費的,法律工作者有權拒絕辦理合同項下案件(風險代理除外)。
(3)①若選擇計時收費方式的計費標準爲每小時人民幣(大寫) 元,最小計時單位爲一小時,完成本事務約需用 小時,預收法律工作者費用(大寫) 萬 仟佰拾元整。結案後憑計時清單與乙方結算,多退少補。
②若選擇分期付款方式,約定代理費(大寫) 萬 仟佰拾元整,協議簽訂時支付(大寫) 萬 仟佰拾元整(首次付款不低於總額的30%),餘款在 付清。
③風險代理,按照案件標的額的百分之 計算並於結案後一次性支付。
④法律工作者在辦理案件中所發生的以下實支費用(以下稱辦案費)由乙方另外承擔,包括但不限於:通訊費、文件快遞費、辦理案件材料複印費、辦理案件所需檔案查詢費、調查費、交通差
旅費、案件所需的訴訟費用、公告送達費用等等。
⑤ 辦案費的支付:雙方一致約定辦案費用(訴訟費及保全費、案件評估費、拍賣費、鑑定費、公告費及應繳金額超過 元的項目除外,由乙方自行支付)採取以下方式支付。
□包乾制。 □據實報銷制。
合同簽訂3日內甲方先行支付 元作爲預交辦案費用,其他實際支出項目費用由甲方根據辦案需要自預交辦案費用中支出,待案件結案時憑合法票據結算,多退少補。
3、以下視爲結案即甲方已經完成乙方委託的法律事務並以先到爲準:
⑴訴訟案件:
①受訴法院作出並已送達判決書、調解書或撤銷訴訟、撤銷案件、駁回起訴、准予原告撤訴或被法院視爲撤訴裁定、執行終止裁定書等法律文書或甲方已經領取債權憑證或已經實際獲得相關訴訟利益的;
②原告或申請人放棄起訴或放棄申請或雙方當事人案外和解; ③乙方解除本協議或撤銷本次委託;
④ 。
⑵非訴訟案件:
①非訴訟案件的處理部門已經作出終結裁決或者結論性意見或者申請方撤回處理申請或被視爲撤回申請的;
②相對方完成了滿足乙方要求的行爲;
③乙方向對方作出了新的要約或承諾致使受託事務成爲不必
要;
④調查或談判對象滅失或終止;
⑤其它依照法律或約定或慣例應視爲甲方義務已履行完畢的情形;
⑥乙方解除本協議或撤銷本次委託;
⑦爭議雙方自行和解或被第三方居中調解並達成協議或利益方放棄爭議利益的;
⑧委託事項涉及乙方的期待利益已爲乙方或其指定方實際受領或享有;
⑨ 。
4、甲方和法律工作者的義務:
⑴遵守法律工作者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勤勉盡責,維護乙方的最大利益;
⑵及時向乙方報告有關案件的進展情況;
⑶不超越乙方授權行事;
⑷變更聯繫信息的,應當及時通知乙方;⑸未經乙方同意不得泄露乙方委託事務相關信息。
5、乙方的義務:
⑴與甲方和法律工作者誠實合作,向法律工作者如實、全面、及時提供與案件有關的資料信息;
⑵如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事實發生變化,應及時告知甲方法律工作者;
⑶如變更聯繫信息應當及時通知甲方法律工作者,否則所造成
的後果由乙方承擔;
⑷按照約定支付法律工作者費和其他費用;
⑸無論何種情況,乙方向甲方法律工作者提出的要求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法律工作者職業道德、執業紀律的規定。
6、協議的解除:
⑴經書面通知,乙方可以書面通知解除本協議。一旦收到乙方的解除通知,甲方法律工作者立即停止向乙方提供法律服務;
⑵如果乙方未按照本協議約定預付其他費用且延期超過15日的,甲方有權書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協議;
⑶如果乙方違法本協議第5條第(5)項約定的,則甲方有權隨時終止向乙方提供法律服務;
⑷本協議因上述情況解除,乙方承諾仍繼續支付本協議約定的法律工作者費和實際發生的其他費用。
7、風險告知:甲方在簽訂本協議前已經向乙方送達《風險告知書》。甲方和法律工作者向乙方提供的分析、判斷和意見,均不可理解爲甲方或法律工作者就案件作出了成功或勝訴的保證。
8、協議的完整性和可分性:本協議作爲甲方和乙方之間的最終的、完整的協議,取代之前雙方作出的口頭或書面的約定。本協議中的任何條款如因任何原因導致全部或部分無效,本協議的其他條款仍保持原有的效力並應當予以履行。
9、 生效條件:本協議在雙方籤(章)署並由乙方支付法律工作者費(如分期,則爲首期付款)後生效,在此之前,乙方沒有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務之義務,但法律工作者在簽訂本合同前提供的法
合同編號:
委託人(以下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碼(或法定代表人):
受託人(以下簡稱乙方):
負責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法律法規及《重慶市律師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重慶市律師服務收費標準》的規定,甲方就本合同所涉刑事法律事務委託乙方提供法律服務。甲、乙雙方經協商,訂立下列條款,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乙方接受甲方委託,指派 律師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 在下列第 項程序中提供法律服務,擔任辯護人或代理人:
1.刑事偵查;
2.審查起訴;
3.一審;
4.二審;
5.再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與甲方之間系 關係。
第二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應真實、完整、客觀地向乙方律師介紹本合同所涉刑事法律事務的有關情況,並提供有關的資料,不得隱瞞虛構。
2.甲方應積極配合乙方辦案。
3.甲方應按照本合同約定的金額和支付方式向乙方支付律師服務費、差旅費,不得向乙方律師支付任何費用。
4.甲方認爲乙方指派律師在服務過程中不負責任或不適合辦理甲方委託的法律事務,有權要求乙方更換。但甲方應向乙方說明要求更換律師的具體理由。
5.甲方應在乙方辦理法律事務終止時,如實完整地填寫《重慶市律師服務質量反聵意見卡》,並及時交由乙方歸檔。本合同所涉及的《重慶市律師服務質量反聵意見卡》的編號爲 。
6.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就本刑事訴訟案件實行風險代理。不得要求乙方律師進行違法活動。
7、乙方無正當理由單方解除本合同,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退還律師服務費、差旅費。
第三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在偵查階段擔任犯罪嫌疑人的法律幫助人時,應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會見犯罪嫌疑人並瞭解案件有關情況。符合法定條件的,可爲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代理其提出申訴和控告。
2.在審查起訴、審判階段擔任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辯護人時,應查閱、摘抄、複製案件材料,會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出辯護意見,出庭爲被告人辯護。
3.在擔任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被害人、刑事自訴案件的自訴人或刑事申訴案件的當事人的代理人時,應查閱、摘抄、複製案件材料,提出法律意見和建,出庭參加訴訟。
4.乙方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調查取證。
5、乙方應依法忠實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6、乙方律師應嚴格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不得泄露在提供法律服務過程中所知悉的甲方和當事人的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非因法律規定或甲方或當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但以下內容除外:
(1)甲方或當事人準備或正在實施的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嚴重危害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犯罪事實和信息;
(2)可以公開查閱或取得的信息和資料;
(3)爲履行本合同約定的法律服務必須披露的信息和資料。
7.乙方不得對本刑事訴訟案件實行風險代理。
8.乙方不得私自向甲方收取費用。
9.乙方律師不得私自向甲方收取費用。
7.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收取律師服務費、差旅費。甲方無正當理由單方解除本合同,乙方收取的律師服務費、差旅費不予退還,甲方尚未支付律師服務費、差旅費的,乙方有權繼續追討。
10.乙方同意並保證,一旦出現甲方認爲乙方指派律師在服務過程中不負責任或不適合辦理甲方委託的法律事務時,乙方在收到甲方正式投訴及覈實後三個工作日內向甲方另行推薦候選律師,經甲方確認後,立即另行指派律師予以接替,以完成本合同約定的法律服務。
第四條 律師服務費、差旅費和其他費用的約定:
1.律師服務費:甲方應向乙方支付的律師服務費爲人民幣(大寫)元。
2.差旅費:乙方按照下列第項方式收取差旅費:
(1)乙方與甲方約定包乾差旅費的,乙方按不超過律師服務費10%收取差旅費人民幣(大寫) 元。
(2)乙方預收差旅費的,由乙方向甲方提出差旅費預算並經甲方同意後預收差旅費人民幣(大寫)元,乙方憑差旅費清單及有效憑證與甲方據實結算。
3.律師服務費、差旅費支付時間和方式
甲方應於本合同簽訂之日向乙方一次性付清以上費用。如有特殊情況經雙方協商可在本合同第七條中另行註明。
4.乙方律師在辦理甲方委託的法律事務過程中發生的鑑定費、公證費、公告費、查檔費及應由甲方支付的其他費用,由甲方另行支付。
5.除非乙方書面同意,因甲方未按照約定足額付清上述費用,導致乙方律師不履行或未及時履行本合同約定義務的責任由甲方承擔。
第五條本合同有效期自簽訂之日起至委託事項終止時止,其中:
1.律師在偵工階段擔任法律幫助人的,委託事項於偵查機親偵查終結時止。
2.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擔任犯罪嫌疑人幫助人的,委託事項於檢察機關作出起訴可或不起訴決定時止。
3.律師在審判階段擔任被告人的辯護人的,委託事項於審判機關作出判決或終結審理的裁定時止。
4.律師擔任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刑事自訴案件或者刑事申訴案件辯護人、代理人的,委託事項於案外和解、不起訴、撤訴、調解結案、判決、終結審理的裁定、駁回申訴時止。
本合同有效期屆滿,如甲方委託乙方繼續提供法律服務,雙方另行訂立合同。
第六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共同協商並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條本合同以上條款不能概明之事項,可在本條款下特別約定:
第八條 甲方確認下列通訊地址及聯繫人是乙方提供本合同約定的法律服務向甲方履行通知義務的通訊地址及聯繫人:
乙方按上述通訊地址向指定的聯繫人履行了通知義務,視爲乙方已向甲方履行了通知義務。
甲方如變更通訊地址或聯繫人,需提前七日通知乙方。
第九條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糾紛時,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提請乙方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門或律師協會調解處理,也可以採取下列第2項方式處理:
1.向重慶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條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持一份,乙方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或蓋章生效。
第十三條 甲方承諾:已認真審閱本合同所有條款並完全瞭解其詳盡內容,本合同所有條款均由甲、乙雙方協商一致達成。
甲 方: 乙 方:
簽約代表: 簽約代表: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聯繫電話: 聯繫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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