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經濟糾紛和解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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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經濟糾紛和解書,在日常生活中難免會遇到不少糾紛。當我們遇到個人經濟糾紛的情況時,可以先與對方進行協商,如果協商不成的,再向法院提起起訴處理,下面看看個人經濟糾紛和解書。

個人經濟糾紛和解書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師事務所律師

乙方:__________公司_____________支公司

甲方訴乙方機動車輛保險合同糾紛一案,現甲乙雙方本着自願公平的.原則,經友好協商達成本和解協議,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

乙方確定甲方的機動車輛保險定損額爲________元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因甲方無法提供病歷,加扣醫療費用的X%,同時因甲方投保車輛系第二次出險,也須加扣相應金額的X%。最後確定實際賠付金額爲__________元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乙方在收到甲方符合理賠條件的有關票證之日(全套理賠票證原件已交付乙方)起10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支付。

個人經濟糾紛和解書

第二條

甲方在收到上述第一條所述賠款____________元人民幣後,2個工作日內,向__________縣人民法院撤回起訴。訴訟費用由甲方承擔,與乙方無關。

第三條

有關甲方出險車輛的全部殘值由乙方收回,甲方保證不得短少,否則扣減本協議第一條約定的相應的賠付金額。

第四條

本協議簽訂履行後,甲乙雙方無其他爭執。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代表簽字或蓋章後即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公司______支公司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個人經濟糾紛和解書2

個人經濟糾紛通過法律如何處理

個人出現經濟糾紛的,可以通過申請仲裁、提起民事訴訟等的法律途徑處理的,申請仲裁需要有仲裁協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二條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第十一條 仲裁委員會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住所和章程;

(二)有必要的財產;

(三)有該委員會的組成人員;

(四)有聘任的仲裁員。

仲裁委員會的章程應當依照本法制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條 適用範圍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條件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個人經濟糾紛和解書 第2張

個人債務糾紛訴訟中證據的收集

到法院起訴解決債務糾紛的,如果沒有直接的債權債務合同證明的,可以收集以下證據:

1、通過電話錄音,如在電話裏提到還錢的事,對方承認了借錢的事實。這種其實是比較好找的,因爲在兩個人關係沒有惡化之前,雙方一開始可能就還錢的事情心平氣和地討論過,因此沒有借條沒關係,所以這種錄音一定要及時收集起來。

2、通過收集短信,如短信內容裏提到還錢的事,看對方回覆裏有沒有承認借錢的事。這種也相當於之前的電話錄音,對於證明借貸關係有一定的力度,但一般不會作爲認定有借錢關係的直接證據,上了法庭的話還會對短信內容進行質證。

3、到銀行調取當時提款的憑證或者是轉賬的憑證等。銀行提款或者轉賬的憑證,能夠說明你們之間有金錢交易,而且,這種憑證一般也是比較好調取的,若是在轉賬時不記得保存了,到銀行那也可以查詢。所以,遇到沒有寫借條的`情況下,千萬不用着急,慢慢搜索能夠作爲證據的東西是很關鍵的。

個人經濟糾紛和解書3

解決經濟糾紛的途徑和方式有四種,分別是:

(一)雙方協商處理解決經濟糾紛

在發生經濟糾紛後,買賣雙方心平氣和坐下來協商,違約一方當事人通過擺事實,講道理,讓對方弄清是非曲直,能夠理解自已違約的原因。必要時,雙方各自作出一定讓步,最後達成和解,消除分歧。

(二)他人調解處理解決經濟糾紛

經濟糾紛發生後,雙方各執一詞,各有各的理由,不能達成諒解,需要雙方都非常信任的第三方居中調解。

調解在性質上與協商並沒有本質的區別,最後的解決辦法還須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同意才能成立。

個人經濟糾紛和解書 第3張

(三)指定機構仲裁解決經濟糾紛

仲裁是指買賣雙方在訂立合同時,明確今後如有經濟糾紛,自願把他們之間的經濟糾紛交給仲裁機構進行裁決;或在經濟糾紛發生之後,買賣雙方相互訂立協義指定仲裁機構進行裁決。仲裁是解決經濟糾紛的一種主要方式。

只有在訂立合同時,設有仲裁條款的經濟糾紛適用仲裁。或經濟糾紛發生後,雙方協商未成,第三者調解未能獲得雙方的認可。買賣雙方爲了有效解決經濟糾紛,冷靜下來達成了仲裁協議,才能向專門的仲裁機構,或者臨時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四)司法機關審理。

司法機關審理即向法院訴訟。買賣雙方當事人協商不成,調解未果,又無誠意達成仲裁協議,只能由司法機關介入當事人之間的經濟糾紛,作出最後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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