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殖合作協議書範文錦集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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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斷進步的時代,各種協議頻頻出現,簽訂協議是解決糾紛的保障。那麼協議怎麼寫才能發揮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養殖合作協議書6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制定本協議書。
第二條 合作經營項目座落地址:電白縣 鎮 。
第三條 合作經營項目的宗旨是:搞好商品流通,促進電白經濟發展。
第四條 合作經營項目是由 個協議人共同出資設立,協議人以其出資額爲限對合作項目承擔責任。合作項目以其全部財產,依法自己經營,自負盈虧。
第二章 項目合作的註冊資本和經營範圍
第五條 項目合作的註冊資本爲人民幣 元。
第六條 項目合作主要經營範圍:種植農作物、養殖魚類、禽畜類及龜類產品等。
第三章 項目合作人姓名(或名稱)和住所
第七條 項目合作人共 個,分別爲:
1、 ,住所在 ,身份證號碼爲: 。
2、 ,住所在 ,身份證號碼爲: 。
3、 ,住所在 ,身份證號碼爲: 。
4、 ,住所在 ,身份證號碼爲: 。
第四章 協議人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
第八條 合作項目資本全部由協議人自願出資入股(協議人即是合作項目的股東,以下簡稱爲股東)。
第九條 股東的現金出資總額 元,後稱出資金額如下:
1、 ,以現金出資人民幣 萬元。
2、 ,以現金出資人民幣 萬元。
3、 ,以現金出資人民幣 萬元。
4、 ,以現金出資人民幣 萬元。
第五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 股東享有下列的權利:
(一)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按出資比例領取分紅。合作項目新增資本,原股東可以優先出資;
(三)按規定轉讓所持有的股份;
(四)對合作項目的業務、經營和財務管理工作進步監督,提出建議或質詢。有權查閱股東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表;
(五)在合作項目辦理清算完畢後時,按所出資比例分享剩餘資產。
第十一條 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一)足額繳納協議書規定的各自認繳的出資額;
(二)在合作項目辦理清算時,以認繳的出資額對合作項目承
擔債務;
(三)股東出資後,不得擅自抽回出資;
(四)遵守本協議章程,保守協議書祕密;
(五)支持合作項目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合作項目業務發展;
(六)不按認繳期限出資或者不按規定出資額認繳的,應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二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部分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爲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的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三條 受讓人必須遵守合作項目章程和有關規定。
第七章 合作項目的機構及產生辦法、職權、規則
第十四條 合作項目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合作項目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五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合作項目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合作項目的年度財力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合作項目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合作項目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九)對合作項目合併、分立、變更合作項目形式、解散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修改合作項目協議書章程。
第十六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按本章的規定執行。股東會對合作項目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解散或者變更合作項目形式以及修改合作項目章程所作出的決議,必須經全體股東通過。
第十七條 股東會會議分爲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月召開一次,股東會的臨時會議可由股東提議召開。
第十八條 召開股東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五日以前通告全體股東,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的決定作爲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九條 合作項目設執行董事 名,不設董事會。 第二十條 執行董事爲合作項目的負責人,其產生程序是由股東會選舉。
第二十一條 執行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定;
(三)制訂合作項目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合作項目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合作項目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合作項目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七)擬訂合作項目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制訂合作項目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管理人員;
(十)制訂合作項目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條 執行董事任期 年,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執行董事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三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是:
(一)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 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二)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議作爲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股東會表決形式爲少數服從多數原則。
第二十四條 合作項目設經理,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合作項目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合作項目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合作項目章程和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五條 執行董事、經理、監事行使職權,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合作協議書章程、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合作項目利益,不得利用在合作項目的地位和職權爲自己謀取私利。不得利用職權收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合作項目的財務。
(二)不得挪用合作項目資金借貸給他人,不得將合作項目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不得以合作項目資產爲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三)不得自營或者爲他人經營與其所在任職合作項目同類的營業或者從事損害合作項目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營業或活動的所得收入應當歸合作項目全體股東所有。除經股東會同意外,不得同其它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活動。
(四)除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股東會同意外,不得泄露合作項目祕密。
(五)執行合作項目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合作項目章程的規定,給合作項目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 合作項目設監事 名,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七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合作項目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合作項目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爲進行監督;
(三)當執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爲損害合作項目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監時股東會,監事列度股東會會議。
第八章 合作項目財務、會計
第二十八條 合作項目應建立、健全如下財務、會計制度:
(一)合作項目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審查驗證,並在每年的十二月二十日至十二月末送各股東審閱。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①資產負債表;
②損益表;
③財務狀況變動表;
④財務情況說明表;
⑤利潤分配表。
(二)合作項目應按照協議書章程規定的期限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各股東。
(三)合作項目分配當年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合作項目法定公積金,合作項目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爲合作項目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合作項目法定公積金不足彌補上一年度合作項目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合作項目在以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後,經股東會決議,可以提取任意公積金。合作項目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所剩利潤,可按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四)合作項目的公積金用於彌補合作項目的虧損,擴大合作項目生產經營或者轉爲增加合作項目資本。
(五)合作項目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第九章 合作項目合併、分立
第二十九條 合作項目合併或者分立,應當由股東會作出決議。
(一)合作項目合併採取吸收合併和新設合併兩種形式。 本合作項目如吸收其他合作項目爲吸收合併,被吸收的合作項目解散。
本合作項目如與其他合作項目合併設立一個新的合作項目爲新設合併,合併各方解散。
作項目合併時,合併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併後存續的合作項目或新設的合作項目承續。
(二)合作項目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
合作項目分立時,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合作項目
分立前的債務接所達成的協議由分立後的合作項目承擔。
第三十條 合作項目需要減少註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合作項目減少資本後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法定的最低限額。
第十章 合作項目破產、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一條 合作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合作項目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合作項目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遇自然災害或者外界不可抗拒的原因需解散。
第三十二條 合作項目解散,應當在十五日內由股東、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清算組在清算期限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合作項目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作項目未了結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合作項目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七)代表合作項目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三十三條 合作項目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後剩餘財產,合作項目按照股東出資比例分配。
第三十四條 合作項目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公告合作項目終止。
附 則
一、本協議書於 年 月 日訂立,自全體股東簽字後之日起生效。
二、股東認爲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三、經全體股東開會決議通過的補充協議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併執行。
四、由全體股東簽名、蓋章確認。
協議人(股東)簽名:
年 月 日
_________(以下稱甲方)與_________(以下稱乙方)就_________昆蟲基地建設及深加工方面的開發,在平等、友好、合作的基礎上,經雙方考察論證,達成一致共識,具體如下:
第一章 合作項目及基地地址
第一條 甲、乙雙方根據《合同法》及有關法規,決定聯合建立_________級基地,主要從事_________昆蟲基地建設及綜合開發應用。
第二條 地址:_________。
第二章 生產經營目的、範圍和投資規模
第三條 甲、乙雙方本着擴大_________昆蟲養殖規模,發展好當地的特種養殖,儘快佔領當地市場。決定共同投資_________元,在_________建立_________昆蟲養殖基地。基地名稱爲:_________。
第三章 投資方式及比例分配
第四條 甲方以_________昆蟲良種種源作爲投資,價值爲_________元,佔總種源投資的百分之_________。乙方負責其餘百分之_________的種源投資,及基地基礎建設投資。基礎建設指養殖場地、有關設施,水、電、路、通訊等。
第五條 供種時間爲乙方基地基礎建好以後,甲乙雙方種源要求一次進入。運輸、籠具和運抵後的養殖繁育等費用由乙方公司承擔。
第六條 雙方股份比例爲甲方佔_________,乙方佔_________。
第四章 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權利義務
甲方權利和義務:
1.甲方向乙方提供基地建設授權委託書。
2.甲方負責基地建設指導、技術服務,且可根據情況配備相應的技術人員。
3.甲方負責深加工指導及營銷指導,負責產品的回收。
4.甲方保證種蟲的品質及技術的成熟。
5.甲方負責乙方技術人員的免費技術培訓。
乙方權利和義務:
1.乙方負責提供基地建設所需的場地、場房以及辦公經營的設施及加工設施。
2.負責辦理當地有關經營手續。
3.負責按總部的運營模式在當地組織、管理養殖戶。且負責當地養殖戶的技術指導、產品回收。
4.負責當地產品及深加工產品的品質。
5.積極維護總部的形象及信譽,協助保護總部的各種知識產權。
第五章 保障機制及違約責任
第八條 甲方保證乙方基地的地區獨佔經營,不得在當地建立第二家合作或其他方式的基地。
第九條 甲方保證產品的回收。
第十條 乙方保證不跨地區推廣品種及發展養殖戶。
第十一條 乙方無權將產品銷售給所轄區域外的任何單位或個人,必須交由總部回收。
第十二條 一切經濟及法律責任均以合同所涉及到的爲準,由於一方故意或過失造成本合同及其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由此造成損失,由違約方承擔責任。
第十三條 由於一方不履行合同或嚴重違犯合同,造成另一方無法經營或無法達到合同規定的經營目的視作違約方,對方有權向違約方索賠並有權終止合同。
第六章 合同修改、變更與解除
第十四條 合作過程中任何一方都可提出新的合作思路及補充條款,經雙方研究通過後,與本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五條 任何一方違約,被侵權方可提出解除合同,解除時除參考協議外還應該根據當時的具體情況進行協商處理。
第七章 合作期限
第十六條 合作期限爲_________年,在合同到期日前三個月,經雙方協商可延長合作期限。
第八章 合同生效及其他
第十七條 參照本合同的原則可訂立附屬協議視爲本合同組成部分,經雙方簽字生效,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甲、乙雙方授權代表簽字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
乙方:
雙方本着自願、互信互利的基礎上,洛陽溪鳴莊園生態農業旅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伊川縣匯翔養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經雙方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合作養殖的約定
1、甲方給乙方提供符合養殖的地塊(按丈量爲準) 畝,地租爲每年每畝400斤小麥和400斤玉米。
2、養殖區域水、電、路基本齊全,交通便利。
3、建設10個豬舍。每棟豬舍養豬500頭,由乙方出資建設,要按xx縣新大牧業有限公司要求建築圖紙施工,項目建成後,符合新大牧業要求與驗收,豬苗飼養等其它養殖要求均要符合新大牧業有限公司的要求。
3、工程期限要求120天之內建設完工。
4、工程按圖紙建設要求建設到一半,甲方給乙方撥支持資金10萬,待到乙方養豬出肥料時甲方一次性再支付給乙方肥料款50萬元。
5、乙方養殖戶產生的糞便、沼液、污水不許自行銷售,統一給甲方使用、支配。
6、乙方有配合甲方項目驗收的義務,對外甲方可稱養
殖廠是莊園的一分子。
7、關於養豬廠的國家扶持項目資金由乙方所有,甲方不得扣留。
8、雙方合作期間,任何一方不能私自解除約定和變更用途。
9、甲方與新大牧業有限公司簽訂的合同內容由乙方全部按合同內容要求實施,如未按甲方與新大牧業有限公司簽訂的合同內容要求實施,責任由乙方承擔。
二、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協助乙方建設豬場的水、電、路等生產要素符合要求,並保證保證車輛順利進出。
2、雙方共同負責建設期間和生產經營期間的地方治安、社羣關係處理、地方各級政府各項檢查工作、關係協調等事宜,以保證乙方安心生豬養殖。
三、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負責養豬廠的建設,保證在合同期內按時完工。
2、乙方負責生豬飼養所產生的糞污的環保處理,實現糞污的資源化、無害化利用,乙方負責把肥水由一根主管道接入到園區主渠,所有肥料歸甲方所有且肥料出售收入由甲方所有。環評手續及評審費用由乙方承擔。
四、違約責任
1、非因法律、法規及相關性文件之規定以及雙方合同的約定,任何一方不得單方面提出解除合同,否則,違約方
應向守約方支付相應的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爲合同建築總成本的20%。
五、其他約定
1、本合同有效期爲30年,本合同到期後,經雙方協商一致,可重新簽訂合同。
2、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xxxx(以下稱甲方)與xxxx(以下稱乙方)就xxxx昆蟲基地建設及深加工方面的開發,在平等、友好、合作的基礎上,經雙方考察論證,達成一致共識,具體如下:
第一章 合作項目及基地地址
第一條 甲、乙雙方根據《合同法》及有關法規,決定聯合建立xxxx級基地,主要從事xxxx昆蟲基地建設及綜合開發應用。
第二條 地址:xxxx。
第二章 生產經營目的、範圍和投資規模
第三條 甲、乙雙方本着擴大xxxx昆蟲養殖規模,發展好當地的特種養殖,儘快佔領當地市場。決定共同投資xxxx元,在xxxx_建立xxxx_昆蟲養殖基地。基地名稱爲:xxxx。
第三章 投資方式及比例分配
第四條 甲方以xxxx昆蟲良種種源作爲投資,價值爲xxxx元,佔總種源投資的百分之xxxx。乙方負責其餘百分之xxxx的.種源投資,及基地基礎建設投資。基礎建設指養殖場地、有關設施,水、電、路、通訊等。
第五條 供種時間爲乙方基地基礎建好以後,甲乙雙方種源要求一次進入。運輸、籠具和運抵後的養殖繁育等費用由乙方公司承擔。
第六條 雙方股份比例爲甲方佔xxxx,乙方佔xxxx。
第四章 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權利義務
甲方權利和義務:
1.甲方向乙方提供基地建設授權委託書。
2.甲方負責基地建設指導、技術服務,且可根據情況配備相應的技術人員。
3.甲方負責深加工指導及營銷指導,負責產品的回收。
4.甲方保證種蟲的品質及技術的成熟。
5.甲方負責乙方技術人員的免費技術培訓。
乙方權利和義務:
1.乙方負責提供基地建設所需的場地、場房以及辦公經營的設施及加工設施。
2.負責辦理當地有關經營手續。
3.負責按總部的運營模式在當地組織、管理養殖戶。且負責當地養殖戶的技術指導、產品回收。
4.負責當地產品及深加工產品的品質。
5.積極維護總部的形象及信譽,協助保護總部的各種知識產權。
第五章 保障機制及違約責任
第八條 甲方保證乙方基地的地區獨佔經營,不得在當地建立第二家合作或其他方式的基地。
第九條 甲方保證產品的回收。
第十條 乙方保證不跨地區推廣品種及發展養殖戶。
第十一條 乙方無權將產品銷售給所轄區域外的任何單位或個人,必須交由總部回收。
第十二條 一切經濟及法律責任均以合同所涉及到的爲準,由於一方故意或過失造成本合同及其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由此造成損失,由違約方承擔責任。
第十三條 由於一方不履行合同或嚴重違犯合同,造成另一方無法經營或無法達到合同規定的經營目的視作違約方,對方有權向違約方索賠並有權終止合同。
第六章 合同修改、變更與解除
第十四條 合作過程中任何一方都可提出新的合作思路及補充條款,經雙方研究通過後,與本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五條 任何一方違約,被侵權方可提出解除合同,解除時除參考協議外還應該根據當時的具體情況進行協商處理。
第七章 合作期限
第十六條 合作期限爲xxxxxxxx年,在合同到期日前三個月,經雙方協商可延長合作期限。
第八章 合同生效及其他
第十七條 參照本合同的原則可訂立附屬協議視爲本合同組成部分,經雙方簽字生效,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於xxxxxxxx年xxxxxxxx月xxxxxxxx日甲、乙雙方授權代表簽字生效。
甲方(蓋章):xxxxxxxx 乙方(蓋章):xxxxxxxx
代表人(簽字):xxxxxxxx 代表人(簽字):xxxxxxxx
簽訂地點:xxxxxxxx 簽訂地點:xxxxxxxx
xxxxxxxx年xxxx月xxxx日 xxxxxxxx年xxxx月xxxx
合 作 協 議 書
甲方:
乙方:
甲方爲推動林下土雞循環養殖產業的發展,特在欒川縣及周邊地區培育有志於推廣和發展土雞林下循環養殖的專業合作社,以示範並帶動當地農戶通過林下養殖脫貧致富。經甲方考察,乙方已具備發展專業合作社的條件,甲方將予以重點扶持。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則,爲明確雙方的責權利,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一、合作方式:公司+合作社+農戶。即由公司統一供應雞苗、統一發放價格、統一養殖流程、統一疫病防治、統一供應藥品、統一供應飼料、統一回收成雞、統一品牌銷售;合作社負責發展農戶,並嚴格按照公司制定的養殖流程即時跟蹤指導、跟蹤服務;農戶嚴格按照公司和合作社的要求和指導進行養殖。
二、甲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1. 甲方向乙方發放土雞林下循環養殖的合作委託書,並協助乙方進行工商註冊。
2. 甲方按與乙方簽訂的《養殖合同》規定的價格供給乙方優良雛雞或青年雞、疫苗獸藥、飼料等,並指派專業技術人員協助乙方對養殖戶的雞舍建設進行現場指導。
3. 甲方免費對乙方以及農戶進行土雞養殖管理、飼養、產蛋、防疫等技術培訓。並定期或不定期地組織乙方以及農戶進行養殖專業技術的專家講座和現場指導。
4. 甲方爲鼓勵乙方積極發展養殖戶,給予乙方一定的扶持政策: ① 乙方向自己發展的養殖戶發放雞苗,甲方將給予相應返利,即一日齡雛雞每隻返利0.70元,脫溫後35日齡雞每日返利0.50元。並在當月底按返利款的80%進行兌付。
② 經乙方發展的養殖戶養殖的商品成雞和雞蛋,符合甲方回收標準的,甲方在合同價格內按照公雞每斤0.15元、母雞每斤0.25元、
雞蛋每枚0.02元向乙方進行返利,並在當月底按返利款的80%進行兌付。
③ 乙方在甲方購買獸藥的,甲方給乙方購買總額的17%的返利;乙方在甲方購買飼料的,甲方給乙方購買總額的4.2%的返利,並於當月底按返利款的80%進行兌付。
5. 甲方將根據當地的養殖環境和技術要求,制定嚴格的養殖流程,其中包括防疫流程、投料流程、放養流程,從而確保養殖的質量。甲方將安排專人負責,嚴格按照流程及時通知乙方,由乙方督促每個養殖戶認真按流程規定用藥、用料和防疫。
6. 爲了保證農戶的養殖安全和質量,甲方將根據乙方所屬養殖戶購買雛雞或青年雞的數量,按照甲方制定的流程進行疾病防疫和飼料投放的配比統計,並進行合理分析,如出現用藥用料數據配比偏差太大而造成的養殖損失,甲方概不負責。
7. 甲方爲保障乙方和養殖戶的利益,甲方將逐年與乙方簽訂《養殖合同》,並確定成雞和雞蛋的當年回收價格(此價格將根據市場價格的波動而隨時調整),同時也制定出市場最低保護價。
8. 回收指標:以乙方所購雞苗爲基數,回收比例爲公雞不低於60%、母雞不低於80%、雞蛋根據乙方要求,甲方同意乙方在本地部分銷售。
二、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1. 乙方所建立的養殖基地,將做爲其所在片區的示範龍頭,從而帶動該區域內農戶發展養殖。
2. 乙方要做好所屬農戶的技術培訓和指導工作。在農戶養殖期間,乙方應嚴格按照甲方制定的養殖流程及時跟蹤服務。乙方解決不了的技術難題,應及時向甲方彙報,並由甲方派專業技術人員上門協助處理。
3. 乙方在甲方的指導下進行生產養殖,充分發揮專業合作社的示範帶頭作用,積極發展養殖戶,完成甲方下達的發展養殖戶任務和養殖指標,其中:
① 合同簽訂第一年,發展養殖戶不得低於10戶,養殖數量不得低於10萬隻(如果乙方如期完成任務,本合同自動轉入下一年);
② 合同簽訂第二年,發展養殖戶不得低於30戶,養殖數量不得低於30萬隻;
甲方將對乙方發展的養殖指標進行階段性考覈,如乙方能夠完成上述任務指標,甲方在年底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剩餘20%返利款的一半。如乙方不能按甲方要求完成養殖指標,前述應付返利款將不再支付;第二年仍未完成當年指標的,甲方有權中止與乙方的合作協議。
4. 乙方向所屬養殖戶發放雞苗時,應按甲方合同約定的統一價格進行發放,不得私自漲價。否則,乙方除向養殖戶退還多收的價款外,甲方還將扣除剩餘的返利款,同時乙方還應向甲方支付超出合同價格部分的雙倍罰款。
5. 乙方要確保按照甲方規定的回收比例完成回收任務。當年乙方完成成雞和雞蛋回收任務的,甲方將在年底兌付剩餘10%的返利款。
6. 乙方應認真督促農戶按養殖流程進行餵養,否則,出現任何養殖事故,均由乙方和養殖戶自行承擔。
7. 本協議簽訂後,乙方即爲甲方確認的養殖專業合作社,乙方所在片區有直接找甲方聯繫養殖事宜的,甲方本着自願的原則,可根據養殖戶的意願介紹給乙方做爲乙方的發展對象。
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確認後生效,希望雙方共同遵守。
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附:《公司養殖合同》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代表(簽字): 代表(簽字):
年 月 日
甲方:(以下稱甲方)
乙方:(以下稱乙方)
丙方:(以下稱丙方)
丁方:(以下稱丁方)
戊方:(以下稱戊方)
甲、乙、丙、丁、戊方本着平等、自願的原則就合作養雞一事達成如下協議:
1、合作期限爲 年,從20xx年3月1日至20 年 3月1日止。
2、甲方以場房、場地、現有設備、生產工具、產品商標爲資本入股,不計價值,其他各方以等額投資的方式入股,生產利潤爲五家共有,分別佔五分之一。
3、乙、丙、丁、戊方必須在20xx年3月1日前將投資股金100000.00元(拾萬元)到賬,否則視爲退出,在合同期內如有退出者,本金不退,利潤不分,合同期滿後退還本金。(分別於 月 日和 月 日到位)
4、合作期間甲方保證其他各方生產經營用房,如有延誤包賠損失,其他各方合理安排場房用途,分批次育雛,不得空餘房間,20xx年10月前雞、雛總數必須達到6萬隻以上。
5、乙方負責全部生產經營的管理,其子井寶龍回來後可自願加入。
6、生產經營只與以上五方有關,其他人員及親屬可參加義務勞動,不準參與經營管理。
7、在合作期間內,乙方負責生產安全,防止火災,不得損壞房屋和其他設備。如有損壞,負責維修或照價賠償。使用期滿,將場房和設備完好無損
地交給甲方。
8、由於自然災害造成的場房損壞與其他各方無關。
9、在使用水電時,應按照安全使用規定進行,不得隨意更改用電線路和竊電,出現任何問題以及由此造成的任何後果由其他各方負責,與甲方無關。
10、在生產經營期間不得從事違法犯罪行爲,保護周圍生態環境,不準獵殺野生動物,否則,後果自負。
11、戊方現有生產經營與將要開始的合作無關,在20xx年10月現有生產經營結束後加入合作。
12、甲方在場地內從事的其他經營與其他各方無關,其管理人員不得干預養殖場的各項管理。
13、未盡事宜: 此協議一式五份,簽字後生效。
甲方:
乙方:
丙方:
丁方:
戊方:
已方:
二〇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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