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一年就離婚彩禮該不該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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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一年就離婚彩禮該不該還,在現實生活中,我們在結婚的時候彩禮和聘禮是少不了的,一般來說想要退彩禮是需要達成一定的條件的,下面就爲大家分享結婚一年就離婚彩禮該不該還。
一、結婚一年離婚彩禮需要退還嗎?
不需要退還的;
關於彩禮返還法律有嚴格的規定,大致分一下三種情況;
1、如果只訂婚沒有結婚,那麼如果解除婚約,則彩禮全部返還男方,無論誰提出解除婚約都是全部返還。
2、如果結婚時間沒有超過一年,雙方離婚,可以返還部分彩禮,各地法院掌握的返還比例不一致。視情況而定。
3、如果結婚時間超過一年,那麼離婚時,按照法律規定彩禮不能返還。
二、男方要求退還彩禮該注意什麼
1、此處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一般是否都限於婚前?如果是婚後給予,那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任何一方接受的贈與均爲共同財產,除非明確表示只贈與一方。因此,結合這一規定和習俗的常態,把彩禮理解爲婚前較好。
2、彩禮如何返還,應以當事人是否締結婚姻關係爲主要判斷依據。給付彩禮後未結婚的,原則上收受彩禮的一方應當返還彩禮;給付彩禮後已經結婚的,原則上不予返還,只是在一些情形下才支持當事人的返還請求。
3、訂立男女雙方雖然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仍應保護給付彩禮一方的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雙方履行結婚登記手續表明雙方已經形成了法律上的夫妻關係,但是,在我國,由於各地的風俗習慣不一樣,在廣大的農村地區,人們更看重的是舉行婚禮這一儀式。
如果雙方確未共同生活,既沒有履行夫妻之間的實質權利義務,也無夫妻之間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經歷,則應當考慮此類案件的現實情況。因此,訂婚男女雙方雖然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並未共同生活的,給付彩禮一方的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仍然應得到法律的保護。
4、“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的第三種情形。生活困難有絕對困難和相對困難之分。所謂絕對困難是指實實在在的困難,依靠自己的力量無法維持當地的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該條規定的本意應該以絕對困難作爲標準進行規定的。
三、女方不退還彩禮的條件有哪些
1、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情形,一方請求返還彩禮的,不予支持。另外對該條中的“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的情形,應做限制性的解釋。該情形是指給付彩禮的一方婚前舉債給付、婚後無經濟來源償還債務的,或者是婚前用家庭財產給付、婚後無固定經濟來源、依靠自己的力量無法維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
確定“生活困難”需根據給付彩禮的數額、給付人的生活來源、當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綜合考慮,目前可參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合理確定。
2、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第一款(三)項所規定“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情形,但是已經共同生活兩年以上、生育子女或者所送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一般不予支持。又分爲三種情況:
(1)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兩年以上。
(2)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雖不滿兩年,但生育子女的。
(3)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
3、就司法實踐中如何掌握第三種情況作以下幾點說明:
(1)首先要求“確已”用於共同生活。這就要求接受彩禮的一方,要提供確實充分的證據加以證實,避免依此爲藉口拒絕返還彩禮。
(2)其次女方在“結婚”前購買的嫁妝,雙方共同使用,不能視爲用於共同生活。
(3)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員因生活、生產需要並實際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雙方患病花費、共同經營投資等。
4、在婚約存續期間,因婚約當事人死亡,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不予支持。但在死亡前已經起訴的除外。
一、結婚一年雙方自願離婚彩禮需要退還嗎?
1、一般是不予返還的,除非因爲彩禮導致男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
2、彩禮返還的條件
彩禮,中國舊時婚禮程序之一,又稱財禮、聘禮、聘財等,一般爲結婚的時候男方給女方的錢或物。我國自古以來婚姻的締結,就有男方在婚姻約定初步達成時向女方贈送聘金、聘禮的習俗,這種聘金、聘禮俗稱"彩禮"。
彩禮,是夫妻一方婚前給與另一方的財物。性質上是贈與,但是又與一般的無償贈與不同,它是一種附條件的贈與行爲,即以結婚爲目的(條件)的贈與。
據法律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爲條件。
二、彩禮返還數額具體標準是多少?
因給付彩禮一方的原因導致婚約解除,返還彩禮的數額可根據其過錯程度、雙方的經濟狀況等因素,酌情減少,減少的數額一般確定爲彩禮總額的10%至50%之間。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兩年以下,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30%;
共同生活一年以內三個月以上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50%;共同生活不滿三個月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70%。因給付彩禮一方的原因導致同居關係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間女方懷孕或者流產的,可在前款的基礎上再減少5%至20%。
綜合上面所說的,彩禮是由男方給予女方的,如果要求退還必須要有合法的理由,只要不存在法定的情形一般是不可以要求退還彩禮的,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協商好,除了彩禮之外對於雙方夫妻的共同財產是可以按平均的原則分配。
結婚後已經生活一年,一般不需要返還彩禮。
彩禮可予以返還的法定條件爲以下三種:
1、雙方未領取結婚證;
2、雙方雖領取結婚證,但未共同居住;
3、一方因給付彩禮,導致生活困難的。
符合以上三種情形的,在主張彩禮返還時,纔有可能會得到法院的支持。
提供的必要信息較少,依據以前處理的婚姻案件經驗,爲您站在調解不成、需要訴訟解決的角度進行分析, 供您參考:
彩禮糾紛法院如何判:
◆根據您提供的信息,您的彩禮糾紛涉及“辦理結婚登記且共同生活”方面,法院一般情況下的判決如下:
1、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且共同生活的,彩禮無須返還。
◆法院在判斷您與配偶彩禮糾紛的因素會很多,需要綜合考慮才能做出判斷,所以您提供的更多信息對法院的判斷更有利,比如:
1、彩禮是否有用於共同生活?
2、共同生活中女方有生育子女?
3、共同生活中女方有過流產、墮胎等情形?
舉例來說: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當事人請求返還給付的彩禮,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2、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但共同生活,且彩禮有用於共同生活的情況下,彩禮應減除共同生活的費用返還,數額標準來自法院判決。
3、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但未共同生活,雖然男方有欺詐、脅迫行爲,但彩禮應返還,數額標準來自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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