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期離婚男方該承擔什麼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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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離婚男方該承擔什麼費用,懷孕初期女方發現了男方出軌,且做了自己永遠無法原諒的問題,於是女方就選擇了離婚。在離婚的時候並沒有打掉孩子,女方依然將孩子生了下來,下面看看孕期離婚男方該承擔什麼費用。
法律分析:雖然女方在懷孕期間,但女方可以依法提出離婚,當事人協商一致的,可以依法前往民政部門辦理離婚手續。如果當事人協商無效的,女方可以依法提起訴訟離婚,請求人民法院准予離婚。
協議離婚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不得委託他人代理。申請時各方應持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明、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離婚協議書、結婚證等,以便登記管理機關查明當事人身份,確定管轄權。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在受理當事人的離婚登記申請後,應當在一個月內進行審查,在審查過程中,應全面瞭解協議的內容,尤其是注意雙方當事人請求離婚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的生活困難幫助、分割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是否合適。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後,對符合離婚條件的,應予登記,發給離婚證,註銷結婚證對於不符合法定條件不予登記的,應以書面形式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夫妻關係從當事人領取離婚證時起解除。離婚的當事人一方不按照離婚協議履行應盡義務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申請離婚的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離婚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撤銷離婚登記,對離婚的當事人宣佈其解除婚姻關係無效並收回離婚證,並對當事人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如果當事人認爲其符合離婚條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號召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爲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懷孕時離婚男方對女方的補償標準沒有明確的規定,況且,在孕期男方跟女方能解除婚姻關係的,很大程度上都是兩個人私下協商的結果,因爲法院不會支持男方在女方懷孕期間提出的離婚訴求的。而且,嚴格意義上來講,法律上也沒有規定只要跟孕婦離婚,男方就必須要賠償。
一、懷孕時離婚男方對女方的補償標準是多少?
男方跟孕婦離婚賠償的金額法律上並沒有明確的規定。女方得到賠償的多少,不是因爲在懷孕期間還是不在。賠償要看是否有法律規定的情況出現,若無,一方要求賠償沒有法律依據,但若另一方爲了早點離婚,願意補償或少分財產,這也是可以的。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根據法律的規定,只有過錯方有上述法定情節,無過錯方提起賠償請求,法院纔可能會支持。
二、懷孕期間離婚是否可以?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34條的內容,就是對懷孕期間離婚的相關規定。其中要求在女方懷孕期間、分娩後的一年時間內或者懷孕期間中止妊娠後的六個月內,男方是不能提出離婚的。但是如果是女方提出要離婚的,或者男方有正當理由提出離婚且法院認爲理由成立確實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這條規定的限制內。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其中要求在女方懷孕期間、分娩後的一年時間內或者懷孕期間中止妊娠後的六個月內,男方是不能提出離婚的。這是根據對現實情況的考量,以及對婦女兒童的利益保護,對男方提出的離婚請求作爲合理的限制。在這一段特殊時期內,男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法院可以不給予辦理或者直接駁回起訴。
三、辦理協議離婚要滿足哪些條件?
辦理協議離婚登記,應符合《婚姻法》、《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下列五個條件:
1、申請離婚的雙方當事人必須是辦理過結婚登記的合法婚姻關係當事人,如果是非法同居,事實婚姻當事人均無條件提出登記離婚,因此,凡無結婚證或夫妻關係證明書的登記離婚申請人,婚姻登記機關均不受理。
2、申請離婚的雙方當事人應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所謂完全民事行爲能力,是指能對離婚法律行爲的法律後果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民法通則》規定,年滿十八週歲、精神狀況正常、能完全辯認其行爲及其後果的公民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人。凡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人,只能由其代理人按訴訟離婚的方式提出,解決婚姻關係問題。
3、離婚申請書是申請離婚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並承擔法律後果。登記離婚最重要的'條件是夫妻雙方自願離婚,這種自願的行爲是排除一切外界的阻撓、干涉,完全發自內心的自願行爲。因此,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遞交申請,陳述理由。
4、申請登記離婚的雙方當事人就家庭共同財產、債權、債務及子女的撫養或對生活困難一方的幫助達成協議,並自覺履行這種承諾。
5、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共同提出登記離婚申請。離婚,是家庭婚姻關係發生重大變更的法律行爲,它涉及到離婚當事人的各種權力,是一種重要的民事法律活動,是不得請人代理、代替,以達到確實維護當事人的一切利益的目的。
婚姻關係當中的賠償標準在這裏就無法提供參考依據了。另外,如果是在懷孕期間雙方協商解除婚姻關係的,男方可結合自己的實際情況適當的對女方賠償。如果是通過司法途徑解除了婚姻關係,除非男方證明女方所懷的孩子是和別人出軌所致,那女方還有可能還需要賠償男方。
一、懷孕初期離婚男方撫養費應出多久
一般而言,給付期限是子女年滿十八週歲爲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相關規定:
1、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
3、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4、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並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但經查實,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不予准許。
5、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週歲爲止。
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爲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6、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
(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讀的;
(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二、正在懷孕期間可以離婚嗎
一般情況下,在女方懷孕期間法院是不會同意離婚的。如果是在女方懷孕期間,男方提出離婚,一般是不會被法院所認可的。但是如果男方有足夠的理由,並且出示了相關的、比較有力的證據來證明,這樣法院同意離婚的可能性很大。而且還有些情況下,法院會允許女方在懷孕期間離婚。比如說由女方提出的離婚,而且女方把握着相關的證據,法院是會考慮判處離婚的。
在女方懷孕的期間,通常情況下,女方是不會同意離婚的,而男方不能用不當的手段來逼迫女方簽字。並且這樣的離婚協議也是不受法律所保護的。
離婚協議如果是雙方的意思,那麼這份離婚協議就是真實且合法的,即使沒有經過公證也是有效的。離婚協議的效力與是雙方否登記了離婚沒有多大的關係。換種說法就是夫妻雙方沒有登記離婚,那麼就意味着其婚姻關係就沒有解除。
如果是雙方都決定離婚的,財產分割也是一個比較複雜的問題,理論上,男方和女方所得到的財產應該是相等的。但是也會根據夫妻雙方的實際情況考慮來進行財產分割。其實不僅是在女方懷孕期間通常不會判決讓二者離婚,在女方哺乳期的時候,一般法院是不會同意離婚申請的。還有就是,在女方懷孕期間,如果雙方都有意願離婚的話,法院可能會同意雙方解除婚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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