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欠債死亡會不會影響前妻的房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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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欠債死亡會不會影響前妻的房產,凡是屬於個人債務的部分,都由個人進行承擔,離婚之後也不會轉爲夫妻共同財產。下面來了解前夫欠債死亡會不會影響前妻的房產。
律師解答:
不會。
律師解析:
一般不會,除非屬於婚姻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丈夫去世債務誰承擔
1、如果是夫妻共同債務,另一方應當承擔,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如果是一方個人債務,由其遺產繼承人承擔,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爲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丈夫欠債後死亡妻子需要承擔債務嗎?
丈夫死亡,留下的債務爲夫妻共同債務,妻子應當承擔全部責任。若爲丈夫一方的債務,如果繼承遺產,則需要在繼承遺產的份額內承擔債務,超出部分不承擔,不繼承遺產就不用承擔債務。丈夫欠債後死亡,妻子繼承其遺產的,需要承擔債務,如果放棄繼承其遺產的,不需要承擔債務。
法律分析
夫妻雙方可以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同樣,夫妻也可以約定雙方的共同債務由個人承擔,此是雙方當事人的自由意思表示,該約定也對雙方具有約束力,但是對債權人並不具有約束力。
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夫妻共同債務與個人債務有明確的界限,其範圍和償還方式都有明確區別。有如下情形不能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應按個人債務處理,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一)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爲目的的除外;
(二)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三)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四)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 分割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但是,應當爲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
丈夫去世,債務怎麼處理?
男方死亡後,如果欠下的債務爲夫妻共同債務的,應該由夫妻共同的財產清償,由女方承擔連帶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
第二十六條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尚未到期的債務離婚怎麼還
(一)屬於夫妻一方個人債務的,按照下列方法處理:如果尚未到期的`'債務根據夫妻的約定由一方負擔的,則爲該方個人債務。但是如果以此約定逃避債務的,約定無效,該債務仍爲夫妻共同債務。
如果未到期的債務是一方爲個人目的揮霍產生的,或者是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擅自資助與起沒有的親朋所產生的,或者是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而且其收入卻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那麼,上述債務屬於夫妻一方個人債務,應由其按照約定的時間予以償還。
丈夫去世後有債務誰負責
丈夫去世後債務一般需要妻子來償還。但妻子僅對夫妻共同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如果該債務屬於丈夫個人債務的,妻子在繼承丈夫遺產的限額內承擔有限責任。丈夫沒有遺產的,債務消滅。妻子不承擔清償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爲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十六條
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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