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需要注意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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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離婚的話就要注意準備好離婚需要的首續證件等,其次要注意財產的分配。
一、協議已逐漸成爲人們離婚首選方式
協議離婚也叫登記離婚,在《民法典》中稱作“雙方自願離婚”,指雙方當事人合意後到婚姻機關解除婚姻關係的一種離婚方式。《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
對當事人確屬自願離婚,並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可見充分體現了國家公權力對公民民事權利的尊重,簡化了協議離婚的程序、提高了效率、
降低了成本,這種合理自由的方式倡導了好和好散的觀念,緩解了仇視和敵對,從而使協議離婚成爲一項與訴訟離婚並行的重要法律制度。
二、協議離婚的程序和要件
協議離婚的程序分爲申請、審查、登記三個環節。
1、申請:離婚是一項重要的身份行爲,當事人雙方必須親自申請,不得委託別人代理。內地居民男女雙方必須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辦理離婚登記內地居民辦理離婚時應出具
(1)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2)本人的結婚證。
(3)雙方當事人共同簽名的離婚協證書。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及對子女的撫養、財產及債務的處理等平等協商一致的意見。港澳臺居民、華僑、外國人於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雙方共同到內地居民所在地辦理。港澳臺居民還應當出示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華僑、外國人出具本人有效護照或其他有效國際履行證件。
2、審查:婚姻登記機關依據《民法典》及《婚姻登記條例》規定的對當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查明雙方是否確係自願,是否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審查雙方協議內容是否合法,需要強調的是“感情確係破裂”不是婚姻登記機關審查的要件。
3、婚姻登記機關通過審查,對符合條件的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註銷結婚證。從取得離婚證起夫妻關係解除,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並書面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根據《民法典》、《婚姻登記條例》之規定,協議離婚的條件是:
1、主體要件。協議離婚的當事人雙方必須具有合法的配偶身份,也即依法辦理了結婚登記的合法夫妻,協議離婚的當事人雙方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爲能力,一方或雙方爲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人不得通過行政程序協議離婚(嚴格意義上說宣告公民有無行爲能力是法院的權力)。
2、雙方自願離婚。即雙方當事人對離婚問題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因受他人或對方欺詐、脅迫或重大誤解所作出的離婚意思表示無效。
3、對子女撫育、財產及債務處理達成一致意見。對子女姓氏是否改變,不於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子女撫育費的支付及探望都必須有利於子女權益保護。
三、書寫離婚協議應該注意的問題
離婚協議書應當寫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對子女撫育,財產及債務處理要寫明確,協議不允許附條件,也不允許附期限。離婚這種民事行爲依其性質必須即時地發生確定的效力,不允許離婚行爲處於一種效力待定狀態。不允許約定離婚不離家。
不允許一方代爲子女免除另一方的支付撫育費的義務,對夫妻共同債務的分擔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對住房分配,對離婚的一方給予生活困難的另一方的經濟幫助等內容都要寫明白,且必須合法。
四、協議離婚後反悔怎麼辦
由於感情的波動,協議離婚後雙方後悔的,可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復婚登記。如因離婚協議中有關財產、物品、債權債務等問題因未及時履行發生爭議或者因對子女撫育費變更、或因遺漏財產及債權債務等問題發生爭議,由於離婚協議不是法院執行的依據,
因此可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到法院起訴。因財產分割發生糾紛訴至法院的、法院受理後未發現欺詐、脅迫等情景的駁回當事人的請求。
五、協議離婚中常見糾紛的預防與處理
在司法實踐中,,糾紛多發生於協議離婚當事人無相應民事行爲能力。現代社會節奏快,壓力大,特別是離婚案件中身體暴力和精神暴力的共同影響,遭暴行者身體上或精神上受到不同程度的創傷,給婚姻登記機關查明職責帶來挑戰。
有的離婚當事人甚至應婚姻登記員的要求出具了醫院開出的無精神障礙診斷證明登記離婚後,一方離婚當事人的利害關係人知悉後,在省政府指定的醫院出具了司法精神醫學鑑定後遂向法院申請宣告該離婚當事人在離婚期間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
並要求撤銷離婚登記,以筆者代理的案件來看,有的案件民政局考慮到情況特殊遂逐級請示,民政部答覆:“協議離婚後由於一方已於第三人結婚生子,因此協議離婚登記不宜撤消。”
可是由於協議離婚者是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其意思表示就有瑕疵,顯然不是自願的,也就是說不具備協議離婚的條件,法院遂判決撤消了民政局的離婚登記。
1、婚前協議的約定有效嗎?
案例:2009年1月,胡某出資85萬元在上海市黃埔區購買房屋一套並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2009年10月7日,胡某與石某登記結婚。雙方簽有婚前財產協議,約定胡某婚前在上海市黃埔區購買的房屋,在與石某登記結婚後,作爲胡某和石某的夫妻共同財產。
2010年4月,石某以雙方感情破裂爲由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要求法院按照婚前財產協議的約定依法分割該房產。而胡某認爲雙方的婚前財產協議約定房子的歸屬實爲贈與合同,由於婚後胡某並沒有在房產登記部門添加石某爲共有人,所以該贈與合同因相應物權沒有轉移而不發生法律效力,故主張該房屋爲其婚前個人財產。
解析:我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制定婚前協議的主要目的是對雙方各自的財產和債務範圍以及權利歸屬等問題作出約定,
以免將來離婚時產生爭議。本案胡某和石某,在結婚登記時,對胡某的婚前個人財產簽訂婚前財產協議並約定結婚後歸夫妻共同所有,這種約定是夫妻共同財產制書面約定中的一種,應認定合法有效。胡某2009年1月出資85萬元在上海市黃埔區購買的房屋應根據該協議的約定作爲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進行財產分割。
2、怎樣辦理婚前財產公證?
案例:李某與王某均系離異,兩人均事業有成,收入頗豐。各自名下的財產價值幾百萬元。2009年3月,他們打算結婚,由於都經歷過失敗的婚姻,怕將來在財產上產生糾葛,兩人都同意對婚前個人財產進行公證。那麼,如何辦理婚前財產公證呢?
解析:《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婚前財產公證的具體步驟:第一步,當事人要準備如下幾種材料:
1、個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簿,已婚的還要帶上結婚證。
2、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如房屋產權證書;未拿到產權證的帶上購房合同和付款發票。
3、雙方已經草擬好的協議書。協議書的`內容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個人基本情況:財產的名稱、數量、價值、狀況、歸屬;上述婚前財產的使用、維修、處分的原則等。
準備好上述材料後,雙方必須共同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
公證申請被接待公證員受理後,公證員就財產協議的內容,審查財產的權利證明;查問當事人的訂約是否受到欺騙或誤導。當事人應如實回答公證員的提問,公證員會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義務,告訴當事人簽訂財產協議後承擔的法律義務和法律後果,
當事人配合公證員做完公正接待筆錄,並在筆錄上簽字確認。第四步,雙方當事人在公證員面前在婚前財產協議書上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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