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長期分居會出現什麼樣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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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長期分居這樣的婚姻容易出現小三,給這隻“蒼蠅”提供了空間和時間,是非常的不利於婚姻幸福發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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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長期兩地分居的後果有什麼

夫妻長期分居的危害有以下幾點:

(一)雙方飽受相思之苦,容易引發不滿;

(二)因生理或心理的需要,爲第三者提供機會;

(三)容易產生互相猜疑,不信任影響夫妻感情;

夫妻長期分居會容易影響感情,但這不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必然原因,長期分居只是一個消極的因素。如果雙方主觀上努力,變消極因素爲積極因素,那麼避免這些影響也是完全可能的,因長期分居導致感情破裂。

二、分居離婚的條件有哪些

1、必須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

作爲應准予離婚的法定情形的分居,必須是因夫妻感情出現問題,感情不和、感情破裂、相互厭惡而造成的分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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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居必須是連續的,且已滿兩年

首先,從夫妻實際分居的第二日算起,到向法院立案提起離婚訴訟時爲止,時間必須滿兩年。

其次,分居必須是持續的,分居時間必須連續計算。如果分居後又同居,則應從同居後又分居的次日重新計算。不能把前後幾次分居的時間累加計算。

3、夫妻分居的實質是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義務

對於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理解,不能只簡單的理解爲分開居住。有些夫妻因家庭住房條件所限,並非感情不和也在分別居住。

但是,這種分居並不排除夫妻之間的性生活。他們可以利用種種辦法,來滿足夫妻之間的相互需要。所以,作爲法定應准予離婚的夫妻分居的.實質,在於夫妻因感情不和而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義務,並持續長達兩年。

4、“夫妻分居滿兩年”須以證據證明。

我國《民法典》雖然將“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規定爲法定的可以准予離婚的情形之一,訴訟的靈魂是證據,法庭認定必須要靠證據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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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導致夫妻感情越來越淡。

不能絕對地說全部,但絕大多數夫妻一旦長時間分居,感情真的會變得越來越淡。

爲什麼?其主要原因是缺少交流導致的。要知道現在人的生活節奏本身就很快,白天大家都各自忙着分內事,在一起相處的時間少之又少。

也就到了晚上,才能從繁忙的生活中逃離出來,給自己一點喘息的功夫。

在這個時候,大家都需要彼此的安慰、關心和分擔。如若不然,大家都憋着自己的心事,憋着自己的委屈,不能夠將內心所積鬱的苦水發泄出來,慢慢就會形成一種習慣,自我承受的習慣。

感情是需要經營的,但更加需要兩個人定期維護。

如果說感情是婚姻的基礎,那麼溝通就是感情的基礎。否則就會慢慢產生一種陌生感,誤會越來越大,矛盾越來越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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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兩個人關係越來越緊張。

說一個生活中常見的情況。大多數夫妻之所以會分居,正是因爲感情出現了裂痕,繼而無法忍受那種無休止爭吵的日子。

分居後,效果是顯著的',在一起接觸的時間少了,吵架的次數也少了。

可隨着時間流逝呢?兩個人慢慢就會感覺不再是一個世界的人,就是基本上已經沒法在一起交流了,最後導致關係越來越緊張。

真是發展到了那一步,可能就連靜下心來好好說句話都會是一種奢侈。已經不僅僅是陌生感,感情變淡那麼簡單了,彷彿進入了一場無限的惡性循環。

愈演愈烈、互相折磨,想好好不了、想離離不成。

另外,在這樣的家庭氛圍和環境中,孩子是不可能健康成長的,會給精神和內心留下很大的陰影,極有可能伴隨孩子的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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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婚姻容易被第三者插足。

人啊,其實究其一生所尋找的,也不過就是感情的寄託。

任何一件事情,能夠保持一個度是很重要的,有利於發展。可惜,這個度不是那麼容易掌握和拿捏的,就像距離可以產生美,也可以產生第三者。

人是控制不了自己感情的,憋着忍着終究不是長久之計。終會在某一天,因爲遇見一個人導致感情被打開一個缺口,到那個時候內心的所有情感就如同決堤的洪水,一發不可收拾。

人這一生,說白了也就是與孤獨做鬥爭和抗衡的過程。

恰巧分居,也算是一種冷落,對於雙方來說是一種精神上的折磨。每當深夜降臨,所有的孤獨感和寂寞感會像一根繡花針,深深刺進內心最深處。

夜晚,也是人們最爲感性的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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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長時間分居的影響有哪些

(一) 雙方飽受相思之苦,容易引發不滿;

(二) 因生理或心理的需要,爲第三者提供機會;

(三) 容易產生互相猜疑,不信任影響夫妻感情;

二、法院認定夫妻分居的條件有三個:

(1)夫妻分居,包括因感情不和而導致的不在一處居住,不履行夫妻之前的權利、不過夫妻性生活。當然以上事實要用證據證實,或對方承認。

如果只有一方另行租房的租賃合同,或是夫妻同在一個屋檐下、一套房子住、事件中是不是分牀不好說清,法院也不好認定爲分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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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居的原因是因感情不和。有些情況下,很難說清分居是不是因爲感情不和。

比如當事人一方在國外,4年未歸,一方在國內;或者乙方在上海,另一方在北京,不願意離婚的.一方萬千可以說是因爲工作的原因而不是感情問題導致分居的,這會對法院認定帶來障礙。

因此,必須收集其他相關證據是的法院確信感情不和的因素存在纔可以判離。當然實踐中,這是困難的。

(3)分居已滿兩年。從可以證實已經分居的事件開始算起,到起訴時已滿2年,纔可以構成法定判離的因素。

198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人民法院審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中第7條曾規定,夫妻分居滿三年人民法院纔可以判離,現在《婚姻法》規定爲2年,更體現了法律人性化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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