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再進行財產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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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再進行財產分割。當兩夫妻矛盾達到極點的時候,便會分道揚鑣,最後還是會回到財產分配的問題上來,分配財產是個難點。那麼離婚後再進行財產分割會怎麼樣呢?一起來看看吧。
離婚後再進行財產分割1
離婚後多久可以再進行財產分割
離婚一年之內,若覺得財產分割不公或者對方存在欺騙性行爲,都可以向法院起訴,並要求重新分割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九條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夫妻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1)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均等分割。也就是說,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於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2)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共同財產,分割時各歸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3)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或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時可以請求對方退還彩禮。
(4)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夥經營的,入夥的財產可以給一方所有,分得入夥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入夥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5)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於發展生產、有利於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6)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增殖部分中屬於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人折價補償給另一方。
(7)借婚姻關係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要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8)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9)離婚時一方所有的知識產權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10)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離婚後再進行財產分割2
筆者認爲,離婚後還要分割的財產,大致有3種情形:
1、不存在隱匿行爲的情況下,雙方在離婚時沒有分割的財產;
2、其中一方隱匿的財產,另一方不知道有該財產,因此沒有分割;
3、雖然離婚協議中約定分割,但是其中一方反悔的。
下面筆者對這三種情況的訴訟時效分別進行闡述:
一、沒有隱匿行爲時,沒有進行分割的財產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18條: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爲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因此,只要是離婚時沒有分割的財產,離婚後隨時都可以要求再行分割,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對,離婚100年後也能分。
有讀者可能會有疑問,爲什麼這種情況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而其它情況,比如欠錢不還就有時效限制?
這涉及到法律上的一個概念——請求權。
需要說明的是,物權請求權在某些情況下是會轉化爲債權請求權的,比如張三的手機被李四拿走了,張三隨時可以向李四行使物權請求權,要求李四返還手機,這時候不受時效限制,但如果手機被李四弄壞、弄丟或者賣給(不知道手機不是李四的)第三人了,因爲手機不在了,張三的物權請求權就無法再行使了(無法再要求李四返還手機),此時物權請求權就轉化爲債權請求權,雖然張三無法要求返還手機,但是可以主張損害賠償,此時,既然是債權請求權,就受到訴訟時效的限制。爲什麼要提物權請求權轉化爲債權請求權的問題?因爲後文會用到,先提一嘴。
具體到本文討論到的問題,一方起訴時行使的是物權請求權還是債權請求權?
大家都知道,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在沒有特殊約定的情況下,雙方對財產是共同共有的,理解爲男女雙方對財產都享有所有權也沒有太大問題。因此,一方離婚後再要求分割財產,行使的是物權請求權。這也就解釋了,爲什麼此時不受訴訟的限制,任何一方即使是離婚100年後,也可以起訴要求分割沒有分割的財產。
需注意的是,此處所說的“沒有分割”,指的是結果,至於雙方是故意不分割,還是漏掉了或其他原因,在所不問。
二、其中一方隱匿的財產
《婚姻法》第47條: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爲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31條: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爲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因此,如果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行爲的,訴訟時效是另一方發現之日起兩年(不是行爲之日起)。
當然,由於新頒佈的《民法總則》將一般案件的訴訟時效從兩年延長到三年,此時,應該適用2001年頒佈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31條規定的兩年,還是適用2017年《民法總則》的三年?有一定爭議。筆者認爲應當是三年,但由於這涉及新法與舊法、一般法和特別法衝突適用的問題,如讀者有興趣,筆者可以專門撰文論述,此處爲免偏題,不展開論述。
可能細心的讀者會問,不對啊,沒有隱匿行爲的時候,另一方的分割都不受時效的影響,而有隱匿行爲的情況下,另一方訴請分割反而受到了訴訟時效的限制,合適嗎?這不是鼓勵隱匿財產的不誠信行爲嗎?法律怎麼能這樣?
法律當然不會這樣!
我國的法律雖然有很多問題,但大體上是符合國情的,如果大家覺得有條文規定的明顯不合理(讓你義憤填膺,大呼“法律就這樣?”的時候),大部分時候是我們對條文的理解出了問題,那麼問題出在哪裏呢?
其實也不難理解。在第一種情況中(沒有隱匿行爲),雖然離婚了,但財產還是我和前妻(前夫)的,和第三人沒有關係,既然還是我的東西(享有的是物權),我想什麼時候分(行使物權請求權),就什麼時候分,法律當然無權干涉(如果法律在這種時候規定時效,相當於是逼迫你處分自己的財產,那纔不合理,是惡法),前面已經提到了,物權請求權是不受訴訟時效限制的。那麼法律什麼時候會干涉你的權利呢?對,就是你不享有物權請求權的時候,說得更直白一些,就是“東西不再是你的“的時候。
大家細品,在後一種情況中(存在隱匿行爲時),此時所謂的共有財產大概率都不再是你的了,比如什麼叫“轉移”?什麼叫”變賣”?就是東西都不是你的了!既然東西都不是你的,你憑什麼去主張?對,憑“債權請求權”,此時的物權請求權轉化爲債權請求權了,而債權請求權是受訴訟時效影響的。
說到這裏,可能有部分讀者產生了新的問題,既然隱匿不受時效限制,而隱匿後轉移、變賣就受時效限制了,那法律不是在教配偶一方隱匿後轉移、變賣嗎?大家大可不必擔心,雖然債權請求權是受訴訟時效影響的,但是訴訟時效什麼時候起算?“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也就是說,即使配偶一方隱匿財產後轉移、變賣了,只要另一方不知道,訴訟時效就不起算。舉個例子,女方離婚後10年才發現前夫將一套婚內購買的房產賣給別人了,那麼女方在離婚後10年——13年的時間內都可以起訴要求分割。
三、雖然離婚協議中約定分割,但是其中一方反悔
對於這一條,沒有什麼爭議,要反悔的必須滿足“離婚後一年內”和“財產分割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否則,約定好的,憑什麼反悔?
最後,總結一下:
1、不存在隱匿行爲的情況下,對於雙方在離婚時沒有分割的財產,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2、對於其中一方隱匿的財產,另一方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三年內(有觀點認爲是兩年)
3、約定分割後反悔的,要在離婚後一年內主張。
離婚後再進行財產分割3
一、再婚夫妻雙方離婚時對共有的房屋如何分割
根據《婚姻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再婚夫妻雙方離婚時對共有的房屋的分割應按照如下辦法進行:
(一)離婚時,再婚夫妻的共有房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並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判決。
(二)再婚夫妻共有的房產,原則上應均等分割,具體處理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也可以有所差別。
(三)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女方或無過錯方等原則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應於給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四)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居住的房屋屬於一方所有,另一方以離婚無居住地爲由要求暫住的,經查實可根據實際情況的需要給予暫住,但一般不超過2年。
二、再婚共同財產如何分割
個人財產是結婚前夫或妻一方已經取得的財產,我國最新婚姻法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對於夫或妻一方財產的取得,除了法律的規定外,還可以是夫妻雙方通過書面協議的方式對婚前或婚後財產進行約定,約定爲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
對於一方所有的財產,即夫或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也可稱爲法定的夫妻個人財產,在原則上是不需要分割的。
再婚共同財產分割:
再婚共同財產,也可以是夫妻共同財產,通常有:
1、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等。
但是一般情理來說,對再婚共同財產分割時,通常會依照男女平等的原則、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則、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及有利於生產和方便生活的原則進行分割。因爲比較婚姻中分開和合並再分開對小孩的傷害是最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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