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業生合同彙編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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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當今不斷髮展的世界,合同出現在我們生活中的次數越來越多,它也是實現專業化合作的紐帶。那麼合同書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畢業生合同9篇,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就乙方申請來甲方單位實習一事,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約定如下:
一、實習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_大學就業派遣報到證上規定的報到止。
二、實習內容
1.甲方爲乙方實習提供各項便利條件;
2.乙方應虛心向甲方業務員學習外貿技術,基本掌握外貿工作的程序和實務;
3.乙方應根據甲方安排積極協助甲方業務員辦理外貿業務,同時完成甲方交辦的其它事務;
4.乙方在實習期內應積極尋找客戶,開拓業務渠道,爭取在實習結束前業務能上手。
三、實習報酬
實習期間甲方根據乙方的工作態度、工作表現等給予一定的勞務費。
四、實習紀律
乙方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甲方制定的各項,乙方在業務上受指導老師指導,行政上由甲方辦公室管理,實習期滿由甲方寫出。
五、實習期間如因乙方過錯造成甲方損失的,乙方應承擔相應責任。
六、實習期滿,若乙方符合甲方聘用條件,甲方對乙方有優先聘用權。若乙方違反此規定,應向乙方支付違約金__________元。
七、乙方向甲方交納______________元人民幣的履約定金,作爲履行本協議第五條、第六條的擔保。
八、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九、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缺少工作經驗和社會經驗的應屆畢業生在初次找工作的時候,總是會遇到各種的問題。一些是因爲用人單位的原因,還有一些是畢業生本身缺乏法律知識的原因。究竟哪些是應屆畢業生簽訂勞動合同需要注意的
簽訂勞動合同要避免麻煩,至少有以下10個方面要注意。
一要注意學習《勞動合同法》。
無論什麼專業畢業,掌握《勞動合同法》中有關權利義務,合同訂立、履行、變更、終止和解除等規定,既可及時要求用人單位改正,也可防患於未然。
二要注意誠實守信。
《勞動合同法》第8條規定,用人單位應如實告知工作內容、條件、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報酬等情況;也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如實說明。簽約前既要充分了解單位,也要如實提供情況。
三要注意分清合同類型。
《勞動合同法》第12條規定,勞動合同分爲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三類。合同類型直接影響合法權益,不能不分性質一簽了之。
四要注意訂立書面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10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有不少單位試圖不籤書面合同而規避法律規定。也有應屆生礙於情面只簡單地口頭協議。這樣,一旦發生勞動爭議,解決起來就會很困難。
五要注意拒絕不合法要求。
《勞動合同法》第9條規定,不得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提供擔保或以其他名義收取財物。所以,應注意拒絕交保證金或身份證等習慣做法。
六要注意檢查必備條款。
對照《勞動合同法》第17條規定,審查9項必備條款:即單位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勞動者姓名、住址和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號碼;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的其他事項。上述條款一項都不能少。否則,如有缺漏,就埋下勞動爭議隱患。
七要注意依法約定試用期。
要注意《勞動合同法》第19條試用期最多不得超過6個月,且只能約定一次的規定。同時要注意,根據第20條規定,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八要注意仔細推敲合同。
簽字時,不僅要對文本仔細推敲,還要仔細閱讀崗位說明書、責任制、勞動紀律、工資支付規定、考覈等規章制度,這些作爲合同附件,具有同樣的法律約束力。發現表述不清時,要及時要求說明和修訂。
九要注意不隨意約定違約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5條規定,除第22條規定提供專項培訓費用約定服務期和第23條規定的違反競業限制約定應按約定支付違約金外,不得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十要注意妥善保管文本。
要注意合同簽訂後,雙方各執一份,且妥善保管。否則,合法權益被侵害或發生勞動爭議就沒有了重要證據。
對於剛畢業的大學生來講急於想找到一份工作的心情是可以理解的,但不能因爲這樣就不顧自己的權益,隨便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這樣的做法顯然是對自己的不負責。
先熟悉國家勞動法規定,熟悉勞動法的職員能很輕鬆的看出公司簽訂合同的漏洞,更容易保護自身權益。
國家規定:
簽訂1年合同的 ,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
簽訂3年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3個月;
有的企業簽訂1年的合同,但是試用期也是3個月,明顯是不合法的。
試用期工資、轉正後的工資應該在合同中寫明。一般來說:試用期間工資爲轉正工資的80%,試用期間不得按照公司意願決定入職人員工資。
有的公司爲偷稅,每個人的工資都寫成基本工資(即所在城市的最低標準),這樣是違法的,一旦產生合同糾紛,那麼是按照的合同上寫明的基本工資來計算,不利於保護員工自身利益。
合同上應該寫明每個月何時發放工資,企業不能拖欠、拖延職工工資的發放
五險一金的購買比率,每個月扣多少錢;
有的合同上很隱晦,不會直接寫出來,買的標準就按照最低標準來購買
這個應該要提前諮詢公司,以免後期購買出現問題職員自己吃虧
上班時間規定:
比如說早上幾點上班-中午幾點下班;
下午上班時間-下午下班時間。
一般企業規定的上班時間都是8個小時
加班福利:加班工資如何計算,是否有車補、餐補等。
有的合同中不會寫明具體支付多少,一般都是按照公司規章制度執行,比如說週末加班換調休,晚上加班算餐補、車補,或者晚上加班累計時間也可調休等
勞動法年假規定:
10年以下工作經歷,年假5天;
10年以上工作經歷:年假15天。
一般企業都會按照這個執行,少數企業會無視勞動法,按照員工到本公司的工作年限來計算年假,這種是完全違法的。
婚假規定:正常婚假,晚婚婚假要增加多少天;
產假規定:正常產假,晚育產假要增加多少天;
病假規定:請病假怎麼扣工資;
婦女權益:3.8要放3.8婦女節多少時間,每個月例假有何規定(大公司會給予一天特殊假)
一、大學應屆畢業生提前簽訂勞動合同勞動關係從何時起算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0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這種規定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在現實生活中爭議和糾紛的發生。比如,即將畢業的在校大學生畢業前與用人單位提前簽訂了勞動合同,其勞動關係也只能從其正式上班之日起計算。
二、試用期是否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爲勞動合同期限。現實生活中,有些用人單位往往對於試用期內的勞動者不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而經常會等到勞動者“轉正”以後,再簽訂勞動合同。首先,用人單位的這種做法是錯誤的;其次,即使在試用期內不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的期限仍然是計入勞動合同期限內的。
三、試用期期間單位是否應該給職工繳納社會保險
單位應當爲試用期內的`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既然試用期屬於勞動合同期限的範圍,員工就有權享受各項社會保險,即養老保險、工傷保險、醫療保險等等。如果單位沒有在職工試用期期間繳納社會保險,可以在正式簽訂勞動合同之後爲職工補繳。
四、單位提供什麼樣的培訓才能與職工簽訂服務期條款
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的培訓是有嚴格的條件的。
1、用人單位提供專項培訓費用。這筆專項培訓費用的數額應當是比較大的,這個數額到底多高,勞動合同法沒有規定一個具體的數額,將來可由各地方予以細化。
2、對勞動者進行的是專業技術培訓。包括專業知識和職業技能。比如從國外引進一條生產線、一個項目,必須有能夠操作的人,爲此,把勞動者送到國外去培訓,回來以後幹這個活,這個培訓就是本條所指的培訓。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乙方: 身份證編號:
家庭住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簽訂本勞動合同。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乙方爲甲方的職工,確立甲、乙雙方的勞動關係,雙方應共同信守本合同所列各項條款。
第一章 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 本合同期限共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試用期爲 個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章 工作崗位及生產、經營工作任務
第二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的生產工作需要,在 地區擔任 工作,並按甲方關於本崗位工作任務和職責要求完成數量、質量、指標或工作任務。
第三條 乙方在與甲方簽訂勞動合同後,不得同時受聘其他公司或個人。只有在甲方指派或徵得甲方同意的情況下,乙方纔可以從事其他兼職行爲。
第四條 合同期內因經營工作需要,甲方可以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或指派乙方從事其他工作,乙方應服從甲方的安排。
第三章 工作時間和休息
第五條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以下第 種方式工時制度。
(1)執行標準工時工作制度的,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每週不超過四十小時。
(2)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在工作週期內,平均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平均周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3)執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並充分聽取職工意見的基礎上,採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調休、輪休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
第六條 甲方因生產經營需要,可以合理安排乙方加班。乙方加班時間,以實際發生的時間爲準,甲方應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標準支付乙方加班工資。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如下:甲方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應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甲方安排乙方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支付不低於工資200%的工資報酬。甲方安排乙方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第七條 乙方需要請假的,須提前1個工作日以書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請,經甲方批准後,方可請假。因緊急情況確需要請事假的,須事先告知甲方請假的事由和期限。
乙方未按照上述規定履行申請或告知義務的,按曠工處理,甲方有權對乙方進行處分。
第八條 乙方在合同期內享受國家規定的各項休息、休假的權利。
第四章 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
第九條 乙方在正常出勤並付出正常勞動後,有權獲得相應的勞動報酬。乙方的月工資爲 元(稅前)。因請假而減少的工作天數應按照(月工資÷30天)的標準予以扣除,不足半天的不予計算,超過半天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計算。
甲方應在每月的 號前以人民幣的形式支付乙方的上月工資,不得無故拖欠和剋扣乙方工資。
甲方可在合同期內根據工作實際調整乙方工作崗位以及其工資發放標準。
甲方在向乙方支付工資,應當按《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第十條 甲方應當按照《社會保險法》規定爲乙方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用,不得拖欠、漏繳社會保險費用,其中依法應由乙方繳納的部分,由甲方從乙方工資報酬中代扣代繳。社會保險的內容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
第十一條 甲方支付給乙方提供正常勞動的工資,根據乙方的崗位確定,但不得低於臨沂市最低工資標準。
第五章 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第十二條 甲方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
第十三條 甲方根據本單位的工作需要,爲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提供保障乙方安全、健康的工作環境。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拒絕接受甲方安排的工作任務:
1、經國家有關部門確認,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嚴重損害職工身體健康的;
2、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侵害國家、集體和個人利益的;
3、違反操作規程的。
第六章 勞動紀律
第十五條 甲方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根據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對乙方進行管理和獎懲。
第十六條 乙方應嚴格遵守甲方的規章制度,特別是規章制度中嚴格禁止的條款,符合除名條件的,甲方有權給予乙處分或者無條件解除與乙方的勞動合同,且不給予任何補償。給甲方造成損失的,還應在其責任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七條 乙方應積極參加甲方組織的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安全生產、遵紀守法的教育和培訓,服從甲方的領導、管理和教育,積極完成本職工作任務。
第十八條 乙方必須嚴格遵守勞動安全衛生、操作規程和工作規範,愛護甲方的財產,遵守職業道德。
第十九條 乙方嚴格遵守考勤制度,出滿勤、幹滿點,工作時間在崗在位。
第二十條 乙方根據甲方規定每年度進行崗位述職,甲方對乙方的工作進行考覈評價。
第七章 勞動合同的變更、終止、解除及經濟補償 第二十一條 訂立合同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發生變化,應相應變更合同內容。
訂立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的,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相關內容或解除合同。
第二十二條 勞動合同期滿,甲、乙雙方勞動關係即行終止,並辦理終止合同手續。如雙方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期滿前一個月辦理續訂勞動合同手續。
第二十三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立即無條件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被查實在應聘時向甲方提供的個人資料是虛假或僞造的;
(3)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
(4)嚴重失職、瀆職,營私舞弊,泄漏商業機密,對甲方利益損害超過5000元的;
(5)涉及違法及不良行爲,或是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勞動教養、公安機關收容教育的;
(6)未經甲方同意,乙方在外部同行業、業務關聯單位或商業競爭對手處兼職、發展個人業務、客戶的;或者在不相關企業兼職,對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致使甲方損失人民幣5000元以上的,經甲方提出後拒不改正的。
(7)自行、結夥或勾結公司外部人員打架鬥毆或尋釁鬧事或打罵本公司員工並負主要責任的;
(8)乙方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一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的;
(9)乙方一年以內累計遲到、早退、脫崗、串崗超過20次,事假超過兩個月或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個月的,病假超過《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公負傷醫療期規定》的;
(1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 乙方有以下情形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辭退乙方,但應提前三十天通知乙方或者額外支付乙方一個月的工資: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4)甲方對乙方的年度工作進行考覈評價,經考覈不合格的;
(5)國家對於乙方的工作崗位有特殊的資質要求,而乙方因個人原因失去該資質,甲乙雙方就調換工作崗位未達成一致的。
第二十五條 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同乙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應事先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並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
第二十六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1)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的;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甲方解除勞動合同:
(1)乙方因律師執業需要;
(2)在試用期內的;
(3)甲方以非法手段強迫乙方勞動的;
(4)甲方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5)甲方拒絕依法爲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乙方按上款提前解除本合同的,應當至少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並在完成甲方規定的離職手續方可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經雙方協商一致的;
(2)乙方涉嫌違法犯罪,被公安、國家安全機關或者司法機關限制人身自由的;
(3)發生不可抗力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 甲乙雙方解除勞動合同的,甲方應按《勞動合同法》第46、47條的規定向乙方經濟補償金。
第三十條 本合同解除或終止時, 乙方應履行下列義務:
(1)向甲方指定的工作人員交接工作;
(2)完好歸還其使用的甲方的辦公用品、文件、設備等資產;
(3)向甲方完整移交載有甲方重要信息的所有載體;
(4)完成甲方規定的離職流轉程序,辦理有關離職手續;
(5)處理其他應完成而未完成的事務。
第三十一條 本合同解除或終止時, 甲方應履行下列義務:
(1)爲乙方辦理終止勞動關係手續;
(2)爲乙方辦理社會保險轉移手續;
(3)應乙方要求, 及時、如實出具乙方的工作履歷或績效證明。
第八章 商業祕密和競業禁止
第三十二條 乙方在勞動期限內應當嚴格保守甲方的商業祕密,包括但不限於甲方的客戶信息、投融資方案、專有技術、企業併購計劃、商標投資計劃、價格決策、產品開發方案、科研開發方案、財務資料、計算機程序、技術數據、科研成果、廣告策劃方案等。
第三十三條 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在本合同三十三條規定的商業祕密進入公知領域之前,乙方仍對在甲方工作期間獲知的商業祕密具有保密義務,不得以任何形式將甲方的商業祕密告知第三人,國家機關依法要求乙方履行告知義務的除外。
第九章 人事資料管理
第三十四條 乙方提交的有關個人材料(包括:人事檔案、學歷證、學位證、身份證明、各類證書等有關證明其身份的材料)中有僞造時,一經發現甲方有權立即辭退乙方,並由乙方承擔因此產生的一切法律責任和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十章 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第三十五條 本合同一經簽訂,雙方必須嚴格履行,任何一方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章 合同鑑證、勞動爭議處理及其他
第三十六條 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甲、乙雙方發生勞動爭議,可申請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或按規定直接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在規定期限內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七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凡國家、省、市有規定的,均按規定執行;凡屬沒有規定的,甲、乙雙方可以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第三十八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第三十九條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用人單位
培養單位
簽訂本就業協議應遵守的條款
第一條本《就業協議書》適用於參加初次就業的普通高校(含研究生培養單位)畢業研究生、本專科畢業生;在中國境內登記註冊的各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部隊以及依照中國法律覈准登記的外因公司、分支機構。
第二條簽訂本就業協議應當遵守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三條畢業生與用人單位有權利瞭解對方的實際情況,被瞭解方應當如實介紹自己的情況,不得弄虛作假。
第四條《就業協議書》如增加其他約定條款,約定條款內容不得違反國家法律和行政規章的有關規定,不得損害學校、用人單位和畢業生的聲譽及合法權益。
第五條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對就業協議的成立,有其他約定的,須在就業協議書中註明。例如:用人單位進人需要經人事主管部門覈准的,應當在協議書中約定,覈准後就業協議成立。
第六條本協議經畢業生和用人單位簽字或蓋章後生效,經學校鑑證登記後作爲簽發報到的依據。
第七條本協議一式四份,畢業後、用人單位、畢業後所在學院和學校各一份。
雙方協議的主要條款
用人單位用人單位名稱主管部門
通訊地址郵政編碼
聯繫人及電話單位性質
檔案
接收單位名稱郵政編碼
詳細地址
畢業生姓名性別民族出生年月
學院專業政治面貌
學位類別學歷培養方式
生源地婚姻狀況
聯繫方式
雙方經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畢業生工作的地點:
第二條畢業生的工作崗位是:
第三條畢業生戶口遷入地地址:
用人單位每月支付的勞動報酬是:
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初次服務的期限是:
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後是否簽訂:合同。
本協議是否需要用人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覈准後成立
雙方商定按下列步驟解決爭議:
一、對本協議產生糾紛和爭議的,協商解決。
二、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任何一方可向當地政府主管畢業生就業工作部門申請調解。
三、調解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方違約向另一方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約定支付違約金的,違約金額最高不超過20xx元。違約方應徵得另一方的同意,另一方簽字蓋章後方可解除協議。:
其他約定:
畢業生意見:用人單位意見:
簽字:簽字:
年月日年月日
用人單位主管部門意見:
簽字、蓋章:
年月日
第一條 公司工資收入分配實行按勞動分配和同工同酬原則,以建立現代企業薪酬制度爲目標,不斷完善內部分配製度,形成崗位能上能下,工資能增能減的激勵機制。
第二條 公司實行以崗位工資制(或崗位技能工資制)爲主的基本工資制度。
第三條 公司依據經濟效益並根據城鎮居民物價消費指數、最低工資標準、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工資指導線、本地區和本行業的職工平均工資水平、企業勞動生產率等因素中任何一項的變化,與工會開展工資集體協商,簽訂工資專項協議,建立職工工資正常增長和調整機制,使職工工資隨着經濟效益的提高而正常增長。掛鉤幅度爲:企業經濟效益增長**%,職工工資增長*%。
第四條 公司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本公司最低工資標準爲每月***元(該標準不得低於當地政府發佈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五條 公司因經營需要安排職工加班加點,按國家有關規定安排補休或支付加班工資。加班工資具體計發基數和辦法爲:企業安排職工延長日工作時間,應支付不低於工資150%的工資報酬;安排職工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支付不低於工資200%的工資報酬;安排職工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支付不低於工資300%的工資報酬。
第六條 公司次月10日前對職工支付月工資,工資以貨幣形式發放,如遇節假日則相應提前。企業不得剋扣或拖欠職工工資,不得以產品、商品等實物抵付職工工資。
第七條 工資協商雙方應就一方認爲需要協商的其他有關工資分配問題和事項(如獎金、津貼、補貼分配辦法;各種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辦法;違約責任等)進行協商。
第八條 公司與職工個人簽訂的勞動合同中關於工資報酬的內容,不得低於本協議的規定。
第九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按國家法律法規和省市有關政策規定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省市有關政策未予明確的,由雙方協商解決。
第十條 本協議簽訂前須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本協議經雙方代表簽字蓋章,並按規定報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查覈準後生效。
第十一條 本協議對公司和職工雙方具有同等約束力。雙方必須全面履行本協議規定的義務。
第十二條 本協議簽訂後,遇有不可抗力、企業經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等情況,雙方可按規定程序協商修改、變更或解除協議。未經雙方協商一致,任何一方無權更改本協議的內容。
第十三條 在履行本協議的過程中若發生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的,可採取依法申請調解、仲裁等方式妥善處理。
第十四條 本協議有效期爲一年,於 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並於期滿前60日內進行下一輪工資集體協商。
第十五條 本協議一式四份,報送縣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一份,同時報送縣總工會一份,公司和公司工會各保留一份。
公司蓋章 工會蓋章
公司代表(簽字) 工會代表(簽字)
就業協議書全稱“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是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和用人單位在正式確立勞動人事關係前,經雙向選擇,在規定期限內就就業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而達成的書面協議,是用人單位接收畢業生的重要憑據,是高校進行畢業生就業管理、編制就業方案以及畢業生辦理就業落戶手續等有關事項的重要依據。
就業協議書由教育廳根據各校上報的生源信息庫發放就業協議書,每位畢業生只對應一份含有編號的就業協議書。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就畢業生而言,簽定就業協議書和簽定勞動合同的具體區別主要體現在:
(1)簽定就業協議書,你的三證派遣至用人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用人單位所在地人社局;僅簽定勞動合同,則你的三證派回生源所在地,無法直接從學校轉到用人單位,畢業生只能算是在單位打工,實習期簽訂、轉正定位、工齡計算等凡是與戶口、檔案相關的事情都無法辦理;
(2)就業協議書只是表明雙方的意向,只體現了雙方的基本信息及雙選意見,而勞動合同纔有明確具體的工作內容、勞動報酬、工作地點、福利保險等一系列內容,因此,千萬不要認爲和用人單位簽訂了就業協議書就萬事大吉,應注意報道後及時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爲了更加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畢業生在簽訂就業協議書時應瞭解勞動合同的內容,尤其是工作年限和待遇等條款,畢業生也可向招聘人員索要樣本或者複印件。
眼下,又到了應屆大學畢業生尋找就業機會的時候了,怎樣簽訂勞動合同才能保障自己作爲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成了這些學生不得不面對和思考的問題。一般說來,有以下幾點是畢業生在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必須注意的:
一、簽訂勞動合同應當合法。
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產生法律約束力的前提,因此求職者一定要先確認自己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否具備產生法律約束力的條件。其中包括:用人單位這一勞動合同主體須符合法定條件,爲依法成立,能夠依法支付工資、繳納社會保險費、提供勞動保護條件,並能夠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內容(權利與義務)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勞動政策,不得從事非法工作。此外,簽訂勞動合同的程序、形式必須合法,如經協商一致採用書面形式等。
二、一年期合同試用期不能超60天。
剛剛進入一個用人單位,一般都會有一定的試用期。國家對試用期的長短進行了明確規定,即: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1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需注意的是,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三、工作內容、勞動條件應細化。
崗位工種外延大或比較廣,說明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當事人從事的崗位工種變化範圍大。求職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對崗位工種適度細化。對於試用期、培訓、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求職者可提出在勞動合同中寫明。
四、掌握必要的相關知識。
求職者在簽訂勞動合同之前,應該認真學習和了解一些勞動法律法規方面的知識。例如,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終止和解除,法律責任等規定。這樣,求職者纔有可能爭取一些對自己有利的權利和義務,或者一旦日後用人單位違反合同規定,可以利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另外,掌握用人單位違反哪些法律規定,或用人單位應承擔什麼樣的責任,也有利於求職者在日後可能出現的糾紛中爭取主動權。
五、及時簽訂勞動合同。
特別要強調的是,勞動合同應在求職者上崗、試用前與用人單位簽訂,而不是試用合格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存在勞動關係未訂立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籤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關係,並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六、掌握相關細節。
簽訂勞動合同前,應仔細閱讀關於相關崗位的工作說明書、崗位責任制、勞動紀律、工資支付規定、績效考覈制度、勞動合同管理細則和有關規章制度。因爲,這些文件會涉及求職者多方面的權益,當作爲勞動合同附件時,與勞動合同具有同樣的法律約束力。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當勞動合同涉及數字時,應當使用大寫漢字。勞動合同至少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用人單位事先起草了勞動合同文本,要求求職者簽字時,求職者要仔細推敲,發現條款表述不清或概念模糊的,應及時要求用人單位進行說明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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