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局崗位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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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資源局崗位職責,國土資源的意思就是說國家保護的土地資源,國土資源局崗位職責,資源是永遠都在稀缺的,不僅稀缺還會失,這個問題要重視起來,保護國家需要的是我們該做的事,

國土資源局崗位職責

國土資源局崗位職責1

1.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對全縣國土資源管理業務工作實行領導;擬定全縣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規章和政策措施;依法負責有關行政複議;組織實施國土資源管理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和辦法。

2.組織編制全縣國土資源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及年度計劃,並依法監督實施;指導審覈本縣國土資源規劃;參與申報省政府、市政府審批的縣城總體規劃;組織礦產資源的調查評價;組織實施建設項目的用地預審。

3.監督檢查全縣國土資源系統行政執法和國土資源規劃執行情況;依法保護國土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承辦並組織調處權屬糾紛;依法查處違法案件。

4.擬定全縣耕地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措施,組織實施農地的用途管制和基本農田保護;承辦農地轉用、徵地、土地開發的審查、彙總、報批工作;指導並監督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和土地復墾的工作。

5.組織實施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國家和省規定的地籍管理辦法、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負責土地確權城鄉地籍、土地定級、土地登記發證等工作;實施土地、礦產資源的產權管理;承擔申報省政府、市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查、報批工作。

6.擬定和組織實施上級制定的土地、礦產資源使用權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交易、政府收購、儲備土地等管理辦法,國有土地劃撥使用目錄指南和鄉(鎮)村(辦)用地管理辦法,指導和監督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指導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監督和管理土地、礦產資源交易市場。

7.貫徹落實礦產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對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保護工作進行指導、監督、檢查;負責全縣探礦權、採礦權設立的初審、審查以及權限範圍內的審批,依法維護探礦權人、採礦權人的合法權益;審查備案全縣範圍內的儲量勘查報告和儲量覈實報告;承擔全縣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和登記上報工作,確認儲量結果;監督和管理全縣礦業權市場;依法徵收、匯繳、入庫礦業規費;組織實施全縣礦業開發規劃。

8.組織實施全縣地質環境保護、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及管理辦法;對地質環境進行監督保護管理;負責全縣地質災害防治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工作;組織認定具有重要價值的地質景觀、地質遺蹟,指導和組織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地質災害和地熱資源動態監測、評價、預報和防治工作;組織管理地熱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

9.組織地質勘查,管理地質勘查成果,管理全縣地質資料的匯交及歸檔業務。

10.負責管理國土資源有關費用徵收、使用;負責省、市財政撥給的國土資源行政管理經費及國土整治等費用的管理;管理國土資源國有資產。

11.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測繪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承擔全縣測繪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和實施全縣的測繪市場、測繪成果、測量標誌、測繪任務登記等管理;組織實施國界線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土地所有權、土地使用權測繪,土地開發、利用、保護的專項測繪,礦產資源保護、開發、利用的測繪等;行使法定的測繪行政處罰權。

12.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擬定和組織實施全縣國土資源資產管理、資本化運營的辦法、政策和措施,督促、指導和管理國土資源的資本市場,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作用,實現資源及資產和資本的轉化。

13.承擔全縣土地、礦產資源、測繪資源等基礎信息統計;承擔資源利用情況、變化後的現勢狀況、變動趨勢的動態數據收集等。

14.組織實施和管理具體地塊的開發、整理、復墾的規劃、論證、項目編制、申報立項和技術服務等。

15.組織開展全縣國土資源系統黨風廉政建設,督促檢查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的執行,加強國土資源管理工作的監督。

16.積極推動縣國土資源部門幹部的幹部管理工作,制定和實施國土資源系統幹部培訓教育計劃。

17.承辦縣委、政府和上級國土資源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國土資源局崗位職責2

1、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土地資源、礦產資源和地質環境管理的法律、法規、方針和政策,受縣政府委託:研究起草全縣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國土資源的規範性文件;經縣審議通過後負責組織實施。對全縣範圍內的新增建設用地實行統一徵用、統一供地。

2、組織編制和實施全縣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地質環境保護和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其他專項規劃;參與縣政府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的審覈;指導、審覈鄉(鎮)街道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規劃和地質環境保護規劃;組織實施建設項目用地的預審;組織建設項目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3、監督檢查全縣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和土地、礦產規劃執行情況,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承辦並組織調處國土資源信訪、權屬糾紛,查處違法案件。按規定負責有關行政複議工作。負責管理局下屬事業單位、鄉鎮所,對國土資源相關的中介機構和其它機構實行行業管理。

4、制訂並實施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實施土地用途管制;組織基本農田保護,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開發耕地的監督工作,確保耕地總量佔補平衡。

5、管理全縣土地資源和城鄉地籍、地政工作,制定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土地動態監測;組織和指導土地確權、城鄉地籍、土地定級和土地登記等工作。指導全縣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負責審查評估機構從事土地資產評估的`資質,確認土地使用權價格。

6、研究制訂並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轉讓、交易和政府收購儲備管理辦法;管理和監督土地資產、土地市場;組織實施國有土地資產清查、覈定和處置工作;制定和實施鄉(鎮)村、街道用地管理辦法,負責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

7、組織指導農村集體土地徵用工作;承擔報縣政府、州政府、省政府、國務院審批的各類用地的農用地轉用、徵(使)用的審查、報批工作;組織指導全縣土地資產儲備工作;組織實施土地市場招投標和拍賣工作。

8、負責全縣石灰石、砂、石、粘土、地熱水、礦泉水等各類礦產資源採礦權設立、變更或撤銷的登記,全面實行採礦許可證制度,核發選礦許可證,依法監督管理採礦、選礦活動。覈准或上報礦山閉坑方案,監督閉坑礦山的復墾還綠。

9、依法管理和規範礦業權市場,制定全縣採礦權市場的運行機制和管理辦法,組織實施並指導全縣石灰石、砂、石、粘土、地熱水、礦泉水及各類礦產資源採礦權的行政授予、招投標和拍賣;審覈採礦權轉讓申請,指導和監督全縣礦業權市場的有序運行。

10、依法管理地質礦產勘查。負責城市地質、農業地質、礦產地質和其他公益性地質調查與勘查項目的申報立項,申請地勘資金,並負責安排、監督、檢查地勘項目的實施和資金的使用;負責對地質勘探的驗證和監督管理,調處重大探礦權屬糾紛。

11、承擔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負責地質資料匯交;承辦礦產資源儲量的認定、登記、統計和核銷;對礦產資源勘查、開發、保護和合理利用進行監督管理;組織開展全縣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三率”指標考覈、年檢、年報和礦產監督工作。

12、依法管理地質環境、監督、防治地質災害;編制實施年度地質災害防災預案;保護地質遺蹟;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的過量開採與污染;收取和管理礦山自然生態環境治理備用金,監督、驗收礦山生態環境治理項目。

13、負責徵收土地管理費、土地有償使用費、出讓金、耕地開墾費、礦產資源補償費、採礦權使用費和採礦權價款等國土資源經費,收取礦產儲備金;合理安排國家和省、州、縣、財政撥給的國土資源工作經費及地質勘查等其它資金使用。

14、組織開展土地資源、礦產資源、地質環境等科技工作,編制和實施全縣國土資源科學技術發展計劃,組織開展對外合作與交流。負責土地、地質礦產和地質環境的信息系統管理。

15、接受省、州國土資源部門的業務領導,承辦縣委、縣政府和上級有關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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