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女方不願生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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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女方不願生孩子,孩子是夫妻之間愛情的結晶,但現在很多人想要過自由自在的生活,不想要被孩子所束縛,對女性來說尤其如此。下面來看看婚姻法女方不願生孩子。
一、新婚姻法女方不願生育
1.沒有保障
首先本身新婚姻法上對於女性的保障縮小了,至少大部分人認爲是比較偏向男性的,那麼這時候沒有保障的婚姻女性肯定是不願意生育的。
2.責任
當然生孩子其實女性付出的確實是比男性的多,如果一旦打算生孩子從懷孕期女性所經受的身體心理的傷害是無形的,如果還得不到關愛,女性這段時間是非常奔潰的。
3.經濟
當然還有就是女性與男性現在都有自己的經濟能力,女性不再只依賴於男性,依附性的減小讓很多女人更獨立,而生育會讓女人在工作生活中放棄很多,對於事業心重的女人來說,不想要放棄自己得之不易的機會,所以會不願生育。
二、婚後女方不願意生孩子
1.害怕
首先是生孩子都是去鬼門關走一遭,這是生孩子的老話,雖然現在的醫學越來越發達,但是生孩子出現問題的女性也不在少數,所以還是有很多女人懼怕生孩子的。
2.心理
當然還有心理上的因素,不僅是害怕,生孩子大部分的女生會面臨身材走樣,工作生活的改變,甚至於是遭到嫌棄,這是有可能發生的事情,所以現代女性不想要也不太願意生孩子。
3.經濟
在經濟上由於現在的小年輕花錢都比較多,自己的收入說不定剛夠甚至於不夠生活花銷,所以在經濟壓力上,因爲要孩子而讓自己的生活更窘迫,所以不論是女性還是男性都有不願意要孩子的想法。
一、妻子不願生孩子侵犯孩子生育權嗎?
1、不侵犯,生育權是一項特殊的人身權,是人與生俱來的與人身不可分離的一種權利,在法律上,男女雙方均享有生育權,在生育中也負有共同的責任。
2、婦女有選擇生育的自由,也充分享有選擇不生育的自由,是否生育應充分尊重女性意願。首先,女性並非生育的工具,生育權是男女雙方共同的權利,夫妻應當共同協商達成生育的合意。其次,對於女性來說,生育權的實現屬於自身的人身權,而男性的生育權只能依賴於合法配偶。女方懷孕後,胎兒成爲妻子人身的組成部分,此時丈夫的生育權只能通過妻子來實現。
如果雙方意見一致,丈夫的生育權就能夠實現,如果不一致,則只能依妻子意願決定,丈夫的生育權就不能實現。雙方可以協商做人工流產,終止妊娠,但是女方最終有權自己決定是否生育。最後,妻子在懷孕、生育和哺乳期間更承擔着丈夫無法代替的艱辛和風險。
3、夫妻生育權發生衝突時,理應保護弱勢女性的人身權利。法律對女性進行了傾斜保護,理由在於:一是體現法律的公平與正義,男女平等;二是保護女性的弱勢羣體地位,保障婦女權益;三是對歧視婦女的法權傳統進行強力矯正。
4、丈夫生育權被侵犯不屬於離婚損害賠償的範圍。男性雖享有生育權,但其生育權的實現,不得侵害妻子不生育的人身自由權,妻子懷孕後是否生育應由其自己決定。妻子自行終止妊娠,其行爲並未違反法律,故丈夫向妻子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的請求於法無據。
二、男性遭遇生育權被侵害時如何維護自身權益?
女性下列行爲均侵害男性的生育權:
1、妻子明知自己沒有或者喪失生育能力,婚前未盡告知義務,婚後一直隱瞞的,侵害了丈夫的生育權;
2、妻子通過隱蔽方式,長期避孕,侵害了丈夫的生育權;
3、妻子懷孕後未經同意甚至未告知丈夫,擅自中止妊娠;
4、以非法手段損害男性生理健康導致男性生育權喪失。
妻子擅自中止生育的行爲,可能會對夫妻感情生活造成極大的損害,但並不能由此認爲是對丈夫生育權的侵犯,因此,丈夫也沒有以此要求女方進行賠償的權利基礎,如果夫妻雙方在生育問題上的意見最終均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則可以離婚的方式解決此問題。
我國《婦女權益保護法》規定,女性有生育的自由,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女性生育的權利不受包括丈夫在內的任何人的干預。另外,也需要指出的,女性承擔了生育活動中絕大部分的負擔與風險,而男性的負擔不如女性那麼重。因此當男女雙方之間的生育權產生衝突時,基於女性在生育中的貢獻及懷孕妊娠過程中所受的風險,往往都是由男性做出讓步。
那麼回到這個問題,在妻子懷孕過程中,如果妻子擅自決定墮胎,同樣生育的天平就應當傾向妻子,也即丈夫無權阻止。丈夫不得以妻子擅自墮胎流產侵犯丈夫的`生育權爲由,請求損害賠償的。
其實,司法實踐中早有判決認爲,男女公民均享有相應的生育權,夫妻雙方因生育權衝突時,男方不得違背女方意願主張該權利。特別需要提醒的是,對於未婚同居的情況也同樣道理,在戀愛中,女方擅自墮胎的,男方同樣不得以侵害其生育權爲由主張損害賠償。相反,女方則有權終止妊娠,並可以要求男方承擔必要的費用。
以上情形,均侵害了性生育權,男女雙方應及時有效溝通解決。否則因生育權產生糾紛,導致感情破裂的,可向法院訴請離婚,法院調解無效後將准予離婚。
我國法律制度保障公民的生育權,但這並不代表其中一方可以強制要求另一方生育子女。是否要生育孩子,應該由夫妻雙方共同協商處理,如果女方堅持不願意生孩子,在法律層面上來講這種行爲不構成侵犯男方的生育權,此時我們是要及時的保護自己的權益的。
一、妻子不願生孩子能起訴離婚嗎
1、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所以起訴離婚是公民的一項權利,如果妻子不生孩子,當然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2、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爲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相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4、所以妻子不願生孩子,丈夫當然可以向法院起訴離婚,但是法院不一定支持,需要證明夫妻之間確實因妻子不願生孩子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二、什麼情況下會判決離婚
1、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項第三款、第四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2、不準予離婚的情形:
(1)夫妻感情未破裂。
(2)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3)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4)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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