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管理制度(通用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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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社會不斷地進步,很多情況下我們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定製度感到非常苦惱吧,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車輛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分享。
根據公司安全生產的相關規定,為確保三不傷害及生產的正常運行,特制定生產車輛安全使用制度及實施細則。
一、安全生產責任制
生產車輛實行設備部生產車輛車隊長負責制,車隊長作為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應做好生產車輛的安全管理和日常督導工作。
公司指定的專職司機或維修工才能操作和保養車輛。
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原則。
駕駛員不得違章作業,確保安全生產。
建立健全車輛維護、檢查制度,確保車輛正常工作。
二、安全操作規程
嚴格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工作章程,落實各項安全生產製度,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活動及安全知識的學習。
駕駛員添加油時,嚴禁將不同的油液混用,不得亂加油液。
駕駛員要做到:一不超載超速行車;二不強行超車;三不開冒險車;四不酒後駕車。
行車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過”,廠內行車不得超過20公里時速。
三、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駕車前要做到安全檢查,首先檢查輪胎有無虧氣;潤滑油、燃油、冷卻液、剎車油、方向油等是否正常,防止意外事故發生。
要不定期的檢查車輛的安全裝置和燈光信號。
駕駛員每週檢查兩次檢查有無三漏現象,消除油、水、氣管接頭等密封面的漏油、漏水、漏氣現象,檢查各緊固件有無鬆動,潤滑系統。
做到勤查、勤看、勤發現、勤修理,保證車輛正常運轉,確保萬無一失。
四、車輛安全管理獎懲實施細則
人員管理細則
1)生產車隊隸屬於公司設備部,所屬職工應遵守公司規章制度和考績規定,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如有違規按照相關制度執行。
2)車隊長負責車輛日常安全管理、車輛調度、制度完善、人員管理考核、車輛運行巡檢、制定維修計劃,督導維修工作等。
3)車隊長每日填寫工作日誌(即:巡檢情況、人員安排、車輛維護、維修登記等),每月底交設備部存檔。
生產車輛管理通用細則
1)如發現車輛故障仍繼續運行,隱瞞不報者,罰款50元。
2)每日經常檢查油位,車輛因缺燃油無法啟動才加油的,每次罰款50元。因缺油(潤滑油、燃油)造成車輛損壞的,按損壞件的20%賠償。
3)輪胎使用不到三個月爆胎罰款20元;新輪胎使用不到一週爆胎罰款50元。
4)由公司指定的專職人員才能駕駛車輛;駕駛室內不得有閒人乘坐,一經發現罰款100元。
5)駕駛員不得穿拖鞋駕車,隨時檢查剎車系統是否正常,否則罰款50元。
6)嚴禁酒後駕駛車輛,一經發現罰款100元;第二次開除,扣罰當月工資。
7)不開超速車,不強行超車,倒車時關注周圍行人或車輛及建築物,防止事故發生。
8)上班時做到人不離車,不準帶耳機、不準玩手機,確保安全生產,如有發現,每次罰款50元。
9)定時、定量的工作項目,非機械和不可抗因素外,逾期或未完成的,扣發當日工資。
10)對待客户司機要和藹、講禮貌,不得謾罵或索要財物,一經發現第一次罰款100元,第二次開除,扣發當月工資。
11)非工作性質或公司領導安排,私自將車輛開出廠區或礦區,每次罰款100元。
12)車輛安全駕駛滿一年未受處罰者,年終給予表彰獎勵。
13)駕駛員違規受罰者,取消當年評先資格。
3、裝載機、挖掘機管理專屬細則:
1)剷鬥內不得站人,一經發現罰款50~100元。
2)鏟尖損壞兩個以上繼續運行者,一次罰款20元。
3)鏟料、倒料是車速一定要放慢,嚴禁使用衝擊的方式鏟料,發現第一次罰款50元,第二次開除並扣除當月工資。
4、汽車類管理專屬細則
1)駕駛員不得違章作業,確保安全生產。上尾礦壩的車輛須先行確認壩上道路通暢,無鬆散砂石方可行車。
2)每週吹一次空濾,檢查各緊固件是否鬆動,及時緊固。
5、車輛維修管理細則
1)維修方必須保證每日3人編制,負責車輛維護和維修。不足3人造成誤工,每次處罰300~500元。
2)公司為維修方提供的檢修車間和宿舍屬於公司財產。維修方需確保室內防火、防盜和衞生安全,一併納入公司生活區每週安全衞生檢查體系。
3)遵循“養修結合,以養為主”的原則,做好日常保養和維修,故意拖延保養、維修工作,扣罰當日承包費。
4)服從生產車隊長的正確指揮督導,做到隨叫隨到,及時維護維修。
5)遵守《輪式裝載機使用維護保養制度與操作規程》。
五、本制度自20xx年5月1日起開始執行。
一、小區機動車輛管理制度。
為加強對小區機動車輛的管理,充分利用和合理配置停車資源,確保車輛遵章行駛、有序停放,創造一個優美、寧靜的環境,特制定本規定:
1、小區設定專職車輛管理員,對小區業主(使用人)的車輛實施全面管理,建立詳細的車輛管理檔案(含:業主或使用人姓名、房號、車輛型號、車牌號、車輛顏色、聯繫電話等),對登記備案的業主(使用人)車輛,由小區物業服務中心發給出入大門通行證,通行證每年度換髮一次。
2、小區機動車輛泊位分為地下車庫、地面車庫、地下車位和地面車位。對已出售給業主(使用人)的車庫或車位,小區物業服務中心每月向其收取管理費;對無出售或不能出售的車位,實行有償租用,地下車庫或車位的月租費,根據市場價核定,不另收管理費;地面停車位的收費標準參照《杭州市區住宅小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執行,即:住宅小區業主(使用人)停放的私家小型客貨車包月費每輛100元整、住宅小區業主(使用人)停放的公車包月費每輛150元整,不另收管理費;對在小區臨時停車不超過1小時的,免收停車服務費。超過1小時的,每輛每4小時2元整,不足4小時按4小時計算。每天(連續24小時)停車服務費,每輛超過6元的,按6元收取。對長期租用車位的業主(使用人),小區管理處應每年與其簽訂一次租用合同。
(因各地收費政策和標準不同,僅作參考)
3、對已出租的車位,小區物業服務中心負責做出已出租的標識,並設有專人管理,阻止和勸解其它車輛佔用此車位。地面可出租的車位,優先出租給就近居住的業主,如就近業主不租,可租賃給其他業主。
4、已購置車庫的業主,應自覺將車輛停入庫內;臨時進入小區的機動車輛,應按車管員指定的地點停放;所有車輛均不得在小區道路上隨意停放;尤其禁止車輛在道路交叉口停放。對外來臨時進入小區的車輛,執勤門崗應做好詢問登記工作,發放臨時出入證,必要時還應及時與業主取得聯繫,在徵得業主同意後方可進入。
5、擁有車庫的業主(使用人)在車輛入庫後,應及時關閉車庫門;停放在
停車場的車輛,業主(使用人)離開後,須及時關閉車門、車窗,不要將貴重物品遺留在車內。車管員和保安員如發現車輛門、窗未關好,應及時通知車主,以防止車內物品失竊。停車場僅提供停車場地,並要求車管員和保安員加強巡視檢查,如出現車輛丟失或車內物品被竊,應積極配合車主查找並提供其它幫助,但不負賠償責任。
6、對業主(使用人)的車輛,車輛管理員應堅持對其車輛的門、窗及外表狀況實行日常檢查和每月大檢查相結合的方式實施,並做好必要的記錄,發現問題應及時告知業主(使用人)。
7、小區道路和停車場嚴禁學習駕駛、試車,不得無故使用車載報警器,嚴禁隨意鳴喇叭。
8、對進入小區載有業主的出租車須換證通行,對載有外來人員的出租車應謝絕入內。夜間22:00後,謝絕出租車進入小區。
9、對從小區駛出並攜帶較貴重或大量物品的非業主車輛,執勤門崗有權進行檢查或要求做出説明。
10、大型貨車、客車原則上不容許隨意進入小區,如遇特殊情況需進入,因提前申請並徵得小區物業服務中心的同意。
11、小區應設立機動車輛行駛標識,包括:行駛方向、行駛路線、限速、限高、禁鳴、禁煙火等,業主(使用人)須遵章執行,出入大門應各行其道或先出後進。
12、車輛管理員和保安巡視員應確保行駛通道和消防通道的暢通,要做到管理有序,無亂停、亂放車輛的現象。對隨意亂停或侵佔已購(租)車庫、車位業主利益的車輛,實行廣大業主輿論監督、保安管制和社區交警共同管理的方法進行。
13、對所有進出小區的非業主車輛和出租車實行憑車輛出入卡進出,執勤門崗必需在卡上註明車輛進出的時間、車牌號、所訪業主姓名、執勤門崗姓名,並應妥善保管好出入卡,不得丟失。
二、摩托車和非機動車的管理。
1、小區如設有停車棚,應作好明顯標記。存放車輛的業主(住户)必須按
規定有序地停放車輛。
2、自行車出入小區大門時須下車推行。
3、外來人員的摩托車和自行車原則上不得進入小區。
4、小區治安巡邏員要認真履行職責,發現車輛停放不整齊要及時整理。
5、業主自行車不得停放在單元樓道內。
三、地下車庫(位)管理規定。
為確保地下車庫交通安全、道路暢通,車輛遵章行使、有序停放,特制定本規定:
1、嚴格遵守市交通管理規定,遵守各項車輛管理制度,確保“安全第一”的原則。
2、車庫通道內禁止停放任何車輛。
3、車庫通道、消防通道內禁止堆放任何雜物,確保車庫通道和消防通道暢通。
4、車庫內必須配備各種安全設施和標誌、配備消防器材。
5、禁止把任何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物品帶入地下車庫。
6、禁止任何外來車輛、閒雜人員進入地下車庫。
7、嚴禁任何貨車、卡車、大型車輛進入地下車庫。
8、車輛出入地下車庫時,必須按規定的指示標識行使。
9、車輛進入地下車庫後,必須停放到自己的車庫(位)內,嚴禁佔道停放,私佔他人車庫(位),嚴禁壓線停放。
10、車庫內禁止鳴喇叭,限速行使,遵守車庫停車標識,禁止塗改或覆蓋車庫內原有停車的標識和號碼。
11、車輛進入地下車庫停放後,必須關好車輛和車庫門窗。
12、嚴禁在車庫內清掃、清洗車輛及進行車輛維修、保養工作。
13、定時對車庫進行清掃,定時打開車庫內風機進行通風換氣。
14、定時對車庫進行巡邏檢查,對停放不到位、佔道停放等車輛進行糾正。
15、因過失損壞他人車輛、公共設施等行為的,責任人應照價賠償。
為了進一步加強機關車輛管理,提高車輛的使用效率,保證車輛安全,提高服務水平,更好地為國土資源工作服務,確保機關各項工作的正常運行,根據有關規定,並結合機關實際情況,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車輛管理的原則
車輛管理的原則是:歸口管理、專人負責;保證公務、統一調度;統籌兼顧、重點保障;高效低耗、安全行駛;責任到人,獎優罰劣。
二、車輛的管理
(一)車輛實行歸口管理,市局機關的所有車輛,統一由機關後勤服務中心車隊管理。
(二)車輛的派遣、維修、油料供應、車輛審驗、車輛保險、車輛檔案管理、辦理證、照以及駕駛員的審驗等具體事宜,由機關後勤服務中心車隊負責安排辦理。
(三)車輛管理工作要納入崗位目標責任制考核,各種車輛嚴格實行下班入庫制度。除值班車輛外,下班後,機關車輛應進入車庫,沒有車庫的車輛按指定泊位依次停放整齊。
三、車輛使用派遣
(一)機關車輛管理在機關後勤服務中心領導下,由車隊調度和派遣。
(二)公務用車實行派車單制度,未經車隊派遣,車輛不得隨意外出。
(三)機關公務用車原則上不作固定,實行統一調配使用。重點保證重大事項公務用車。其它用車,視情況統籌安排。
(四)城區車輛使用原則上按業務歸口相對固定,統一調配,以便協調使用。
(五)各科室城區以外用車,須提前一天填寫用車審批單(緊急情況除外),送交機關後勤服務中心,由車隊視情況統一安排調度,同方向,同目地的車輛能合併的應合併使用。
(六)嚴格控制車輛外借和司機混開車輛,外單位用車經局長同意後,車隊指派該車司機出車。個人私事用車,原則不做安排,特殊情況(幹部及其家屬危、重、急病)報經機關後勤服務中心領導批准,由車隊負責派車。科室外地出差原則上不帶車,確需帶車的,需經局主要領導同意。
(七)節假日、非工作時間用車,一般不予安排。特殊情況需用車的,經主要領導批准後,應於放假前將用車審批單送交機關後勤服務中心,由車隊統一安排。
(八)出城執行公務車輛應於當天返回,當天不能返回的應向機關後勤服務中心報告,經批准後方可停留。
(九)大客車原則上只接送局職工上下班使用,如有它用須經局主要領導同意。
(十)本局車輛一律不準參加中、省、市紀律監察部門及局機關禁止的各項活動。
四、車輛的維修與保養
(一)凡需維修的車輛,必須按規定程序先由駕駛員提出申請,由車隊組織技術會診,並由修理廠方提出維修方案和費用預算,車管人員拿出修車意見,經機關後勤服務中心主任同意報請局長批准後,憑《渭南市國土資源局車輛修理申請單》到定點維修廠維修,修理廠憑修車單定期到機關結算維修費用。
(二)機關後勤服務中心按規定,應定期安排駕駛員對車輛進行維護保養,到市局協議廠家維修,未經批准,未按維修程序擅自修車、購置零配件或在指定以外的廠家進行維修的費用,市局不予報銷。
(三)出差在外車輛出現故障時,須報機關後勤服務中心,經局主要領導同意後,方可維修。駕駛員要經常對車輛的易損部件進行檢查,發現故障後應及時報告,嚴禁帶故障出車。
(四)機關公務用車統一實行單車登記制度,對機關所有車輛要建立車輛行駛、耗油、違章、事故、維修檔案,按時間順序詳細登記車輛的具體情況。機關後勤服務中心應定期對車輛行駛里程、耗油量及維修費用、違章等情況進行公佈、評比。
五、車輛保險和審驗
(一)車輛在使用期內須連續購買車輛保險,不得中斷,駕駛員要在保險到期前一個月向機關後勤服務中心報告。由車管人員提出保險計劃,按《政府集中採購辦法》的規定定期到確定的保險單位投保。
(二)車輛發生意外事故,駕駛員應立即向車隊、交管部門及保險公司報告,並積極協助有關部門妥善處理交通事故。事故處理完結後要從實填寫《車輛肇事登記單》。
(三)車輛的年審及駕駛執照審驗,由駕駛員根據交管部門的規定,在機關後勤服務中心統一安排下進行。審驗費用由單位負擔。
六、車輛定點加油
機關車輛在市區內統一到定點加油站加油,憑車隊加油單加油。市區外出車,因特殊情況需途中加油的,由駕駛員向車隊電話彙報後方可加油,回局後先登記後報銷,油料的購置,由車隊根據需要提前一個月提出購油計劃,經機關後勤服務中心主任同意並報主管局長批准後,按《政府採購辦法》進行採購。
七、車輛駕駛
(一)局機關所有車輛由專業駕駛員駕駛,專人專車,嚴禁車輛混開,嚴禁無照和違規駕車。
(二)臨時駕駛員的使用,由機關後勤服務中心和辦公室共同商定,報經主要領導同意後,通過目測、體檢、試駕、交通規則和機械常識測試合格後,方能上崗。上崗前應與用工人員簽訂臨時用工合同。
八、駕駛員的管理
(一)機關車隊負責機關駕駛員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對駕駛員進行培訓和安全教育。
(二)駕駛員必須熱受本職工作,精通業務,受護車輛,文明駕駛,安全行車,要熱情周到,文明禮儀,經常保持車輛整潔,自覺維護國土形象。
(三)駕駛員要認真學習交通法規和業務知識,不斷提高業務技能,自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確保行車安全,不準超速行車、不準酒後駕車、不準疲勞駕車、不準帶病出車。主動接受車管和交通部門的管理。
(四)駕駛人員要自覺遵守機關各項規章制度,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組織紀律觀念。不得擅自出車,不得無故誤車,不得隨意變更行車路線,不得私自將車輛借給他人或交給非專職駕駛員駕駛。
(五)臨時駕駛員實行騁用制管理,每年考核一次,根據實際情況,考核合格後按程序簽訂聘用合同。
九、駕駛員差費,過橋過路費及勞動保護
(一)駕駛員差費按派車單報銷,大客車駕駛員每月補助叁佰伍拾圓(包括洗車費),省內高速路實行“三秦通”交費卡,省外和一、二級公路實行現金交費,按月及時報銷。
(二)駕駛員每人每月配發手套一雙,肥皂一塊,毛巾一條。
十、責任與獎懲
(一)車輛發生肇事,駕駛員要設法保護現場,迅速報告交警部門和車隊,不得擅自處理和逃離現場。
(二)對違反交通法規的違章罰款,由責任人自行負擔。
(三)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根據責任劃分,主要責任者,取消駕駛員安全獎及年終當選先進的資格。情節嚴重者要追究個人責任(包括追究經濟責任),並給予必要的紀律處分。
(四)凡私自出車、出借車輛造成的交通事故,造成車輛丟失的一切責任、損失、費用等由駕駛員個人負責,並給予必要的紀律處分;酒後駕車肇事,除由駕駛員賠償經濟損失外,一律收回車輛,屬在編人員,停止駕駛半年到一年,臨時人員,予以辭退。
(五)全年行車安全無事故,給予安全獎勵。
1、範圍:本標準規定了公司所有涉及車輛的管理和控制的規範。本標準適用於公司所有涉及車輛的相關管理活動。
2、規範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車輛保修申請單》《車輛使用申請審批表》《車輛管理登記表》
3、要求:一切對於車輛的管理和控制的活動應按本標準規定。
(1)、公司公務用車的證照保管,車輛年審、車輛保險及其他支出等事項統一由總經辦負責管理。公司車輛由總經辦主管委託專人駕駛、保養、維修、檢驗、清潔等。
(2)、本公司人員因公用車,須事前向總經辦主管申請調派,總經辦行政部門應事先得到總經理批准,總經辦依其重要性指定派車,不按規定申請,不得派車。
(3)、車輛駕駛人必須具有合法的相應駕照。
(4)、未經分管總經理或總經理批准,公司車輛不得借予本公司之外的人員使用。
(5)、費用報銷
a.公務車油料由總經辦主管指定單位辦理,外出購油及維修須經總經辦主管批准後,憑發票實報實銷。
(6)、車輛維修應事先填寫“車輛保修申請單”,註明行駛里程,經總經辦主管核准後方可送修;清洗、打臘等附加服務事先應向主管及時報告。
(7)、公司一般公務用車應指定特約修理廠維修,否則維護費不準報銷。如情況特殊,經總經辦主管同意可據實報銷。可自行修復的,報銷購買材料零件費用。
(8)車輛於行駛途中發生故障或其他耗損急需修復、更換零件時,可視實際需要進行修理,但無迫切需要或修理費超過200元時,應事先徵得總經辦主管、分管副總或者總經理批准。
(9)、如因駕駛員使用不當或車管專人疏於保養,致使車輛損壞或機件故障,其所需要修護費,應依情節輕重,由公司或責任人予以負擔。
(10)、在無照駕駛、非公駕駛外出、未經許可車輛駕駛員將車借予他人使用,違反交通規則、發生事故或造成車輛損壞等情況,由車輛駕駛員及其直接責任人承擔一切後果。
(11)、私闖紅燈、亂停車、駕駛未佩帶安全帶、駕駛時車速超規定等駕駛車輛違反交通規則行為,其罰款和費用由駕駛人員自行負擔。其餘根據具體情況,另行確定責任。
(12)、各種車輛如在公務途中遇不可抗拒車禍發生,應先急救傷患人,向附近公安機關報案,並立即與總經辦、以及相關主管聯絡處理。突發性其它類臨時事故或故障,也應遵守“先報告再處理”原則。
(13)、發生責任事故造成經濟損失時,按實際損失,責任者應賠償。
a.一般事故(經濟損失在1000元以下者):按經濟損失的50%處罰;
b.嚴重事故(經濟損失在1000~5000元者):按經濟損失的40%處罰;不低於600元。
c.重大事故(經濟損失在5000~10000元以上者):按經濟損失的15%處罰;不低於800元。
d.特大事故(經濟損失在10000元以上者):按經濟損失的10%處罰。
(14)、因意外事故造成車輛損壞,其損失在扣除保險金額後,按3.13條執行。
(15)、發生交通事故後,如需向受害當事人賠償損失,經扣除保險金額後,按3.13條執行。
(16)、公司領導自行出車,出現責任事故,按本制度規定處理。
(17)、在總經辦組織督促下,公司車輛使用者要認真做好對公司領導和各部門的駕駛服務。
(18)、憑“車輛使用申請審批表”出車,未經總經辦主管、分管副總或者總經理批准,不得用公車辦私事。
(19)、工作積極主動,服從分配,同事之間搞好團結互助,有事提前請假,不得無故缺勤。
(20)公司員工未經公司主管領導批准不得用公車學習汽車駕駛,否則,一切後果及損失由車輛保管者負責。
(21)、駕駛人應嚴守交通規則,交通違章按第十一條處理。
(22)、對用車者服務
a.不論用車者是否是本公司員工,都應熱情周到,禮貌服務,安全駕駛,遵守交通規則,確保交通安全;
b.維護公司的良好形象;
c.車輛駕駛員應在乘車人(特別是公司客人和幹部)上下車時,主動打招呼,開關車門;
d.當乘車人上車後,司機應向其確認目的地;
e.當乘車人下車辦事時,司機一般不得離車;
f.乘車人帶大件物品時,司機應予以幫助。
(23)、離車注意
a.車輛駕駛員因故需離開車輛時,必須鎖死車門並逐次檢查車門;
b.車中放有貴重物品或文件資料,車輛駕駛員必須在離開時,應將其放與後行李箱後加鎖。
(24)、出發前後工作
a.清潔車內外衞生,確保整車乾淨整潔;
b.行車前要堅持勤檢查,做到機油、汽油、剎車油、冷卻水備齊;輪胎氣壓、制動轉向、喇叭、燈光完好;確保車輛處於安全、可靠的良好狀態;
c.車輛駕駛員應根據目的地選擇最佳的行車路線;
d.隨車運送物品時,收車後需向相關主管管理責任者報告。
(25)、個人形象
a.車輛駕駛員在外代表公司形象必要保持良好的個人形象,保持服裝的整潔衞生;
b.注意頭髮、手足的清潔;
c.注意個人言行;
d.在駕駛過程中,努力保持正確的姿勢。
(26)、因公外出晚間23時以後返回公司的車輛及員工,可根據情況憑票報銷一趟返回住所出租車費。
(27)、車輛駕駛員與公司領導或客户同行時,應保守機密,不得隨意向他人泄露任何相關信息及內容。
(28)、屬公司所有的其它各種車輛參照本管理制度的有關條款執行。
(29)、未盡事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和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4、公司關於員工私車公用做出如下規定
(1)選擇一、由公司統一對私車公用的員工統一按照職別、崗位、用途進行分類統計,並按照統計結果分類進行補貼(見詳表),在指定時間由車輛使用人到財務部門發放領取;並在領取同時向財務部門提供相關的油費等發票,以備財務部門作為報銷憑證。
(2)選擇二、
A、由公司統一按照用車裏程數進行用車補貼,每百公里補貼20元;
B、每次出車前由私車駕駛員在總經辦進行里程數、油耗底數登記,並由總經辦審核里程數、油耗數;
C、每月底最後一天對私車公用數量進行里程數、油耗數統計,與次月5日前統計彙總完畢通報財務部;
D、財務部門審核完畢後上報主管副總、總經理審批;
E、經公司領導審批後,在指定的時間相關人員到財務部門領取車輛補貼,並要求提供與車輛使用用相關油費等發票,以備財務部門作為報銷憑證;
F、私車公用的使用人,在登記和統計中不得虛報里程數、虛報出行等弄虛作假行為,一旦發現取消當月所有車輛補貼。
第一條
公司車輛必須為公司業務服務,各部門公務用車,必須填寫《用車申請單》,報部門領導或分管領導批准同意後,再遞交綜合行政辦公室(以下簡稱辦公室)根據實際情況統籌安排車輛,用車人必須在用車之前和用完交車時對里程進行登記。
第二條
公司所有人員不得擅自調配車輛,所有車輛的外出必須經得辦公室的同意,服從辦公室的統一的安排。凡是未經得辦公室允許,而私自調配車輛,此次出車費用及責任由此次用車人承擔。
第三條
公司所有車輛鑰匙、相關年檢證件、保險證件都由辦公室統一管理;各部門在使用完畢後,必須將鑰匙在第一時間歸還綜合行政辦公室。
第四條
各部門有需車輛出差外地時,須在《出差申請表》中“擬搭乘交通工具”一欄填寫清楚;且提前一個工作日告知辦公室,《出差申請表》須經得副總經理批准。
第五條
實行誰用車誰報銷原則。所有車輛加油(原則上只允許使用加油卡,)保養、維修費用、年檢費用,最後必須憑藉發票報銷。發票上必須註明加油時的里程數及車牌號碼。為確保燃油費用最低化、合理化,辦公室對每次加油前後的里程數進行詳細登記,由財務部審核。
第六條
外單位借車,需報總經理批准,再由辦公室統一安排。第七條
車輛年檢由辦公室負責(倉庫的車輛由趙海平負責),逾期未正常年檢的,造成的損失由辦公室、趙海平自行承擔,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由負責人賠償。
第八條
車輛如需送廠保養、修理,須提前告知辦公室,並經公司副總以上人員批准。且保養、修理過程當中需有公司內部人員至少1人同時在場。
第九條
各部門在車輛使用過程當中,務必謹遵交通法規,切忌無證駕駛、酒後駕車、疲勞行駛等違反交通法規的行為。否則,對因不遵守交通法規,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行為,由用車人自行負責損失和賠償,對於各項違章記錄將根據用車登記表核實追究到每個人。
第十條
辦公室將會對車輛鑰匙進行統一管理,對每次車輛的進出做好嚴格登記,並定期對所有車輛的違規、違章記錄一一核查並追究到個人。
第二章司機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
公司司機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章規則,安全駕車。並應遵守本公司其他相關的規章制度。
第十二條
司機應愛惜公司車輛,平時要注意車輛的保養,經常檢查車輛的主要機件。應每天抽適當時間擦洗自己所開車輛,以保持車輛的清潔(包括車內、車外和引擎的清潔)。
第十三條
出車前,要例行檢查車輛的水、電、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發現不正常時,要立即加補或調整。出車回來,要檢查存油量,發現存油不足一格時,應立即加油,不得出車時才臨時去加油。第十四條
司機發現所駕車輛有故障時要立即檢修。不會檢修的,應立即報告辦公室,並提出具體的維修意見(包括維修項目和大致需要的經費等)。
第十五條
出車在外或出車歸來停放車輛,一定要注意選取停放地點和位臵,不能在不準停車的路段或危險地段停車。司機離開車輛時,要鎖好保險鎖,防止車輛被盜。
第十六條
司機對自己所開車輛的各種證件的有效性應經常檢查,出車時一定保證證件齊全。
第十七條
晚間司機要注意休息,不準開疲勞車,不準酒後駕車。第十八條
司機駕車一定要遵守交通規則,文明開車,不準危險駕車(包括高速、爬頭、緊跟、爭道、賽車等)。
第十九條
司機因故意違章或證件不全被罰款的,費用不予報銷。違章造成後果由當事人負責。公司將根據情節嚴重,給與一定金額的處罰或是對當事人當月考核進行扣分處理。(對於酒駕等嚴重違反交通法規的行為,損失由駕駛人全部承擔)。
第三章私車公用管理規定
第二十條
隨着公司的不斷髮展,公共交通又無法完全滿足公務出行的需要。為提高辦事效率,公司針對因公務外出需要員工使用私人車輛的情況,對私車公用的員工進行一定的費用補償,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十一條
公務外出應首先向辦公室申請使用公司的公務車輛,在公司公務車輛無法提供時,可申請私車公用。第二十二條
私車公用時,必須事先經副總經理以上人員批准後方可外出。
第二十三條
費用報銷項目及計算方法:
1、私車公用期間產生的停車費、路橋費據實憑發票報銷,同時補助1.5元/公里,每月報銷一次。
2、里程數計算標準:以實際記錄的里程數為基準,並拍下里程數為依據,並由使用人(第三方)簽字。
3、公司總助以上人員實行車補制度,補助標準為1.4元/公里;要求該車輛長期在公司使用,並且為總助以上本人所有;採用先用車後結算的方式,由辦公室人員抄表,每季度為一個結算週期。
第二十四條
員工在執行公司指派任務並自願使用私人產權車輛者為私車公用行為,員工在規定時間駕車上、下班的行為,不屬於私車公用的情形。
第二十五條
員工每次因公務外出,須按照實際里程數及時地認真拍照做好記錄,隨車人員或第二人監督簽字;不準弄虛作假欺瞞公司,否則不予報銷相關費用。
第二十六條
員工的私車公用車輛,須自行確保駕駛證、車輛行駛證、車輛保險(含第三者責任險和駕乘險)等相關手續齊全並始終在有效期限內,隨車攜帶備查,一切後果均由本人自行承擔。上述所需證件的維護費用由車輛所有人自行承擔。
第二十七條
私車公用車輛的駕駛人員必須嚴格遵守車輛管理條例和交通法律法規,對於違反交通法律法規的相關處罰和造成的一切損失均由駕駛員本人承擔。
第二十八條
員工須及時對車輛日常維護及保養,確保車況良好,不得疲勞駕車或在汽車安全技術性能有問題時駕車。
第二十九條
申請私車公用的員工因公外出發生交通事故的,所造成的一切損失由責任人承擔相應的賠償,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
1、鎮政府的車輛為工作用車,首先保證主要領導工作的需要和其它重要工作的需要安排使用。
2、三菱車只配二把鑰匙,由主要領導保管;桑塔納轎車和麪包車各配三把鑰匙,分別由主要領導、專職司機和辦公室各保管一把。不允許任何人自配車輛鑰匙。
3、所有機動車輛均指定專人駕駛。因工作需要臨時安排駕駛員的,駕駛員必須執有駕駛執照,由辦公室分管領導統一調度;安排駕駛單位轎車的,須經主要領導批准。
4、專職司機不得擅自將單位車輛借給他人駕駛,不得公車私用。無駕駛證人員不得駕駛單位機動車輛,如違反造成交通事故或車輛損壞的,由無證駕駛員自負責任,車輛損壞的由其原樣修復,情節嚴重的追究責任。
5、工作用車加油的由辦公室寫票備查,定點加油。幹部職工因特殊情況使用公車時,由主要領導審批。
6、單位車輛在政府院內劃定車位,執行定點停放,嚴禁在交通要道隨意停車。
7、車輛的保養、維修和購買零配件,先由專職司機對所需項目進行費用評估,報主要領導審批後送修或採購。
8、司機要努力學習駕駛技術和維修技能,遵守交通規則,嚴禁酒後開車,要愛護、保養、使用好車輛,保持車輛車容車貌整潔和技術狀況良好,確保行車安全。
第一條車輛管理
1.單位公務車的證照及稽核等事務統由辦公室負責管理。由辦公室負責人指派專人調派,車管專人負責維修、檢驗、清潔等。
2.本單位人員因公用車須於事前向車管專人申請調派,填寫《派車單》;車管專人依重要性順序派車。不按規定辦理申請,不得派車。
3.每車應設置“車輛行駛記錄表”,使用前應核對車輛里程錶與記錄表上前一次用車的記載是否相符。使用後應記載行駛里程、時間、地點、用途等。辦公室每月抽查一次。發現記載不實、不全或未記載者應呈報領導提出批評,對不聽勸阻屢教屢犯者應給以處分,並停止其借用權利。
4.每車設置“車輛使用記錄表”,由會計於每次加油及修護時記錄,以瞭解車輛受控狀況。每月初連同行駛記錄表一併轉辦公室稽核。
第二條車輛使用
1.公務車不得借予非本單位人員使用。
2.使用人於駕駛車輛前應對車輛做基本檢查(如水箱、油量、機油、煞車油、電瓶液、輪胎、外觀等)如發現故障、配件失竊或損壞等現象,應立即報告,否則最後使用人要對由此引發的後果負責。
3.駕駛人須嚴守交通規則。
4.駕駛人不得擅將公務車開回家,或作私用,違者受罰。經單位特許或返回時已逾晚上9時者例外。
5.車輛應停放於指定位置、停車場或適當、合法位置。任意放置車輛導致違犯交規、損毀、失竊,由駕駛人賠償損失,並予以處分。
6.為私人目的借用公車應先填“車輛使用申請單”,註明“私用”,並經領導核准後轉財務部會計稽核。
7.使用人應愛護車輛,保證機件、外觀良好,使用後並應將車輛清洗乾淨。
8.私用時若發生事故,而導致違規、損毀、失竊等,於扣除理賠額後全部由使用人負擔。
第三條車輛保養
1.車輛維修、清洗、打蠟等,應先填“車輛使用申請單”,註明行駛里程,核准後方得送修。
2.車輛應由指定各廠牌保養,特約修護廠維修,否則修護費一律不準報銷。可自行修復者,可報銷購買材料零件費用。
3.車輛於行駛途中發生故障或其他耗損急需修復或更換零件時,可視實際情況需要進行修理,但無迫切需要或修理費超過500元時,應與車管專人聯繫請求批示。
4.如由於駕駛人使用不當或車管專人疏於保養,而導致車輛損壞或機件故障,所需的修護費,應依情節輕重,由單位與駕駛人或車管專人負擔。
第四條違規與事故處理
1.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況下,違反交通規則或發生事故,由駕駛人負擔,並予以記過或免職處分。
(1)無照駕駛。
(2)未經許可將車借予他人使用。
2.違反交通規則,其罰款由駕駛人負擔。(因公務經特批的情況除外)。
3.各種車輛如在公務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車禍發生,應先急救傷患人員,立即向附近交警部門報案,並即與辦公室及領導聯絡協助處理。
4.意外事故造成車輛損壞,在扣除保險金額後再視實際情況由駕駛人與單位共同負擔。
5.發生交通事故後,如需向受害當事人賠償損失,經扣除保險金額後,其差額由駕駛人與單位經協商後共同負擔。
關於車輛使用的規定
公司的車輛專供於公司的業務,一切為公司服務是司機的天職,為真正起到這一作用,特做如下規定:
公司的高檔轎車只供公司中高層以上領導公出使用。
普通轎車供公司採購、業務、現場服務等使用。
其他工作人員因公務需用車時,必須由公司統一安排,司機方可出車。個人私事一律不準動用公車。
司機不得擅自用車,不得用公車為自己或他人辦私事。
擅自用車一經發現輕者扣當月工資的50%,重者當場解聘。
汽車司機要作好汽車的養護工作,按使用説明保養汽車。
在本市一律用油卡加油(包括近郊區縣),如未經批准者用現金加油,產生的費用自付。
如因工作失誤使車輛損壞,由司機本人負責修理,所有費用由本人承擔。
為規範校內車輛管理,確保車輛出入校園和校內停放安全,我校根據本校實際情況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1、本校教職工上班開車進入校園,必須先到總務處辦理車輛出入證和地下車庫過閘射頻卡,每卡交押金100元。出入證和射頻卡僅限教職工本人使用,不得轉借他人,否則學校有權收回。如發現出入證或射頻卡丟失,請及時告知總務處並按制度補辦。
2、外來車輛原則上不得進入校園,如有特殊情況,需經相關領導同意並在門衞室登記後方能入校。
3、車輛進入校園後,需按規定線路行駛,且車速不得超過5公里/小時,本校教職工車輛全部停放至地下車庫,外來車輛需按規定位置停放。
4、所有車輛嚴禁進入塑膠場地和致味館,否則罰款200元/次。
5、校內舉辦大型活動或上學、放學高峯等特殊時段,學校有權禁止車輛出入校園。
6、車主停放車輛時,應將門窗鎖好,並將貴重物品隨身攜帶。否則,造成損失由車主自行承擔。
以上制度自公佈之日起實行,本制度解釋權在校長室。
為了加強住宅小區機動車輛管理,維護小區的居住環境,確保機動車輛出入有序,創建和諧平安小區,格瑞物業管理公司在制訂廣潤翰城機動車輛出入管理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租用地上車位車輛管理:
1、各車主到格瑞物業管理公司辦理臨時地面停車位租用手續,繳費後領取通行證。臨時地面車位租用費600元/年。(地上車位租用本着先到先辦,組滿為止)
2、車輛進出小區時,保安員認通行證對車,無通行證或通行證與車牌號不符者,保安人員有權禁止該車輛進入、停放。
3、車主應保管好通行證,如有丟失或損壞,車主要立即報告保安主管,及時補辦通行證否則由此產生的後果由車主自負。
二、租用地下車位車輛管理:
1、各車主到格瑞物業管理公司辦理臨時地面停車位租用手續,繳費後領取通行證。臨時地面車位租用費100元/月,按月辦理智能卡,按指定位置停放在地下車庫。
2、車輛進出小區時,保安員認通行證對車,無通行證或通行證與車牌號不符者,保安人員有權禁止該車輛進入、停放。
3、車主應保管好通行證,如有丟失或損壞,車主要立即報告保安主管,及時補辦通行證否則由此產生的後果由車主自負。
三、臨時進出車輛出入管理:
1、臨時進出車輛進入小區前要進行登記,領取臨時通行證簽字確認後方可進入。
2、臨時進出車輛必須接受保安人員指揮,不得隨意佔道停放,不得佔用固有車位。
3、臨時進出車輛停放按2小時免費,超過每小時2元,超過4小時按全天4元/天收費。
4、當日臨時車位已滿時,無車位車輛將不允許在小區內停放。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使公司車輛管理統一化、制度化,合理有效的調配和使用各種車輛,最大限度的節約成本,儘可能的發揮最大經濟效益並對公司所有車輛的保養和維修進行控制,以確保車輛安全、良好的運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公司車輛是指本公司購置的所有公務車輛;以下所指的駕駛人須是持有合法的駕駛證的人員。
第三條公司行政部為公司車輛的主管部門,主要負責公司車輛的購置、調配、保養、維修、年審、保險等項目的管理。
第二章車輛的使用
第四條
公司各部門因公需要用車的,應事前向行政部申請派車並填寫《派車申請單》,註明派車事由、用車時間、乘車人數、出車地點等信息,經車隊負責人簽字批准後(部分車輛須由董事長簽字批准),依據業務的重要性順序派車,不按規定申請者,車隊負責人有權拒絕派車。
第五條
車輛出車期間需臨時改變計劃或增加派車任務的,亦須電話報請車隊負責人同意,並在回公司交車時補籤《派車申請單》,交行政部存檔。
第六條
車隊負責人根據各部門工作的輕重緩急、請派先後順序,統籌安排,合理調配車輛使用,應遵循先遠後近,先外地後市內的原則。
第七條
車輛駕駛人員按行政部安排領取車輛鑰匙及派車單,按時出車並如實填寫出車時間、地點和行駛里程,做好車輛使用記錄。第八條
駕駛人員在出車前,應對車輛做基本檢查,如發現故障、配件失竊或損壞等現象,應立即報告,隱瞞不報而由此引發的後果由當期駕駛人員負責。
第九條
每輛車須設置《車輛行駛記錄表》,使用前應核對車輛里程錶與記錄表上前一次用車的記載是否相符,每次出車信息由駕駛人員填寫,乘車人簽字確認;行政部不定期檢查,如發現里程錶和行駛記錄不符的,按超出的公里數扣罰當事駕駛人耗油款。
第十條
車輛使用人在辦理公務事宜時,應嚴格按照派車單中所規定的時間及時返回公司,如遇交通阻塞或意外情況不能按時返回的,應提前致電行政部説明原因,獲得批准後方可延時返回公司。
第十一條
車輛使用人不得向駕駛人員提出違反公司車輛管理規定的要求,否則駕駛人員有權拒絕;
第十二條
原則上公司車輛是隻能用於公司業務工作的,未經董事長批准不得擅自私用,經董事長特批後方可做為他用。
第十三條
凡公司員工及其直系家屬需借用公司車輛私人使用時,須由員工本人提出申請,並在《派車申請單》上註明“***私用”,車隊負責人簽字並報董事長批准後方可予以安排出車,並在車輛使用完畢後根據實際耗油量向使用人收取所耗費的燃油費用。
第十四條
因私人事物借用公車時,如發生意外事故,導致違規、損毀、失竊等,在扣除保險理賠金額後全部損失由使用人個人承擔。第十五條任何人不得將公司車輛交由無駕照人員駕駛,由此給公司所造成的一切損失及相關責任由經手借出車輛責任人及無證駕駛人承擔,公司將不承擔任何責任,情節嚴重的將對當事人予以辭退處理。
第三章車輛的停放
第十六條
公司所有車輛鑰匙由行政部統一保存、管理,公務車輛在交車時,應將鑰匙和行駛證交至行政部;車輛駕駛人員接公司安排,次日執行出車任務並早於公司人員上班時間的,可提前一天領取鑰匙和行駛證。
第十七條
未出車時,車輛應停放於指定停車場內,並將車門車窗鎖妥;任意放置車輛導致違反交通規則或車輛損毀、失竊的,由駕駛人員賠償損失,並予以處分。
第十八條
無論任何時間段,出車返回後,必須將車輛停放在公司指定停車場,未經董事長同意,公司任何人員不得擅自將公司車輛開回家存放或開出停車場私用。
第四章費用管理
第十九條
公司行政部負責對公務車輛的管理費用進行監督、控制,財務部輔助配合監控。各部門、分公司、子公司及私人使用公司車輛需按正常程序進行審批,所產生的過路費、停車費由各部門、分公司、子公司、私人全額承擔,並按相應車輛油耗比例及行駛公里數承擔燃油費及車輛磨損費。
第二十條
燃油費用管理:
(一)公司所有車輛統一辦理油卡加油,一車一卡,公司車輛油卡不得外借,加油回執按月交財務部,財務部須每月對公司所有車輛的行駛公里數及用油量進行核查。
(二)車輛辦理加油卡後,駕駛人員須在出車前到行政部登記領取加油卡加油,如遇到特殊情況或長途行車需現金加油的,應上報車隊負責人及行政部批准,並開具正規發票回公司報銷。
(三)駕駛人員領取加油卡外出丟失的,應自行承擔再次辦卡的費用;卡內資金因丟失被盜用的,駕駛人員應按上一次加油完畢所打印單據的卡內所剩餘額進行全額賠償。
第二十一條
維修保養費用管理:
(一)各類車輛按照各車的技術保養程序例行保養,新購車輛按説明書規定的要求進行保養。
(二)公司車輛的一般性保養工作,由駕駛人員視車輛情況報車隊負責人統籌安排。
(三)車輛修理應事先填寫《車輛維修申請單》,經車隊負責人審核,報董事長批准後,方可送修。
(四)車輛須在指定廠家維修,維修時司機應在現場監督,以保證維修質量、縮短維修時間;如出現增修項目,應及時彙報,維修後按維修申請審核無誤後方可在價格單上簽字確認,若發現弄虛作假,嚴加處罰。
(五)車輛損壞的零部件可自行修復的,由車隊負責人統一採購並予以換修,以降低修車費用。
(六)車輛於行駛途中發生故障而急需修復和更換零件的,在不影響安全行車前提下,應將車輛駛回公司檢驗後送修;無法行駛時應先向董事長請示,根據實際情況送修,未經請示的修理費用,公司不予報銷。
(七)如因駕駛人員操作不當出現故障者,其維修費用視情節輕重,決定駕駛人負擔比例。
第二十二條
其他費用管理:
(一)車輛行駛每年所需繳納的通行税費、年檢費、維修費同車隊負責人審核後,按公司報銷制度執行報銷。
(二)車輛出省外出公幹所發生的一切費用(油費、路橋費、停車費等),必須先經車隊負責人連同《用車申請單》、《車輛行駛記錄表》進行審核後,按公司報銷制度執行報銷;費用與實際情況不符、無法做出合理有效説明的費用,均由駕駛人員自行承擔,公司不予報銷。
(三)在出車中由於駕駛人員管理不當所造成停車卡、行駛證丟失或車內物品丟失的`,一切損失費用均由駕駛人員自行承擔。
第五章事故處理
第二十三條一旦出現意外事故時,駕駛人員應迅速做出應急處理,並向行政部報告。
第二十四條
凡因違章、特別是無照駕駛及酒後駕車被公安機關處理的,一切費用由駕駛人員自行負擔,不準報銷;因路邊違章停放而造成車身損壞,有關修理等費用由駕駛人員自行負責。
第二十五條
車輛如在公務中遇不可抗拒的車禍發生,除向附近警察機關報案外,並須即刻與公司聯絡,行政部協助處理,並即刻通知保險公司辦理賠償手續。
第二十六條
因公務用車發生事故後由交通部門認定責任,扣除保險理賠後的其他費用,由駕駛人員和公司共同承擔,承擔比例如下:
(一)我方車輛負全責時,駕駛人員承擔60%的費用;
(二)我方車輛負主要責任時,駕駛人員承擔40%的費用;
(三)雙方車輛負同等責任時,駕駛人員承擔20%的費用;
(四)我方車輛負次要責任時,駕駛人員承擔10%的費用。
(五)我方車輛無責任時,駕駛人員無須承擔任何費用。
第二十七條
凡發生意外事故的,除經濟處罰外還要以公司的淨損失(扣除保險理賠外)金額進行行政處罰,具體如下:
(一)一次事故淨損失大於30000元時,視為重大事故,駕駛人員停職停薪或調離崗位;
(二)一次事故淨損失5000—30000元時,視為大事故,對駕駛人員罰款100元並在公司大會上作出檢討;
(三)一次事故淨損失在5000元以下時,為小事故,駕駛人員在公司大會上檢討。
(四)發生連續兩次及以上大事故,或連續三次及以上小事故,將視為重大事故作出處理。
第六章駕駛人員守則
第二十八條
所有車輛駕駛人員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章規則,熟悉各項交通法規,服從交通民警的指揮和檢查,謙虛謹慎,文明駕車,確保行車安全。
第二十九條
駕駛人員必須具有駕照並隨身攜帶,出車時一定要保證證件齊全;嚴禁將車輛交無證人員駕駛。
第三十條
駕駛人員要嚴格遵守交通規則,文明開車,不準危險駕車(包括高速、爬頭、緊跟、爭道、賽車等);駕駛人員平日應注意休息,不準疲勞駕駛,嚴禁酒後駕車。
第三十一條
駕駛人員必須隨時掌握車輛完好狀況,對各部件的磨損程度要準確掌握並及時彙報,對油、電路、剎車、轉向、傳動等關鍵部位要及時檢查;如有異常應及時更換零部件、加註機油等,保證車輛的正常運行。
第三十二條駕駛人員應愛護車輛,保證機件、外觀良好,使用後應將車輛清洗乾淨。
第三十三條車內嚴禁吸煙,如有乘客需吸煙的,駕駛員應予以勸阻;第三十四條
所有駕駛人員應嚴格執行考勤制度,按正常上下班時間待命出車,若臨時有事離開必須向辦公室主任請假,不能出勤時也應提前填寫《請假申請單》,按程序辦理;若駕駛人員不聽從安排、耽誤公事,情節嚴重者給予開除處理。
第三十五條駕駛人員及副駕駛位置上人員在高速上行車時應繫好安全帶。
第三十六條
駕駛人員應愛崗敬業、端正駕駛作風、遵循職業道德:
(一)做到禮貌用語,不得私自散佈謠言、打聽消息、攻擊他人長短、宣泄私憤。
(二)不得打探領導行程安排或泄露行程,不得散佈車上人員交談的內容。
(三)對所接待客户提出的問題,涉及到公司業務核心機密或公司領導私人信息的,應予以迴避。
第三十七條
未經乘車人員同意,駕駛人員不得擅自打開音響和空調系統;空調使用應在當天氣温值於28度以上或10度以下方可開啟。
第三十八條
夜間、大風、雨霧冰雪天氣情況下出車的,駕駛人員應檢查好車輛各部分機件和油、水、電路等車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嚴禁在車況不佳的情況下出車;途中應嚴格控制車速,密切注意信號變更及交警管制措施。第三十九條
駕駛人員執行外派任務時臨時發生身體不適的,應將車輛平穩停在安全區域內,並立即通知行政部,妥善安排後續工作後,立即就近診療。
第四十條
駕駛員執行出省外派任務時,單程距離超過100公里的,應在途中合理進行短暫休息,並檢查車況;單程距離超過200公里的,應每間隔1小時進行合理休息並檢查車況,嚴禁持續疲勞駕車。
第七章相關獎懲
第四十一條
公司為所有專職司機設立安全無事故獎:
(一)安全無事故需滿足三個條件:沒有出現保險理賠;公司沒有出資賠付;即便出險,但事故無責任。
(二)安全行車無事故連續累計滿一年的,獎勵1200元;第二年連續全年無事故的,獎金再加200元;以此類推,連續累計無事故則每年加200元。
(三)期間若專職司機駕車出現意外事故,則累計全部歸零,重新開始計算。
第四十二條
公司駕駛人有以下情況者,一經核實,公司將給予處罰:
(一)未經批准出車者,處罰100元。
(二)未經批准將車交由他人駕駛者,處罰100元。
(三)酒後駕車但未發生事故者,處罰200元。
(四)未經批准將車停放規定點之外者,處罰50元。
第四十三條
駕駛人出車過程中所造成的違章行為受到交警部門處罰的,公司將按以下比例對駕駛人進行處罰:
(一)因公務用車的情況下:
1、闖紅燈違章行為的,駕駛人承擔交警罰款的80%,其餘部分由公司承擔;
2、違停、超速、違規變道、闖單行線等違章行為的,駕駛人承擔交警罰款的50%,其餘部分由公司承擔;
3、駕駛人首次到外地城市發生除闖紅燈以外的違章行為的,可以免於處罰;
(二)因私人事務或外單位人員用車的情況下:
1、闖紅燈違章行為的,駕駛人承擔交警罰款的80%,其餘部分由用車人承擔;
2、違停、超速、違規變道、闖單行線等違章行為的,駕駛人承擔交警罰款的50%,其餘部分由用車人承擔;
3、駕駛人首次到外地城市發生除闖紅為以外的違章行為的,可以免於處罰,所有罰款費用由用車人承擔。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本制度的解釋權歸公司所有,對於公司以外人員用車的,儘可能的將本制度提前告知對方。
第四十五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修改。
第四十六條本制度自20xx年7月1日起執行。
任何進入或使用本小區停車場之人士,須嚴格遵守下列停車場制度:
車輛進出車場時,外來車輛必須進行登記(錄),並由車主及管理員對登錄內容核實。
車輛應按管理員的要求停放於規定位置。
車輛停放好以後,拉好手閘,關好車窗門,鎖好防盜鎖,避免使用帶報警音的防盜鎖,車內請勿存放現金及其它貴重物品。
車場應按管理員的要求及現場的標識行車,車速小於 10公里/小時,禁止鳴笛。
場內禁止修理車輛、洗車、試剎車、學習駕駛等有安全隱患及影響現場衞生的活動。
請勿將有可能對其他車輛或人士構成危險的車輛停泊於停車場內。
第一條公司小車由行政部公室負責調度,以滿足公司接送客户及公司各部負責人外出辦事需要。
第二條小車的使用申請需憑部門負責人簽字的申請單方有效。申請單須提前2小時報行政部,以利於同地點合併用車,否則不予派車。以下情況一般不得審批用小車:
1、一般人員出差辦事;
2、採購員外出採購;
3、各類人員因私外出。
第三條以下情況用車需經總經理批准,(總經理出差期間,由行政部經理代簽):
1、當本公司車輛調用不夠,需借車用時;
2、長途用車(杭州、杭州地區以外);
3、在不影響公用前提下,各類私人用車;
4、公司試用合同工以上員工結婚用車;(每人1輛,半天內)
5、公司員工喪事送花圈用車;
6、公司員工傷、病、孕去醫院用車(原則上優先考慮用車)。
第四條小車的簽發使用:
1、小車出門一律憑小車出車單;
2、小車單應為一式三聯,一聯為出門聯;二聯為結算聯(平時存司機處);三聯為行政部存檔務查聯。
3、用車時間、里程必須控制在出車單允許範圍內,無故超出用車時間和範圍必須説明經過,視情況處理;
4、公司嚴厲禁止公車私用,特殊情況需經總經理審批後,方可調用。
第五條小車駕駛員的考核:
1、駕駛員須在上班後在小車內待命,遲到一次扣10-50元;
2、在無出車任務的情況下,必須在車內或指定休息室待命,一次不遵守扣10-50元;
3、駕駛員在車單開出5分鐘以內需出車,延誤一次扣10-50元;
4、嚴禁無單駕車出門,發現一次罰款50-200元;
5、出車回來後須馬上與調度員取得聯繫,以利安排用車,一次不遵守扣10-50元;
6、小車費用(過橋費、油費等)報支時應附上結算聯,由使用者簽字,以便憑結算聯複核費用,加強費用的控制;
7、駕駛員要做好小車保養工作,故障須及時修復。因故障影響出車一次扣10-50元;
第六條各類車輛進出管理規定:
正大門:上午8時至下午5時准許一切載貨用的機動車輛(包括貨用汽車、三卡、手扶拖拉機、剷車等)和人力車的進出,但需填寫進出登記,方可進入,嚴禁一切人員進出。
第七條經警人員有權對所有進出車輛進行檢查,發現問題有權進行處理,並及時彙報公司領導和相關部門。
第八條本制度適用於xxxx有限公司。
第九條本制度由公司行政部負責解釋。
一.遵守交通管理規定,愛護小區的道路、公用設施,不亂停放車輛,外來車輛未經允許不得駛入。
二.內部車輛出入小區憑證出入,外部車輛出去小區時,司機應配合門崗進行核實登記試行臨時收費管理,由值班員履行登記手續。
三.小區內車輛行駛停放要服從管理人員指揮,停放時注意前後左右車輛安全,在規定位置停放。
四.非業主車輛在停放小區過夜時,若臨時滯留必須停放按照公司臨時或過夜收費標準進行收費。
五.嚴禁在人行道上、車行道、消防通道上停放車輛。(機動和臨時車輛只能停放在指定位置,非機動車輛必須放在指定的停車場)
六.非機動車輛必須按規定的位置停放,嚴禁在消防通道及樓宇內隨意停放。
七.凡因不遵守車輛停放規定而造成車輛損傷,後果自負。
八.車輛進入小區,司機必須減速行駛,禁止鳴喇叭,注意往來車輛及行人安全。機動車輛時速不得超過5公里,嚴禁超車。
九.停放好車輛後,必須鎖好車門,調好防盜系統警備狀態,車內貴重物品須隨身帶走。
十.進入車輛禁止攜帶易燃、易爆、劇毒及各種腐蝕性等物品。
十一.不準碾壓綠化土地,不準損壞路牌和各類標識,不準損壞路面及公用設施。
十二.出租車不得行駛入小區,遇有承載老、弱、病、殘、孕及攜帶兒童或攜帶過重物品及特殊情況(遇大雨或冰雹大雪時)的。視情況可等級放行,但必須及時駛離開,不得在小區內等候載客。
十三.車輛帶貨駛離小區,必須有相應證明,屬貴重、大件物品或搬家物品,必須由住户到管理處辦理有關物資放行手續,方可放行。
十四.除執行任務的車輛(消防車、警車、救護車、供電、供水、供氣、有線、等公司)外,其它車輛一律按本制度執行。
1.所有車輛和人員(包括司機)進入本公司,必須遵守交通法規,並遵守以下規定,對於不配合管理的車輛和人員,本公司員工有權規範其行為,按本制度進行處理。
2.車況須經交警部門審核符合運輸要求,嚴禁存在安全隱患的車輛進入公司。
3.裝卸貨車輛必須先到倉庫辦理相關手續後,方可進出裝卸貨區域。只准司機和副駕駛駕車進入,其他無關人員一律禁止入內。
4.所有外來車輛進入公司,必須遵守交通規則,或嚴格按公司相關工作人員指揮線路行駛。
5.公司內交通限速為5公里/小時,嚴禁超車,行駛時要安全禮讓,轉角處要慢速、謹慎,駕駛室按規定做人,嚴禁搶道、搶行。
6.嚴禁酒後駕車進入公司,裝卸貨內嚴禁外來車輛司機和人員吸煙,請在本公司指定地點吸煙,煙頭不得隨地亂扔。
7.車輛行駛中嚴禁急剎車、急轉彎,前後車輛的車距應在8m以上。
8.嚴禁外來車輛在公司內傾卸雜物。
9.車輛進入公司嚴禁長鳴笛。
10.所有等待裝卸貨車輛應按指定位置有序排隊,不得堵在車間門口等交通要道處影響我公司正常作業。
11.所有裝貨來公司的車輛裝貨高度必須在車廂兩邊立柱的15CM以下,否則本公司有權拒收。
12.所有進入本公司的車輛必須按先後順序依次進入指定區域進行裝卸貨作業,不得插隊作業。裝卸過程中,司機不得進入裝卸區域,不得干擾員工正常工作。
為了規範機關公務用車,確保安全、節約、遵章、守紀,根據《xx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工作規則》、《xx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機關財務管理制度》,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車輛使用範圍
(一)辦領導工作用車;
(二)會務保障和公務接待用車;
(三)各處室工作用車;
(四)老幹部、機關工作人員及家屬危、重病人用車;
(五)因特殊情況需要用車。
二、派車程序
(一)處室公務用車,經所在處室負責人同意後,由綜合處統一安排,未經批准,駕駛員不得擅自出車。
(二)出市區範圍外的長途車輛,需經綜合處分管副處長或處長同意,並填寫《省政府法制辦公務車輛派遣單》。
(三)老幹部用車,直接與綜合處聯繫,統一安排車輛。
(四)特殊情況,可先出車後報告。
三、車輛管理
(一)嚴格控制公務用車範圍,嚴禁公車私用和利用公車學車、練車,否則造成損失由駕駛員全部承擔。
(二)嚴禁私自出車或者將車輛交他人駕駛,否則造成損失由駕駛員全部承擔。
(三)嚴禁酒後和違章駕駛,否則造成損失由駕駛員全部承擔。
(四)車輛因違章停放而造成損失的,維修費用由駕駛員全部承擔;因公出車發生事故造成的損失,由駕駛員承擔10%。
(五)重要會議和辦領導出差期間,車輛由綜合處統一調配。
(六)夜間或節假日車輛必須統一停放在辦公樓下或車隊院內。
駕駛人員違反以上條款之一的,除承擔相應經濟損失外,還要追究行政責任,直至解除勞動關係。
四、油料管理
(一)公務車輛在鄭州市區內實行定點加油;加油必須憑加油卡、《加油憑據》、對車號加油。嚴禁用單位加油卡給私車加油。
(二)外地出差加油,回程後過路費、行駛里程數、出差日期等有關憑證要一致。
(三)健全車輛耗油量統計,定期公佈車輛耗油數量和行駛里程,以接受監督。
(四)綜合處車管人員應加強對油料的管理,厲行節約,不徇私情。發現給私車加油情節嚴重的,追究其行政責任。
五、車輛保養維修
(一)駕駛員要提高車輛維修技術和保養技能,提倡一般常見故障自己處理;車輛日常保養、維修時,駕駛員要提前申請,填寫《省政府法制辦公務車輛送修單》,經車管負責人審核批准後,方可到定點單位進行保養、維修;保養、維修過程中,擅自擴大維修範圍或未經批准私自購置車輛用品的費用由駕駛員承擔。
(二)車輛在日常保養或維修期間,駕駛員要現場跟蹤把關,出廠時,由駕駛員和車管人員共同驗收、簽字。
(三)車輛發生事故後,應按規定到指定維修中心或定點維修點維修以便索賠。
(四)車輛在外地出現故障時,駕駛員要妥善處置,同時向車管人員或者分管副處長説明情況。
(五)健全車輛維修檔案,每季度末月25日前,由車輛管理人員與維修廠家核對單據、結算修車費用,再按程序審批報銷,並定期進行公佈,接受監督。
六、車輛經費管理
(一)車輛在鄭州市區內維修經費的報銷由定點單位提供原始明細單,並開據正式發票,經核查無誤後,按照程序審簽報銷;車輛在外地出現故障維修時,維修廠家提供原始明細單,並開據正式發票,回程後經費按程序審批報銷。
(二)車輛在鄭州市區內不按規定在其他地方加油費用不予報銷。外地出差,回程後路橋費、加油費、行駛里程數、出差日期等有關憑證要一致,否則不予報銷。
七、駕駛員工作紀律
(一)遵守國家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本《制度》,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
(二)服從車輛指揮、調配,自覺接受道路交通管理、檢查,確保行車安全。
(三)隨時做好車輛行駛準備工作,始終保持車輛狀況良好,車容車貌整潔衞生。
(四)尊重領導,保守祕密,熱情服務,不講粗話、髒話,不犯自由主義。
關於管理的素養 關於管理的統御|關於管理的溝通 關於管理的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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