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算合同詐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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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算合同詐騙,法律來源於生活運用於生活,是我們不能忽視的存在,也是我們而每個人都應該遵守的,法律約束的同時也是對我們的保護,以下了解什麼情況算合同詐騙。
什麼情況算合同詐騙1
一、什麼是合同詐騙
合同詐騙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通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設定陷阱等手段騙取對方財產的行為。或者是合同一方當事人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或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從而與之簽訂或履行合同的行為。
合同詐騙,即行為人必須有使對方當事人受欺詐而陷入錯誤,並因此為意思表示,從而與之簽訂或履行合同;有欺詐行為。欺詐行為既可以表現為欺詐人以一定的方法故意使對方當事人陷入錯誤,也可以表現為欺詐人以一定的方法故意阻礙對方當事人使其發生錯誤;既可以表現為積極的作為方式,也可以表現為本應作為而故意不作為的方式;受欺詐人因受欺詐而陷入錯誤。
這裏所説的“錯誤”,是指對合同內容及其他重要情況的認識缺陷。例如,誤將劣質產品認為是優質產品,誤將有重大瑕疵的標的物認為無暇疵,誤認為欺詐人有履行合同的能力等等。這種錯誤,必須是因欺詐人的欺詐行為所致,即受欺詐人陷入錯誤與欺詐人的欺詐行為之間有因果關係;受欺詐人因聽其描述,與看之樣品而被矇蔽,與之簽訂或履行合同。錯誤的認識必須是進行意思表示的直接原因。
合同詐騙罪是中國1997年修訂後的刑法新設立的罪名,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根據中國刑法的規定,犯合同詐騙罪數額較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合同詐騙的主要類型有哪些
合同詐騙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包括:
1、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2、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4、接受對方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擔保財產後逃逸的;
5、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財物的。
什麼情況算合同詐騙2
一、合同詐騙認定標準是什麼?
合同詐騙認定標準具體如下:
(一)人的履約能力可分為完全履約能力、部分履約能力和無履約能力三種情形,應分別不同情況加以認定:
(1)有完全履約能力,但行為人自始至終無任何履約行為,而以欺騙手段讓對方當事人單方履行合同,佔有對方財物,應認定為合同詐騙罪;
(2)有完全履約能力,但行為人只履行一部分,如果其不完全履行的目的旨在毀約或避免自身損失或由不可避免之客觀原因造成,應認定為民事欺詐行為;如果其部分履行意在誘使相對人繼續履行,從而佔有對方財物,應認定為合同詐騙罪;
(3)有部分履約能力,但行為人自始至終無任何履約行為,而以欺騙手段讓對方當事人單方履行合同,佔有對方財物,應認定為合同詐騙罪;
(4) 有部分履約能力,同時亦有積極的履約行為,即使最後合同未能完全履行或完全未履行,應認定為民事欺詐行為;但是,如果行為人的履約行為本意不在承擔合同義務而在於誘使相對人繼續履行合同,從而佔有對方財物,應認定為合同詐騙罪;
(5)簽訂合同時無履約能力,之後仍無此種能力,而依然矇蔽對方,佔有對方財物的,應認定為合同詐騙罪;
(6)簽訂合同時無履約能力,但事後經過各種努力,具備了履約能力,並且有積極的履約行為,則無論合同最後是否得以完全履行,均只構成民事欺詐。
(二)行為人在簽訂和履行合同過程中有無詐騙行為
詐騙行為絕大多數是作為,而不可能是單純的不作為。其主要表現為行為人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從司法實踐中看行為人在簽訂和履行合同過程中沒有欺詐行為,即使合同未能履行,也不能定合同詐騙罪。沒有詐騙行為,不能定合同詐騙罪,但是有詐騙行為也不一定構成合同詐騙罪。
要正確認定合同詐騙罪還須結合其他客觀因素作具體分析。一般説來,在簽訂和履行合同過程中,行為人在事實上虛構了某些成分,但是並未影響合同的履行,或者雖然合同未能完全履行,但是本人願意承擔違約責任,足以説明行為人無非法騙取他人財物的目的,故不能以合同詐騙罪論處。
(三)行為人在簽訂合同後有無履行合同的實際行為
履行行為的有無最能客觀地反映行為人履行合同規定的民事義務的誠意,也是認定行為人是否存在“騙取錢財”目的的重要客觀依據。一般説來,凡是有履行合同誠意的,在簽訂合同後,總會積極創造條件去履行合同。即使不能履行,也會承擔違約責任。而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合同進行詐騙的人,在合同簽訂以後,根本沒有去履行合同或者是虛假地履行合同。
對於這種情形,不論其有無履行合同的實際能力,均應以合同詐騙罪論處。“實際存在的履行行為,必須是真實的履行合同義務的行動,而不是虛假的行為”。
履行行為是否真實,應當結合履約能力的不同情形來判斷,這裏應該注意以下兩種情況下對行為性質的認定:
(1)行為人在簽訂合同後採取積極履約的行為,在尚未履行完畢時,行為人產生了非法佔有對方財物的意圖,將對方財物佔為己有。此種情況下,行為人的部分履行行為雖然是積極的、真實的,但由於其非法佔有的犯意產生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其先前的積極履行行為已不能對抗其後來行為的刑事違法性,應構成合同詐騙罪。
(2) 行為人在取得相對人財物後,不履行合同,迫於對方追討,又與他人簽訂合同騙取財物,用以充抵前一合同的債務。這種連環詐騙在司法實踐中被形象地稱為“拆東牆補西牆”。這種行為實質上是行為人被迫採取的事後補救措施,不是一種真實的履行行為,應認定為合同詐騙罪。
(四)行為人對取得財物的處置情況
“若當事人沒有履行義務或者只履行一部分合同,則當事人對其佔有的他人財物的處置情況,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其當時的主觀心理態度,不同的.心理態度,對合同標的處置也必然有所不同”。所以可以從行為人對他人財物的處置情況認定其主觀上是否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1)如果行為人將取得的財物全部或大部分用以揮霍,或者從事非法活動、償還他人債務、攜款逃匿、隱匿財物且拒不返還等,應認定為行為人有“非法佔有”之故意,其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
(2) 如果行為人將取得的財物全部或者大部分用於合同的履行,即使客觀上未能完全履行合同之全部義務,一般不以合同詐騙罪論。
(3)如果行為人將取得的財物沒有用於履行合同,而是用於其他合法的經營活動,只要在合同有效期限內將對方財物予以返還,應視為民事欺詐;當其沒有履約行為時,應認定為合同詐騙罪。
(五)行為人在違約後有無承擔責任的表現
一般情況下,具有履行合同誠意的行為人,發現自己違約或者對方提出違約時,儘管從自身利益出發,可能提出辯解以減輕責任。但卻不會逃避承擔責任。當無可辯駁自己違約時,會有承擔責任的表現。而利用合同進行詐騙的人在糾紛發生後,大多采用潛逃等方式進行逃避,使對方無法挽回自己的損失。
必須注意的是,對那些不得已外出躲債,或者在雙方談判時百般辯解否認違約的,不能一概認定為合同詐騙,應該結合其他客觀因素作具體分析。
(六)行為人未履行合同的原因
影響合同未履行的原因包括主客觀兩種情況。行為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享受了權利,而不願意承擔義務,表明合同未履行是由於行為人主觀上造成的,從而説明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應以合同詐騙罪論處。但是,如果合同當事人享受了權利,自己盡了最大努力去承擔義務,只是由於客觀上發生了使行為人無法預料的情況,導致合同無法得到全面履行,這種情況下,行為人不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應以合同糾紛處理。
綜上,簽訂合同的行為是經濟交往中的日常行為,但是這種行為卻會因為簽訂一方的欺騙行為而變成非法的詐騙,尤其是當一方有意要與詐騙進行交易,而詐騙卻用各種欺騙手段導致對方信以為真後與其簽約並處分財產,此時就需要認定是合同詐騙。
什麼情況算合同詐騙3
一、哪些屬於合同詐騙行為
合同詐騙行為指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以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行為,具體來説包括以下幾種方式:
1、虛構單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義簽訂合同的。
2、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這裏所稱的票據,主要指能作為擔保憑證的金融票據,即匯票、本票和支票等。所謂其他產權證明,包括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以及能證明動產、不動產的各種有效證明文件。
3、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5、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這裏所説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簽訂、履行經濟合同過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種方法以外,以經濟合同為手段、以騙取合同約定的由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以及其他擔保財物為目的的一切手段。
二、怎麼正確地認定合同詐騙罪
1、犯罪構成
(1)本罪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即國家對經濟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產所有權。本罪的對象是公私財物。
(2)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以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3)本罪的主體,個人或單位均可構成。犯本罪的個人是一般主體,犯本罪的單位是任何單位。
(4)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並且具有非法佔有對方當事人財物的目的。
2、區分合同詐騙罪與合同糾紛。
要劃清它們的界限,大體有三種情形:
(1)內容真實的合同,即行為人是在有實際履行能力的前提下籤訂的合同。這種合同的簽訂,表明了行為人在簽訂合同時有進行經濟往來的真實意思,並非旨在詐騙他人錢財,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的精神,即使合同簽訂後沒有得到完全的履行,也不屬於詐騙罪。但是,有的行為人以有限的履約能力和他人簽訂大大超過履約能力的合同,就另當別論了。
以超出自己履約能力的合同簽訂後,行為人積極落實貨源,設法履行合同,即使最終沒有完全履約,也不能認定為詐騙罪。但若行為人在合同簽訂後,並沒有設法履行合同,就有故意詐騙他人財物的企圖了,此時就應以合同詐騙罪論處。
(2)內容半真半假的合同。就是那種行為人只具有某種履行合同的意向,就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其內容帶有半真半假的性質。這類合同客觀上已經具備部分履約的可能性,但要受到許多條件的制約。如果行為人有履約意圖,客觀上也為履行合同作積極努力,最後因種種客觀原因未能履行合同,不能認定為詐騙罪。相反,如果行為人借有部分履約能力之名行詐騙之實,沒有為合同的進一步履行做出努力,就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論處了。
(3)內容完全虛假的合同,即行為人是在完全沒有履約能力情況下籤訂的合同。行為人在主觀上就沒有準備履行合同,佔有他人財物的動機明顯,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論處,但行為人主觀上無長期佔有他人財物的意圖,只是想臨時借用,待將來有收益後再行歸還對方的,一般不宜以合同詐騙罪論處。
在司法實踐中,合同詐騙罪往往與合同糾紛交織一起,罪與非罪的界限容易混淆,這就非常需要一個專業的刑辯律師的幫助。一旦被控合同詐騙罪,最好及時聯繫專業的刑辯律師,幫助你區分罪與非罪,維護自身的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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