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調解書的生效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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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調解書的生效時間,當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的時候,勞動者可以可以通過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調解,這是常見的解決糾紛的一種方式,看看仲裁調解書的生效時間。

仲裁調解書的生效時間1

根據法律規定,目前在司法實踐中,對民事調解的生效時間主要有兩種理解:一是簽字生效說。認爲雙方當事人在調解協議上簽名或捺手印的時間應是當調解書生效的時間,當事人一旦在調解協議上簽字或捺手印後,調解書即發生法律效力,即當事人不能再對調解內容反悔。二是送達生效說。認爲調解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後才發生法律效力,送達前當事人有反悔權。

不過一般而言,簽字生效之後拒絕簽收,不影響調解書的效力。

總的來說,調解書送達雙方當事人簽收,無翻悔即發生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必須自動履行。一方逾期不履行,另一方當事人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仲裁調解書的生效時間

仲裁調解書的法律效力

(1)使仲裁程序終結。調解書一經生效,仲裁程序即告結束,仲裁機構便不再對該案進行審理。這是調解書在程序上的法律後果。

(2)糾紛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係被確定。這是調解書在實體上的法律後果。

(3)當事人不得再行申請仲裁或起訴。調解書的生效表明當事人已接受仲裁機構的裁決結果,依一裁終局原則,當事人不得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重新申請仲裁或向法院起訴。

(4)任何機關或組織都要在重新處理該案方面受調解書約束。也就是說,對於仲裁機構出具了調解書的爭議,任何機關或組織都不得再做處理。這也是一裁終局原則的要求。

(5)其是強制執行的依據。具有給付內容的調解書生效後,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調解書所確定的義務,對方當事人有權根據調解書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仲裁調解書的生效時間2

《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28條規定:“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內容製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簽收的時間就是調解書開始生效的時間。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第32條規定:仲裁庭作出裁決後,應當製作仲裁書。仲裁庭當庭裁決的,應當在7日內發送裁決書。定期另庭裁決的,當庭發給裁決書。

裁決書送達當事人後,並不立即產生法律效力。

《勞動法》第83條、《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30條規定: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書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這也就是說,任何一方當事人在15日內起訴的,裁決書則不產生法律效力。由此看出,仲裁裁決書與仲裁調解書的生效時間是不同的。

仲裁調解書的生效時間 第2張

勞動仲裁調解書的效力

1、使仲裁程序終結。調解書一經生效,仲裁程序即告結束,仲裁機構便不再對該案進行審理;

2、糾紛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被確定;

3、任何機關或組織都要在重新處理該案方面受調解書約束。

也就是說,對於仲裁機構出具了調解書的爭議,任何機關或組織都不得再做處理。既然調解書須經簽收後生效,因此調解書一經簽收,當事人不得反悔,但在簽收之前應當允許當事人反悔。

調解不成或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及時作出裁決。這是因爲達成調解協議的過程就是仲裁庭的審理過程,製作調解書時實際上審理已經完畢。

所以當事人拒絕簽收調解書時,仲裁庭沒有必要再經過仲裁程序重複已經完成的審理,而直接裁決即可。因當事人拒絕簽收調解書而使調解無效時,仲裁庭可以直接裁決,以免久調不決,使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係長期處於不確定狀態。

《仲裁法》第51條第1款規定: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當事人自願調解的,仲裁庭應當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經仲裁庭調解,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要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並由仲裁員簽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仲裁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發生法律效力。如果在調解書籤收前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仲裁庭除了可以製作仲裁調解書之外,也可以根據協議的結果製作裁決書,調解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勞動爭議調解書自雙方簽收之後就生效了,生效之後雙方必須遵守調解書約定的內容,不得違反。

仲裁調解書的生效時間3

仲裁調解書和仲裁裁決書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仲裁調解書和仲裁裁決書的法律效力,既有相同的方面又有不同之處。

相同的.方面表現在:

(1)結束仲裁程序。仲裁調解書和仲裁裁決書送達後,均表明勞動爭議已從仲裁法律程序上解決了雙方當事人的爭議,即意味着仲裁程序的結束。

(2)確定了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產生了實體法上的後果,雙方當事人應自覺履行。

(3)當事人不得再以同一理由、同一事實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如有上述情況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仲裁機關不予受理。但對確有錯誤或經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向仲裁機關提出,按仲裁監督程序處理。

(4)具有強制執行效力。《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31條規定,“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和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人民法院爲執行調解書和裁決書而發出的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和人員必須執行。

仲裁調解書的生效時間 第3張

不同之處表現在:

(1)生效的時間不同。“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仲裁裁決書並不是送達後立即生效,而是當事人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2)提起訴訟的權利不同。當事人雙方或其中一方不得就調解書的內容向人民法院起訴,而對裁決書,當事人對其不服或有異議,可在法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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