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中的和解與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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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中的和解與調解,我們生活中難免會遇到需要法律來幫我們解決困難的時候,那你瞭解仲裁嗎,仲裁是怎麼樣的形式來進行的,仲裁是指糾紛當事人在自願的基礎上達成協議,仲裁中的和解與調解。

仲裁中的和解與調解1

仲裁是指糾紛當事人在自願的基礎上達成協議,將糾紛提交非司法機構的第三者審理,由第三者做出對爭議各方均有約束力的裁決的一種解決糾紛的制度和方式。

一、調解的適用

1、裁決作用前,可以先行調解;如果當事人自願調解,仲裁庭應當調解。

2、調解的範圍超出了仲裁請求的範圍,也是合法的。

仲裁中的和解與調解

二、達成調解協議

1、可以依據調解協議製作調解書

2、可以依據調解協議的結果製作裁決書。

3、仲裁中不許以調解協議結案,必然要製作調解書或者裁決書結案。

三、達成和解協議

可以據和解協議製作裁決書,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請。

四、和解後撤回仲裁申請的法律效果

仲裁協議只能用一次,只要根據仲裁協議作出仲裁裁決,仲裁協議就無效。

1、撤回仲裁申請後,未作出仲裁裁決,原仲裁協議內有使用過,仍然有效。

2、仲裁協議有效,就原糾紛向法院起訴,法院應不予受理。

3、當事人可以達成新仲裁協議。

4、當事人不可以要求回覆撤回申請前進行的仲裁程序。

仲裁中的和解與調解2

1、和解:一般是指當事人之間就爭議的事項,自願達成協議、解決糾紛。

2、調解:一般是指當事人之間就爭議的事項,在第三人或組織主持下,自願協商或通過教育疏導,促成各方達成協議、解決糾紛。

3、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仲裁機構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

仲裁中的和解與調解 第2張

區別:1、從當事人上講:“和解”一般是爭議當事人之間;調解要有第三人或組織主持;仲裁的主體是仲裁機構。

2、從自願性來看:和解是當事人主動自願達成某種合意,調解要有第三人或組織主持,仍是以當事人自願爲前提,仲裁則是可以依法強制做出。

3、從法律效力上講:和解沒有法律強制力,當事人可以反悔;調解經司法確認,有法律強制力,可以憑此申請強制執行,普通的調解協議雖然有法律效力,但是不能以此申請強制執行;

仲裁有法律效力,可以憑此要求強制執行。

仲裁中的和解與調解3

二、仲裁調解的`重要性

在我國,調解是仲裁程序中的一個重要環節。調解程序只有在當事人自願的基礎上才能啓動,不是仲裁程序中的必經階段。

仲裁庭在審理案件時會詢問參加仲裁的當事人是否願意進行調解,如果當事人同意,仲裁庭將主持調解;

如果當事人不願意調解,則仲裁庭不能啓動調解程序,所以,仲裁程序中是否啓動調解程序取決於當事人的自願選擇。

仲裁中的和解與調解 第3張

仲裁庭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會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根據公平合理的原則促使當事人互諒互讓,達成調解協議:

也可以根據雙方當事人的要求,根據調解協議出具裁決書或調解書。

調解在快速解決糾紛,降低當事人成本等方面具有獨特的優勢:

1、如果當事人能夠達成一致,簽訂調解協議,由申請仲裁的一方撤回仲裁申請,則仲裁委員會將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退回部分仲裁費給當事人。

2、調解達成協議的,自動履行的比例更高,節省了申請強制執行的成本,也能有效降低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風險。

3、調解解決糾紛能使雙方當事人繼續保持友好的關係,有利於雙方今後的商業往來及合作。

鑑於調解具有諸多好處,當事人應認真對待仲裁庭主持下的調解,充分準備,積極參與。首先,當事人應充分了解自己,注意態度。

認真考慮自己的勝率和輸率,更要考慮自己的不足之處,調解時不能要價太高,實踐中面臨的執行難問題要作爲讓步的一個因素在調解時予以考慮,否則容易適得其反。

其次,當事人要把握好接受調解方案的時機和方式。既要考慮實現本方利益,也要考慮對方的可接受度,在一個相對合理的平臺上儘快接受調解方案。

另外,仲裁庭主持下的調解是靈活多樣的,可以在庭審中進行,也可以在庭審後進行;可以口頭磋商,也可以書面交換意見。

仲裁庭一般會以下列三種方主持當事人進行調解:一是仲裁庭同時與雙方進行磋商(俗稱面對面);二是仲裁庭分別與雙方進行磋商(俗稱背對背);

三是雙方自行磋商。當事人應誠懇地與對方溝通,尋求解決糾紛的最佳途徑。“退一步海闊天空”是當事人對待調解的重要技巧,不妨在參與調解時留意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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