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補償金的條件及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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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補償金的條件及計算,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在無故辭退或者是處罰員工的情況下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行爲,有很多人對於經濟補償金不是很瞭解,下面是經濟補償金的條件及計算

經濟補償金的條件及計算1

一、什麼是經濟補償金

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規定了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該按照一定標準一次性支付一定金額的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的條件及計算

二、經濟補償金的標準如何計算

1、經濟補償金計算標準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補償金中工資計算標準

關於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問題,按照《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第11條規定:“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而對於上述條款中的“工資”的範圍,按照《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3條的規定:“勞動法中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

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予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在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這一問題上,最容易引發混淆和糾紛的地方常見於計發經濟補償金的工資標準是否包括加班加點勞動報酬的問題。根據上述規定,企業在正常生產情況下,支付給職工的加班加點勞動報酬屬於工資的組成部分,計發經濟補償金的工資標準應包括加班加點的勞動報酬。

經濟補償金的條件及計算 第2張

三、經濟補償金繳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中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

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三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因此,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獲得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最高只能爲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那麼依據稅務局的相關規定,勞動者獲得經濟補償金無須繳納稅費。

這其實是理解錯誤,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只要在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以內,計算是2.9倍也不受十二年的限制,也就是說勞動者可以拿超過12個月的經濟補償金,這超過的部分就有可能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三倍數額以上,這部分還是要納稅。

經濟補償金的條件及計算2

一、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是什麼

(一)《勞動合同法》施行後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

經濟補償金=基數×年限

1、 年限: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連續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 基數:勞動者的月工資。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另《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

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並設定了勞動者月工資的下限,如果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3、 根據基數實行封頂

《勞動合同法》對月工資較高的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作出一定限制,即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經濟補償金的條件及計算 第3張

(二)《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

經濟補償金=基數×年限

1、 年限:經濟補償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按一個月的工資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根據上海地方規定,不滿6個月的,不計算經濟補償金)。

2、 基數: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爲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

3、 按法定情形實行年限封頂

根據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規定兩種情形下(即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上海勞動合同條例在勞動部基礎上又增加了兩種實行“經濟補償金十二年封頂”的情形(即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二、經濟補償金的算法是什麼

經濟補償金的分段計算

從上可知,《勞動合同法》施行前後在經濟補償金計算標準上區別很大,《勞動合同法》施行前根據法定情形實行十二年封頂

施行後根據勞動者月平均工資實行經濟補償金年限和基數雙封頂制度。然而現實中,大量存在《勞動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卻是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後

經濟補償金的條件及計算3

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法定情形

一、依據《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最高法院勞動爭議司法解釋四》的相關規定,在32種情形下,用人單位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有17種情形: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無故拖欠工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剋扣工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7、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8、用人單位以欺詐手段,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9、用人單位以脅迫手段,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0、用人單位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1、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2、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3、用人單位以暴力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4、用人單位以威脅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5、用人單位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6、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7、用人單位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經濟補償金的條件及計算 第4張

(二)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有15情形:

1、用人單位提出,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依法裁減人員的;

6、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依法裁減人員的;

7、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序裁減人員的;

8、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序裁減人員的;

9、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10、因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11、因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12、因用人單位被責令關閉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13、因用人單位被撤銷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14、因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15、因用人單位經營期限屆滿不再繼續經營導致勞動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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