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租房子不走的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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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租房子不走的該怎麼辦,隨着社會節奏的不斷加快,越來越多的人選擇租房住,而租房住的人中,又有許多房客在租房到期後還不搬走的現象,那麼遇到租房子不走的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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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租房到期房客賴着不走怎麼辦

租房到期房客賴着不走有兩種解決的方式:

1、重新簽訂房屋租賃合同

2、到法院起訴

遇到租房子不走的該怎麼辦

二、租房到期怎麼處理

(一)出租人和承租人重新籤房屋租賃合同。

房屋租賃期限屆滿,租賃合同終止。承租人需要繼續租用的,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前提出,並經出租人同意,重新簽定租賃合同。所以租戶若想續租,應當提前簽好合同,否則就趁早尋找新房屋,免得到時無處安置。

(二)出租人在合同到期後收回出租房屋。

合同到期後,原房屋租賃合同因租賃期限屆滿而終止。如果沒有重新簽定房屋租賃合同,那麼出租人有權收回房屋。租賃合同終止時,承租人應當將房屋退還出租人。如承租人到期無法找到房屋,出租人應當酌情延長租賃期限。如果延長了租賃期限,租戶應當支付搬出前對該房屋的逾期使用費。

(三)續租。

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爲不定期。合同期滿後,如果租戶繼續使用租賃房屋,房東沒提出異議,原房屋租賃合同繼續有效,雙方依據原合同內容來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但是租賃期限改爲不定期。

遇到租房子不走的該怎麼辦2

房屋租賃到期後租客不走怎麼辦

出租人外出未歸或是拒不搬走,租賃合同屆滿,而房東想要收回房子時,應該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一)承租人通知出租人的近親屬、單位或簽證部門按到期日搬遷的,作原租約未延續不再交租金處理。

(二)承租人通知出租人回來之前或向承租人明確表態前,按續租處理,可按原租約補交租金,也可按月將租金交由上述人代收立據轉交出租人,自得知出租人不續租的意思表示之日起,始作不續租處理。

遇到租房子不走的該怎麼辦 第2張

(三)承租人在租約期滿後又續住該房至出租人返回或有明確表態之日,如果承租人要求出租人支付貸款金的,原則上不允許,只有在出租人自願的情況下,纔可免收這段超期佔用的租金。

(四)承租人在租約生效期間如擅自把房屋轉租、轉讓或轉借,或與人交換、出賣、贈與等,按侵權行爲處理。出租人回來後可追回原房並要求賠償損失和返還非法所得,有關部門可予罰款或對非法所得予以沒收。如果承租人趁房主不在利用承租的房屋進行非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或不服從以上適當處理,出租人有權就受到的損失向承租人索賠,並申請房屋所在地法院強制執。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根據以上內容的相關回答可以得出,在房屋租賃合同已經到期之後,租客一直都不走這種情況,會直接導致房東沒有辦法把房屋出租給其他人,這個時候情節嚴重的可以報警處理。

遇到租房子不走的該怎麼辦3

一、合同到期租客賴着不走怎麼處理

根據法律規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賃關係終止時,即不再擁有佔有、使用租賃房屋的合法依據,從而構成對出租人所有的'租賃房屋的無權佔有,出租人有權向承租人主張返還房屋,同時,出租人亦有權向承租人主張逾期騰期間的佔有使用費。

因此,對於租賃合同到期後租客賴着不走的情況,給大家如下幾點建議:

第一儘量和承租人溝通協商,讓其騰空房屋、儘快搬走。

第二如果承租人不願意搬走,那麼可以和其續簽租賃合同,讓其繼續繳納租金。

第三倘若承租人既不搬走也不繳納租金的情況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承租人騰空房返還出租人,並可要求承租人支付逾期騰房佔有使用費。

遇到租房子不走的該怎麼辦 第3張

二、未經房東同意轉租合同有效嗎

《房屋租賃合同司法解釋》第十六條規定,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在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其以承租人未經同意爲由請求解除合同或者認定轉租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租人知道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的,可以在六個月內提出異議,請求解除合同或認定轉租合同無效。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的轉租的,如果出租人知道後,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請求解除合同或者認定轉租合同無效的,則轉租合同即有效。

三、房屋租賃法律效力

出租人和承租人就房屋出租的租金、期限、違約責任等條款達成一致意見後,租賃合同就成立了。成立後的房屋租賃合同有無法律效力,主要從下面四個方面進行審查。

(一)合同主體是否符合規定,即出租人與承租人是否具備有效民事行爲的構成要件。如是否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或出租人是否爲房屋所有人或合法使用權人等。

(二) 房屋是否爲法律法規禁止出租。只要法律法規不禁止出租的房屋,都可以依法出租。根據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

(2)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4)權屬有爭議的;

(5)屬於違法建築的;

(6)不符合安全標準的;

(7)已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

(8)不符合公安、環保、衛生等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

(9)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三)房屋租賃合同的內容是否合法。在實踐中,有些房屋租賃合同約定房客逾期支付租金、水電費等的滯納金按每日2%計算。從法律來說,這種約定因滯納金過高有失公平,屬於可撤銷條款。還有一種常見的情形是,有人用租來的房屋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若屬實,則在出租人明知或應當知道的情況下,這樣的租賃合同均是無效的,不受國家法律保護,租金依法沒收。

(四)是否進行過登記備案。《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及本市的租賃法規均規定,租賃當事人應向房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在實踐中,對未登記備案的租賃合同是否有效有兩種觀點,一種認爲合同是無效的,另一種認爲租賃合同仍然有效,但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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