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鑑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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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鑑定流程, 工傷,又稱爲產業傷害、職業傷害、工業傷害、工作傷害,是指勞動者在從事職業活動或者與職業活動有關的活動時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傷害和職業病傷害。以下工傷鑑定流程。
工傷鑑定流程1
1、因工傷殘職工在醫療終結後應攜帶資料到當地社保機構申請傷殘等級評定;
2、鑑定者攜帶醫療機構出具的傷、病、殘診斷證明,如:病歷、出院證明、CT片、化驗單、心電圖等相關診斷材料及《職工傷病殘勞動鑑定審批表》於每週一、二、三、五來做鑑定。
3、鑑定辦對鑑定者攜帶的材料由專家確認後,交納200元鑑定費。如材料不全,由我辦出據委託診斷後,再來鑑定。
4、鑑定辦於每週四定期召開鑑定會,做出等級或結論,並予以公佈。
5、自鑑定材料收下登記之日起15日後,由單位勞資人員前來領取鑑定結果及所收全部材料。
工傷鑑定是在申請工傷鑑定的職工被認定爲工傷的基礎上,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後,由設區的市以上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對其工傷有關事宜進行鑑定的行爲。工傷鑑定的範圍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停工留薪期鑑定確認,護理等級鑑定,傷殘輔助器具配置鑑定等。
工傷認定程序:
一、申請
1、申請時效條件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的,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因交通事故、失蹤、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傷害及受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響不能在規定時限內提出申請的,經用人單位書面申請,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30日。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職工個人的工傷認定申請書;
(二)受傷害職工的有效身份證明;
(三)勞動合同文本複印件或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有效證明材料;
(四)用人單位事故調查報告書(個人申報的不必提供);
(五)兩人以上的證人證言;
(六)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後診斷證明書、初診病歷、住院病歷,屬職業病的提供合法有效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鑑定書。
(七)用人單位的營業執照副本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查詢證明;
3、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還應當提供以下相關證明材料:
1、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死亡或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死亡的,應提交有關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書及事故調查報告書;
2、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提交公安機關證明、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或者其他有效證明;
3、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提交公安機關證明或其它有效證明;發生事故下落不明要求認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結論;
4、由於機動車事故引起的傷亡事故,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或相關處理證明;
5、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提交醫療機構的搶救和死亡證明;
6、屬於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提交事發地縣級以上有關部門出具的有效證明;
7、屬於因戰、因公負傷致殘的轉業、複員軍人,舊傷復發的,提交民政部門頒發的《革命傷殘軍人證》以及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對舊傷復發的確認證明;
8、直系親屬代表傷亡職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提交有效的直系親屬關係證明;
9、工會組織代表傷亡職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提交工會介紹信,辦理人身份證明。
二、受理
1、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收到工傷認定申請後,應及時對材料進行審覈。對申請人提交材料完整的,應當自收到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2、申請人提交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當場或者在15個工作日內出具《工傷認定申請補正材料告知書》,一次性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並自補正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3、受理的,出具《工傷認定申請受理通知書》;不予受理的,出具《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
(一)申請人不具備申請資格的;
(二)工傷認定申請超過法定時效的;
(三)不屬於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範圍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5、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止工傷認定並向申請人出具《工傷認定中止通知書》: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是否存在勞動關係發生爭議,在依法定程序處理勞動爭議期間的;
(二)需要有關部門對相應事故的結論爲依據,而有關部門尚未作出結論的;
(三)由於其他不可抗力導致工傷認定決定難以作出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需要中止的情形。
工傷認定中止的情形消失或申請人提供新的證據後,恢復工傷認定程序。工傷認定中止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的時限內。
6、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經進一步調查覈實,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終止工傷認定,並向申請人出具《工傷認定終止通知書》。
三、作出決定
1、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認定決定包括工傷或視同工傷的認定決定和不屬於工傷或不視同工傷的認定決定。
2、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需要可以對提供的證據進行調查覈實,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協助。用人單位、醫療機構、有關部門及工會組織應當負責安排相關人員配合工作,據實提供相關情況和證明材料。
3、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爲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爲是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需要用人單位提交有關舉證材料的,製作《工傷認定限期舉證通知書》,送交有關用人單位。
用人單位收到《工傷認定限期舉證通知書》後應及時提交相關證據(包括單位對傷亡事故的意見、物證、證人證言等證明材料)。
用人單位拒收《工傷認定限期舉證通知書》或超過規定時限拒不舉證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傷害職工提供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結論。
5、對材料充實、事實清楚的工傷認定案件,作出認定結論,下達《工傷認定決定書》。
四、送達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工傷認定決定作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工傷認定決定送達工傷認定申請人以及受傷害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和用人單位,並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工傷認定法律文書的送達按照《民事訴訟法》有關送達的規定執行,並填寫《工傷認定文書送達回證》。
綜上所述,職工因工發生事故之後,可以認定工傷,如果因工受傷影響勞動能力的,還需要依據工傷認定結果申請工傷傷殘鑑定。
工傷鑑定流程2
工傷認定的程序是怎樣的呢?
大概的流程是這樣的:申請——審覈——覈實——中止——決定——送達
申請登記
一、申請人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本人或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都有權向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登記,並領取《工傷認定申請表》等有關須知和材料。
市、縣級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
二、申請時間
用人單位應當自職工發生工傷之日或者職工被確診爲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報。
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職工被確診爲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統籌地區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三、申請材料
1、工傷認定申請表;
2、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3、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四、工傷認定申請表填表說明:
1、用鋼筆或簽字筆填寫,字體工整清楚。
2、申請人爲用人單位的,在首頁申請人處加蓋單位公章。
3、受傷害部位一欄填寫受傷害的具體部位。
4、診斷時間一欄,職業病者,按職業病確診時間填寫;受傷或死亡的,按初診時間填寫。
5、受傷害經過簡述,應寫明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時所從事的工作,受傷害的原因以及傷害部位和程度。職業病患者應寫明在何單位從事何種有害作業,起止時間,確診結果。
6、申請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時,應當提交受傷害職工的居民身份證;醫療機構出具的職工受傷害時初診診斷證明書,或者依法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職工受傷害或者診斷患職業病時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聘用合同或者其他存在勞動、人事關係的證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還應當分別提交相應證據:
職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證明;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提交公安部門的證明或者其他相關證明;
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門的證明或者相關部門的證明;
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提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其他相關部門的證明;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提交醫療機構的搶救證明;
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提交民政部門或者其他相關部門的證明;
屬於因戰、因公負傷致殘的轉業、複員軍人,舊傷復發的,提交《革命傷殘軍人證》及勞動能力鑑定機構對舊傷復發的確認。
7、申請事項欄,應寫明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並簽字。
8、用人單位意見欄,應簽署是否同意申請工傷,所填情況是否屬實,經辦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
9、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資料和受理意見欄,應填寫補正材料或是否受理的意見。
10、此表一式二份,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人各留存一份。
審覈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申請人上報的材料進行審覈,作出是否受理決定:
1、工傷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當場或者在15個工作日內出具《提交補正材料通知書》;
2、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因勞動關係發生爭議的,當事人應當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提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書。
調查覈實
1、申請人提供材料完整或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則予以受理,並開具《受理通知書》;
2、經審查申請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範圍的,則書面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3、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審覈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覈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鑑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覈實。
4、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爲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爲是工傷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開出《舉證通知書》,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工傷認定中止
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爲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
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結論送達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工傷認定決定作出之日起20日內,將《認定工傷決定書》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送達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用人單位,並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認定工傷決定書》和《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的送達參照民事法律有關送達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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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鑑定流程3
這些可認定爲工傷
在工作時間和在工作場所內,並且由於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可以認定爲工傷。
在工作時間前後和在工作場所裏,進行與工作相關的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是受到的事故傷害也可以認定爲工傷。
在工作時間在工作場所內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傷害可認定爲工傷。
患上與工作有關的職業病科認定爲工傷。
因工作需求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發生事故意外等下落不明的可認定爲工傷。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則是有城市交通受到傷害的可認定爲工傷。
所以由此可以分析出,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可以算作工傷,前提是你所發生意外的地方是上下班的道路且是在上下班的途中。自己摔傷的,就不能算作工傷了,要不然我自己天天摔,比上班還賺錢。
爲何有些不是工傷
有些傷害,雖然都滿足可認定爲工傷的調節,但是證據不足或者無法證明這是與工作有關,那麼就無法認定爲工傷,所以在進行公事並且有一定的危險係數的時候,一定要有相關的證明,這樣可以更好的保障自己的利益。
有關交通的小提醒
交通規則一定要準守,不要爲了趕幾秒的時間浪費了一生。自己準守不代表別人也會準守,自己不出意外不能保障別人也不出意外,所以在任何時候都留個心眼,做到安全第一。不要想着有工傷保險就不害怕,生命是脆弱的,經不起折騰,否則最終苦的還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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