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種保險離婚不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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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種保險離婚不分割,美好的婚姻生活是所有人都很嚮往的,但長久維持一段婚姻不是一件易事,現代社會離婚已經是比較普遍的現象,離婚會要解決財產分割等諸多問題,下面具體來看看哪種保險離婚不分割。
哪種保險離婚不分割1
離婚時需根據保險性質來決定是否分割。
1、養老保險不可以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條件,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養老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繳付養老保險費,離婚時一方主張將養老金賬戶中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付部分作爲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其他商業保險需視情況而定。
婚後夫妻財產怎麼劃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爲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夫妻個人財產】下列財產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夫妻離婚的方式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協議離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爲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自然人可以購買的保險包括人身保險,還有一些理財保險產品,保險的分割問題沒辦法提供準確的參考答案的。而且通常情況下購買的這些保險,也不可能因爲夫妻離婚就能享受相應的賠償金。
哪種保險離婚不分割2
一、哪些保險不參與離婚財產分配?
根據《民法典》,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財產,均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但特定財產和約定財產除外(例如指定受益人的保險、家族信託等)。因此夫妻離婚時,保險財產有好幾種情況。
1、自己既是投保人又是受益人。
2、父母是投保人,自己是受益人。
3、自己是投保人,配偶是受益人。
4、配偶是投保人,自己是受益人。
如果是第1、2種情況,財產分配時不予分割。如果是第3、4種情況,可以按照保單的現金價值,進行夫妻財產分割,還可以轉換投保人,保留一方的.保單權益,另一方支付對應的現金價值或權益。
二、夫妻個人財產的範圍是什麼?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則明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範圍,包括: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如果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而第三人又不知道該約定的,則以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清償。婚前、婚後的時間分隔點是婚姻登記之日,同居、共同生活、舉辦傳統婚姻儀式,都不是兩者的劃分標準。
三、哪些財產是共同財產?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綜上所述,現在保險產品很多,有投資儲蓄型,人身保障型等。不少人會買一些保險產品,如果是婚前個人購買,是個人財產不參與分割。如果是婚後買的,保險人和受益人都是自己,也不會在離婚的時候分割。當然,對於共同財產性質的保險,可以按照市場價值折現分割。
哪種保險離婚不分割3
離婚時,人身保險如何分割
對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規定如下:
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於婚姻存續期間所收穫的財產中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有:工資獎金;生產經營收益;知識產權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如明確給一方的除外;其他財產;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有如此規定: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住房補貼/公積金; 實際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金等財產可以認定爲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財產。
換言之,我國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人身保險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可若購買的是具有較高現金價值的保險產品,那麼從性質上看,它更接近於是一種投資行爲,投資收益應當納入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的範圍之內。
若沒有發生保險事故,那麼退保後保單現金價值、分紅和投資收益是具有財產性質的。現在我國司法中對於利用保險避債的行爲進行突破,將高現價人身保險產品界定爲責任財產,是可以進行強制執行的,因此這部分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可以進行分割。
若已經出險,就要區分獲得的保險金是身亡保險金或生存保險金了。由於期滿沒有保險事故發生或養老年金獲得的生存保險金,屬於共同財產;由於疾病或意外領取到的醫療或疾病保險金具有救濟和保障的性質,不應歸納在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內。參照保險法規定,出險後死亡保險金或作爲被保者個人遺產由他的法定繼承人繼承或者由受益人獲得的保險金,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此外,在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健康險、意外險和重疾險等消費型產品的未滿期保費在實際操作中不會作爲夫妻共同財產強制要求退保分割,可受益方需向另一方給予適當的補償。
綜上所述,常見的人身保險有人壽保險、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健康保險三種,人身保險能否作爲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進行分割需要根據目前法律對共同財產的規定、投保的險種特點以及出險與否來綜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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